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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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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机电设备管理制度目录 目录 一 总 则.............................. 二 管理体制................................ 三 设备的购置与入库验收.....................3 四 库房设备管理.......................... 五 机电设备的领用、发放.....................4 六 机电设备的回收、交接..................... 七 机电设备的润滑........................ 八 机电设备的检修......
某公司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目录 目录 一 总 则.............................. 二 管理体制................................ 三 设备的购置与入库验收.....................3 四 库房设备管理.......................... 五 机电设备的领用、发放.....................4 六 机电设备的回收、交接..................... 七 机电设备的润滑........................ 八 机电设备的检修........................ 九 设备检修后的验收....................... 十 设备、设施安装工程质量管理............. 十一  管路、缆线敷设工程质量管理............11 十二 机电设备事故的分析追查.................. 十三 机电设备的改造、更新.................... 十四 机电设备的报废和封存.................... 十五 电缆管理............................... 十六 设备记录管理及信息的采集处理.......... 十七 机电设备配件、材料采购的质量监督.......17 十八 设备管理奖罚........................... 十九 附 则........................... 有限公司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我矿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保证设备安全运转,使其充分发挥各自的效能,更好的服务于矿井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 总 则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华烨能源有限公司煤矿所有在籍机电设备(部件)、缆线从选择评价、使用、维护修理、改造更新到报废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二条:管理原则: 1、人、机、环境统一协调管理的原则; 2、坚持选型、采购、储存、使用、检修、报废全过程管理的原则; 3、坚持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 4、坚持严格考核,奖励与处罚并举的原则。 第三条:设备管理的内容: 设备管理工作指对选型、购置、配备、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保养、设备的检修、设备事故处理、压力容器管理、设备技术改造、更新、报废、移动、调拨、设备的技术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条:设备管理的要求: 1、及时合理编制各类计划和规划。主要包括设备的大、中、小修计划;备品备件计划;材料外购计划;矿井中、长、短期设备技术改造和更新计划;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推广计划,技术的业务培训计划。 2、针对设备的特点,制订科学的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定期检查维护制度。 3、购进设备应考虑:防爆性、可靠性、安全性、节能性、耐用性、维修性、环保性、成套性、灵活性、通用性、互换性、技术先进性、经济性等因素。 4、逐步建立设备卡片,登填设备台帐,填写各种原始记录和表格,按规定填报各种统计报表。 5、做好设备的润滑、紧固、调整、清扫、防腐,防锈等日常维护工作,实行设备三级保养制。 6、压力容器的管理: 各种压力容器及时办理使用证,安全附件齐全,灵敏、准确、可靠、定期检查、定检率100%。 7、防爆设备的管理: 未经许可,不允许非防爆设备入井。建立严格的检测失爆设备的制度和手段。 8、阻燃设备的管理: 未经许可,非阻燃皮带、缆线、材料不允许入井。 9、固定资产报废,需由部门申请,主管设备部门组织鉴定,由主管负责人或总工批准,方能执行。 