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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制度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与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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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制度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与风险控制 浮动抵押制度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与风险控制 宾爱琪 [摘要】物权法首次于我国立法体系中确立了浮动抵押制度,这是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上的一次重 大立法突破。其意义不仅在于完善了担保物权体系、扩大了括押财产的范围,而且有利于企业融资和简化 抵押手续,弥补传统抵押之不足。文章站在银行的角度,分析浮动抵押对于银行业务发展的影响,认为商 业银行应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准确认识浮动抵押实施后给银行刨造的业务拓展机遇,防范其潜在 风险。 [关键词】浮动抵押;信贷业务;风险控制 [作者简介】宾爱琪,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浮动抵押制度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与风险控制
浮动抵押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与风险控制 宾爱琪 [摘要】物权法首次于我国立法体系中确立了浮动抵押制度,这是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上的一次重 大立法突破。其意义不仅在于完善了担保物权体系、扩大了括押财产的范围,而且有利于企业融资和简化 抵押手续,弥补传统抵押之不足。文章站在银行的角度,分析浮动抵押对于银行业务发展的影响,认为商 业银行应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准确认识浮动抵押实施后给银行刨造的业务拓展机遇,防范其潜在 风险。 [关键词】浮动抵押;信贷业务;风险控制 [作者简介】宾爱琪,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桂建银公司律师办公室主任,律师,高 级经济师,广西南宁530022 [中图分类号】I)9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10-0122-04 融资性担保已成为担保法制现代化的标志。 《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企 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 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 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 优先受偿。”该条首次于我国立法体系中确立了浮 动抵押制度,这是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上的一次重大 立法突破。其意义不仅在于完善了担保物权体系、 扩大了抵押财产的范围,而且有利于企业融资和简 化抵押手续,弥补传统抵押之不足。该类新型抵押 制度对于银行的业务发展势必会带来深远的影响。 一、浮动抵押制度的法律特征 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来所有 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以抵押人尚存的财产优先受偿。浮动 抵押制度起源于英国法,被称为“最具包容力且最 为便利”的一种担保手段。它克服了传统的物权担 保方式所要求的抵押物特定性原则,可在状态随时 不断变化的企业总财产之上设定,并且企业对担保 财产享有营业所必需的自由处分权能,因此可以充 分发挥企业作为—个整体的担保价值,促进企业融 资便利。 浮动抵押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22 l一)抵押物的集合性。物权法所规定的浮动 抵押客体仅限于流动资产,抵押物包括抵押人现有 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 产集合包。需要注意的是:抵押物不包括不动产、 在封押时仍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在封押前己被公 司转让的财产,即对于不动产不能设定浮动抵押。 对于中小企业的不动产可考虑设定最高额抵押。 (二J抵押物具有流动性、浮动性。