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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管理办法

2011-02-25 5页 doc 25KB 3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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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XX农村信用社跨县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明确XX市农村信用社计算机综合业务系统清算资金的管理,保证XX市农村信用社通存通兑业务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XX市农村信用社通存通兑业务的农村信用社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管理的资金,是指XX市辖各联社向XX市农村信用社清算中心(以下简称XX市清算中心)上缴通存通兑的清算资金。清算资金包括清算保证金和清算汇差资金。各联社上存的清算资金用于...
信用社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 农村信用社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XX农村信用社跨县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明确XX市农村信用社计算机综合业务系统清算资金的管理,保证XX市农村信用社通存通兑业务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XX市农村信用社通存通兑业务的农村信用社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管理的资金,是指XX市辖各联社向XX市农村信用社清算中心(以下简称XX市清算中心)上缴通存通兑的清算资金。清算资金包括清算保证金和清算汇差资金。各联社上存的清算资金用于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清算,任何部门和单位不能挤占、挪用和平调清算资金。 第四条  各县联社必须按本办法及时上存清算保证金和清算汇差资金。通存通兑清算业务必须按统一规定使用会计科目。XX市清算中心使用“23230007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上存地市中心款项”、“23230009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上存地市中心款项保证金”;各联社清算中心使用“11240007存放联社款项——存放地市中心款项”、“11240010存放联社款项——存放地市中心款项保证金”、“23230001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一般存款户”;信用社使用“11240001存放联社款项——一般存款户”。 第五条  资金清算按“数据集中处理,逐级清算,分级管理检查”的方式进行管理。XX市清算中心每日以辖内各联社之间通存通兑资金进行清算,联社清算中心每日对辖内各信用社通存通兑业务进行清算。 第六条  资金清算的具体包括XX市农村信用社之间柜台活期储蓄存折存取款、转帐、冲帐、冲正及通存通兑机构间收取手续费等引起的资金清算业务。 第七条  XX市清算中心在城区联社解西营业处开立清算资金帐户,该帐户用于管理各联社缴存的清算资金。XX市清算中心与各联社之间的通存通兑资金清算通过该帐户以非现金结算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为确保XX市各联社通存通兑资金的正常清算,开通通存通兑业务的信用社以联社为单位上存通存通兑清算资金,开通前,各联社按二00三年四月底业务状况表各项存款余额的0.2%上缴通存通兑清算资金,不足50万元的按50万元上缴,其中通存通兑清算资金的30%作为清算保证金,保证金作为开通各县通存通兑业务的保证资金,在XX市清算中心设专户管理,各联社不得动用保证金来清算汇差,70%作为每日通存通兑清算汇差资金,在XX市清算中心开立清算汇差资金往来帐户进行清算。 第九条  XX市清算中心每日结计出各联社通存通兑业务应收或应付汇差额,记入各联社清算汇差资金往来帐户。 第十条  通存通兑保证金按各县业务状况表年末存款余额的0.2%的30%,每年调整一次,多退少补;通存通兑清算汇差资金暂按各县联社业务状况表的月末存款余额的0.15%,每月调整一次。上存通存通兑清算汇差资金比例随着通存通兑业务的发展进行不定期的调整。 第十一条  各联社上存XX市清算中心的通存通兑清算资金,按同期人民银行对信用社存放款项的利率每季结息,其计息月为3、6、9、12月的20日,利息由XX市清算中心计算后下划。 第十二条  清算汇差资金帐户原则上不准透支。如当日通存通兑清算汇差资金帐户不足以用来清算当日的清算汇差资金,发生透支的,XX市清算中心同时通过临时借款户借款给联社解决当日的资金清算。透支额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进行罚息,清算汇差资金不足的联社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补足清算资金和归还临时借款,超过5个工作日不补足清算资金和归还临时借款的,按应缴清算汇差资金和临时借款数额之和的日利率万分之五进行罚息。 第十三条  XX市范围内跨联社各机构之间的他代本、本代他通存通兑业务互相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统一由XX市清算中心收取和分配。收取手续费方式:按每办1笔通存或通兑业务1元计收,XX市清算中心每年的十一月三十日统计各通存通兑机构通存通兑业务量,由XX市清算中心统一在各联社清算汇差资金往来专用帐户扣收。手续费的分配方式:网点每年通存通兑业务高于50笔,XX市清算中心分配手续费给网点,XX市清算中心分配给网点的手续费由XX市清算中心统一划给各联社清算中心,再由各联社清算中心划给网点,每年通存通兑业务达不到50笔,不予分配。手续费的分配方法:手续费收入额的70%归网点所有,30%留XX市清算中心支配(本条暂不执行)。 第十四条  每月末,由XX市清算中心寄送清算资金往来帐户对帐单给联社清算中心进行对帐,对帐过程中如有余额不相符,须及时通知XX市清算中心,以便查找和更正。 第十五条  处罚规定 (一)对不按规定缴足清算汇差资金和保证金的联社,超过5个工作日不缴的在全辖进行通报批评,超过15个工作日不缴的XX市清算中心发出停止开通通存通兑业务警告,超过一个月不缴的停止该联社通存通兑业务。 (二)对通存通兑汇差资金不足需临时借款的联社,除接第十二条进行罚息外,在5个工作日内不归还借款的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将发出停止通存通兑业务警告,超过10个工作日不归还的停止该联社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由于不及时归还临时借款影响通存通兑业务的,后果由借款联社承担。 第十六条  XX市内各联社在通存通兑开通前必须与XX市清算中心签定通存通兑业务签约书,保证通存通兑资金清算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通存通兑业务开办过程中,需退出通存通兑业务的机构必须提前3个月通知XX市清算中心,经批准后方可退出。退出时必须结清通存通兑业务产生的清算资金及处置完其他业务问。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合作金融机构监管科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XX市农村信用社通存通兑业务开通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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