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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空玻璃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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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空玻璃国家标准 中空玻璃国家标准 标准编号:GB/T 11944-2002 第 1 页 共 9 页 中空玻璃国家标准 标准编号:GB/T 11944-200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2-06-12 发布,2002-10-01 实施 前 言 本标准参考英国标准BS5713:1979《中空玻璃技术要求》,ASTM E546-88《中空玻璃结霜点测试方法》 和JIS R32...
中空玻璃国家标准
中空玻璃国家 标准编号:GB/T 11944-2002 第 1 页 共 9 页 中空玻璃国家标准 标准编号:GB/T 11944-200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2-06-12 发布,2002-10-01 实施 前 言 本标准参考英国标准BS5713:1979《中空玻璃技术要求》,ASTM E546-88《中空玻璃结霜点测试》 和JIS R3209-1998《中空玻璃》标准。 本标准是在原国家标准GB/T 11944-1989《中空玻璃》和GB/T 7020-1986《中空玻璃测试方法》的基础上 修订的,并将两标准合为一个标准。本标准与GB/T 11944-1989 和GB/T 7020-1986 的主要技术差异为: ---中空玻璃重新定义。包括了胶条式中空玻璃; ---中空玻璃常用规格、最大尺寸采用了BS 5743:1979 的规定; ---中空玻璃尺寸偏差采用了JIS R3209-1998 的规定; ---中空玻璃密封性能增加了对 5mm+9mm+5mm厚度样品的技术要求; ---露点试验中对露点仪与玻璃的接触时间参照了ASTM E546-1988 和JIS R 3209-1998 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 ---增加了对密封性能试验、露点试验、气候循环耐久性试验的环境条件要求; ---耐紫外线幅照性能增加了对原片玻璃的错位、胶条蠕变等缺陷的要求。结该项试验的环境条件不做要求; ---将气候循环耐久性能各高温耐久性能分开进行判定。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T 11944-1989 和GB/T 7020-1986。 本标准由中国建材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建筑用玻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南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营盛明玻璃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勇、刘志付、嵇伟、高淑兰、董凤龙、王立祥、李新达。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89 年 12 月 23 日。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空玻璃的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冷藏等用途的中空玻璃。 2、 性应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 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 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适用于本标准。 