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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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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acceptance of building decoration 2001—11—01 发布2002—03—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0-2001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2年3月1日 2001 北京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acceptance of building decoration 2001—11—01 发布2002—03—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0-2001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2年3月1日 2001 北京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2] 62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10—2001,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3.1.1、3.1.5、3.2.3、3.2.9、3.3.4、3.3.5、4.1.12、5.1.11、6.1.12、8.2.4、8.3.4、9.1.13、9.1.14、8.3.1、12.5.6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0—83)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 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01 88)中第十章、第十一章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11月11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 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 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01 88)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材料、施工等方面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是决定装饰装修工程能否交付使用的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按施工工艺和装修部位划分为10个子分部工程,除地面子分部工程单独成册外,其他9 个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均由本规范作出规定。 本规范共分13章。前三章为总则、术语和基本规定。第4章至第12章为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其中每章的第一节为一般规定,第二节及以后的各节为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第13 章为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中国建筑一局装饰公司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 上海汇丽(集团)公司 深圳市科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建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1 总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2001)配套使用。 1.0.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筑装饰装修building decoration 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2.0.2 基体primary structure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 2.0.3 基层base course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2.0.4 细部detail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 3 基本规定 3.1 设计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 3.1.3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3.1.4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1.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1.7 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 3.2 材料 3.2.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 3.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2.4 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3.2.5 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范各章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3.2.6 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测 3.2.7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3.2.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3.2.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3.2.10 现场配制的材料如砂浆胶粘剂等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配制 3.3 施工 3.3.1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3.3.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3.3.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由于违反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规定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3.6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3.3.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3.3.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 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3.3.9 墙面采用保温材料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保温材料的类型品种规格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 3.3.10 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调试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电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3.3.12 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 C当必须在低于5C 气温下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3.3.1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3.3.1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4 抹灰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一般抹灰装饰抹灰和清水砌体勾缝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4.1.2 抹灰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抹灰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4.1.3 抹灰工程应对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 4.1.4 抹灰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 时的加强措施 2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 4.