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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计算机网络综合业务系统存款通存通兑业务管理规定

2011-02-24 9页 doc 35KB 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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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计算机网络综合业务系统存款通存通兑业务管理规定信用社计算机网络综合业务系统存款通存通兑业务管理规定 信用社计算机网络综合业务系统存款 通存通兑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农村信用社计算机网络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业务系统”)存款通存通兑业务的管理,实现业务操作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及银行结算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存款通存通兑业务,是指凡在我区农村信用社任一开办存款通存通兑业务的网点开立了存款帐户的客户,可持存折在全区农村信用社开办存款通存通兑业务的任一网点办...
信用社计算机网络综合业务系统存款通存通兑业务管理规定
信用社计算机网络综合业务系统存款通存通兑业务管理 信用社计算机网络综合业务系统存款 通存通兑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农村信用社计算机网络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业务系统”)存款通存通兑业务的管理,实现业务操作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储蓄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及银行结算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存款通存通兑业务,是指凡在我区农村信用社任一开办存款通存通兑业务的网点开立了存款帐户的客户,可持存折在全区农村信用社开办存款通存通兑业务的任一网点办理取款的一种业务。 本规定所称异地,是指开户网点之外的任一农村信用社网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应用综合业务系统的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之间存款通存通兑业务的管理。凡开办存款通存通兑业务的营业网点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业务管理 第四条  业务机构 凡开办存款通存通兑业务的地市,除设立对外办理业务的机构外,还须健全资金清算体系。 (一)设立XX农村信用社清算中心(以下简称“区清算中心”),负责全区农村信用社存款通存通兑业务的管理、指导、协调及资金清算工作。 (二)设立地市级农村信用社清算中心(以下简称“地市清算中心”),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存款通存通兑业务的管理、指导、协调及资金清算工作。 (三)设立县(市)联社清算中心(以下简称“联社清算中心”)或健全县级清算体系,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存款通存通兑业务的管理、指导、协调及资金清算工作。 第五条  跨地市存款通存通兑受理业务范围 (一)活期储蓄、单位活期存折户异地续存业务; (二)预留密码的活期储蓄异地取款业务; (三)预留密码的活期储蓄异地余额查询业务; (四)活期储蓄、单位活期存折户异地存折口头挂失及解挂业务; (五)预留密码的活期储蓄异地密码修改业务; (六)业务范围随农村信用社业务的发展而调整。 第六条  地市内存款通存通兑受理业务范围 (一)活期储蓄、单位结算活期、单位活期存折户、零存整取定期储蓄、教育储蓄、定期一本通异地续存业务; (二)预留密码的活期储蓄异地续取业务; (三)预留密码的活期储蓄异地余额查询业务; (四)活期储蓄、单位活期存折户、零存整取定期储蓄、教育储蓄、定期一本通异地存折口头挂失及解挂业务; (五)预留密码的活期储蓄、零存整取定期储蓄、教育储蓄、定期一本通异地密码修改业务; (六)预留密码的活期储蓄存折、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折、教育储蓄存折、定期一本通存折异地换折业务; (七)业务范围随农村信用社业务的发展而调整。 第七条  以下业务须到开户网点办理: 1、单位结算活期、单位集体存折户的取款业务; 2、各类存款账户的销户; 3、正式挂失; 4、密码的增加、挂失; 5、预留印鉴的口头、正式挂失; 6、作为质押的存款的止付与解付; 7、存款的冻结、解冻; 8、其他需在开户网点办理的业务。 第八条  开办业务条件 (一)拥有业务、管理、技术和设施完备的营业网点; (二)建立健全负责通存通兑业务管理、指导、协调及资金清算工作的机构或体系; (三)配备经业务、技术合格的会计、柜台操作人员及技术保障人员; (四)经地市清算中心或区清算中心批准。 第九条  各类业务处理依据 (一)客户凭存折、密码,在代理网点办理续取业务。对超过5万元以上的续取业务,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取款人为代理人的,须同时出示账户户主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客户凭存折在代理网点办理续存业务,或无需存折,凭帐号、户名在代理网点办理续存业务; (三)客户凭存折和密码在代理网点办理余额查询业务; (四)客户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存折和密码,向代理网点申请异地密码修改业务。代理网点要求客户填写一式两联密码修改申请书,第一联代理网点留存,第二联客户收执; (五)客户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存折的账号、户名,向代理网点申请异地存折口头挂失业务。代理网点要求客户填写一式两联存折口头挂失申请书,第一联代理网点留存,第二联客户收执。办理异地口头挂失有效期为5天,代理网点经办员必须提醒客户应在五天内到开户网点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过期综合业务系统自动解挂,由此造成的损失,农村信用社不负赔偿责任; (六)客户凭存折、密码,在地市范围内的代理网点办理更换存折业务,代理网点应在新存折“信用社签章”处加盖业务公章,并将收回的旧存折作为有关科目传票的附件。 第三章    操作规定 第十条  信用社营业网点业务人员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应准确、快捷。 第十一条  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按业务范围办理业务,严禁超业务范围办理,不能随意压缩业务范围,更不能无故拒绝客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 第十二条  经办人员必须认真判别存折的真伪、有无缺页、拼页、变造,存折的“信用社签章”处有无信用社业务公章。 