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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有限责任公司

2011-04-03 12页 doc 64KB 4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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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有限责任公司第五章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价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注: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资本可分次缴足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
商法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章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价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注: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资本可分次缴足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3.最低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的,从其规定。 (二)设立程序 1.发起人发起。只能发起设立。 2.订立公司章程 3.履行出资义务 4.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关于发起人责任的问题 1.何谓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思考:1)在公司设立前,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合同相对人可否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2)在公司设立前,发起人以为设立中公司而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合同相对人可否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1) 解答: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2)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 若公司因故未成立,发起人应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部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有权请求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案例分析 原告:某电脑软件开发公司 被告:某电子科技公司 2005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合资合作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原、被告双方共同出资成立某电子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原告以其拥有的自有开发的银行终端操作系统软件及相关配套等技术,作价人民币600万投入共同组建的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60%。 被告投入货币资金人民币4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0%。被告在合作协定正式签署生效之日起20日内到账人民币200万元,60天内400万元全部到位。 “协议”签订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能按约履行出资义务,致使公司无法成立,同时造成了原告前期为筹建公司费用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于是原告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并赔偿原告前期为筹建公司费用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 思考 原告的请求可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为本案合资成立公司而进行的前期准备工作,支出相应的费用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且协议签署后,被告一直未履行出资义务,致使原告在此期间丧失了其他的商业机会也是客观存在的。因可得利益的损失计算缺乏依据,法院从公平和诚实信用、衡平的原则出发,酌定被告违约应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30万元,并解除双方之间的《合资合作协议》。 提示 法律依据: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四、股东出资 (一)出资形式 1.货币出资 2.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注:1.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货币出资 (一)优点——无需评估、财务灵活 (二)最低比例 : 新《公司法》第27-3: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三)借款能否用于出资? 股东作为借款人的二种情形: 1. 股东承担还款义务——许可 2.公司承担还款义务——禁止 (四)非法获得的现金能否用于出资? 司法解释规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实物出资——条件 (一)实物具有现存性及确定性 1.现存性 注意:认定实物“现存”时点,应当是实物的交付日期,而不应是认缴出资的日期。 2.确定性 股东必须就实物出资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将其公示于公司相关文件之中。 (二)实物的价值具有可估量性 注意:用于评估实物价值的方法,应具有广泛的认同度,而不能建立在少数人的个人评判上,更不能以个人情感为基础。 举例:张三拟以一块玉石作为对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出资,同时张三声称这块玉石是其祖传宝物,必须以其市场估值的10倍计价。是否合理? (三)实物具有可独立转让性 思考: 1.设定担保的财产能否用于出资? 2.借入物或者租赁物能否用于出资? 3.未征得所有共有人同意,共有物能否用于出资? 提示: 1.对于设定担保的财产,应解除权利负担,否则视为未履行出资义务。 2.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知识产权出资 (一)知识产权出资的概念 (二)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风险 (三)知识产权以转让方式出资 (一)知识产权出资的概念 知识产权出资指知识产权人通过转让知识产权或者许可公司使用知识产权的方式,实现对公司的出资。 (二)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风险 1.权利瑕疵风险——公司在接受出资时必须注意: (1)区分职务技术成果还是非职务技术成果(当权利归属单位) (2)区分知识产权创造过程中多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处分权) (3)区分不同知识产权,查验相关权属凭证 2.稳定性风险 (1)权属状态的稳定性风险(无效、撤销) (2)时间性风险(法定有效期) (3) 市场价值风险 (三)知识产权以转让方式出资 是指股东将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移转给公司的出资方式。 思考:知识产权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是否履行完了出资义务?其他股东能否借此否定其出资行为并剥夺其股东权利? 相反:若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 ,是否有区别? 提示: 1. 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可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 提示: 2. 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土地使用权出资 (一)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概念 是指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法律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资,是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中方和外方合资过程中最为普遍的投资形式。 (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若干条件 1一般只能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只能作价入股投资兴办乡镇企业。 2.只能是出让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划拨土地的使用权 (若是划拨,应办理出让的变更手续才可) 3.应是未设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设了负担应解除) (三)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履行方式 ——交付使用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股权出资 股权出资的条件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思考:债权可否用于出资? 第一,用于出资的债权是否一定要求到期? 第二,用于出资的债权是否一定要求能够实现或者可以被执行? 第三,用于出资的债权是否一定要具有流动性? 