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抹灰工程每500 1000m2 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 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抹灰工程每50 个自然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抹灰面积30m2 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 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4.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 并不得少于3 间不足3 间时应全数检查 2 室外每个检验批每100m2 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m2 4.1.7 外墙抹灰工程施工前应先安装钢木门窗框护栏等并应将墙上的施工孔洞堵塞密实 4.1.8 抹灰用的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15d 罩面用的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少于3d 4.1.9 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1:2 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 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4.1.10 当要求抹灰层具有防水防潮功能时应采用防水砂浆 4.1.11 各种砂浆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振动和受冻在凝结后应采取措施防止玷污和损坏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湿润条件下养护 4.1.12 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4.2 一般抹灰工程 4.2.1 本节适用于石灰砂浆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和麻刀石灰纸筋石灰石膏灰等一般抹灰工程的质量验收一般抹灰工程分为普通抹灰和高级抹灰当设计无要求时按普通抹灰验收 主控项目 4.2.2 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2.3 一般抹灰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4.2.4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 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4.2.5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4.2.6 一般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槎平整分格缝应清晰 2 高级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4.2.7 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应整 检验方法:观察 4.2.8 抹灰层的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砂浆不得抹在石灰砂浆层上罩面石膏灰不得抹在水泥砂浆层上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2.9 抹灰分格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棱角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2.10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 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10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2.11 一般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2.11 的规定 4.3 装饰抹灰工程 4.3.1 本节适用于水刷石斩假石干粘石假面砖等装饰抹灰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4.3.2 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3.3 装饰抹灰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4.3.4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 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 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4.3.5 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必须粘接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4.3.6 装饰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刷石表面应石粒清晰分布均匀紧密平整色泽一致应无掉粒和接槎痕迹 2 斩假石表面剁纹应均匀顺直深浅一致应无漏剁处阳角处应横剁并留出宽窄一致的不剁边条棱角应无损坏 3 干粘石表面应色泽一致不露浆不漏粘石粒应粘结牢固分布均匀阳角处应无明显黑边 4 假面砖表面应平整沟纹清晰留缝整齐色泽一致应无掉角脱皮起砂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4.3.7 装饰抹灰分格条(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平整光滑棱角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4.3.8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 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10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3.9 装饰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3.9 的规定 4.4 清水砌体勾缝工程 4.4.1 本节适用于清水砌体砂浆勾缝和原浆勾缝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4.4.2 清水砌体勾缝所用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4.4.3 清水砌体勾缝应无漏勾勾缝材料应粘结牢固无开裂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 4.4.4 清水砌体勾缝应横平竖直交接处应平顺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压实抹平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4.5 灰缝应颜色一致砌体表面应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 5 门窗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木门窗制作与安装金属门窗安装塑料门窗安装特种门安装门窗玻璃安装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5.1.2 门窗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门窗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特种门及其附件的生产许可文件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施工记录 5.1.3 门窗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 2 建筑外墙金属窗塑料窗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能 5.1.4 门窗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预埋件和锚固件 2 隐蔽部位的防腐填嵌处理 5.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100 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 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特种门每50 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 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5.