GB/T 1216 外径千分尺( neq ISO 3611) GB 9962 夹层玻璃 GB/T 9963 钢化玻璃 GB 11614 浮法玻璃 GB 17841 幕墙用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 JC/T 486 中空玻璃用弹性密封胶 3、 术语各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中空玻璃 Sealed insulating glass unit 两片或多片玻璃以有效支撑均匀隔开并周边粘结密封,使玻璃层间形成有干燥气体空间的制品。 中空玻璃国家标准 标准编号:GB/T 11944-2002 4、 规格 常用中空玻璃形状和最大尺寸见表 1。 5、要求 5.1、材料 中空玻璃所用材料应满足中空玻璃制造及性能要求。 5.1.1 玻璃 可采用浮法玻璃、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幕墙用钢化玻璃和半钢化玻璃、着色玻璃、镀膜玻璃和压花玻 璃等。浮法玻璃应符合 GB 11614 的规定,夹层玻璃应符合 GB 9962 规定,钢化玻璃应符合 GB/T 9963 的规 定,幕墙用钢化玻璃和半钢化玻璃应符合 GB 17841 的规定。其他品种的玻璃应符合相应标准或由供需双方 商定。 5.1.2 密封胶 密封胶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中空玻璃用弹性密封胶应符合 JC/T 486 的规定。 (2)中空玻璃用塑性密封胶应符合有关规定。 5.1.3 胶条 用塑性密封胶制成的含有干燥各波浪型铝带的胶条,其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 5.1.4 间隔框 使用金属间隔框时应支污或进行化学处理。 5.1.5 干燥剂 干燥剂质量、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 5.2 尺寸偏差 5.2.1 中空玻璃的长度及宽度允许偏差见表 2。表 2(单位为毫米) 第 2 页 共 9 页 中空玻璃国家标准 标准编号:GB/T 11944-2002 5.2.2 中空玻璃厚度允许偏差见表 3表 3(单位为毫米) 5.2.3 中空玻璃两对角线之差 正方形和矩形中空玻璃对角线之差应不大于对角线平均长度的 0.2% 5.2.4 中空玻璃的胶层厚度 单道密封胶条厚度为 10mm±2mm.双道密封外层密封胶层厚度为 5mm~7mm(见图形 1),胶条密封层厚度为 8mm ±2.0mm(见图 2),特殊规格或有要求的产品由供需双方商定. 5.3 外观 中空玻璃不得有妨碍透视的污迹、夹杂物及密封胶飞溅现象。 5.4 密封性能 20 块 4mm+12mm+4mm 试样全部满足以下两条规格为合格 L1)在试验压力低于环境气压 10Kpa±0.5Kpa 下,初 始偏差必须 ≥ 0.8mm;(2)在该气压下保持 2.5 后,厚度偏差的减少应不超过初始偏差的 15%. 20块 5mm+9mm+5mm试样全部满足以下两条规定为合格L1)在试验压力低于环境气压10Kpa±0.5Kpa下,初始 偏差必须 ≥ 0.5mm;(2)在该气压下保持 2.5h 后,厚度偏差的减少应不超过始偏差的 15%.其他厚度的样品 供需双方商定. 5.5 露点 第 3 页 共 9 页 中空玻璃国家标准 标准编号:GB/T 11944-2002 20 块试样露点均 ≤ -40 度为合格. 5.6 耐紫外线照射性能 2块试样紫外线照射168h,试样内表面上均无结雾或污染的痕迹、玻璃原片明显错位和产生胶条蠕变为合格。 如果有 1 块或 2 块试样不合格,可另取 2 块备用试样重新试验,2 块试样均满足要求为合格。 5.7 气候循环耐久性能 试样经循环后进行露点测试。4 块试样露点 ≤ -40 度为合格。 5.8 高温高湿耐久性能 试样经循环试验后进行露点测试。8块试样露点 ≤ —40 度为合格。 6、试验方法 6、1 尺寸偏差 中空玻璃长、宽、对角结和胶层厚度用钢卷尺测量。 中空玻璃厚度用符合 GB/T1216 规定的精度为 0.01mm 的外径千分尺或具有相同精度的仪器,在距玻璃板边 15mm 内的四边中点测量.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即为厚度值. 6.2 外观 以制品或样品为试样,在较好的自然光线或散射光照条件下(见图 3),距中空玻璃正面 1m,用肉眼进行检查。 6.3 密封试验 6.3.1 试验原理 试样放在低于环境气压 10Kpa±0.5Kpa 的真空箱内,其内部压力大于箱内压力,以测量试样厚度增长程度及 变形的稳定程度来判定试样的密封性能. 