浮动抵押 的抵押物范围与传统的固定性、特定性的抵押相比 具有复杂性、不特定性和浮动性,抵押物形态具有 变化性,例如,货币资本可能转化为生产资本,生产 资本可能转化为商品资本。浮动抵押并非永远浮 动,最终会在封押时特定下来,但不是在设定抵押 时。在封押前已经流出的资产,自动退出抵押资产 的范围,无需当事人采取解除措施,在抵押设定后 流入抵押人的动产自动成为抵押物,元需办理变更 登记,抵押财产随抵押人日常业务浮动而不断发展 变化。 也就是说,抵押人对抵押财产有自由处分权, 即浮动抵押设立后,抵押权人在经营过程中处分的 财产,不属于抵押财产。不受浮动抵押的约束。而 在普通抵押权中,抵押人在抵押期闻未经抵押权人 的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除非受让人代为清偿 债务丽消灭抵押权。 (三)抵押人的特定性。《物权法》第181条规 定,设定浮动抵押的抵押人必须是企业、个体工商 万方数据 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而普通抵押的抵押人可以是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浮动抵押的抵押人的范 围比普通抵押要窄。 (四)浮动抵押在特定事项发生时将转为固定 抵押。浮动抵押只有在封押时,抵押物的范围才能 确定下来。‘物权法》第196条规定:“依照本法第 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 形之一发生时确定:(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 实现;(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3)当事 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 现的其他情形。” 二、浮动抵押对银行信贷业务拓展带来 的便利 物权法关于浮动抵押的设立,使得担保手段、 担保物更为丰富,担保权利进一步扩大,大大缓解 了担保资源的稀缺程度,解决了融资业务对不动产 担保的高度依赖,使融资环境趋于宽松,尤其是解 开了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死结,主要表现 在以下几方面: (一)抵押标的物范围扩大。浮动抵押的抵押 标的物为抵押人现存以及将来取得的全部财产或 某一类财产的总和,这使得适用浮动抵押的抵押人 所能提供的、用作抵押物的资产种类大为增加,抵 押人的融资能力也随之增强。许多处于生产流程 中,原本无法办理抵押或不适合抵押的资产,比如 流动性较强的存货、原材料等,在浮动抵押下可以 成为抵押人融资的基础。同时,将来可能获得的财 产,也被纳入到浮动抵押可接受范围内,而这对银 行的项目融资尤为有利。 (二)分散担保风险,增加贷款第二还款来源 的有效性。目前,银行的贷款担保方式采用最多的 是不动产抵押和保证两种,但是,由于一方面作为 不动产的土地、房屋属于稀缺资源,数量日益减少, 同时,房地产潜在的价值泡沫又会加大银行风险; 另一方面,对于第三方提供保证的担保方式,也存 在较多的企业互保、关联担保和集团内担保等情 况,使得担保的有效性大打折扣。为此,通过浮动 抵押制度,可以有效解决企业无法提供合适的抵押 物以及贷款担保中互保、关联担保等问题的出现。 多种方式分散风险,增加贷款第二还款来源的有 效性。 (三)浮动抵押具有较大的成本优势。当需要 抵押的物数量众多时,固定抵押需要对抵押物逐一 具体描述,以区分和确定抵押权;此时,根据物的自 然属性逐一界定、整理、核对并完成账实相符的抵 押物清单将耗费很多的人力及时间。而浮动抵押 则无需如此烦琐。由于物的流动性在抵押权实现 前为浮动抵押所允许,因此,抵押人只要简单对抵 押财产的范围或类别加以确定并办妥抵押登记手 续即可,此时并无穷尽所有物之明细的必要。 (四)浮动抵押拥有比固定抵押更完备的应急 处理方式。在固定抵押中,如果发生债务人或抵押 人违约,银行通常做法是通过抵押物受偿(例如协 议折价、拍卖或变卖以及向法院起诉后拍卖)。但 在某些时候,变现抵押物并不是最好的选择(有可 能无法足额受偿)。对于前景较好的某些融资项 目,银行有可能更愿意等待到项目发展起来后以盈 利清偿债务。浮动抵押为银行提供了这样的机会。 非常适合用于项目融资。 三、浮动抵押的风险分析 虽然,浮动抵押制度有上述种种优点,但其终 究属于一种特殊的担保形态,其浮动性的基本属性 使得其无法摆脱固有的制度缺陷。 I一)浮动抵押制度的先天性不足。浮动抵押 物的范围必须在封押时才能确定。这就给预测抵押 物的价值、确定贷款额度带来困难。抵押财产的确 定对于浮动抵押制度而言至关重要,虽然《物权 法》在第196条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笔者认 为,物权法的规定远不够完善,例如未规定抵押权 确定的程序、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是否有 权自行确定等,只能等待将来的司法解释予以明 确。同时值得商业银行注意的是,2(gr/年1月1 日起施行的《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 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 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依据该条规定,担保权的 权利人对“特定”财产才享有优先受偿权,也就是 说别除权的行使应该以特定物为限,若该特定物毁 损或灭失,别除权即不存在。