第五条:本制度共分十九章,一四二条。 二 管理体制 第六条:全矿机电设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实行矿、队、班组三级负责制。 第七条:矿机电设备科设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各基层单位均有一名队干(队长或技术员)兼任设备管理员;各运行、检修、维护设备的班组,专业小组要有一名班组长兼任设备管理员,把专管和群管结合起来,做到班组分段包干,包机到人,使全矿所有的设备都能达到最佳的运行状态。 第八条:所有主要专业设备均要固定操作维护人员,固定检修人员落实责任与范围,严格执行包机责任制。 第九条:凡机电设备的操作工,维修工调动后,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准许操作设备。 第十条:矿属各基层单位均按固定资产建立各自的设备保管手册,一式两份,自留一份,送机电设备科备案一份。 三 设备的购置与入库验收 第十一条:跟据矿井生产要求,结合机电设备的配置情况,由机电设备科在每年年末向矿上提交下年度设备购置计划,报送矿领导批准后,由供应部门按计划内容负责购置,其它部门无权直接向矿上提交设备计划。 第十二条:新购设备入库前,由供应部门组织牵头,计财科计划管理人员、矿设备管理员档案员、专业技术人员、采购员、库房保管共同参加逐台(项)进行详细验收。 第十三条:凡购进设备入库质量粗糙,无生产许可证等三无产品或不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者不得签字入库,应予以退货。 第十四条:购进的设备属装卸,运输过程中损坏、丢失设备部件、专用工具、图纸资料者由供应部门负责解决直到设备部件齐全,工具资料齐全时,方可签字入库。 第十五条:凡入库的设备,所有参与验收的人员都必须在“入库验收单”上签字。 四 库房设备管理 第十六条:库房设备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在用设备的库房(包括检修车间待修设备及配件)由机电队设备管理员负责保管。未经机电设备科批准盖章,无权随意发放库存设备。综采设备的易丢易损配件(如大、小哑铃销,各种连接销等),由综采队自行保管。 第十七条:库房保管员应精心保管好库房设备,做到台台设备整洁,随机配件及部件齐全,如造成丢失或损坏,由库房管理人员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库房保管人员及机电队设备管理员对入库设备要详细验收,签字建帐,每月月底向机电设备科,提交设备库存报表一份。 第十九条:库房保管员和矿设备管理员负责每季度进行一次库存设备核查工作,对于库存时间过长并对矿井近期生产没有用途和闲置设备应向矿领导提交处理意见,以减少库存设备资金占用率。 第二十条:各单位的材料库房严禁存放设备、10mm2及以上缆线。 五 机电设备的领用、发放 第二十一条:全矿机电设备的内部调拨权属机电设备科,各基层单位无权私自处理,对外调拨或借用。 第二十二条:对外调拨设备一律以上级主管部门(委生产处)下达的“设备调拨通知单”办理调拨手续。调拨设备资产值为:设备原值-已提折旧+设备增值额。调出、调入单位无权更改调拨通知单所列设备,调拨设备的全部配套附属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及已增加固定资产值的库存配件,均随主机一并调拨。未增加固定资产值的库存配件按有价转让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外租借的设备必须由机电设备科核实是停用闲置设备,并报主管矿长审查、矿长同意后,才能与租借双方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租赁费由财务部门提供,包括设备的 基本折旧费、大修理提成和管理费。设备租用期间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检修(中、小修)、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设备用完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将设备归还,并由机电科组织验收合格入库后,方可注销合同。设备如有损坏或部件丢失,由租用单位负责修配或赔偿。 第二十四条:设备的领用,发放实行单据负责制。即:设备发放单位只有接到由机电科签发的“设备发放通知单”后,方可发放设备。 第二十五条:设备的领用,发放手续由各基层设备管理员办理,其他人员无权代理,如遇特殊情况由各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代理。 第二十六条:设备领用前由各使用单位填写设备领用手册,机电科审批后,出具“设备发放通知单”。 第二十七条:经机电科审批后需出库的设备均由机电队负责进行试运转(大型成套设备除外)。对于需入井的电气设备还必须对其防爆性能进行检查,待一切合格后方可予以发放。 第二十八条:凡从机修车间领出的设备必须有“设备检修记录”详细记载检修部位及内容,检修人员;还应有“设备验收单”详细记载设备检修后的验收结果,无上述记录或内容填写不认真者,机电科拒绝发放设备,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机电队承担。 