6.3.2 仪器设备 真空箱:由金属材料制成的能达到试验要求真空度的箱子.真空箱内装有测量厚度变化的支架和百分表,支 点位于试样中部.(见图 4) 第 4 页 共 9 页 中空玻璃国家标准 标准编号:GB/T 11944-2002 6.3.3 试验条件 试样为20块与制品在同一工艺条件下制作的尺寸为510mm*360mm的样品,实验在23℃±2℃,相对湿度30%~ 75%的环境中进行.实验前全部试样在该环境放置 12h 以上. 6.3.4 试验步骤 6.3.4.1 将试样分批放入真空箱内,安装在装百分表的支架中. 6.3.4.2 把百分表调整到零点或记下百分表初始读数. 6.3.4.3 试验时把真空箱内压力降到低于环境气压 10Kpa±0.5Kpa.在达到低压后 5min~10min 内记下百分 表读数,计算出厚度初始偏差. 6.3.4.4 保持低压 2.5h 后,在 5min 内再记下百分表的读数,计算出厚度偏. 6.4 露点试验 6.4.1 试验原理 放置露点仪后玻璃表面局部冷却,当达到一定温度后,内部水汽在冷却点部们结露,该温度为露点。 6.4..2 仪器设备 6.4.2.1 露点仪:测量管的高度为 300mm,测量表面直径为 50mm(见图 5) 6.4.2.2 温度计:测量范围为-80℃~30℃,精度为 1℃ 。 第 5 页 共 9 页 中空玻璃国家标准 标准编号:GB/T 11944-2002 6.4.3 试验条件 试样为制品或 20 块与制品在同一条件下制作的尺寸为 510mm*360mm 的样品。试验在温度 23℃±2℃,相对温度 30%~75%的条件下进行。试验前将试样在该环境条件下放置一周以上。 6.4.4 试验步骤 6.4.4.1 向露点仪的容器是注入深约 25mm 的乙醇或丙酮,在加入干冰。使其温度冷却到等于或低于—40 ℃并在试验中保持温度。 6.4.2.2 将试样水平放置,在上面涂一层乙醇或丙酮。使露点仪与该表面紧密接触,停留时间按表 4 的规 定。 6.4.4.3 移开露点仪,立刻观察玻璃试样的内表面上有无结露或结霜。 8、 耐紫外线辐照试验 6.5.1 试验原理 此项试验是检验中空玻璃耐紫外线辐照性能,照射后密封胶如果有有机物、水等挥发物,通过冷却水盘可 以把这些物质吸附到玻璃内表面。并检验试样在紫外线辐照下胶条蠕变情况。 6.5.2 仪器设备 6.5.2.1 紫外线试验箱:箱体尺寸为 560mm*560mm*560mm,内装由紫铜板制成的 150mm 的冷却盘 2个(见图 6) 第 6 页 共 9 页 中空玻璃国家标准 标准编号:GB/T 11944-2002 6.5.2.2 光源为 MLU 型 300W 紫外线灯,电压为 200V±5V,其输出功率不低于 40W/m2,每次试验前必须用 照度计检查光源输出功率。 6.5.2.3 试验箱内温度为 50C℃±3℃。 6.5.3 试验条件 试样为 4 块(2 块试验、2 块备用)与制品在同一工艺条件下制作的尺寸为 510mm*360mm 的样品。 6.5.4 试验步骤 6.5.4.1 在试验箱内放 2 块试样,试样放置如图 6,试样中心与光源相距 300mm,在每块试样中心表面各放 置冷却板,然后连续通水冷却,进口水温保持在 16℃±2℃,冷却板进出口水温相差不得超过 2℃。 6.5.4.2 紫外线连续照射 168h 后,把试样移出放到 23℃±2℃温度下存放一周,然后擦净表面。 6.5.4.3 按照 6。2 观察试样的内表面有无雾状、油状或其他污物,玻璃是否有明显错位、胶条有无蠕变。 9、 气候循环耐久性试验 6.6.1 试验原理 此项试验是加速户外自然条件的模拟试验,通过试验来考验试样耐户外自然条件的能力。试验后根据露点 测试来确定该项性能的优劣。 6.6.2 仪器设备 气候循环试验装置:由加热、冷却、喷水、吹风等能够达到模拟气候变化要求的部件构成(见图 7)。 6.6.3 试验条件 试样为 6 块(4 块试验、2 块备用)与制品在同一条件下制作的尺寸为 510mm*360mm 未经 6.5 试验的中空玻 璃.试验在温度 23℃±2℃,相对湿度 30%~75%的条件下进行. 6.6.4 试验步骤 6.6.4.1 将 4 块试样装在气候循环装置的框架上,试样的一个表面暴露在气候循环条件上,另一表面暴露在 温度环境下,安装时注意不要使试样产生机械应力. 6.6.4.2 气候循环试验进行 320 个连续循环,每个循环周期分为三个阶段. 加热阶段:时间为 90min±1min,在 60min±30min 内将箱内温度升高到 52℃±2℃,其余时间保温。 