而浮动抵押的标的物 的数量和价值处于不断的变化状态,在发生法定确 定事由之前是非特定的,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09 条规定,那时浮动抵押的权利人就不能成为别除权 人。所以,商业银行在对待浮动抵押这一新的担保 方式,在看到其有利于银行债权担保的同时,又应 当注意其在破产清算时不能优先受偿等风险。 【二)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设计上的不足。 从国外法看,浮动抵押基本只适用于公司。个人、其 】23 万方数据 他企业不得采用此种担保方式。这主要是考虑到 公司(特别是股份公司)在存续期间,其资产价值 不会有太大变化,具有较高的信誉。同时,公司财 务报表公开制度也便于债权人和股东对公司财务 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监督,从而能最大限度弥补抵 押物的浮动性给债权人带来的不利影响。而其他 主体由于在资产运作和财务制度方面缺乏必要的 约束和监督机制,一旦在封押前抽逃资产,则债权 人的债权将会落空。同时,相对动产而言,不动产 的价值一般要大一些,如果再加上知识产权和股 票、票据等证券债权和应收账款等普通债权,其所 发挥的担保功能,肯定要比仅以动产设定浮动抵押 的担保功能大得多。另外,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 看,浮动抵押主要存在于项目融资中,特别是国际 项目融资。这主要是因为在项目融资中,借款人很 少能有充足的财产可供抵押,而贷款人又看好该项 目效益,乐于接受以借款人现有的各种财产、在建 工程及将来的收益等作为抵押。我国物权法将浮 动抵押人的范围扩大为所有类型的企业、个体户和 农业生产经营者,将抵押物局限为动产中的生产设 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虽然创设这一制度的主 要目的在于扩大中小企业、个人经营者的担保能 力,缓解其融资难的问题,但物权法对浮动抵押制 度所作的上述改变的实际效果还有待观察。 (三)抵押人自由处分抵押物的风险。在浮动 抵押设定后、抵押财产确定前,抵押人仍可自由处 分抵押物,当然也可以就该浮动抵押资产设定其他 担保物权。由于浮动抵押标的具有浮动性,抵押财 产处于动态变化中,物权法没有规定抵押权人对抵 押人及抵押财产相应监督权,抵押权人无法掌握抵 押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及抵押财产的价值变化,不利 于抵押权人的债权保护。在浮动抵押设定后,抵押 人仍有自由处分抵押财产的权利,被处分的财产自 动退出抵押物的范围,这使得抵押人恶意通过处分 财产逃避银行贷款债权成为可能。动产的流动性 及存货抵押后不转移占有的特点,在实践中可能会 出现多头抵押或其他骗贷风险。 四、商业银行在接受动产浮动抵押时应 注意的问题 在实务中,由于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着以上种种 需要解决的缺陷,因此,银行应在珍惜物权法所赋 予的机遇,充分利用可用担保物权的价值,推动商 业银行现有创新信贷产品的快速发展的同时,谨慎 12,4 开展此项业务,设计严密的风险监控制度和、 流程设计,以使该业务的风险尽量降低。 (一)限制适用主体和适用范围。虽然物权法 目前对主体和范围的限制均放得较宽,但对于资产 量较小、经营公开程度较低或资产流动不易监控的 个体工商户、农村生产经营者而言,银行应当适当 注意到其中可能的风险。目前,我国尚无良好的资 产申报制度,银行也不可能花费过多的精力在客户 经营的日常监管上,因此,规模较大、公司治理及信 息披露较完善的上市企业或公司,是银行适用浮动 抵押比较理想的对象。浮动抵押的适用范围,建议 更多地适用于项目融资。由于项目所投入之资产具 有一定的独立性,运作相对封闭,并且其成长性也 可以通过有所预见,因此比较适合采用浮 动抵押方式融资。此外,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发行 公司债等也是比较好的选择。 l二)对浮动抵押加强风险控制。银行对浮动 抵押业务应加强风险控制:一是须认真审核存货等 抵押物所有权的真实性。在授信审核时须确保存 货为借款人或第三人完全所有。二是审慎选择存 货品种。目前,银行较易接受的存货品种主要包括 品牌手机、塑料原料、汽车、钢材及煤炭等。三是综 合运用各种评估方式审慎判定存货的价值及其变 现能力。四是要求对存货实施第三方监管。主要 操作模式为由借款人、保管人与银行签订三方仓储 保管协议,约定对被监管的抵押货物的提取与出 库,保管人凭由银行签发的提货通知书办理;对用 于质押的仓单项下货物,可要求购买以银行为第一 受益人的财产保险一切险;必要时应约定对货物跌 价风险的救济措施,如增加存货或提供银行所认可 的其他担保方式。 (三)约定限制性条款。目前法律对设立多个 浮动抵押并无明确禁止,而浮动抵押在封押之前, 抵押人也是可以对其他财产设定新的担保的。因 此,银行有必要在抵押合同中就此进行限制性约 定,不允许抵押权人再次设立新的浮动担保,或未 经银行同意对其重大资产设定其他固定担保。应 当注意的是,限制性条款由于仅约定于双方合同 中,不具有公示性,并不能约束善意第三人。