第二十九条:更换设备,原则上执行交旧领新制度,特殊情况须经机电科同意在办理领用手续后24小时内必须交回更换下来的设备,以便及时检修备用。 第三十条:对于新出库的设备,由机电科会同库房管理人员对其进行编号、登记后,方可发放。 第三十一条:设备领用后,领用及发放单位的设备管理员必须在当天持各自的设备保管手册在机电科共同办理建、销帐手续。 六 机电设备的回收、交接 第三十二条:机电设备一律坚持谁领用,谁回收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机电设备的回收实行票据负责制。即:设备回收后,回收单位只有凭接收单位出具的“设备接收单”方可在机电科进行销帐,由机电科设备管理员签字盖章后,做为支付回收人员当日工资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凡回收的设备一律交机修车间,由机电队指定具体存放地点,放置整齐。基层单位材料库房不得存放设备,否则,要追究私自存放单位领导及设备管理员的经济责任。 第三十五条:设备的回收,交接手续由各基层设备管理员办理,其他人员无权参与,如遇特殊情况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代理。 第三十六条:设备回收交库后,交接双方的设备管理员必须在当天持各单位的设备保管手册在机电科办理建、销帐手续。 第三十七条:在生产过程中闲置,“退役”的设备或部件应及时回收入库,对不按时回收者,机电科将下发“设备回收通知单”各基层单位必须在接到通知单24小时内将设备交回检修车间,否则,按其拖延时间追究基层单位设备管理员的经济责任,对于当班升井的设备、设施,由使用单位负责当班交到检修车间或供应库房,严禁在地面过夜,若造成设备丢失,在那一个环节丢失追究那一个环节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八条:回收设备交检修车间时,由机电队设备管理员和回收单位管理员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只有在设备各部件齐全、无损坏、煤泥等清理干净的情况下机电队方可出具“设备入库接收单”否则,机电队应通知机电科设备管理员现场清查损坏、丢失情况,机电科根据丢损情况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若遇回撤工作面等需回收大量设备时,回收单位必须按要求将设备摆放在指定的区域内,并且分类码放,通过机电科验收不符合要求者,由机电科出具证明,财务部门扣除回收人员当班工资,并责令按要求重新摆放整齐。 第四十条:在回收过程中,若造成设备部件丢失或损坏,要追究相关单位当事人的经济责任,丢失及损坏部件由供应部门按原值划价,机电科出具“设备损坏赔偿通知单”,财务部门扣款。 第四十一条:回撤工作结束后,劳资部门只有接到机电队出具的并有机电科签字(或盖章)的“设备入库接收单”,方可支付回收人员的工资。 七 机电设备的润滑 第四十二条:机电设备的日常润滑工作,必须做到“五定”“三过滤”。即:定点,定油,定量,定时,定人;入库过滤,发放过滤,加油过滤。 第四十三条:设备的日常检修人员,必须做好各润滑点的周期性润滑工作;保持所有设备润滑装置及系统管路的清洁,齐全和畅通。 第四十四条:因设备润滑不及时,造成损坏设备部件者,按损坏设备(部件)的原值追究检修人员以及队领导的经济责任。 第四十五条:设备的日常润滑工作要严格遵守换油操作规程,严防油脂污染,按润滑油(脂)消耗定额及设备检修换油计划对设备润滑部位进行清洗,润滑;保证设备润滑系统和换油工作质量;同时要节约用油。工作结束后认真填写“设备润滑卡片”。应将回收的废油封存处理。 第四十六条:机电设备选用润滑油(脂)必须以该设备技术文件规定的油脂为准,尽量避免代用,若一时没有合适的润滑油而必须代用时,要遵循润滑油(脂)代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各基层单位设备管理员配合钳工要对运行中设备的油料进行定期取样检验。一般对循环润滑系统一季度取样化验一次;油膜轴承油润滑系统和液压油润滑系统每月取样化验一次;大型齿轮箱每半年取样化验一次。 第四十八条:设备操作人员若发现设备润滑不良,引起设备部件磨损时,应立即停止设备运转(主扇风机出现上述情况时,通知有关领导,并起动另一台备用风机),并及时采取措施改善润滑状态。 第四十九条:设备日常维护操作人员要经常检查机械设备润滑系统的工作情况,发现问及时处理并汇报队领导,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以备查。 八 机电设备的检修 第五十条:矿属各单位按各自承担的设备检修范围严格执行矿下达的年、季、月及大、中、小修计划,使设备的检修按规定周期进行,达到预防性检修的目的。 第五十一条:设备检修前,必须做好设备的原始记录,详细记录设备的技术状况(尤其是缺陷),使用情况,各项技术性能,精度参数,检修部位等;以备在下次检修中参考。 第五十二条:凡设备的检修属中修以上者,其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各单位的主要领导,技术负责人为机电设备科专业主管人员。 第五十三条:每一工作地点(工作面,各掘进窝头或其他临时工作点)工作结束后,设备一律升井检修,不得搬往其它工作地点继续使用,特殊情况需经机电科同意。 第五十四条:综采工作面的生产设备检修实行统筹安排超前强化检查和设备检修质量责任单三结合制度。