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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代办规范

2011-03-02 7页 doc 37KB 3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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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代办规范《网通代办点服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电信营业部门是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和直接为用户服务的窗口,应坚定不移 地执行“人民邮电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和“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方针,及 时了解市场对电信通信的要求,积极主动宣传电信业务,按照有关业务规程和规定认真 做好用户使用电信业务的受理和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条 电信营业部门应在电信企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切实抓好营业服务场所 及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为用户提供环境优美、设施齐全、手段先进的服务场所和优质、 高效、方便的服务。 第三条 电信营业部门对外代表企业,对内...
电信代办规范
《网通代办点服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电信营业部门是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和直接为用户服务的窗口,应坚定不移 地执行“人民邮电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和“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方针,及 时了解市场对电信通信的要求,积极主动宣传电信业务,按照有关业务规程和规定认真 做好用户使用电信业务的受理和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条 电信营业部门应在电信企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切实抓好营业服务场所 及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为用户提供环境优美、设施齐全、手段先进的服务场所和优质、 高效、方便的服务。 第三条 电信营业部门对外代企业,对内代表用户,在企业的经营服务工作中应具有 龙头作用。企业内部机线、业务各生产单位、部门要树立“以经营为中心”的思想,服 从营业部门的督促、检查,及时开通、办妥用户登记的各项电信业务,满足用户通信要 求。 第四条 电信企业应加强对营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组建一支服务思想好、业务技术精、 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文明礼貌服务的营业服务队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做好通信服务 工作。 第五条 为加强对外电信营业服务工作的管理,改善服务、方便用户,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章 服务环境 第六条 电信营业厅(室)应保持整洁卫生,美观大方,布局合理,舒适安全。 第七条 营业厅(室)内要设有醒目的业务宣传栏,悬挂或张贴业务宣传画,公布电信 业务使用须知、资费、长途区号、市话装移机业务、可装机放号地段及服务纪 律等内容,并备有印制精美的各项电信业务宣传资料,免费提供给用户。 第八条 营业厅(室)门前墙壁上应挂有符合部颁标准的局(所)名称牌和营业时间牌 (办理国际电信业务应有英文标志);昼夜服务的营业厅(室)要在明显位置设置夜间 服务灯光显示装置,显示出“电报、电话”或“邮电局”等字样。 第九条 营业厅(室)外部应美化环境,并因地制宜地进行绿化。 第十条 各营业厅(室)均不得经办与电信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服务设施 第十一条 营业厅(室)服务柜台应高低适度,方便用户办理业务;厅内要备有公众 写桌椅和用具;办理国际电信业务的营业厅(室)要设有专门的房间,配备沙发、茶几、 外文打字机、世界时差钟等。 第十二条 营业厅(室)要设有业务咨询服务台或查询窗口,配备计算机查询系统,负 责受理电信业务和资费等方面的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 营业厅(室)应配备公众电报“立等即发”发报系统、公众用户电报和传真 终端机、市话号线终端机、公用电话(含投币、卡式电话)、长话立即计费打印机、各 种业务自动开据机、电子日历钟、各种号簿等。 第十四条 营业收费台要配备自动点钞机、假币识别器等设施。 第十五条 大、中城市的综合营业厅要设置闭路电视系统或大屏幕电子显示装置,循环 播放电信业务知识,公布装机放号信息、用户查询和监督电话号码等。 第十六条 为优先保证重点用户和大用户办理各类业务,营业厅(室)应设置业务洽谈 室;省会电信局及沿海开放城市营业厅(室)应设立新业务演示厅,开展各项新业务的 对外宣传、演示活动。 第十七条 电信营业要实现微机化,营业受理、计费、业务处理等都要实行计算机管理。 其中,市话营业计算机管理系统应具备营业受理、用户资料档案、配线配号、待装用户、 时限管理、各项计费查询服务和报表统计等全部作业的管理功能。 第四章 服务功能 第十八条 省会城市和地(市)城市都要设立一个或几个综合电信营业厅,对外统一受 理各项业务,内部实行“一条龙”式的服务,方便用户办理各种电信业务。