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安保

2011-02-26 8页 doc 66KB 44阅读

用户头像

is_154055

暂无简介

举报
安保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本行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根据浙江省信用合作协会《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及国家法规、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保卫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贯彻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本行营业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单位主要领导或负责人是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部署本行和各支行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 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
安保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本行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根据浙江省信用合作协会《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及国家法规、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保卫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贯彻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本行营业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单位主要领导或负责人是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部署本行和各支行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 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恐怖、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为资金营运创造良好环境,保障资金和员工人身安全。 第五条 安全保卫工作是本行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本行经营管理目标,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管理办法。在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安全责任人当年评选先进、晋级晋职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六条 本行设立保卫机构,配备若干名专职干部, 各支行应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保卫人员。保卫干部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各级保卫职能部门应配备必要的现场勘查器材、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保卫部门的业务和装备费用要给予优先保证。 第三章 保卫部门的职责和权利 第七条 各级保卫职能部门在本行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保卫部门和同级公安机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保卫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一)向本行领导请示、汇报工作,按要求向上级保卫部门和同级公安机关工作,对本行、各所辖网点安全保卫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指导、检查和监督所辖营业网点安全保卫工作; (三)组织实施上级、本行和当地公安部门对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 (四)负责刑事案件、治安事件和灾害事故的管理,负责组织和管理金库守卫和运钞押运工作; (五)负责专职守押人员、经济民警的管理、培训,枪支、弹药管理和安全设施建设等工作; (六)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安全保卫工作有功单位和人员实施奖励提出建议。有权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提出建议; (七)定期或不定期对要害岗位的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对个别不称职人员,有权向领导提出整改建议; (八)负责辖内全体员工的安全防范教育,开展防爆预案演练,加强防范意识,提高防范技能; (九)完成单位领导和上级保卫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四章 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 第九条 本行一把手对本行及辖内各支行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具体职责是: (一)全面领导本行、本辖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和公安部门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本行、本地区的实际研究部署安全保卫工作; (二)制定安全保卫工作管理目标,与所属支行领导签订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 (三)加强保卫队伍的思想、组织和业务建设。建立健全保卫机构、配足人员,及时研究和落实安全保卫工作的措施。 (四)督促和落实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在深入基层检查工作时,把安全保卫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 (五)组织有关部门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防范、职业道德和法制纪律教育,督促有关部门对要害岗位工作人员加强管理,决定安全保卫工作的奖惩事项; (六)根据案件报告制度逐级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七)对业务部门,要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制定相应的案件防范措施; 第十条 各支行一把手对本支行安全保卫工作负全责。具体职责是: (一)及时贯彻落实本行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和安排,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知识教育,宣传组织防暴预案演练,提高员工防范和预防暴力犯罪能力; (二)建立健全安全防范规章制度,并把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各个岗位,与当地派出所、邻近单位签订治安联防协议书; (三)制定安全保卫工作管理目标,与辖内网点、柜组负责人签订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 (四)不定时检查营业、守库、押运期间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和对现金、重要空白凭证的盘点工作,轮流带班,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处理; (五)掌握本支行员工的思想动态,对员工的反常现,要做到早发现、早解决; (六)发生案件应及时报案,组织保护现场,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七)经常检查安全保卫器具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处理,失灵、失效的器械须及时维修和更换,保证有效运转。 