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全国计算机高级人才水平考试

2011-04-05 12页 doc 43KB 19阅读

用户头像

is_877850

暂无简介

举报
全国计算机高级人才水平考试关于印发《全国信息技术高级人才水平考试(NIEH)考务管理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国信息技术高级人才水平考试(NIEH)考务管理规则》的通知  教试中 各全国信息技术高级人才水平考试承办机构、直属考试点: 因全国计算机职业技能考试(NIT-Pro)已更名为全国信息技术高级人才水平考试(NIEH)(教试中心函[2009]20号),现将更新后的《全国信息技术高级人才水平考试(NIEH)考务管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信息技术高级人才水平考试(NIEH) 考务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信息技...
全国计算机高级人才水平考试
关于印发《全国信息技术高级人才水平考试(NIEH)考务管理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国信息技术高级人才水平考试(NIEH)考务管理规则》的通知  教试中 各全国信息技术高级人才水平考试承办机构、直属考试点: 因全国计算机职业技能考试(NIT-Pro)已更名为全国信息技术高级人才水平考试(NIEH)(教试中心函[2009]20号),现将更新后的《全国信息技术高级人才水平考试(NIEH)考务管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信息技术高级人才水平考试(NIEH) 考务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信息技术高级人才水平考试(NIEH)的正常实施,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全国信息技术高级人才水平考试(NIEH)是由教育部考试中心主办,测试应试者信息技术职业技能及水平的培训考试系统。  第三条 举办全国信息技术高级人才水平考试(NIEH)的目的是在于为多种教育形式服务,提高学习者的就业能力,提升职业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适应性,促进信息技术的职业化、技能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信息人才的就业市场提供有力的证明,以便用人部门录用和考核工作人员有一个统一、客观、公正的标准。 第四条 全国信息技术高级人才水平考试(NIEH)遵循科学、公正、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主办全国信息技术高级人才水平考试(NIEH);省级项目管理中心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设定,按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要求负责本地区(或本系统)考试的考务工作,并对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考试点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具体负责考试的实施,并对考试中心负责。 第六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主要职责是:  1、制定、解释考试有关的规章、;  2、指导、协调、组织、实施该项考试;  3、审批、指导和管理各级考试省级项目管理中心、考试点和授权培训中心;  4、组织命制试、制定答案和评分参考;  5、研制、发放考试必需的计算机软件;  6、印制和发送试卷、答题卡等考试资料,以及发送前的安全保密工作;  7、确定评卷方式,确定各级别合格、优秀分数线; 8、考生报名资格的审核与确认;  9、组织全国统一考试的评卷工作;  10、考生信息以及案例考试、上机考试成绩的审核、确认、公布、备案、统计、分析; 11、印制、打印合格证书; 12、组织有关各级机构考务人员的培训、考核;  13、开展考试研究与交流; 14、其他全局性问题的处理。 第七条 省级项目管理中心在教育部考试中心的业务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或本系统)该项考试的考务工作,并向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 省级项目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本《规则》、《手册》及其他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本地区(或本系统)内考试点的考务工作以及授权培训中心的培训工作;  2、申报、接收、保管、分发、回收案例题签等考试资料,复制上机考试系统盘及有关资料,指导、监督题签、考试系统盘的保密与保管工作;   3、负责考风考纪;统一培训、调配监考人员;组织考试巡视、监督工作; 4、印制有关材料,填写并汇总各种报表;   5、该机构应配置必要的考务管理人员,并接受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的有关培训,并持证上岗。 6、完成教育部考试中心交派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考试中心将按相关规定审批考试点资格并颁发《全国信息技术高级人才水平考试(NIEH)考试点资格证》,其它任何机构不得擅自设置分考试点。 考试中心将按相关要求对考点进行每年一次的认证和评估,未达到评估合格资格的考试点将被取消该项目的考试点资格。评估通过和新批的考试点应按规定编号,有关信息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并下发下一年度《全国信息技术高级人才水平考试(NIEH) 考试点资格证》后,考试点方可组织实施考试。 