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 并不得少于3 樘不足3 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窗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 并不得少于6 樘不足6 樘时应全数检查 2 特种门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0% 并不得少于10 樘不足10 樘时应全数检查 5.1.7 门窗安装前应对门窗洞口尺寸进行检验 5.1.8 金属门窗和塑料门窗安装应采用预留洞口的方法施工不得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的方法施工 5.2 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 5.2.1 本节适用于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5.2.2 木门窗的木材品种材质等级规格尺寸框扇的线型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未规定材质等级时所用木材的质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5.2.3 木门窗应采用烘干的木材含水率应符合建筑木门木窗(JG/T 122)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5.2.4 木门窗的防火防腐防虫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5.2.5 木门窗的结合处和安装配件处不得有木节或已填补的木节木门窗如有允许限值以内的死节及直径较大的虫眼时应用同一材质的木塞加胶填补对于清漆制品木塞的木纹和色泽应与制品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 5.2.6 门窗框和厚度大于50mm 的门窗扇应用双榫连接榫槽应采用胶料严密嵌合并应用胶楔加紧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5.2.7 胶合板门纤维板门和模压门不得脱胶胶合板不得刨透表层单板不得有戗槎制作胶合板门纤维板门时边框和横楞应在同一平面上面层边框及横楞应加压胶结横楞和上下冒头应各钻两个以上的透气孔透气孔应通畅 检验方法:观察 5.2.8 木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成品门的产品合格证书 5.2.9 木门窗框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木砖的防腐处理木门窗框固定点的数量位置及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5.2.10 木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5.2.11 木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一般项目 5.2.12 木门窗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刨痕锤印 检验方法:观察 5.2.13 木门窗的割角拼缝应严密平整门窗框扇裁口应顺直刨面应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 5.2.14 木门窗上的槽孔应边缘整齐无毛刺 检验方法:观察 5.2.15 木门窗与墙体间缝隙的填嵌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嵌应饱满寒冷地区外门窗(或门窗框)与砌体间的空隙应填充保温材料 检验方法:轻敲门窗框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5.2.16 木门窗批水盖口条压缝条密封条的安装应顺直与门窗结合应牢固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5.2.17 木门窗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2.17 的规定 5.2.18 木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2.18 的规定 5.3 金属门窗安装工程 5.3.1 本节适用于钢门窗铝合金门窗涂色镀锌钢板门窗等金属门窗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5.3.2 金属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性能开启方向安装位置连接方式及铝合金门窗的型材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门窗的防腐处理及填嵌密封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3.3 金属门窗框和副框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的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3.4 金属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5.3.5 金属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一般项目 5.3.6 金属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无锈蚀大面应无划痕碰伤漆膜或保护层应连续 检验方法:观察 5.3.7 铝合金门窗推拉门窗扇开关力应不大于100N 检验方法:用弹簧秤检查 5.3.8 金属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填嵌饱满并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 检验方法:观察轻敲门窗框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3.9 金属门窗扇的橡胶密封条或毛毡密封条应安装完好不得脱槽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 5.3.10 有排水孔的金属门窗排水孔应畅通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5.3.11 钢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3.11 的规定 5.3.12铝合金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3.12 的规定 5.3.13 涂色镀锌钢板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3.13 的规定 5.4 塑料门窗安装工程 5.4.1 本节适用于塑料门窗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5.4.2 塑料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开启方向安装位置连接方式及填嵌密封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内衬增强型钢的壁厚及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4.3 塑料门窗框副框和扇的安装必须牢固固定片或膨胀螺栓的数量与位置应正确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点应距窗角中横框中竖框150 200mm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600mm。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4.4 塑料门窗拼樘料内衬增强型钢的规格壁厚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型钢应与型材内腔紧密吻合其两端必须与洞口固定牢固窗框必须与拼樘料连接紧密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600mm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尺量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5.4.5 塑料门窗扇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5.4.6 塑料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尺量检查 5.4.7 塑料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应采用闭孔弹性材料填嵌饱满表面应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应粘结牢固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一般项目 5.4.8 塑料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大面应无划痕碰伤 检验方法:观察 