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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

2011-02-25 8页 doc 34KB 6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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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电子计算机的网络优势,不断完善和提高我市农村信用社网络服务功能,增强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力,根据我市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需要,结合“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通存通兑业务是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的组成部分,是借助计算机网络实现异地资金实时划拔清算的业务方式。凡是在农村信用社各通存通兑网点开立储蓄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 第二条  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条件 (1)凡是在辖内营业网点开立储蓄存款...
信用社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通存通兑业务管理 为了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电子计算机的网络优势,不断完善和提高我市农村信用社网络服务功能,增强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力,根据我市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需要,结合“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通存通兑业务是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的组成部分,是借助计算机网络实现异地资金实时划拔清算的业务方式。凡是在农村信用社各通存通兑网点开立储蓄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 第二条  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条件 (1)凡是在辖内营业网点开立储蓄存款帐户的客户,需要将资金存入辖内开通通存通兑业务的储蓄存款帐户,即可办理资金业务的通存通兑。 第三条  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范围: (1)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销户; (2)活期储蓄存折的存款、取款; (3)定活两便储蓄存款销户; (4)活期储蓄存单的销户; (5)活期储蓄存折补登折; (6)零存整取储蓄存款的续存; (7)定、活期储蓄存单的口头挂失;  以上业务不含代办站。 第四条  通存通兑方式 (1)现金结算通存通兑 (2)双方转帐结算通存通兑 (3)三方转帐结算通存通兑 第五条  科目使用 (1) 4316通存通兑业务款项  该科目用于核算通存通兑差额资金的核算,当天资金清算后该科目余额为零。 系统已经为各网点自动开立了一个“通存通兑差额户”,为了实现自动挂帐,帐号序号固定为9001。如城区联社营业部为91401000043160900180。 (2) 441社内往来  非独立核算的储蓄所或信用分社与管辖信用社之间的往来使用本科目,本科目用于通存通兑差额款项的核算。 (3)117存放联社款项  信用社同管辖信用联社之间的往来,信用社使用本科目,本科目用于通存通兑差额款项的核算。 (4)116存放其他同业款项  各联社之间的往来,联 社营业部使用本科目,本科目用于通存通兑差额款项的核算。 (5)232同业存放款项  各联社之间的往来清算中心使 用本科目,本科目用于各联社之间通存通兑差额款项的核算。 (6) 2351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  管辖信用联社同信用社之间的往来,信用联社使用本科目,本科目用于通存通兑差额款项的核算。 第二章  凭证管理 第六条  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储蓄存单、存款存折,必须是省农村信用社统一印制的凭证。 第七条  代理信用社受理的通存通兑凭证,一律留代理信用社并与当日传票装订保管,不再回原开户信用社,如客户确需查询原支付凭证,由开户信用社与代理信用社联系,代理信用社给予协助和提供帐户查询服务。 第八条  客户遗失回单需要补制的,由收款人出具单位有关证明以及个人身份证到开户信用社申请办理。开户信用社根据本机构打印的他代本业务流水的详细内容审核无误后,予以手工补制回单,并在回单上注明“补发凭证,原凭证作废”字样。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九条 营业网点受理客户提交的收、付款人均为开通通存通兑帐户的会计凭证时,经办人应按通存通兑业务的处理程序进行,对票据的有效性及凭证的各项要素要认真审核,如不出现拒付,可做通存通兑帐务处理,接柜员将回单退持票人转交收款人。 第十条  跨社提现:储蓄存折(单)帐户异地支取现金,每次不得超过50000元(含50000元),超50000元的储蓄存折(单)的现金支付不予办理,必须到原开户信用社办理。 