在抵 押人仍然设定新的抵押时,该抵押未必无效,而银 行可能仅能追究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四)实行多种担保方式相结合。实践中注意 将动产浮动抵押与银行已实行的固定抵押、质押、 企业主个人财产担保等方式相结合,并积极探索动 产浮动抵押与物权法新规定的应收账款质押的相 万方数据 互衔接和利用,在动产的生产或购进到卖出两个环 节均设定担保,从而既可追踪、掌握企业的经营状 况,又能最大限度保护银行债权安全。 物权法对浮动抵押制度的规定具有重大的现 实意义。它具有完善担保形式、增强对物的有效利 用,提高抵押人的融资能力等价值。但是,目前我 国物权法对浮动抵押制度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不 足,需要根据立法、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探索来完 善这一制度,使之更好地发挥各项功能作用。 【参考文献】 [1]兼慧星.中固物权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 社.1998. [2]王刺明.中回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物权 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3]晦华彬。物权法[M】.j匕京:法律出版社,2004。 [4]车辉,李敏.担保法律制度新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 出版社.2005. 【5】陈欣.论项日融赉中酌浮动抵押【J].当代法学,2003, (1). 【6】殷敏.浮动抵押若干法律问题撂悉[A].民商法论丛: 第34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责任编辑:清泉】 (上接第31页)必然王国作为一个领域始终存在。 “在这个必然王国的彼岸,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 力的发展,真正的自由王国就开始了”【7】{麟'。马 克思批判了“黑格尔式”的纯粹的抽象的精神自由 的空想,论证了实现自由的现实的客观基础,马克 思认为自由的实现离不开各种客观条件的制约,又 表现为对各种制约的打破与超越,其中起决定作用 的就是生产劳动实践。 马克思根据人的自由状况将人类分为三个阶 段,他指出,在“前资本主义时期”人类的理想是从 “自然必然性王国”中获得自由,此时表现出的是 。人的依赖关系”为特征的社会形态。在资本主义 社会中,人类的理想是从“经济必然性王国”中获 得解放,具有“物的依赖性”;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 中,人类的理想应该是把“必然王国”不断内化为 “真正的自由王国”,扬弃异化劳动,使劳动成为一 种真正的自由劳动,是完整的普遍的劳动,是完善 自由个性的劳动,是人的自由本质的全面、普遍、创 造性的证实。因而人的全部生存时间变成自由时 间,整个生存空间变成发展的可拓展的空间,而自 由则成了人的存在的本身,历史的主体将成为积极 创造的,有明确内在必然性意识的“完整的主体”。 社会关系也会体现出更大的普遍性、和谐性、丰富 性和完整性,体现出人与社会和谐完满的自由,这 是自由发展的最高目标与阶段。 对劳动人民的关注和对人类自由解放的追求, 贯穿了马克思一生的理论与实践,而正是这种追求 成了马克思创立科学世界观的逻辑起点和内在思 想动因,马克思主义自由观是实践的科学自由观, 实践将人与自由明确地巩固地连接了起来。在实践 的基础上,人与自由的发展水平会不断提高并得到 巩固。三者紧密的结合不断促进社会历史向前 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 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 牡1979. 【3]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 社1995.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 社1979.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M】.北京:人民出版 社19r79. [6]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 牡1979.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 社1979. 【责任编辑:荷计】 125 万方数据 浮动抵押制度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与风险控制 作者: 宾爱琪 作者单位: 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法律合规部,广西,南宁,530022 刊名: 经济与社会发展 英文刊名: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年,卷(期): 2009,7(9) 被引用次数: 0次 参考文献(6条) 1.梁慧星 中国物权法研究 1998 2.