冷却阶段:时间为 90min±1min,冷却 25min 后用 24℃±3℃的水向试样表面喷 5min,其余时间通风冷却。 制冷阶段:时间为 90min±1min,在 60min±30min 内将温度降低到-15℃±2℃,其余时间保温. 第 7 页 共 9 页 中空玻璃国家标准 标准编号:GB/T 11944-2002 最初 50 个循环里最多允许 2 块试样破裂.可用备用试样更换.更换后继续试验.更换后的试样在进行 320 次 循环试验. 6.4.4.3 完成 320 次循环试验后,移出试样,在 23℃±2℃和相对湿度 30%~75%的条件下放置一周,然后按 6.4 测量露点。 高温高湿耐久性试验 6.7.1 试验原理 此项试验是检验中空玻璃在高温高湿环境下的耐久性能,试样经高温高湿及温度变化产生热胀冷缩,强制 水汽进入试样内部,试验后根据露点测试确定该项性能的优劣。 6.7.2 仪器设备 高温高湿试验箱(见图 8):由加热、喷水装置构成。 6.7.3 试验条件 试样为 10 块(8 块试验、2 块备用)与制品在同一工艺条件下制作的尺寸为 510mm*360mm,未经 6。5 和 6。 6 试验的中空玻璃,放置在相对湿度大于 95%的高温高湿试验箱内,在箱壁和隔板之间连续喷水,使温度在 25℃±3℃~55℃±3℃之间有规律变动。 6.7.4 试验步骤 6.7.4.1 试验进行 224 次循环,每个循环分为两个阶段 加热阶段:时间为 140min±1min,在 90min±1min 内将箱内温度升高到 55℃±3℃,其余时间保温。 冷却阶段:时间为 40min±1min,在 30min±1min 内将箱内温度升高到 25℃±3℃,其余时间保温。 6.7.4.2 试验最初 50 个循环里最多允许有 2 块试样破裂,可以更换后继续试验。更换后的试样再进行 224 次循环试验。 6.7.4.3 完成 224 次循环后移出试样,在温度 23℃—2℃,相对湿度 30%~75%的条件下放置一周,然后按 6.4 测量露点。 7、 检验规则 7.1 型检验分类 7.1.1 型式检验 塑式检验项目包括外观、尺寸偏差、密封性能、露点、耐紫外线辐照性能、气候循环耐久性能和高温高湿 耐久性能试验。 7.1.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外观、尺寸偏差。若要求增加其他检验项目由供需双方商定。 7.2 组批和抽样 第 8 页 共 9 页 中空玻璃国家标准 标准编号:GB/T 11944-2002 7.2.1 组批:采用同一工艺条件下生产的中空玻璃,500 块为一批。 7.2.2 产品的外观、尺寸偏差按表 5 从交货批中随机抽样进行检验。 对于产品所要求的其他技术性能,若用制品检验时,根据检验项目所要求的数量从该批产品是随机抽取。 7.3 判定规则 若不合格数等于或大于表 5 的不合格判定数,则认为该批产品外观质量、尺寸偏差不合格。其他性能也应符 合相应条款的规定,否则认为该项不合格。若上述各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 8、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8.1 包装 中空玻璃用木箱或集装箱包装,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每块玻璃应用塑料或纸隔开,玻璃与包装箱之 间用不易引起玻璃划伤等外观缺陷的轻材料填实。 8.2 标志 包装标志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应包括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商标、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 号、执行标准、且应标明“朝上、轻搬正放、防雨、防潮、防日晒、小心破碎”等字样。 8.3 运输 产品可用各种类型车辆运输,搬运规则、条件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运输时,不得平放或斜放,长度方向 与运输车辆运动方向相同。应有防雨。 8.4 贮存 产品应垂直放置存在干燥的室内. 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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