每天要保证4—6小时的检修时间,交接班必须有15分钟的“互检”时间。综采队每班对检修工必须定项目,定任务,定质量,检修班带班队长(技术队长)负责检修项目质量的监督及落实工作。设备检修后因检修质量不合格而影响生产或出现新故障,必须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第五十五条:机电队检修车间应按矿上要求检修足够数量的常用易损设备或部件(防爆开关,油包,立柱,减速箱等)以备用。 第五十六条:设备检修后,必须做好设备检修记录,详细记载检修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并有项目及技术负责人签字。作为设备以后检修时参考及处理事故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检修后的设备,必须由机电设备科组织有关人员严格按《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进行逐项验收,验收合格者方可使用。 第五十八条:各单位必须在每月的20日前将下月设备的检修计划及检修所需材料计划报送机电设备科,由机电设备科审查汇总后下达到各检修单位。 九 设备检修后的验收 第五十九条:检修车间内的设备检修后,实行矿,队两级重复验收制,即:首先由机电队技术员(设备管理员)组织检修人员对检修情况进行验收,确认达到检修目的和检修质量要求后,通知机电设备科,由机电科组织人员复检,并在检修质量单上签字认可。 第六十条:设备停产检修或大修理后,由机电设备科会同使用单位组织检修工和操作员共同参加质量检验,合格后要将检修内容详细记入“设备检修记录”和“主要机电设备履历簿”内。 第六十一条:机电设备检修后的验收标准为《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 第六十二条:机电设备验收方法: 1)检查隐蔽部件的检修记录; 2)根据设备检修记录按标准对设备外露部件进行检测; 3)安全装置进行动作试验; 4)通过合理手段对设备(单机)进行空载试运转,观察其运转状况,试运转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有条件带负荷试运转的设备必须带负荷试运转; 5)防爆电气设备要对其防爆指标进行详细检查。 第六十三条:电气设备入井前机电队设备管理员会同领用单位技术员(设备管理员),机电设备科三方共同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杜绝失爆电气设备入井。 第六十四条: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按检修标准考核,按规定程序验收,并对检修设备做出效果评价(将验收结果,遗留问题记录在案),作为以后编制设备检修计划的参考和依据。 第六十五条:凡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设备不得试运转或出库使用,若使用或试运转设备造成的后果由使用单位承担。 十 设备、设施安装工程质量管理 第六十六条:为了加强矿井机电设备、设施安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严把安装工程质量关,把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消灭在施工过程中,各单位在施工时必须严格遵照以下条款。 第六十七条:机电设备、设施安装工程质量的检验依据为《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MT5010—95。 第六十八条:固定设备、设施安装工程质量管理: 1、各项工程在施工前必须编制安装方案,设计包括安全措施、技术质量标准、工序安排及工期控制、资金预算等内容。 2、各项工程必须有现场施工负责人,本单位的技术员必须在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监督。 3、施工前施工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及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认真学习安全措施及质量标准。 4、各项工程的每个分项工作完毕后,施工技术员认为符合标准后,通知机电科复查验收。 5、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提供详细的施工记录,机电科、安检科、计财科等单位根据施工记录逐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限期整改。 6、验收时必须进行试运转,试运转时间不少于标准规定时间。 7、安装工程质量资料及报告统一汇总后交资料室存档。 第六十九条:综采工作面设备、设施的安装: 1、综采工作面设备、设施安装必须严格按照该工作面安装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由机电科、生产科共同编制。 2、综采工作面设备遵照行业级综采工作面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规定安装。 3、工作面安装前,矿上要组织专题会议对安装工作进行统一安排,所有参与安装的人员要认真学习安装设计,明确各自的职责。 