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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行为

2011-03-10 3页 doc 36KB 6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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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行为 一、行政法律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一)行政法律行为的涵义   行政法律行为简称行政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对称。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它包含三个要素:①主体要素。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②权力要素。行政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权力所作的行为;③法律要素。行政行为必须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即能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可根据不同的标准和目的进行分类,其中基本的、应用价值大的分类有:   1.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及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可分为行政...
行政法律行为
 一、行政法律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一)行政法律行为的涵义   行政法律行为简称行政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对称。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它包含三个要素:①主体要素。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②权力要素。行政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权力所作的行为;③法律要素。行政行为必须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即能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可根据不同的和目的进行分类,其中基本的、应用价值大的分类有:   1.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及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可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都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但三者之间有显著的不同。   2.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3.根据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是否以相对人申请为条,可分为依职权的行为和依申请的行为。   4.根据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其意思示的当事人数量,可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5.根据行政行为是否必须申请复议,可分为不须复议行为和须复议行为。   二、行政立法行为   (一)行政立法概述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性文的行为。它是国家行政机关最主要的抽象行政行为,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活动,故称为行政立法。   它具有以下特征:   1.从属性   行政立法从属于权力机关的立法。在法律体系中,行政立法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从属于宪法、法律,不得与它们相抵触。   2.立法性   行政立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基于宪法、法律的规定或有权机关的授权,以国家名义制定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的行为规则的活动。因此属于立法活动。   3.行政性   行政立法的立法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从本质看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通过制定法律规范来调整行政管理事务,实现行政管理职能。因此属于行政活动。   (二)行政立法体制   行政立法体制是指国家行政立法机关的体系及其立法权限的划分。我国行政立法体制与权力机关立法体制一样,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每一级又包括若干个不同的立法层次。   1.中央行政立法。   指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1)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2) 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   2.地方行政立法。   指省、自治区、宣辖市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的活动。省级人民政府、省会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称为地方行政规章或政府规章。   地方行政立法是我国立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其效力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网。   三、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适用于特定的对象和事务,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的主要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和对象的特定性   行政执法主体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的组织,行使着行政权力。执法对象也是特定的、具体的相对人或事务,具有特定性,不可替换也不可选择。   2.内容的法律性   行政执法的内容是直接对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具有法律性的处置。这种处置表现为对相对人或设定权利,或规定义务;或取消权利,免除义务。相对人无权自行抵制或抗拒。同时行政执法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必须具有法律、法规的依据。   3.形式的多样性   行政执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种类繁多。行政机关有较大的选择余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适当的手段和措施。   下面介绍几种重要的执法形式:   (一)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申请,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法律禁止事项的权利和资格的行为。   1.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都是行政机关对社会和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的重要。两者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解除相对人法律禁止的行为,同时赋予相对人具有从事该项一般禁止活动的权利和资格。使之能够进行某项活动。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存在与否进行认定。它既不解除法律的禁止,也不赋予作为的权利,所以行政确认不属于设权行为。特定的法律关系一经行政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除有权机关外,任何人不能否定、推翻。   2.行政许可的种类   行政许可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一种法律制度,适用于中分广泛的领域。根据不同标准,行政许可可做多种分类。   (1)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与特别许可。   (2)以许可是否加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性许可和义务的许可。   (3)以许可的享有程度为标准,分为独占许可和共同许可。   3.行政许可的效力   行政许可的效力一般体现在许可证或执照的效力上,主要表现为:   (1)证明力。许可证或执照的持有人凭证照就可以证明自己的权利是依法取得的,所从事的活动是有关机关依法允许的。   (2)确定力。许可证和执照所确定的内容、范围,行政机关或证照持有人均不得随意变更,任何变更事项都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3)拘束力。许可证或执照对证照持有人和行政机关都有法律约束力。证照持有人负有在证、照规定范围内从事活动的义务。超出证照范围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负有保护证照持有人在证照范围内行使权利的职责。   (二)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又称行政监督检查,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定的检查职权,对一定范围内的相对人是否遵守执行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强制性监督了解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检查不直接处理与改变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但影响其权利,并可能增加程序性义务。通过行政检查,行政机关了解相对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情况,发现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为,相应地作出行政奖励、行政处罚等行为。 1.行政检查的种类。   根据不同标准,行政检查可分为以下若干类型:   (1)根据检查对象是否为特定相对人,可分为一般检查与特定检查。   (2)依检查主体的职能范围,可分为专门检查与业务检查。   (3)依检查行为实施的时间顺序,分为事前检查和事后检查。   2.行政检查的原则   行政检查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要遵循以下原则:   (1) 依法检查。(2) 相关检查。(3) 公开检查。(4) 正当检查。   3. 行政处罚(请见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4.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简称行政强制,指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1)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主要有间接强制执行和直接强制执行两种方式。   ①间接强制执行。指行政机关通过间接办法,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间接强制执行又可分为代履行和执行罚两种方式。   ②直接强制执行。指行政机关对拒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直接运用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执行方法。它必须在间接强制不能达到目的或紧急情况下才可适用。   (2)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可分为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两种:   ①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其具体方式和步骤主要有: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告诫相对人、实施强制执行。   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步骤是:a.申请;b.审查;c.通知;d.执行。   四、行政司法行为   (一)行政司法概述   行政司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解决一定范围的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的行政活动。如对行政处罚、版权纠纷、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它是一种带有司法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行政复议、行政仲裁、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四类。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司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   2.行政司法的程序是准司法程序。   3.行政司法的后继性和前置性。   (二)行政复议(请见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三)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裁决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目前属于行政裁决范围的大体上有三类。   (1) 权属纠纷。(2) 损害赔偿纠纷。 (3) 侵权纠纷。   (四)行政仲裁   行政仲裁是国家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公断的制度,如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对劳动争议的仲裁。   行政仲裁的对象是行政机关主管范围内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行政仲裁的范围和程序都有法律明确规定。   (五)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主持的,根据国家政策、法律,以自愿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解决纠纷的活动。   行政调解的对象包括上述各类民事纠纷和涉及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以及行政区域边界的确定等少部分行政争议。行政调解可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于行政裁决或行政仲裁中适用。在行政司法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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