5.4.9 塑料门窗扇的密封条不得脱槽旋转窗间隙应基本均匀 5.4.10 塑料门窗扇的开关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开门窗扇平铰链的开关力应不大于80N 滑撑铰链的开关力应不大于80N并不小于30N 2 推拉门窗扇的开关力应不大于100N 检验方法:观察用弹簧秤检查 5.4.11 玻璃密封条与玻璃及玻璃槽口的接缝应平整不得卷边脱槽 检验方法:观察 5.4.12 排水孔应畅通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5.4.13 塑料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4.13 的规定 5.5 特种门安装工程 5.5.1 本节适用于防火门防盗门自动门全玻门旋转门金属卷帘门等特种门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5.5.2 特种门的质量和各项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 5.5.3 特种门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及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5.4 带有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的特种门其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的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启动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观察 5.5.5 特种门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的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5.6 特种门的配件应齐全位置应正确安装应牢固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和特种门的各项性能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一般项目 5.5.7 特种门的表面装饰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5.5.8 特种门的表面应洁净无划痕碰伤 检验方法:观察 5.5.9 推拉自动门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5.9 的规定 5.5.10 推拉自动门的感应时间限值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5.10 的规定 5.5.11 旋转门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5.11 的规定 5.6 门窗玻璃安装工程 5.6.1 本节适用于平板吸热反射中空夹层夹丝磨砂钢化压花玻璃等玻璃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5.6.2 玻璃的品种规格尺寸色彩图案和涂膜朝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单块玻璃大于1.5m2 时应使用安全玻璃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5.6.3 门窗玻璃裁割尺寸应正确安装后的玻璃应牢固不得有裂纹损伤和松动 检验方法:观察轻敲检查 5.6.4 玻璃的安装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玻璃的钉子或钢丝卡的数量规格应保证玻璃安装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5.6.5 镶钉木压条接触玻璃处应与裁口边缘平齐木压条应互相紧密连接并与裁口边缘紧贴割角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5.6.6 密封条与玻璃玻璃槽口的接触应紧密平整密封胶与玻璃玻璃槽口的边缘应粘结牢固接缝平齐 检验方法:观察 5.6.7 带密封条的玻璃压条其密封条必须与玻璃全部贴紧压条与型材之间应无明显缝隙压条接缝应不大于0.5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5.6.8 玻璃表面应洁净不得有腻子密封胶涂料等污渍中空玻璃内外表面均应洁净玻璃中空层内不得有灰尘和水蒸气 检验方法:观察 5.6.9 门窗玻璃不应直接接触型材单面镀膜玻璃的镀膜层及磨砂玻璃的磨砂面应朝向室内中空玻璃的单面镀膜玻璃应在最外层镀膜层应朝向室内 检验方法:观察 5.6.10 腻子应填抹饱满粘结牢固腻子边缘与裁口应平齐固定玻璃的卡子不应在腻子表面显露 检验方法:观察 6 吊顶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暗龙骨吊顶明龙骨吊顶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6.1.2 吊顶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吊顶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6.1.3 吊顶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 6.1.4 吊顶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吊顶内管道设备的安装及水管试压 2 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 3 预埋件或拉结筋 4 吊杆安装 5 龙骨安装 6 填充材料的设置 6.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同一品种的吊顶工程每50 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吊顶面积30m2 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 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6.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 并不得少于3 间不足3 间时应全数检查 6.1.7 安装龙骨前应按设计要求对房间净高洞口标高和吊顶内管道设备及其支架的标高进行交接检验 6.1.8 吊顶工程的木吊杆木龙骨和木饰面板必须进行防火处理并应符合有关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6.1.9 吊顶工程中的预埋件钢筋吊杆和型钢吊杆应进行防锈处理 6.1.10 安装饰面板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及验收 6.1.11 吊杆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大于300mm 当大于300mm 时应增加吊杆当吊杆长度大于1.5m 时应设置反支撑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并增设吊杆 6.1.12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6.2 暗龙骨吊顶工程 6.2.1 本节适用于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木龙骨等为骨架以石膏板金属板矿棉板木板塑料板或格栅等为饰面材料的暗龙骨吊顶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6.2.2 吊顶标高尺寸起拱和造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6.2.3 饰面材料的材质品种规格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6.2.4 暗龙骨吊顶工程的吊杆龙骨和饰面材料的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6.2.5 吊杆龙骨的材质规格安装间距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吊杆龙骨应经过表面防腐处理木吊杆龙骨应进行防腐防火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2.6 石膏板的接缝应按其施工工艺标准进行板缝防裂处理安装双层石膏板时面层板与基层板的接缝应错开并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检验方法:观察一般项目 6.2.7 饰面材料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翘曲裂缝及缺损压条应平直宽窄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6.2.8 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篦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饰面板的交接应吻合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6.2.9 金属吊杆龙骨的接缝应均匀一致角缝应吻合表面应平整无翘曲锤印木质吊杆龙骨应顺直无劈裂变形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6.2.10 