4、在施工过程中生产、机电等科室的技术人员必须经常深入现场负责质量监督工作,综采队每班必须有队干现场跟班。 5、施工过程中,综采队每天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其工程进度,当每个分项安装工程完工后,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对工程质量进行核查。 6、工作面安装结束后,综采队申请,由矿领导、机电、生产、调度、安检有关人员共同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合格后所有验收小组成员方可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 第七十条:临时用设备的安装及外委安装工程质量管理: 1、临时用设备遵循谁使用,谁安装的原则。 2、临时用设备的安装质量参照MT5010—95标准进行。 3、设备安装时本单位的技术员必须在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监督。 4、设备安装完毕后由机电科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凡外委安装的单位应严格遵循标准(合同)进行,编制详尽的施工方案、组织设计、安全措施报矿机电、生产、安检、计财等部门。 6、施工质量除遵照标准外,还必须认真执行协议中有关特殊要求。 7、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随时接受矿机电等技术人员的质量检查。 8、安装工程的每个单项工程,施工单位都必须有详细的施工报告。 9、施工结束后,由施工单位申请,矿上组织专门的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验收,汇总、整理出验收报告。 10、验收结束后,施工单位将施工中的所有图纸、资料整理齐全交资料室存档。 第七十一条:对于验收不符合标准的安装工程,除限期整改外,还要以《机电设备奖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十一 管路、缆线敷设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十二条:依据矿井质量标准化的要求,为了杜绝管路、缆线敷设过程中出现不合格工程,各单位在施工时必须严格按以下条款执行。 第七十三条:管理范围: 1、变电所至各配电点的缆线(包括架空线路)敷设由机电队管理; 2、配电点以后的缆线(包括照明、信号)敷设由各使用单位按已划定的范围负责实施; 3、通讯、监测缆线的敷设由调度室负责实施机电科监督施工质量; 4、主排水管路、井筒压风、制氮管路由机电队管理,井下其他管路的敷设由通灭队管理; 5、地面供水、供热、消防管路由服务队负责管理。 第七十四条:管路、缆线的敷设质量标准按《煤矿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化标准》执行。 第七十五条:从地面变电所馈出的动力电缆原则上一律按标准采用电缆沟敷设,各机房、场地、办公室所敷设的通讯、监测、照明缆线严格按《煤矿工业机电安装质量监督》(电气部分)执行。 第七十六条:井下变电所馈出的电缆以及采、掘、机、运、通巷道电缆必须严格按标准沿巷道侧帮上钩敷设。 第七十七条:管路安装时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执行。 第七十八条:全矿所有缆线、管路在安装敷设时必须要有设计。 第七十九条:各项工程施工前,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施工设计,掌握施工标准。 第八十条: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的施工负责人、技术员必须亲临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监督。 第八十一条: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的技术员确认质量合格,再通知机电科进行验收。 第八十二条: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管路、缆线敷设工程,除限期整改外,还要以《机电设备奖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十二 机电设备事故的分析追查 第八十三条:凡造成设备损坏或由于设备原因影响矿井正常生产的时间达到《设备管理规程》规定的均属于机电事故,必须严格进行分析追查。 第八十四条:对发生的各类机电设备事故,由机电科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以“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分析。 