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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传统文化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2011-03-17 3页 doc 32KB 6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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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传统文化对现代法律的影响明治维新以后,日本政府出于修改不平等条约和促进社会近代化的双重目的,在一个较短的时期内,模仿法德等西方国家制定了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典,从而在立法上完全抛弃了以继受而来的中国儒家文化和日本封建武士统治传统混合而成的日本传统文化,建立起完全西化的法律体系。 日本传统文化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日本的现代法律,起源于明治维新以后日本政府出于修改不平等条约和促进社会近代化的双重目的,在一个较短的时期内,模仿法德等西方国家制定的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典。 起初现代法律不能...
日本传统文化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明治维新以后,日本政府出于修改不平等条约和促进社会近代化的双重目的,在一个较短的时期内,模仿法德等西方国家制定了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典,从而在立法上完全抛弃了以继受而来的中国儒家文化和日本封建武士统治传统混合而成的日本传统文化,建立起完全西化的法律体系。 日本传统文化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日本的现代法律,起源于明治维新以后日本政府出于修改不平等条约和促进社会近代化的双重目的,在一个较短的时期内,模仿法德等西方国家制定的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典。 起初现代法律不能适应传统文化 然而在立法上完全抛弃了以继受而来的儒家文化和封建武士统治传统混合而成的日本传统文化,急功近利地把西方现代法律移植到日本这个文化风俗完全不同的地域,并不能适合日本这个传统文化浓郁的国家。因为长期形成的传统文化深深沉淀在日本人意识深处,传统文化并不会单纯地与法律的变化同步实现。日本自明治时期继受西方法律传入后一百多年的发展情况,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日本传统文化 从本质上来说,日本是一个东方国家,其传统文化属于东方文化体系,渊源主要是原始固有文化、中国文化和印度佛教文化。日本传统文化受儒家思维影响,以“仁、忠、孝”为基本核心及基本,以“三纲五常”为其基本伦理准则。日本传统文化重礼轻法,圣贤决定礼法;身正则令行;法先王,顺人情。在礼与法的关系上强调礼治,在德与法的关系中强调德治,“以德为法”,在人与法的关系中强调人治。 所以,一开始,以“礼”为核心的传统日本文化传统与西方传入的现代法律产生冲突。从明治维新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的传统文化观念也一直顽固地与西方传来的现代法律观念相对抗,并成为军国主义分子实行专制统治的理论基础之一。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通过对法西斯军国主义的反省,日本人开始在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基础上,接受现代法律体系。 日本传统文化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具体来说,日本传统文化对现代法律的影响为以下几个方面: 对权利观念的影响 看过樱花的人都知道,单个的樱花并不美丽,但成片的樱花聚在一起就很漂亮。这和注重共性的日本武士的集团精神是很相似的。 日本传统文化强调集体本位主义,在传统上,日本人处理个体与群体的关系时主要强调群体,强调个人对群体的归属。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个人的存在必须依赖于群体,个人的行为必须符合群体的要求。明治维新前的法律制度在传统文化的影响下,现出浓厚的团体主义色彩,村、部落以及家族等团体浮现在法律制度的表面,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并非考虑的中心。由于这种传统文化在纵向上信奉权威,采取恭顺的态度,在横向关系上采取友好亲密的协同体关系。 这本是大和民族的美德,但如果这种妥协没有了限度,就否定了人作为社会主体的个性,个人淹没于集团之中,不能成为现代法律中独立自由的主体。而现代法律个人主义优先,重视个人权利与自由。 日本人的这种传统权利义务观念根深蒂固,支配着一般民众的思想意识,因此,这就使通过继受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近代法典建立的现代法律体系融入了集团观念的元素。 二.把仁义道德思想融入现代法律 日本传统文化思想是在“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和“出礼入刑”等原则下实行儒法合流的,这种法律思想强调道德教化作用为主,法律强制为辅,主张“礼治”、“德治”、“人治”,从而轻视了现代法律的作用。 日本继承中国传统文化延续了两千多年的“以礼入法,礼法结合”,“刑民不分,以民为主”,“息讼厌讼,崇尚调解”等法律传统,儒家法律与礼教相结合,要求人们按照礼的行事,追求“和合”境界,培育了人们“忍为尚”、“和为贵”的法律心态,从社会整体上来说,“无讼”便成了一种最佳的社会状态。其中,“崇尚调解”、“和为贵”的思想,对日本现代法律建设中强调以调解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有直接影响。 三、传统契约观 在传统文化上,日本人重视信义而不重视契约的文字条款。所以日本人将写就的契约书只作为样本或例示来对待。与喜欢在契约书中写上许多长条条款的欧美人相比,日本人的契约书一般都很简短,仅包含极少的条款。 日本人不仅喜欢对自己的义务作柔软的适用,而且对对方也是如此。如果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总是尽最大努力使纠纷得以在严格适用国家法律的法院之外去解决,一方当事人很少起诉另一方当事人,除非他决心彻底断绝与对方的社会关系。 显然,日本人的这种传统文化与日本现代法律中所规定的契约原则差异甚大,由于这种契约观决定了日本人对待契约的态度,致使一些日本企业在刚开始对外贸易时曾因对契约的忽视而蒙受巨大损失。即使在今天,日本人虽然注意了国际契约的文字条款,但对国内契约的态度依然如故。 四、传统文化中的法律观 在日本传统文化中,一提到法律总是会联想到监狱,联想到严酷,认为普通民众不应与之发生任何联系。这种传统文化一直深深地影响着日本人,他们对法律抱有一种反感,轻视法律的作用。 这种传统文化的影响,使日本人认为上法庭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再加上日本人性格中不喜欢黑白分明的因素以及头脑中义理人情观念的作用,在日本人的观念中就形成了在发生纠纷的场合,如果提起诉讼,将纠纷提交法院解决,这将是向对方当事人的公开挑衅,将严重破坏当事人之间友好的关系或“协同体”关系的观念。 因此,在现代法律上提出合理诉讼的场合,日本人也会尽量避免提出诉讼,因为如提出诉讼就会被认为“喜欢打杖”,是“怪人”或“诉讼狂”等,从而失去人们的好感。 而且即使是通过法院分明黑白后,案件的处理也并未结束。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还要进行直接交涉,按日本式的方式最终解决问题。如公害诉讼判决后,必然要进行直接交涉,使有责任的一方拿出判决以上数额的钱款,设立基金,改造土壤等,以满足义理人情的要求。这说明经审判确定“黑白”后,权利义务并没有完全确立,法律并没有最终解决问题。 轻视法律的传统文化对日本法院的审判实践也有较大影响。日本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时会从日本人的传统观念出发,即使可以明白无误地判明被告负有法律责任时,也很少会作出“原告白,被告黑”的判决,而是根据盛行于日本室町到战国时代、江户时代仍在普通民众中有强烈影响的所谓“喧哗两成败”原则,即对发生纠纷的双方不问是非曲直,使双方都受到处罪的原则,尽量避免让被告负全部责任,而让原告也负一定责任。例如在我们前面提到的有关交通事故的判决中,即使原告完全按照交通法规行使,法院也会以原告没有注意到防止事故等理由而让原告也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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