吊顶内填充吸声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6.2.11 暗龙骨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2.11 的规定 6.3 明龙骨吊顶工程 6.3.1 本节适用于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木龙骨等为骨架以石膏板金属板矿棉板塑料板玻璃板或格栅等为饰面材料的明龙骨吊顶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6.3.2 吊顶标高尺寸起拱和造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6.3.3 饰面材料的材质品种规格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当饰面材料为玻璃板时应使用安全玻璃或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6.3.4 饰面材料的安装应稳固严密饰面材料与龙骨的搭接宽度应大于龙骨受力面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尺量检查 6.3.5 吊杆龙骨的材质规格安装间距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吊杆龙骨应进行表面防腐处理木龙骨应进行防腐防火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 6.3.6 明龙骨吊顶工程的吊杆和龙骨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6.3.7 饰面材料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翘曲裂缝及缺损饰面板与明龙骨的搭接应平整吻合压条应平直宽窄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6.3.8 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篦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饰面板的交接应吻合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6.3.9 金属龙骨的接缝应平整吻合颜色一致不得有划伤擦伤等表面缺陷木质龙骨应平整顺直无劈裂 检验方法:观察 6.3.10 吊顶内填充吸声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6.3.11 明龙骨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3.11 的规定 7 轻质隔墙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玻璃隔墙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7.1.2 轻质隔墙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轻质隔墙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7.1.3 轻质隔墙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 7.1.4 轻质隔墙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骨架隔墙中设备管线的安装及水管试压 2 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 3 预埋件或拉结筋 4 龙骨安装 5 填充材料的设置 7.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同一品种的轻质隔墙工程每50 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轻质隔墙的墙面30m2 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 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7.1.6 轻质隔墙与顶棚和其他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 7.1.7 民用建筑轻质隔墙工程的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的规定 7.2 板材隔墙工程 7.2.1 本节适用于复合轻质墙板石膏空心板预制或现制的钢丝网水泥板等板材隔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7.2.2 板材隔墙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 并不得少于3 间不足3 间时应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7.2.3 隔墙板材的品种规格性能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有隔声隔热阻燃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 并不得少于3 间不足3 间时应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7.2.3 隔墙板材的品种规格性能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有隔声隔热阻燃防潮等特殊要求的工程板材应有相应性能等级的检测报告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 7.2.4 安装隔墙板材所需预埋件连接件的位置数量及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2.5 隔墙板材安装必须牢固现制钢丝网水泥隔墙与周边墙体的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连接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7.2.6 隔墙板材所用接缝材料的品种及接缝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和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7.2.7 隔墙板材安装应垂直平整位置正确板材不应有裂缝或缺损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7.2.8 板材隔墙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洁净接缝应均匀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7.2.9 隔墙上的孔洞槽盒应位置正确套割方正边缘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7.2.10 板材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2.10 的规定金属夹芯板 7.3 骨架隔墙工程 7.3.1 本节适用于以轻钢龙骨木龙骨等为骨架以纸面石膏板人造木板水泥纤维板等为墙面板的隔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7.3.2 骨架隔墙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 并不得少于3 间不足3 间时应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7.3.3 骨架隔墙所用龙骨配件墙面板填充材料及嵌缝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和木材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有隔声隔热阻燃防潮等特殊要求的工程材料应有相应性能等级的检测报告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7.3.4 骨架隔墙工程边框龙骨必须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并应平整垂直位置正确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3.5 骨架隔墙中龙骨间距和构造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骨架内设备管线的安装门窗洞口等部位加强龙骨应安装牢固位置正确填充材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3.6 木龙骨及木墙面板的防火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3.7 骨架隔墙的墙面板应安装牢固无脱层翘曲折裂及缺损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7.3.8 墙面板所用接缝材料的接缝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 7.3.9 骨架隔墙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洁净无裂缝接缝应均匀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7.3.10 骨架隔墙上的孔洞槽盒应位置正确套割吻合边缘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7.3.11 