第八十五条:对发生的各类机电设备事故应按以下步骤进行调查分析: 1)接到事故通知,1小时之内必须到达现场(科室、队、班)详细检查事故现场,准确记录事故损失影响范围判断事故性质; 2)组织设备操作工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分析调查; 3)由专业技术人员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 4)按有关规定及制度进行处理; 5)根据原因分析,由机电科制定详细、周密、操作方便的防范措施,各相关单位必须认真落实; 6)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周之内通报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第八十六条:对于机电设备事故的分析及调查都必须有事故报告,并由机电科存档,以便计算各单位的机电事故率。 第八十七条:各单位在设备日常维护当中,对设备所出现的故障都应分析原因后,及时处理。 第八十八条:凡因操作人员或检修人员人为因素导致设备损坏或影响生产者,除严格按规定处理外,还要追究其单位的经济责任和管理责任。 十三 机电设备的改造、更新 第八十九条:机电设备的改造、更新,由机电科根据现有设备的技术状态和矿井发展规划在上年10月前提交设备的改造、更新计划,由机电矿长,矿总工程师审核,经矿长批准后报管委会。 第九十条:一般设备的改造计划,由机电设备科提出方案,机电矿长,总工程师审批。对于主要设备的改造应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技术经济论证,经矿长审批后上报管委会批准。 第九十一条:设备改造所需费用比购置新设备要少,经济上要合理。 第九十二条:设备的技术改造,要结合设备的大修理进行,改造所需费用不超过所改造设备大修费的70%时,费用从大修理资金中提取。若超过时,应列入设备技术改造计划。所需费用从折旧费中安排解决。 第九十三条:设备改造后新增的价值,用大修理基金开支的不办理增值,用折旧费开支的应办理增值手续。 第九十四条:设备的更新原则是: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的,维护费用高或无法修复改造的老设备。 第九十五条:机电设备符合下列情况需更新的,机电设备科提出设备更新申请,由机电矿长,总工程师审核,经矿长批准后上报管委会。 1、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能耗高。效率低的老,旧设备; 2、设备在生产过程中虽可继续使用,但市场上出现更先进,经济上合理可以取代的设备; 3、通过修理虽能达到一定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超过重新购置价格80%的; 4、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设备; 5、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6、若遇矿井改扩建,被迫更换技术上较先进,使用寿命周期还比较长的。 第九十六条:对于更换下来的设备,要由供应、财务部门及时进行处理,短期内不能处理者必须交回库房封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拆卸设备零、部件,违者要追究其经济责任。 十四 机电设备的报废和封存 第九十七条:报废设备应由使用单位填写设备报废申请书,上报机电设备科逐级进行审批。必须由机电矿长、总工程师组织机电及财务等部门成立鉴定小组提出设备报废意见,具体办法按《煤矿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第五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待报废设备在未批准前应妥善保管,已批准报废的设备应将可利用的零、部件折价入帐,入库保管;无使用价值的作废料处理。 第九十九条:设备报废要结合设备的清查,作为经常性工作进行。 第一OO条:报废设备根据凭证及时消除台帐和财务帐号的资产登记冲减设备原值,原有资产编号不得重新使用。 第一O一条:报废设备的残值和变价收入,必须用于设备改造、更新的专项基金。 第一O二条:对于连续停用一年以上的设备(不包括备用、季节性用、大修理等原因而暂时停用的设备),都要进行封存保管。 第一O三条:设备封存前必须由主管矿长组织机电、供应、财务部门等组成鉴定小组进行审查,并填写“设备技术鉴定书”,经矿长审批后上报管委会。 第一O四条:封存的设备必须是完好的,损坏或缺零部件的设备,必须先修好后再进行封存保管。 第一O五条:设备的封存和启用必须办理正式审批手续,最短封存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一O六条:设备自批准封存的次月起停止提设备折旧,自批准启用的次月起计提设备折旧。对于封存不及时而造成设备损失或零部件丢失的单位,要追究其经济责任。 十五 电缆管理 第一O七条:为了加强矿井高、低压电缆的管理,保证矿井供电安全可靠,全矿电缆由机电设备科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支取。 第一O八条:机电科根据施工设计和生产计划安排进行合理调配,新电缆到货后,供应部门及时通知机电科进行验收,并造册登记。 第一O九条:需要电缆的单位必须由单位设备管理员填写“电缆领用手册”到机电科办理领用手续,建立帐卡并出具:“发放通知单”方可领用。 第一一O条:电缆用完拆除后,由使用单位将电缆回收交库(基层单位材料库房不得存放10mm2及以上的电缆)回交单位只有凭接收单位出具的“入库交接单”方可到机电科办理销帐手续。 第一一一条:使用电缆的电压要和实际电压相符,严禁不同电压等级电缆互相替代。