综合营业厅 应具备以下服务功能: ——(一)办理国际、国内长途电话、公众电报、用户电报及传真业务; ——(二)办理市内电话装、移、拆机业务,改名、过户、改号、选号业务,各类专线、 中继线的出租业务和市话程控服务项目的受理登记,以及公用电话、用户交换机的装、 移、拆、改等项业务; ——(三)办理移动电话、无线寻呼等无线通信业务的登记、受理; ——(四)办理分组交换业务以及电子信箱、语音信箱、可视图文、“200”等电信 新业务的登记、受理; ——(五)办理各项电信业务费用结算、退补、预存和费用查询; ——(六)办理电话卡、电话磁卡和电话号簿的销售等业务; ——(七)办理电信终端设备的演示、销售及维修业务。 第十九条 其他电信营业厅(室),如长途电信、市话或无线等专业营业厅(室),也应 创造条件兼办多种电信业务。 第二十条 各电信局、邮电局营业部门要设立电信代办户管理机构,做好电信代办户的管 理工作。 第五章 服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各电信局、邮电局应根据社会需求合理设置电信营业服务网点,方便用户使 用电信业务。大中城市主要繁华街区、车站、机场、码头所在地,以及机关、工矿企业、 居民集中区均应设置电信营业网点。 ——每个电信营业点以及公共场所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公用电话(含卡式电话),大中城 市繁华街道每100米至少设立一部公用电话;每个居委会至少设立一处公用电话代办 点,兼办国际、国内长途电话和来话传呼业务。 第二十二条 各电信营业网点的对外服务时间应满足社会需要和方便用户。省会城市及地 (市)城市的每个区以及县(市)城镇至少有一个长途报话营业点昼夜24小时对外服 务;地(市)以上城市的其他电信营业厅(室)的营业时间每日不少于12小时;县 (市)局及农村支局(所)的电信营业时间每日不少于8小时。 第二十三条 市话、移动通信和数据通信等新业务的受理、查询服务时间,地市以上城市 每日不少于12小时,县(市)在镇每日不少于8小时。 第二十四条 公用电话的服务时间,有人值守的每日不少于12小时,无人值守的投币、 卡式公用电话昼夜对外开放。 第二十五条 各类电信营业点,节假日均应对外服务。 第二十六条 省会电信局及沿海开放城市的电信营业部门要逐步做到通过电话受理用户 电信业务。 第六章 服务质量标准 第二十七条 受理市内电话装、移机登记,应当时答复用户具体装、移机时间,当时答 复困难的则应在7天内主动答复用户;答复及时率应达到95%以上;市话装机时限: 自用户交纳初装费之日的第二天起到装机通话止,平均不超过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 市话移机时限:自用户登记移机第二天起到移机通话止,不超过两个月;装、移机及时 率应达到95%以上。 第二十八条 公众电报自营业受理到投交收报人的全程服务时限,普通电报为6小时; 加急电报为4小时,并昼夜投送(发往农村地区及要求定时投送的电报和规定夜间停送 的普通电报除外)。同时采取措施减少退报,防止重大差错、延误的发生。 ——用户交发电报的等候时间,最长不超过15分钟。 第二十九条 用户在营业窗口挂发人工长途电话业务,等候时间最长不超过30分钟; 对等候时间超过30分钟的,营业员应主动催叫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 用户要求在已装的电话上增加国际、国内长途直拨功能或要求使用程控电话 服务项目,应在办理手续后7天内提供使用;新装电话则根据用户要求在装通时予以 提供。 第三十一条 受理数据通信业务,在用户交纳有关费用后,专线入网的应在1个月内开 通;电话拨号入网的应在7天内开通。规定时限内开通率应达到95%以上。 第三十二条 受理移动电话、无线寻呼业务,在用户交纳各种费用后应当即开通。 第三十三条 受理安装用户传真业务,应在7天内开通。 第三十四条 受理安装用户电报业务,应在7天内答复用户具体装机时间,1个月内开 通。 第三十五条 各类电信人工特服台的应答时限最长不超过20秒。 第七章 服务纪律 第三十六条 电信营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业务规程及规定,按业务处理程序要求办 理各项电信业务,严格进行业务受理的把关、检查。 第三十七条 营业员在岗时一律穿标志服或岗位服,并佩带工号牌。 第三十八条 营业员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不准离岗串岗,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三十九条 营业员在接待用户时应自觉使用文明服务用语,耐心解答用户提出的疑问, 不准斥责、刁难用户,做到有理也不与用户争吵。 第四十条 营业员应服从指挥调度,不得人为中断营业工作,自觉维护用户利益,严禁 利用工作之便向用户吃拿卡要。 第四十一条 各局及营业部门、营业人员应严格执行统一制定的电信资费标准,未经国 家或省级物价部门批准不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准强迫或变相强迫用户使用高等级、 高资费业务。用户查询电话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章 服务监督 第四十二条 各局应在营业厅(室)内显要位置公布“服务公约”、“服务项目”、“ 资费标准”等有关规定,接受用户监督。 第四十三条 营业厅(室)要公布用户监督电话号码,设置意见箱(簿),便于用户投 诉。 第四十四条 电信营业部门对用户来信、来访、来电反映的意见,要指定专人负责,做 好登记、查处,并应在十五天内答复、处理完毕。 第四十五条 营业厅(室)要建立值班主任或值班长制度。值班主任或值班长有权处理 解决或督促有关部门解决营业现场发生的问题。 第四十六条 电信营业部门应定期、定量对不同层次的用户,尤其是重点用户、大用户 进行走访,或发出征询意见函,召开座谈会,听取用户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改进服 务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适用于县(市)以上城市电信局、邮电局的电信营业部门;农 村支局(所)的电信营业工作可参照本《规范》所定内容,由各省(区、市)邮电管 理局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相应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由邮电部电信总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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