第十一条 岗位工作人员对本岗位安全保卫负全责。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本岗位工作的安全。 第五章 案件的管辖、调查和管理 第十二条 发生刑事案件、治安事件或灾害事故后,保卫部门应立即赶到现场。 第十三条 保卫部门要及时受理所辖营业网点的报案和犯罪人的自首,并按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上级保卫部门报告案情。 第十四条 对一般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进行调查。协助公安部门侦破、调查本行重大案件治安灾害事故。 第十五条 保卫部门要负责所辖案件的登记、统计、上报工作,积累案件资料,为定期分析案件特点、作案手段、发案原因,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六章 经济民警的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民警是武装守卫押运力量,受保卫部门领导,业务上受本行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的指导。 第十七条 经济民警警队的建立,由建警单位提出申请,经本行同意,送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核,报省公安厅批准。经济民警队的编制、人员配置、经费、装备及福利待遇由本行负责,变更编制和撤销经济民警队,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十八条 经济民警警员的条件是:本行的制员工,政治素质较高,热爱本行工作,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警员可以实行轮换制。本行符合条件的每个员工都有义务承担此项工作。 第十九条 经济民警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从严治警,培养一支思想好、作风硬、技术精、纪律严、能战斗的正规化武装守卫、押运队伍。 第二十条 经济民警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本行金库等主要目标的守卫;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的押运;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防破坏;维护内部正常工作秩序,保护本行的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 经济民警日常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政治学习、政策和纪律教育、勤务管理、内务管理、装备器材管理、警容风纪、军事技术训练、制定紧急情况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创建文明警队活动等。 第七章 安全设施器材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行的安全设施是保证财产和员工人身不受侵害的物质技术条件。主要包括: (一)金库、守库室、营业室、围墙等建筑防范设施; (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无线通讯及GPS卫星定位系统、报警装置和电警棍等防卫防护器材的技术防范设施; (三)具有防弹、防破坏功能的专用运钞车辆、防弹衣、头盔等。 第二十三条 依照公安部《关于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制定安全设施达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精心组织落实。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库房的安全设施要一次达到标准,具体应符合下列要求:保卫部门负责防范设程图纸的审查和竣工验收,严禁部门之间互不通气,前建后拆、重复施工,基本要求有: (一)库房设在建筑群体内,不得与其他单位、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相连接。库房底部不得有管道、暗沟等公用设施或不能控制的地下室。无法避开的应安装防震报警装置和电视监控。 (二)库房与守库室采用全封闭结构,其建筑标准分别是:库房要钢筋混凝土6面整体浇注,其墙体厚度不少于27公分;库房门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JR0001-2000)金库门;库房通气口不得临街,通气孔应为“S”型或“错位”式,内高外低,其离地面高度不低于2.5米,通气孔面积不大于0.04平方米,通气孔内外分别安装1.8公分钢质双层防护栅和百叶型钢板、钢板厚度不小于0.5公分,其间距不大于5公分,库房应设内外库。 (三)库房内的电器设备安装应按照消防规范施工,配备防潮、灭火设备,安装防爆灯和应急照明灯,安装防盗自动报警装置,并与守库室相连。库房内的电线应装金属防护套,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杂物。 (四)守库室应设在能对金库实施有效控制范围内,守库室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配有防抢防盗报警装置和通讯设备,配有守卫武器和卫生设施,门窗不得临街,并要安装坚固的铁质防盗栅和门。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营业场(室)安全防护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大门应使用安全可靠和网状卷闸门或双道门(外侧封闭或卷帘门,内铁拉门)或防弹门,后门和边门使用封闭的金属门,并装有门插销(能锁)和保险锁,窗户安装2X2公分实心方纲固定式铁栅,横间距12公分,直间距15~26公分。 (二)营业场与其它工作区应隔离,并配有卫生设施。 (三)营业点和营业柜台应采用水泥砖石结构的全封闭式,柜台高度不低于70公分;柜台宽度不少于60公分,柜台上方应安装防弹玻璃,高度封顶,递钞口的高度不高于15公分,防弹玻璃和柜台两端须与墙体牢固联结。通勤门应安装坚固防护门,采用具有防盗、防撬、防撞功能的“三防门”。营业场所必须安装报警设施,并与当地公安联网。营业场所门口应安装运钞车交接监控探头。 临柜人员应配置防卫武器。如电警棍、狼牙棒、消防枪等,并置于隐蔽、便于取用的位置。按营业场的大小,配置两 公斤以上的1211型灭火机,最少配两只。电脑房、档案室、值班室等重要部位另配灭火机。 (四)配置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印、押机、帐册、电脑软盘的保险箱,营业终了各网点应把印、押、证、机、现金统一入中心金库。 第二十六条 现有库房(含守库室)、营业场的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限期整改。安全保卫器具设施到公安部门批准的厂家购置,重要的安全保卫器具设施必须到人民银行和省信合协会确定的定点企业选择购置。未经公安部门和人民银行保卫部门按《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验收合格的网点,不得开业。 第二十七条 运钞车应专车专用。 (一)新购运钞车应是防弹专用车,在人民银行和省协会确定的定点(推荐)企业中比较选择。 (二)运钞车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灭火机和必要的防护设施。 第二十八条 电脑机房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机房的,非机房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入内。