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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F4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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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F4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
法律法规F4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1-12-95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定义  3.1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危险废物贮存  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一11一26批准 2002一07一01实施 3.3贮存设施  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3.4集中贮存  指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的贮存设施和区域性的集中贮存设施。 3.5容器  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器具。   4一般要求  4.1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4.2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4.3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  4.4除4.3规定外,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  4.5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4.6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4.7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间。 4.8医院产生的临床废物,必须当日消毒,消毒后装入容器。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一天,于摄氏5度以下冷藏的,不得超过7天。 4.9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本标准附录A所示的标签。 4.10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施工前应做环境影响评价。   5危险废物贮存容器  5.1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盛装危险废物。  5.2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  5.3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  5.4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材质和衬里要与危险废物相容(不相互反应)。  5.5液体危险废物可注入开孔直径不超过70毫米并有放气孔的桶中。   6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  6.1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选址  6.1.1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  6.1.2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6.1.3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米以外,地表水域150米以外。  6.1.4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6.1.5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6.1.6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6.1.7集中贮存的废物堆选址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满足6.3.1款要求。  6.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仓库式)的设计原则  6.2.1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  6.2.2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6.2.3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  6.2.4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6.2.5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五分之一。  6.2.6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6.3危险废物的堆放  6.3.1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  6.3.2堆放危险废物的高度应根据地面承载能力确定。  6.3.3衬里放在一个基础或底座上。  6.3.4衬里要能够覆盖危险废物或其溶出物可能涉及到的范围。  6.3.5衬里材料与堆放危险废物相容。  6.3.6在衬里上设计、建造浸出液收集清除系统。  6.3.7应设计建造径流疏导系统,保证能防止25年一遇的暴雨不会流到危险废物堆里。  6.3.8危险废物堆内设计雨水收集池,并能收集25年一遇的暴雨24小时降水量。  6.3.9危险废物堆要防风、防雨、防晒。  6.3.10产生量大的危险废物可以散装方式堆放贮存在按上述要求设计的废物堆里。  6.3.11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  6.3.12总贮存量不超过300Kg(L)的危险废物要放入符合标准的容器内,加上标签,容器放入坚固的柜或箱中,柜或箱应设多个直径不少于30毫米的排气孔。不相容危险废物要分别存放或存放在不渗透间隔分开的区域内,每个部分都应有防漏裙脚或储漏盘,防漏裙脚或储漏盘的材料要与危险废物相容。   7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  7.1从事危险废物贮存的单位,必须得到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该危险废物样品物理和化学性质的报告,认定可以贮存后,方可接收。  7.2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检验,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并登记注册。  7.3不得接收未粘贴符合4.9规定的标签或标签没按规定填写的危险废物。  7.4盛装在容器内的同类危险废物可以堆叠存放。  7.5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  7.6不得将不相容的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7.7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  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三年。  7.8必须定期对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7.9泄漏液、清洗液、浸出液必须符合GB8978的要求方可排放,气体导出口排出的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GB16297和GB14554的要求。   8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  8.1安全防护  8.1.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都必须按GB15562.2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8.1.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周围应设置围墙或其它防护栅栏。  8.1.3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安全防护服装及工具,并设有应急防护设施。  8.1.4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理。  8.2按国家污染源管理要求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监测。   9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  9.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在关闭贮存设施前应提交关闭计划书,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9.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9.3无法消除污染的设备、土壤、墙体等按危险废物处理,并运至正在营运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场或其它贮存设施中。  9.4监测部门的监测结果表明已不存在污染时,方可摘下警示标志,撤离留守人员。  10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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