电缆的敷设、悬挂、盘放、连接必须符合要求,不准压埋受挤、水浸、拖地及超载运行,不准作扶手、拉绳使用。 第一一二条:高、低压电缆的日常检修由机电队负责,新电缆和检修后的电缆,都必须进行绝缘电阻测定,高压电缆要做直流耐压及泄漏电流的测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一一三条:对于私自偷卖或故意损坏电缆者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 要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六 设备记录管理及信息的采集处理 第一一四条:记录的发放、收集办法: 1.设备记录的发放由机电科统一管理,各工种设备的运行日志等记录由各基层单位设备管理员按季度在机电科领取。 2.各工种设备记录发放种类以“质量标准化”中的要求为准。 3.设备记录收集工作由各基层单位设备管理员负责按月收集汇总整理后由本单位存档。对于大型固定设备、综采设备及重要生产环节的关键设备的运行、检修记录由各单位设备管理员汇总后于本月28日前交机电设备科存档。 第一一五条:各操作工、检修工记录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要求字迹清楚、书写工整,必须认真按记录中规定的内容填写,严禁在记录上乱写乱画。 第一一六条:设备运行过程中,各工种操作工要严格执行设备巡回检查制,认真观察、检查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设备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本队领导及调度、机电管理部门汇报,并作好设备记录,记载设备故障原因尤其是设备缺陷。以便于检修时处理。 第一一七条:单位负责人或带班队长每天至少要对各班设备运行情况检查一次,对各操作工种记录中所反馈的信息应及时组织处理。 第一一八条:机电设备科除每月检查记录外,还要不定期的进行抽查工种记录所反馈信息的处理情况。 十七 机电设备配件、材料采购的质量监督 第一一九条:机电设备配件的采购应遵循“谁生产主机,谁提供配件”的原则。 第一二O条:所有采购的机电设备及主要配件质量认证、监督工作由机电科承担。 第一二一条:配件、材料计划的填制 1、各单位填制的机电设备配件、材料的采购计划,必须经机电矿长审批后,材料供应中心方可负责落实采购。 2、各单位填制的月度配件、材料消耗计划必须按时提交机电设备科,经审批后,再由材料供应中心根据库存情况填制采购计划。 3、机电设备的库存备件,由机电科根据生产需要及时填制采购建议计划,供应中心清库后编制采购计划。 4、主要机电设备配件及材料采购计划由机电设备科指定采购厂家,材料供应中心按指定的厂家及时组织采购。 5、各单位填制的月度材料消耗计划一式四份,自留一份,报机电科三份,机电设备审批后转材料供应中心二份。采购计划中有:设备(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图号、生产厂家、数量、到货时间及技术要求等。 6、采购计划一式五份,填制单位一份,材料供应中心二份,机电设备科一份,机电矿长一份。计划填制要求同上。 第一二二条:配件、材料到货后的验收 1、主要生产设备配件、大型材料到货后,材料供应中心按采购计划进行自检,认为具备入库条件后,方可通知机电设备科,由机电科专业技术人员,库房保管员,采购员三方共同参与逐一进行详细认真验收,三方缺一者验收无效。其它一般性材料到货后,由材料供应中心、申请单位、采购员验收。 2、通用标准件的验收办法 1)对于成批到货的螺栓、轴承等通用标准件,采用抽样验收的办法。验收人员应详细检查样品的外表有无损伤或其他缺陷。 2)经外观检查确认其外部无缺陷时,可进行入库登记,但暂不办理入库手续,只有在使用过程中未出现质量问题,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3、设备零部件、工器具的验收办法 1)按照采购计划及装箱单逐台核对型号(图号)、规格、生产厂家。 2)按照资料逐台复核有关参数、尺寸。 3)外观逐台详细检查,确认有无损伤及缺陷,查看“三证”及资料是否齐全,对于煤专配件,还应查看是否有行业安全标志。 4)对于有条件测试其性能指标的必须进行性能测试。 5)经以上步骤检查合格后,可进行入库登记,但暂不办理入库手续,只有在使用过程中未出现质量问题,才可办理入库手续。 4、配件、材料的质量认证 1)采购的配件、材料在验收过程中不符合第2条1)、第3条1)、2)、3)、4)中的任何一条时确定其质量不合格。 2)对于外观检查或简单的测试手段无法判定其质量,而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未达到使用周期提前损坏者,经机电设备科核实确属产品自身缺陷所致,确定为质量不合格。 第一二三条:对于采购的配件、材料,经申请单位、机电设备科验收检查确认属质量不合格的,由机电设备科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材料供应中心限期退货,供应中心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与厂家联系,并将处理结果向主管矿领导汇报,及时补足库存,防止影响矿井正常生产。 十八 设备管理奖罚 第一二四条:机电设备的奖惩遵循重奖重罚的原则。 