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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

2011-03-26 1页 doc 23KB 3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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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20号 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现公告如下: 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20号 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现公告如下: 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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