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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2011-02-24 20页 ppt 236KB 16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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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null第二章:个人所得税第二章:个人所得税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于1980年9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开征个税,统一适用于中国公民和在我国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1986年和1987年,国务院分别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形成了个人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三税并存。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
个人所得税
null第二章:个人所得税第二章:个人所得税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于1980年9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开征个税,统一适用于中国公民和在我国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1986年和1987年,国务院分别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形成了个人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三税并存。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现了三法合并。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一)实行分类征收。不同的所得按照不同的费用扣减,适用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 (二)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采用累进税率,实行量能负担。对劳务报酬、稿酬等其他所得,采用比例税率,实行等比负担。 (三)费用扣除额较宽泛 (四)计算简便 (五)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纳办法 三、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原则三、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原则(一)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 (二)增强纳税意识,树立义务观念 (三)扩大聚财渠道,增强财政税 第二节 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第二节 征税对象第二节 征税对象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第二节 征税对象第二节 征税对象 一、工资、薪金所得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1.一般来说,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津贴和补贴则有类外。 2.部分补贴和津贴或者不属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补贴、误餐补贴。null3.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至法定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照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的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扣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使用税率。 内退后重新谋职取得收入与原任职单位当月所发放的工资薪金合并依法申报纳税、null4.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null“工资薪金所得”的一些特殊规定: 1.参照国税函(2001)832号文件的规定,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公司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营运,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3.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班,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旅游费、差旅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的费用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定义: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企业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4.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5.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四业收入征收其他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特殊事项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特殊事项规定1.从事个体出租车营运的出租车司机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从事福利彩票业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的,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4.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税个人所得税。如果取得迎合存款的利息所得、对外投资取得股息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定义: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还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此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1.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这类所得实际上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分配方向如何,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根据承包、承租经营者按规定取得的所得,缴纳个税。 (1)承租承包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收取一定所得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人缴纳一定的费用,缴纳承包、承租费用后的企业的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税。 外商投资企业采取发包、出租经营且经营人为个人的,对经营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分享的收益或取得的所得,亦按照个人对企事业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null以上情况归纳如下: 四、劳务报酬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定义: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 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分两种情形: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公司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殊演员走穴,教师办班、学生勤工俭学收入、个人兼职收入、兼职销售获得的非货币资金奖励)为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亦应征收个税。 根据国税函(2002)146号文件,对报纸、杂志、出版等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征税的问明确如下: (1)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税。 除上述专业人士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有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提供著作权使用权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 特殊规定   1、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此项目征税。   2、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此项目征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3、从2002年5月1日起,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此项目计征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一)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一)1、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包括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纳税年按此项目征税。 3、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二)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二)关于外籍居民个人的储蓄存款利息 1.外籍居民个人可凭借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及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为其签发的居民证明,直接向储蓄机构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手续。 2.外籍居民个人在银行首次开户取得利息时,由县级以上储蓄机构报送同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3.外籍居民个人在过渡期间再次存款取得利息时,可凭护照、其他有效证件或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居民证明复印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不必在提供居民证明原件 4.凡储蓄机构不能认定的护照或其他证件,应会同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八、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 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包括财产转租所得。 1. 视同租赁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以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该行为实质上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2.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此项目。以产权凭据确定纳税义务人,无产权凭据的,有主管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取得的租金收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九、财产转让所得 (一)九、财产转让所得 (一)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具体规定: 1、目前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量化资产股份转让按此项目征税 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 3、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征税问题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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