出资要求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案例分析 A、B两公司共同投资成立C有限公司,其中A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出资,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现B公司以A公司未履行出资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否认A公司的股东资格,并赔偿经济损失221万余元(以A公司应出资额为基数计算的利息损失)。A公司抗辩称,从C公司设立之日起,该宗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就已经交付给C公司正常使用,对C公司之经营未造成任何损失,故反对否认股东资格并赔偿损失。          思考 1. A公司的股东资格能否得到确认?是否需要赔偿损失? 2. 如果公司有利润,其是否有权分取利润? 3. 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出资不及时或不到位 (一)货币财产出资不及时 若是发起人,因未出资导致公司未成立,则应对设立公司的费用及债务承担责任。 若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不及时或不到位 (二)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及时 1.股东既未将财产实际交付公司使用,也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2.股东已将财产实际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3.股东已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未将财产实际交付公司使用 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责任 (一)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二)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责任 公司法:1.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其他见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出资的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问题:何谓“同意”? 1.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2.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3.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1.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2.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提示: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后的要求  依照本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案例:公司出资的案例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 (一)股东会 1.组成:由全体股东组成 2.地位:公司的权力机构 3.职权范围:见公司法第38条 公司法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注: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4、会议的召集 首次——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习题练习: 某有限责任公司欲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哪几种人提出方为有效? (        ) A.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B.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C.三分之一以上监事 D.董事长 定期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由谁进行?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2)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3)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4)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怎么办? 1.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2.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集程序和议事规则 1.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的决议 1.普通决议: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特别决议: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思考 哪些决议是特别决议? 1)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以上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董事会 1. 地位——公司的执行机构。 若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仅设一名执行董事。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2.董事会的产生、人数、任期 A.产生: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 注: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B.人数: 一般:3人至13人 (为什么是单数?) 规模较小: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C.任期:不超3年,连选可连任。 3.董事会的职权——《公司法》47条 向股东会报告工作,对股东负责,负责执行决议、制订方案聘任总经理、经理等。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2)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3)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5.董事长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注: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董事会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5.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下设经理或总经理 ——《公司法》50 条: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列席董事会会议可以说是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的总负责人,负责公司正常经营管理。 (三)监事会——监督机构 (1)人数——(不少于3人) 规模较大可设监事会,较小规模和股东人数较少可设1至2名监事。 (2) 组成: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 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职权——《公司法》54条: 检查公司财务, 对董、经行为进行监督,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代表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提起诉讼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习题练习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董事会人选时,有下列四人的任职资格受到股东质疑。其中哪些不属于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 A.张某,五年前因对一起重大事故负有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B.李某,两年前被任命为一家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的国有企业的厂长,上任仅三个月,该企业被宣告破产 C.陈某,曾独资开办一家工厂,一年前该厂因无力清偿大额债务而倒闭,债权人至今仍在追讨 D.刘某,66岁,曾任市政府副秘书长,现退休在家 案例:川南商业公司改制案 六、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适用范围 (三)设立及组织机构 七、一人公司 (一)分类: ①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 ②法人股东一人公司(全资子公司)和自然人股东一人公司。 ③设立时的一人公司和存续中的一人公司。 ④国有投资的一人公司和私营的一人公司。   (二)一人公司的出现 英国萨洛蒙 VS. 萨洛蒙公司案 (三)一人公司的立法体例 (四)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理论的重大冲击。 (五)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范 1、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6、强制审计制度: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7、严格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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