第十三条  对当日存入的储蓄存款允许异地通兑,代理网点不能无故拒绝办理。 第十四条  对开户机构业务公章字数超过20个字的,代理网点不能因存折上打印的开户机构名称字数与业务公章字数不符而拒绝办理业务。对字数超过20个字的机构,各地市清算中心可在后台对这些机构名称进行规范,并尽可能压缩在20个字以内。 第十五条  营业网点须将《XX农村信用社通存通兑业务客户须知》以宣传资料、张贴公布等方式告知客户,以方便客户办理业务。 第十六条  客户办理无折存款业务,须在存款凭条背面填写账号、户名、存入金额(小写),代理网点经办员用该凭条办理业务并在正面打印存款信息,并请客户在“客户签名”处签名,然后打印无折存款客户回单,加盖收讫章、经办员名章后做客户回执。 第十七条   办理结算活期通存业务的,系统于当天日终为开户网点生成一张进账单贷方凭证(报表编号81401),开户网点于第二天打印报表时打印出该凭证,并加盖信用社转账收讫章、经办员章后给客户做回单。 第十八条  办理跨地市通存通兑业务时,由于网络故障等原因,会出现开户网点处理成功而代理网点处理不成功的情况。故障解除后,代理网点在打印存折时,存折会出现空行,它并未对客户帐户余额产生任何影响。为此,请代理网点经办员在空行内填上“空格”字样,加盖操作员名章,并向客户做好解释。 第十九条  为确保客户利益和存款安全,对一日一次性从其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异地取款,代理网点经办员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为代理人支取的,还须要求代理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经代理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网点经办员须在取款凭条上摘录客户和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第二十条  对客户在同一账户一日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取款人必须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预约时,须客户提供户名、账号、取款金额、取款时间。网点经办员接到预约申请后,须查询该账户户名是否相符、账户余额是否足够,只有在户名相符、余额足够的情况下方可接受预约申请,同时按规定流程准备现金。 第二十一条  对客户一日一次性从其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或一日内数次提现累计超过 5万元以上的,代理网点必须于每月10日前报县联社备案,并由县联社于每月15日前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因通讯故障等客观原因不能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营业网点人员需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逐级上报。严禁用手工操作办理通存通兑业务,通信恢复后应及时办理。 第二十三条  当客户存折因磁条受损或设备不兼容,导致机器无法读出磁条内容时,代理网点经办员应手工录入存折的账号办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  代理网点用磁条读写器读出的存折信息(账号)如与存折记载的信息不符,应先通过查询交易核对其账号、户名后方可办理通存通兑业务。 第二十五条  为防止因通信或其他故障造成错账等情况的发生,代理网点经办员在成功办理业务后,应注意核对客户账户余额是否相符,以保证账务处理正确。 第二十六条  办理通存通兑业务中如发现客户账户有疑问或其他异常情况,应立即向信用社领导及所辖地市清算中心汇报,并采取必要妥善处理。 第二十七条  通存通兑业务发生错误,按“谁错谁负责”的原则处理,并登记会计差错登记簿。 (一)对当天通存通兑业务发生的错误,如果客户在场,代理网点经办员经另一柜员授权后,在[9003电子日志查询]交易中用指定条件查找出需冲正的前台流水进行冲正。 (二)对当天通存通兑业务发生的错误,如果客户不在场,代理网点经办员经另一柜员授权后,在[1471备注信息管理]交易写入有关备注信息,提示客户回代理网点处理相关事项。 (三)对于次日或日后才找到客户的,须征得客户同意后,方可撤消备注信息并进行冲账操作。 (四)通存通兑业务发生时产生的手续费,在错账日已由各地市清算中心及交易机构进行分配,为方便账务处理,对已分配的手续费在冲账时不再冲回,由此造成开户机构多列支的手续费,属人为因素的由代理网点经办员填补,属非人为因素的由代理网点填补。 第二十八条  发生错账后,如代理机构向开户机构寻求支持的,开户机构应积极配合,共同解决好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    资金清算 第二十九条  各基层信用社在联社清算中心开立存款账户并缴存资金,联社清算中心在地市清算中心开立账户并缴存清算资金,地市清算中心也要在区清算中心开立账户并缴存清算资金,用于存款通存通兑业务的资金清算。 第三十条  资金清算分五级进行,即分社、信用社、联社清算中心、地市清算中心、区清算中心。 第三十一条  存款通存通兑资金的清算,通过区、地市清算中心在日终处理时自动完成,各级清算中心、网点应打印有关凭证、报表。 第三十二条  各信用社、联社清算中心、地市清算中心的上存清算资金户必须保持足够的资金,以保证通存通兑资金的清算,严禁恶意透支。 第五章    处罚规定 第三十三条  对无故拒办通存通兑业务的,经查实后,将由当事人所在的农村信用联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元/次的罚款;情节严重,损害农村信用社形象、声誉的,将由当事人所在的农村信用联社对该信用社直接负责的领导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经查实后,将由当事人所在的农村信用联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元/次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农村信用社资金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并由联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所罚款项统一由农村信用联社财会部门设立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奖励执行综合业务系统规章制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款项的管理、使用情况,区、地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中国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颁发的有关存款通存通兑业务的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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