王利明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物权编 2005 3.陈华彬 物权法 2004 4.车辉.李敏 担保法律制度新问题研究 2005 5.陈欣 论项目融资中的浮动抵押 2003(01) 6.殷敏 浮动抵押若干法律问题探悉 2006 相似文献(6条) 1.学位论文 申文丰 银行浮动抵押制度研究 2009 银行浮动抵押是指以银行为债权人,将浮动抵押物价值及其收益以货币形式表现,通过银行信贷模式运营的特殊贷款抵押方式。它主要具有债权人 的特定性、浮动抵押的货币表征性等特征。在实践中,我国银行引入浮动抵押制度,将有利于债务人抵押物范围的扩展,促进我国银行信贷业务的发展 ,从而实现我国银行抵押业务的国际接轨,发挥我国银行的社会效益。 本文针对银行浮动抵押的范围,借鉴了英、美等国家的经验,立足于我国《物权法》和八个调研实例,提出了银行浮动抵押物应满足的三个条件。 对于银行浮动抵押物的评估应采取单项、对等、择优等原则。在银行浮动抵押合同中,把债权证条款、不得再担保条款列入法定条款。明确银行在浮动 抵押中应履行的四项义务。银行浮动抵押的公示应采取以企业登记管理机构或银行管理机构为主导的登记方式,并就正常、延迟、瑕疵和不登记四种公 示情况进行分类。对于银行浮动抵押的优先权问题,本文认为应明确优先权顺序,通过银行行使“别除权”、“降减权”、“对抗权”,从而对浮动抵 押优先权冲突中出现的法律风险采取防范措施。在银行浮动抵押转化为固定抵押的过程中,浮动抵押应分为法定固定化和约定固定化,通过“偿还方式 灵活”、“异议期”、“审慎选择”等措施保护当事人。银行浮动抵押的接管可分为银行指派、银行委任或法院指定三种情况,并应明确不同接管人的 权利和义务。本文建议设立《银行浮动抵押制度》,以银行浮动抵押设立、登记、优先权、固定化、接管的运行模式和操作流程。 2.期刊论文 刘志敏 浮动抵押在银行信贷业务中的运用浅议 -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07(4) 浮动抵押是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一种新型担保方式.它以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并允许抵押人在一定范围内自由处分抵押财产为显著特征.它最大的 价值在于方便企业融资的同时不影响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弊端则是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较固定抵押弱.本文分析了浮动抵押的法律特征及效力,并提出了 商业银行在信贷业务中运用这种担保方式所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3.学位论文 桑莉 中外浮动抵押比较研究及银行信贷风险防范探讨 2008 浮动抵押,是英国衡平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的抵押制度。它以一种非常灵活和不占有抵押物的担保方式,以抵押人现有及将来可 取得的资产设定担保,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利用其资产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无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在日常经营的情况下自由处置抵押物资产。浮 动抵押法律制度不仅存在于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也同样存在于日本这样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国际融资中,特别是在大型工程项目融资中,浮动 抵押被广泛运用。近年来,我国以整个工程的资产和收益作为担保客体设定浮动抵押的例子也不鲜见。应实践的要求和广大学者的呼声,2007年3月16日 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引进了浮动抵押制度。该担保方式有利于促进企业融资,简化企业担保的设定和运行手续,但由于浮动抵押担保的抵 押物处于不断变化中,对抵押权人来讲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了解国外的相关规定,比较研究浮动抵押,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担保法律制度及防范银行 信贷风险、稳定社会经济生活都有一定的意义。本文主要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以我国、英国、美国的法律规定为主,辅之以日本的浮动抵押的有关资 料,介绍、比较了各国的浮动抵押制度,分析我国浮动抵押法律制度的优点和缺憾,对修改和完善我国的浮动抵押法律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并对商业银行接受浮动抵押时应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进行了探讨,以期达到进一步完善我国浮动抵押法律制度、促进银行法律风险控制体系建设以及 最终实现银企双赢的目的。 