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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保值储蓄补贴办法

2011-02-23 2页 doc 22KB 3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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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保值储蓄补贴办法农村信用社保值储蓄补贴办法 农村信用社保值储蓄补贴办法 (财金20O3[123号])   第一条 为帮助消化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农村信用社是指国务院确定参加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省(区、市)中,1994年至1997年期间有年度经营亏损的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 对农村信用社1994年至1997年期间实付的保值贴补息,由国家财政给予补贴。 第四条 对原城市信用社改制、合并、重组而成的农村信用社,以及根据改革实...
信用社保值储蓄补贴办法
农村信用社保值储蓄补贴办法 农村信用社保值储蓄补贴办法 (财金20O3[123号])   第一条 为帮助消化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农村信用社是指国务院确定参加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省(区、市)中,1994年至1997年期间有年度经营亏损的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 对农村信用社1994年至1997年期间实付的保值贴补息,由国家财政给予补贴。 第四条 对原城市信用社改制、合并、重组而成的农村信用社,以及根据改革实施方案拟撤销的农村信用社,不再给予保值储蓄补贴。 第五条 试点省(区、市)财政厅(局)负责汇总当地申请补贴的农村信用社有关材料后,于2004年1月底前报送财政部驻试点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进行审核。送审材料包括: l、拟保留农村信用社(含改制、合并、重组)保值储蓄补贴申请; 2、农村信用社1994年至1997年期间各年度会计决算; 3、当地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 第六条 财政部驻试点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于2OO4年4月底前将当地农村信用社保值储蓄补贴的审核情况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最终确定各省(区、市)应给予保值储蓄补贴的数额。 第七条 从国务院批准各试点省(区、市)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起,分3年对保值储蓄贴补息给予补贴。财政部通过中央对地方的补助专款将补贴资金拨付各试点省(区、市)各试点省(区、市)财政厅(局)对补贴资金要设立专户管理,并保证补贴资金的及时拨付。 第八条 各试点省(区、市)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监管,积极配合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对于保值储蓄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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