骨架隔墙内的填充材料应干燥填充应密实均匀无下坠 检验方法:轻敲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3.12 骨架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3.12 的规定 7.4 活动隔墙工程 7.4.1 本节适用于各种活动隔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7.4.2 活动隔墙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20% 并不得少于6 间不足6 间时应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7.4.3 活动隔墙所用墙板配件等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和木材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有阻燃防潮等特性要求的工程材料应有相应性能等级的检测报告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7.4.4 活动隔墙轨道必须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并应位置正确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7.4.5 活动隔墙用于组装推拉和制动的构配件必须安装牢固位置正确推拉必须安全平稳灵活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手扳检查推拉检查 7.4.6 活动隔墙制作方法组合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 7.4.7 活动隔墙表面应色泽一致平整光滑洁净线条应顺直清晰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7.4.8 活动隔墙上的孔洞槽盒应位置正确套割吻合边缘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7.4.9 活动隔墙推拉应无噪声检验方法:推拉检查 7.4.10 活动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4.10 的规定 7.5 玻璃隔墙工程 7.5.1 本节适用于玻璃砖玻璃板隔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7.5.2 玻璃隔墙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20% 并不得少于6 间不足6 间时应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7.5.3 玻璃隔墙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玻璃板隔墙应使用安全玻璃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 7.5.4 玻璃砖隔墙的砌筑或玻璃板隔墙的安装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7.5.5 玻璃砖隔墙砌筑中埋设的拉结筋必须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并应位置正确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5.6 玻璃板隔墙的安装必须牢固玻璃板隔墙胶垫的安装应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手推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7.5.7 玻璃隔墙表面应色泽一致平整洁净清晰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 7.5.8 玻璃隔墙接缝应横平竖直玻璃应无裂痕缺损和划痕 检验方法:观察 7.5.9 玻璃板隔墙嵌缝及玻璃砖隔墙勾缝应密实平整均匀顺直深浅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 7.5.10 玻璃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5.10 的规定 8 饰面板(砖)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饰面板安装饰面砖粘贴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8.1.2 饰面板(砖)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饰面板(砖)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检测报告 4 外墙饰面砖样板件的粘结强度检测报告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施工记录 8.1.3 饰面板(砖)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室内用花岗石的放射性 2 粘贴用水泥的凝结时间安定性和抗压强度 3 外墙陶瓷面砖的吸水率 4 寒冷地区外墙陶瓷面砖的抗冻性 8.1.4 饰面板(砖)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2 连接节点 3 防水层 8.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饰面板(砖)工程每50 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施工面积30m2 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 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饰面板(砖)工程每500 1000m2 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 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8.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 并不得少于3 间不足3 间时应全数检查 2 室外每个检验批每100m2 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m2 8.1.7 外墙饰面砖粘贴前和施工过程中均应在相同基层上做样板件并对样板件的饰面砖粘结强度进行检验其检验方法和结果判定应符合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的规定 8.1.8 饰面板(砖)工程的抗震缝伸缩缝沉降缝等部位的处理应保证缝的使用功能和饰面的完整性 8.2 饰面板安装工程 8.2.1 本节适用于内墙饰面板安装工程和高度不大于24m 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7度的外墙饰面板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8.2.2 饰面板的品种规格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木龙骨木饰面板和塑料饰面板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 8.2.3 饰面板孔槽的数量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8.2.4 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现场拉拔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8.2.5 饰面板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无裂痕和缺损石材表面应无泛碱等污染 检验方法:观察 8.2.6 饰面板嵌缝应密实平直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嵌填材料色泽应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8.2.7 采用湿作业法施工的饰面板工程石材应进行防碱背涂处理饰面板与基体之间的灌注材料应饱满密实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8.2.8 饰面板上的孔洞应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8.2.9 饰面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2.9 的规定 8.3 饰面砖粘贴工程 8.3.1 本节适用于内墙饰面砖粘贴工程和高度不大于100m 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8度采用满粘法施工的外墙饰面砖粘贴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8.3.2 饰面砖的品种规格图案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8.3.3 饰面砖粘贴工程的找平防水粘结和勾缝材料及施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复验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3.4 