本文由前言、正文两部分构成,其中正文部分共分四章: 第一章:浮动抵押的制度概况,该章介绍了浮动抵押制度的产生及主要特征,评析了该制度的利与弊。 第二章:不同国家关于浮动抵押的法律规定,该章对英国、美国、日本以及我国《物权法》中的浮动抵押制度加以介绍,并且从浮动抵押的设定主 体、担保标的物范围、担保的债权种类、设立公示方式、结晶事由、抵押权的救济方式以及优先效力等八个方面对上述国家浮动抵押的规定进行了比较 。 第三章:我国《物权法》中的浮动抵押制度评价及完善,该章评析了我国目前浮动抵押法律制度的优点和缺感,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浮动抵押法 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第四章:浮动抵押在商业银行中的实践探讨,该章分析了我国浮动抵押法律制度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提出了有效规避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的 对策和建议。 4.期刊论文 涂燕馨 浅谈浮动抵押制度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 -法制与社会2008(4) 浮动抵押权(Floating Charge)也称为"企业担保"、"浮动担保"或"浮动债务负担",它是指抵押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来所有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 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人尚存的财产优先受偿.本文试对浮动抵押制度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做相关探讨. 5.期刊论文 尤福喜.赵明 浮动抵押制度对农发行信贷业务的影响及对策 -农业发展与金融2007(10) 《物权法》首次用法律形式确立了浮动抵押制度,这是对我国传统抵押担保制度的重大突破,必将大大拓宽企业融资的渠道,增强企业担保能力.但这 种新型担保方式也给农发行贷款管理带来较大影响.如何正确利用浮动抵押制度,有效规避贷款风险,实现银企双赢,成为当前必须高度关注的问题. 6.学位论文 陈天奇 论《物权法》中的抵押制度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2007 《物权法》是确认和保护所有权关系的法律,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与我们个人利益息息相关,与银行业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据权威部门 统计,涉及担保物权的事项90%以上与银行业直接相关。因此,认真研究好《物权法》,对银行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信贷业务健康发展具 有深远意义。 纵观整部《物权法》,自第一百七十九条自第二百零七条,是比较集中规定了抵押担保法律规范的内容,其中大部分内容是在原来《担保法》及其 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行补充、修订的,包括抵押物的范围、抵押生效的条件、抵押优先效力、抵押物的处置程序和浮动抵押、最高额抵押等。笔者认为 不动产抵押登记、抵押物财产范围、浮动抵押、最高额抵押等制度在原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有较大的突破,对现行金融市场的融资担保制度影响最大 ,是本文主要讨论的问题。本文共分五个部分进行探讨: 第一部分抵押制度与银行业,介绍了抵押权与银行的相关性及其重要性,并进一步阐述了鉴于现代抵押担保价值的转变从而导致抵押担保立法的转 变,抵押担保与银行的联系势必更加紧密的趋势。另外,由于立法理念的转变,《物权法》在三个方面有很大的变革,这些变革势必会对银行业产生深 远影响。 第二部分介绍了抵押财产范围的变革,尤其重点探讨了动产抵押制度的变革及其对银行业的影响。 第三部分介绍了抵押担保制度程序方面的变革,即不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抵押权的实行这两个方面,重点探讨了程序方面的变革对银行业的影响。 第四部分介绍了抵押担保产品类型的变革,重点探讨了金融媒介型担保——浮动抵押制度、最高额抵押制度这两类新型低压产品给我国银行业带来 的利与弊。 第五部分介绍了《物权法》颁布以后银行可以开发的三种新型抵押产品,即农村型浮动抵押、最高额循环贷款、中小企业混合抵押,并论述了其可 行性及对我国金融市场的促进作用。 本文链接: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jjyshfz200909033.aspx 授权使用:鲁东大学(lddx),授权号:4aa03863-818b-44b7-857f-9ea001220741 下载时间:201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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