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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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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1]“进项税额转出”在会计核算中的运用分析 增值税会计――关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2003-4-10  【大 中 小】【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机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
进项税额转出[1]
“进项税额转出”在会计核算中的运用 增值税会计――关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2003-4-10  【大 中 小】【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机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以上视同销售,均应按规定交纳增值税。在财务上如何进行帐务处理,是否作销售收入,实际工作中操作不统一,也不规范。视同销售,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货币流量的,应作销售收入处理,即视同销售规定(一)、(二)、(三)、(六)项;另一类是不涉及货币流量的,可不作销售收入处理,只要按售价体现销项税金,即视同销售规定(四)、(五)、(七)、(八)项。这样,既能正确核算增值税金,又符合财政部(93)财会字83号通知的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有关帐务处理(以商业企业为例)如下:   一、作销售收入处理的;   <一>视同销售第(一)项:委托代销商品;   1.发出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2.收到代销清单   借:应收帐款-××单位     贷: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委托代销商品   3.结转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4.收到代销商品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单位   <二>视同销售第(二)项:受托代销商品   1.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待销商品款   2.发生销售开出代销清单   借:银行存款     贷: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3.结帐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受托代销商品   如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借:商品销售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委托代销商品   4.转帐付款   借:待销商品款     贷:银行存款   <三>视同销售第(三)项:不在同一县(市)分支机构的移送;   1.移送发出:   借:应收帐款-××     贷: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2.结转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库存商品   3.结算贷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   <四>视同销售第(六)项:分配股东或投资者;   1.分配时:   借:应付利润(或利润分配等)     贷: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2.结转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二、可不作销售收入处理的;(税金应以售价计算)   <一>视同销售第(四)项:用于非应税项目;以在建工程为例: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二>视同销售第(五)项:用作投资;在发出投资时:   借:长期投资-××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三>视同销售第(七)项:用于职工福利在发放时:   借:应付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四>视同销售第(八)项:用于无偿赠送在赠送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分析及账务处理 2009-12-10 10:33 读者上传 【大 中 小】【打印】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分析   视同销售,一般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务上要作为销售确认计缴增值税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   1.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用于企业工程项目等   借:在建工程(存货成本+销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存货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增值税税率)   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1)公司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货物公允价+销项税额)   (2)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货物公允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增值税税率)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货物成本)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长期股权投资     应付股利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货物公允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增值税税率)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借:营业外支出(货物成本+销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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