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1]“进项税额转出”在会计核算中的运用分析 增值税会计――关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2003-4-10 【大 中 小】【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机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
“进项税额转出”在会计核算中的运用
增值税会计――关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2003-4-10 【大 中 小】【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机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以上视同销售,均应按规定交纳增值税。在财务上如何进行帐务处理,是否作销售收入,实际工作中操作不统一,也不规范。视同销售,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货币流量的,应作销售收入处理,即视同销售规定(一)、(二)、(三)、(六)项;另一类是不涉及货币流量的,可不作销售收入处理,只要按售价体现销项税金,即视同销售规定(四)、(五)、(七)、(八)项。这样,既能正确核算增值税金,又符合财政部(93)财会字83号通知的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有关帐务处理(以商业企业为例)如下: 一、作销售收入处理的; <一>视同销售第(一)项:委托代销商品; 1.发出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2.收到代销清单 借:应收帐款-××单位 贷: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委托代销商品 3.结转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4.收到代销商品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单位 <二>视同销售第(二)项:受托代销商品 1.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待销商品款 2.发生销售开出代销清单 借:银行存款 贷: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3.结帐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受托代销商品 如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借:商品销售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委托代销商品 4.转帐付款 借:待销商品款 贷:银行存款 <三>视同销售第(三)项:不在同一县(市)分支机构的移送; 1.移送发出: 借:应收帐款-×× 贷: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2.结转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库存商品 3.结算贷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 <四>视同销售第(六)项:分配股东或投资者; 1.分配时: 借:应付利润(或利润分配等) 贷: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2.结转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二、可不作销售收入处理的;(税金应以售价计算) <一>视同销售第(四)项:用于非应税项目;以在建工程为例: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二>视同销售第(五)项:用作投资;在发出投资时: 借:长期投资-××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三>视同销售第(七)项:用于职工福利在发放时: 借:应付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四>视同销售第(八)项:用于无偿赠送在赠送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分析及账务处理 2009-12-10 10:33 读者上传 【大 中 小】【打印】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分析 视同销售,一般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务上要作为销售确认计缴增值税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 1.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用于企业工程项目等 借:在建工程(存货成本+销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存货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增值税税率) 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1)公司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货物公允价+销项税额) (2)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货物公允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增值税税率)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货物成本)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长期股权投资 应付股利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货物公允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增值税税率)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借:营业外支出(货物成本+销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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