第十一条  查询、查复管理  单位存款通存通兑业务的查询、查复处理:辖内网点受理后,由柜员将客户所要查询事项做到详细的(查询人、查询日期、票据的收款人、付款人、经办人)以及查询、查复处理情况,同时登记“查询、查复登记簿”留存备查,查询、查复书必须由内勤主任签字。 第十二条  各营业网点在代理他社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可代为更换储蓄存款存折。新存折上加盖代理社的业务公章和经办人名章,同时在存折上加盖“代换折”戳记,以此识别。旧折由代理社做当天传票附件。 第十三条  各营业网点在办理储户开立储蓄存款帐户时,应提醒储户设置个人密码。不设置个人密码的储蓄存款不得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取款只得到原开户网点办理。 第十四条  以下业务必须回原开户网点办理 凭印鉴支取的储蓄存款的支取; 定期储蓄存款的部分提前支取; 个人密码的设置、更换; 原手工办理的各种储蓄业务; 帐户冻结、解冻与凭证的正式挂失、解挂; 活期储蓄存折帐户销户 涉及对公结算帐户业务; 未开通通存通兑业务的帐户。 第十五条  存款人因故需在非开户信用社办理口头挂失时,必须出具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并提供挂失存单的要素,代理信用社能据以查出该帐户并证实存款确未支付时方可受理,并通过计算机做口头挂失的相关业务处理,但必须明确告诉储户五日内回原开户信用社办理正式挂失手续。 第十六条  其他管理 1、票据和凭证的审查按《票据法》及有关结算规定办理。 2、收款人或付款人在其它专业银行开户的,按人民银行同城票据交换办法处理。 3、当天存入的储蓄存款不允许办理通存通兑业务。 4、办理存款通存通兑业务,必须遵循《储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基本制度和核算原则。 第四章  帐务差错处理 第十七条  代理信用社因操作失误,造成多付款或串户错入辖内他社的处理: 1、代理信用社发现当日错帐,由内勤主任审核后,做通存通兑抹帐处理。如果余额不足不能抹帐时,应及时与开户信用社联系,说明错帐的原因,并要求开户信用社给予协助扣款;同时填制一式三联《**市农村信用社通存通兑差错调帐通知书》并加盖代理社公章,由内勤主任签字后,一联报联社计算机网络分中心(跨县区的必须报市计算机网络中心)批准备案后,另一联与原支付凭证复印件一齐传真至开户信用社(无传真机的网点可派专人送达),一联留存专夹保管。开户信用社接到传真或代理信用社送达的差错调帐通知书后,应先扣错帐款项或尚余款项并主动划转原代理信用社。代理信用社对当日无法追回的错款或差额部分,编制特种转帐传票,经内勤主任签字后,在“155其他应收款”科目挂帐。 2、开户信用社隔日发现他代本业务的差错时,开户信用社应主动与代理信用社联系,代理社在核查无误后,根据错帐情况填制一式三联《**市农村信用社通存通兑差错调帐通知书》,加盖代理社公章,并由内勤主任签字后,一联报计算机网络中心批准备案后,另一联与有关凭证复印件送达开户信用社(传真、快递等方式),一联留存专夹保管。同时开户信用社对错帐进行扣款或补记;如余额不足的,先扣尚余款,并主动划转代理信用社。代理信用社对当日无法追回的款项,经办人核实后编制特种转帐传票,由内勤主任签字后在“155其他应收款”科目挂帐。如开户信用社的差错,自行进行帐务调整。 3、挂帐款项二日内必须查清并追缴,各社应予积极配合。 第五章  资金核算 第十八条  通存通兑业务资金采取逐级自下而上差额清算,每天营业终了由清算中心进行资金清算,并实现清算资金自动入帐。通存通兑业务款项科目,反映由于通存通兑业务所形成的相互存欠资金的关系,如余额在借方为应收差额,余额在贷方为应付差额。 第十九条  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采用逐级清算的方式,其具体清算办法是由下级信用社将通存通兑差额逐级上划给主管信用社,由主管信用社统一负责清算。联社内通存通兑差额当日结转。联社间的通存通兑差额通过各联社在清算中心开立的“通存通兑清算资金”帐户当日结转。 第二十条  若遇特殊情况,系统不能自动清算时应做如下处理: 1、储蓄所或信用社分社“4316通存通兑业务款项”科目如有余额,不能自动清算,则应通过手工上划管辖信用分社或信用社。 2、信用社“4316通存通兑业务款项”科目如有余额,不能自动清算,则应手工上划管辖联社。 3、联社营业部“4316通存通兑业务款项”科目如有余额,则涉及联社间的清算,应手工上划清算中心。 第二十一条  116科目下的“通存通兑清算资金”帐户不允许出现红数,若因特殊原因出现红数,应于次日通过特约汇兑系统实时划拨资金,届时清算中心将按调剂资金利率对其进行计息并通报各联社。 第二十二条  营业终了,各营业网点轧平帐务,并认真核对4316科目发生额与当日通存通兑业务传票金额,确保一致后通知中心平帐,操作员签退。计算机网络中心对各网点的运行状态通过网络监控,待全部营业网点通知中心平帐后,进行日终批量处理。次日各营业网点对打印的通存通兑差额单、本代他交易总数、他代本交易总数、本代他交易明细、他代本交易明细、他代本入帐凭证、本代他入帐凭证、自动清算传票等凭证与帐务进行核对。 第二十三条  若营业网点打印的通存通兑业务报表和凭证与资金清算传票不一致,应先检查本网点发生的通存通兑业务的流水,与资金清算差额单进行核对,如是本辖内其他网点的数据错误的,当日能修改的,进行抹帐处理,重新作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当日无法修改的,按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 第六章  适用范围与解释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办公室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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