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检查样板件粘结强度检测报告和施工记录 8.3.5 满粘法施工的饰面砖工程应无空鼓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 一般项目 8.3.6 饰面砖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无裂痕和缺损 检验方法:观察 8.3.7 阴阳角处搭接方式非整砖使用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8.3.8 墙面突出物周围的饰面砖应整砖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墙裙贴脸突出墙面的厚度应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8.3.9 饰面砖接缝应平直光滑填嵌应连续密实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8.3.10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 滴水线(槽)应顺直流水坡向应正确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用水平尺检查 8.3.11 饰面砖粘贴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3.11 的规定 9 幕墙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9.1.2 幕墙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幕墙工程的施工图结构计算书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建筑设计单位对幕墙工程设计的确认文件 3 幕墙工程所用各种材料五金配件构件及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4 幕墙工程所用硅酮结构胶的认定证书和抽查合格证明进口硅酮结构胶的商检证国家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硅酮结构胶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报告石材用密封胶的耐污染性试验报告 5 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检测报告 6 幕墙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漏性能及平面变形性能检测报告 7 打胶养护环境的温度湿度记录双组份硅酮结构胶的混匀性试验记录及拉断试验记录 8 防雷装置测试记录 9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0 幕墙构件和组件的加工制作记录幕墙安装施工记录 9.1.3 幕墙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铝塑复合板的剥离强度 2 石材的弯曲强度寒冷地区石材的耐冻融性室内用花岗石的放射性 3 玻璃幕墙用结构胶的邵氏硬度标准条件拉伸粘结强度相容性试验石材用结构胶的粘结强度石材用密封胶的污染性 9.1.4 幕墙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2 构件的连接节点 3 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 4 幕墙防雷装置 5 幕墙防火构造 9.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相同设计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幕墙工程每500 1000m2 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 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同一单位工程的不连续的幕墙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 3 对于异型或有特殊要求的幕墙检验批的划分应根据幕墙的结构工艺特点及幕墙工程规模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9.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检验批每100m2 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m2 2 对于异型或有特殊要求的幕墙工程应根据幕墙的结构和工艺特点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9.1.7 幕墙及其连接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相对于主体结构的位移能力幕墙构架立柱的连接金属角码与其他连接件应采用螺栓连接并应有防松动措施 9.1.8 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9.1.9 立柱和横梁等主要受力构件其截面受力部分的壁厚应经计算确定且铝合金型材壁厚不应小于3.0mm 钢型材壁厚不应小于3.5mm 9.1.10 隐框半隐框幕墙构件中板材与金属框之间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宽度应分别计算风荷载标准值和板材自重标准值作用下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宽度并取其较大值且不得小于7.0mm 9.1.11 硅酮结构密封胶应打注饱满并应在温度15 30 相对湿度50%以上 洁净的室内进行不得在现场墙上打注 9.1.12 幕墙的防火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防火材料的耐火极限决定防火层的厚度和宽度并应在楼板处形成防火带 2 防火层应采取隔离措施防火层的衬板应采用经防腐处理且厚度不小于1.5mm 的钢板不得采用铝板 3 防火层的密封材料应采用防火密封胶 4 防火层与玻璃不应直接接触一块玻璃不应跨两个防火分区 9.1.13 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9.1.14 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9.1.15 单元幕墙连接处和吊挂处的铝合金型材的壁厚应通过计算确定并不得小于5.0mm 9.1.16 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应通过预埋件连接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混凝土施工时埋入预埋件的位置应准确当没有条件采用预埋件连接时应采用其他可靠的连接措施并应通过试验确定其承载力 9.1.17 立柱应采用螺栓与角码连接螺栓直径应经过计算并不应小于10mm 不同金属材料接触时应采用绝缘垫片分隔 9.1.18 幕墙的抗震缝伸缩缝沉降缝等部位的处理应保证缝的使用功能和饰面的完整性 9.1.19 幕墙工程的设计应满足维护和清洁的要求 9.2 玻璃幕墙工程 9.2.1 本节适用于建筑高度不大于150m 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8 度的隐框玻璃幕墙 半隐框玻璃幕墙明框玻璃幕墙全玻幕墙及点支承玻璃幕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9.2.2 玻璃幕墙工程所使用的各种材料构件和组件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 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构件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 告和材料的复验报告 9.2.3 玻璃幕墙的造型和立面分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2.4 玻璃幕墙使用的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幕墙应使用安全玻璃玻璃的品种规格颜色光学性能及安装方向应符 合设计要求 2 幕墙玻璃的厚度不应小于6.0mm 全玻幕墙肋玻璃的厚度不应小于12mm 3 幕墙的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明框幕墙的中空玻璃应采用聚硫密封胶及 丁基密封胶隐框和半隐框幕墙的中空玻璃应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及丁基密封胶 镀膜面应在中空玻璃的第2 或第3 面上 4 幕墙的夹层玻璃应采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胶片干法加工合成的夹层玻 璃点支承玻璃幕墙夹层玻璃的夹层胶片(PVB)厚度不应小于0.76mm 5 钢化玻璃表面不得有损伤8.0mm 以下的钢化玻璃应进行引爆处理6 所有幕墙玻璃均应进行边缘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9.2.5 玻璃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各种预埋件连接件紧固件必须安装牢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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