第一二五条:矿每半年要开展一次设备管理评优活动,机电设备达到或超过以下管理水平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各基层单位固定设备“三率”达到“90、5、1”,移动设备“三率”达到“85、5 、1”的。 2、积极主动的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并达到良好效果的单位或个人。 3、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了设备事故的。 第一二六条:每年年终矿上将对设备管理的先进单位、先进班组及个人进行一次奖励。 第一二七条:对于能积极举报造成设备损坏的人和事的个人进行一次性奖励,并对举报人实行保密。 第一二八条:在设备评优活动中,设备“三率”未达到规定指标的单位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一二九条:设备损坏赔偿原则: 1)凡在搬运、使用、检修、回收等设备管理全过程中因人为因素损坏的设备(部件),必须进行赔偿。 2)设备(部件)被损坏后,由机电科组织调查核实,出具“设备损坏赔偿通知单”财务部门负责扣赔。 3)大型及专用设备设施损坏后,必须由机电副总、机电科、安检科、检修单位、使用单位共同参加调查。核实及定性,并作出处理决定。 4)被损坏的设备(部件)其赔偿价值为计划价。 第一三O条:凡因下列原因之一损坏机电设备(部件),均按以上原则由当事人进行赔偿外,情节严重的根据情况罚款50—5000元,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1)因违章操作,违章指挥损坏设备(部件)的; 2)凡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因绑扎,装卸方法不规范,损坏设备(部件)的; 3)凡在安装、检修过程中未按检修工艺或安装标准进行,造成设备(部件)损坏的; 4)因巡回检查及日常维护不到位,使设备长时带病运行,而损坏设备(部件)的; 5)未按设备润滑紧固制度,在日常检修工作中没有及时对设备进行润滑紧固,造成设备磨损严重及损坏的; 6)因故意打、砸、摔等行为造成设备损坏的; 7)凡因操作工思想麻痹,责任心不强,造成设备过载而损坏设备的。 第一三一条:对于重要环节的关键设备或大型设备(部件)损坏后,由机电科组织严格按照机电设备事故分析追查制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分析,提出相应的赔偿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第一三二条:经检修过的设备,在投入使用时还未达到使用周期而提前损坏影响生产,经机电设备科检查确属检修质量问题的要对检修人员及本单位质量验收人员各罚款100元,并追究有关经济管理责任。 第一三三条:对于诸如综采工作面设备及固定设备、设施、管路、缆线在安装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而造成不合格工程的不予支付该单项工程安装费,要求重新安装并根据延期时间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一三四条:对于临时安装的设备、设施、管路、缆线如不符合标准除要求重新安装外还要扣除安装人员的当班工资。 第一三五条:在机电设备配件、材料的采购入库过程中未切实执行《机电设备配件、材料采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而使质量不合格的配件、材料进入生产环节影响矿井正常生产者,除限期退货外,对相关人员一般情况处以50—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要加倍处罚,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属失职、渎职的要调离岗位或下岗。 第一三六条:机电管理人员对于各生产环节设备严重带病运转现象有权制止,并要对该单位的负责人、检修人员、操作人员罚款50—200元。 第一三七条:对发生的机电运输事故严格按照《机电事故追查制》及《安全生产处罚办法》进行严肃处理,对于《办法》中未涉及到的典型事故由机电设备科依据事故情节、事故原因进行相应处理。 第一三八条:矿及各二级单位要逐步制定岗位(司机)工种综合考核办法,实行积分制管理,把设备管理责任的落实与其收入联系起来,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 十九 附 则 第一三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解释权属机电设备科。 第一四O条: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各单位均有监督与被监督的权力,并要积极配合专业部门的管理工作。 第一四一条:以上各条款,望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四二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制度现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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