要加强机房设备的用电安全,定期检查,做好防火、防水、防盗、防鼠的预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支行根据确定的安全设施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由保卫部门编制安全设施费用预算,经本行批准后组织实施,财务会计、稽核部门要监督费用使用情况。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本行应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各支行的安全保卫工作。检查重点是营业场所、库房、运钞车等要害部位。 第三十一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上级的有关会议和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二)岗位工作人员防范意识和执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情况; (三)要害岗位人员和经济民警管理情况; (四)安全设施建设情况; (五)各类刑事案件、治安事件和灾害事故查处情况; (六)防护等级、风险等级达标等情况; (七)其它需要检查的项目。 第三十二条 检查工作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不走过场;每次检查都要有文字记载,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要在检查登记簿上签字。 第三十三条 检查结果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向全辖通报。 (一)对好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扬;对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当场纠正或签发限期整改通知书。 (二)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要进行处罚;对严重违纪的要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案件报告 第三十四条 报告范围: (一)辖内发生的盗窃、抢劫、诈骗等刑事案件。 (二)辖内发生的敌对分子的活动及爆炸、破坏等政治案件、恐怖事件。 (三)辖内发生的非正常人员伤亡、发生的严重斗殴、交通、枪支和火灾等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四)成功堵截住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案件,为保护资金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个人的事迹。 (五)本行工作人员在社会上犯罪,经公安机关认定构成重大或特大案件的。 (六)其它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报告程序、内容和要求: (一)报告程序:辖内发生案件,首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同时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银行。 (二)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案件(事故)性质、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地点(单位、部位)、有关人员(当事人、作案人)、损失(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发案(事故)原因、处理结果等。具体按刑事案件报告表。 (三)报告要求: l、辖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24小时内用电话、电传上报,随后书面上报。 (1)辖内发生诈骗、盗窃、抢劫等刑事案件; (2)辖内发生的重大政治案件; (3)辖内发生的重大火灾、交通事故和其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4)辖内发生的涉枪案件; (5)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情。 2、辖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支行一把手应亲自到本行汇报,并逐级向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1)立为重大诈骗、盗窃、抢劫等刑事案件; (2)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重大火灾、交通事故,丢失、走火致人死伤的枪支事故和其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3)重大政治案件。 第十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六条 认真执行规章制度,经过严格考核,安全保卫工作成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由上级主管单位、部门或本行予以表彰、奖励: (一)领导重视安全保卫工作,保卫机构、人员任务落实,制度严密,措施得力,本行连续3年、支行连续5年无责任性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涉枪案件的; (二)及时制止或纠正违反本规定行为,为保卫本行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做出贡献的个人; (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防止治安灾害事故发生,使本行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个人; (四)勇敢并善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积极协助侦破案件有功人员; (五)严格履行职责,在保障金融安全工作中有突出事迹的个人; (六)其他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的。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由上级主管单位、部门或本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一)管理混乱,纪律松驰,安全保卫责任未落实到部门、个人,干部员工防范意识差,对隐患、漏洞未按时整改,致使责任性案件和事故发生的; (二)因领导失职、渎职、严重官僚主义而导致发生责任性案件和事故的; (三)对发生案件及重大事故隐瞒不报,或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包庇、袒护、减轻责任的; (四)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理不力,以致发生集体上访、聚众闹事、开枪杀人等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五)安全上存在重大隐患,在上级主管单位、有关部门提出限期整改建议,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而导致问题发生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处罚或追究责任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行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文发之日起实施。
/
本文档为【安保】,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热门搜索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