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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2-3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3-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4-5
第三节 股份转让………………………………………………………5-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5-6
第二节 股东大会………………………………………………………6-9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9-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10-12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12-15
第二节 董事会…………………………………………………………15-18
第三节 董事会秘
第四节 律师事务所的聘任……………………………………………24-24
第九章
第十二章 附则…………………………………………………………… 27-27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维护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XXX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取得营业执照。
第3条 公司增资扩股时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第4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XXX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第5条 公司住所为:
邮政编码:
第6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
第7条 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人。第9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10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1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12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投资担保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13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开展业务,以自有资金进行企业项目投资业务。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可调整经营范围,并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14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15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16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00万元,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出资和持股证明。
第17条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XXX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成立时发起人认购XXX股,其中XXX认购XXX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XXX%,其他发起人(中小型企业、自然人、行业协会)认购XXX股(每一发起人认购股份不低于XXX股,不超过XXX股)。
第18条 公司成立后,XXX公司实行债转股或有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认购本公司股份。
第19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股份额、实缴股份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20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
第21条 公司在适当时候开展管理层持股和职工持股。
第22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员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
第23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
第24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22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第25条 公司依照第22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26条 公司依照第22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27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股东可以内部转让股份。
第28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29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30条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31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采取股东信用考核制度,具体规则由董事会制定,对信用不合格的股东依据本章程63条第七款的规定处理。
第32条 股东的扩股和解除。
1、股东均有扩股的权利。公司在增资扩股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但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经过10%股东的提名,70%股东同意,可以强制要求某一单一股东退股。
2、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0%以上的股东提名,50%以上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有权解除其股东权利。
(1)违反诚信原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暂定)
(2)侵犯公司利益较为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暂定)
(3)股东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不能完全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暂定)
(4)该股东有银行欠款,逾期不还的(暂定)
(5)股东大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被除名后,公司应当按实际情况对股东进行清算,公司可以减资或其他股东购买被除名股东股份。股东被除名后,公司应到工商局备案登记。
第33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34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35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36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37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38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