第九条 考试点应具备的条件及审批程序以及职责 (一)考试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教育行政机构签发的办学许可证或相关社会办学资格认定; 单位法人担任主考,成立考试领导小组; 具有一定数量、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负责心强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且通过考试中心的培训、考核、备案,持证上岗; 能容纳在本考试点报名考生的案例考试与上机考试; 考试期间应成立安全保卫、医疗等工作小组,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机器设备满足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的设备验收标准各项要求; 能保证试题等有关考试资料的安全、保密; 应执行有关规定,按照有关要求组织考试; 考试期间,至少有一部考试专用长途电话,一台考试专用并能够随时上网的计算机。 (二)考试点审批程序 1、由申请单位向省级项目管理中心书面申请; 2、考试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查并审核; 3、考试中心审核合格的考试点派工作人员参加考试中心定期组织的系统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者由考试中心发放上岗证;(上岗证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印制) 4、审核合格的考试点由教育部考试中心下发《全国信息技术高级人才水平考试(NIEH) 考试点资格证》,考试点开始准备考试工作。 (三)考试点职责 1、所在单位的现职领导担任考试点的主考,负责该考试点的考试工作,并可设立多名副主考,辅助完成工作; 2、设考务管理员一名,具体负责考务工作; 3、设系统管理员一名,具体负责上机考试等技术工作; 4、照《手册》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报名、考试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5、考试资料的安全、保密工作; 6、接受考务、技术培训和考核; 7、考试宣传工作、接受考生咨询; 8、考试收费; 9、发放成绩单和转发合格证书; 10、遗留问题的汇总、上报。 第十条 建立动态管理和考核评估制度 考试点系统管理员必须接受考试中心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上述人员如有更换,必须重新进行考核、备案、发证。 每次考试结束后,教育部考试中心要对各省级项目管理中心就考务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各省级省级项目管理中心要根据有关规定以及巡视员的巡视记录、考试点的考后总结等对考试点进行量化考核、评估。 对评估不合格的省级项目管理中心进行警告、批评(限期整改)或取消资格。 省级项目管理中心应对现有考试点按考试中心相关要求每年一次进行认证和动态评估,评估材料上报考试中心备案。 未达到评估合格资格的考试点将被取消该项目的考试点资格。 第十一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成立全国信息技术高级人才水平考试(NIEH)委员会,全国信息技术高级人才水平考试(NIEH)委员会是在教育部考试中心领导下具体负责研究、策划和指导考试。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学科发展,设计考试,制定考试实施; 2、审定考试大纲,指导教程、教辅等考生学习媒体的编撰;  3、制定考试的命题原则,指导命题工作,推荐命题人员;  4、研究考试发展,监督、指导、评估考试的实施,提供考试咨询。 第三章 考试材料的制作  第十二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全国信息技术高级人才水平考试(NIEH)大纲》,规定各个模块考试的知识范围、能力要求,确定试卷结构,公布样题。   第十三条 案例考试试卷、上机考试系统盘、答案和评分参考由考试中心制作,未经教育部考试中心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出版、复制、对外公布。 第四章 考试的安全保密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原国家教委、国家保密局89教密字[001]号)的有关规定,全国信息技术高级人才水平考试(NIEH)的案例考试试卷、上机考试系统盘、答案和评分参考(包括评分时用的样卷,下同)在启用前属国家密级材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 第十五条 案例考试试卷、上机考试系统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发放给各省级项目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省级项目管理中心应安排专人负责接收案例考试试卷、上机考试系统盘,并负责保密工作。保密工作必须责任到人,确保安全。案例考试试卷、上机考试系统盘在交接过程中,应严格履行核对数量、检查密封、双方签验的交接手续。省级项目管理中心在收到教育部考试中心下发的考试材料后,应签发回执。回执应有省级项目管理中心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和省级项目管理中心的公章。 第十七条 案例考试试卷、上机考试系统盘的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各省级项目管理中心都要建立保密室。保密室必须安装防盗门窗、报警装置,备有保险柜和防火器材;并要经当地公安、机要部门检查批准后方可使用。案例考试试卷、上机考试系统盘必须存放在保密室的保险柜内。存放期间,必须有专人昼夜值守。任何情况下,现场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密室铁门及保险柜的钥匙要分别管理。保密室要有严格的责任制、交接手续和值班记录。案例考试试卷在启用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上机考试系统盘在考试前,按照有关《手册》规定,在保密状态下进行系统试安装和正式安装。 第十八条 考试期间各单位应安排值班,值班电话应在考前告知上级单位。遇失密、泄密、考场大面积舞弊等重大问题时,应立即报告上级单位,由省级项目管理中心报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十九条 因题签丢失、被盗或其它原因造成案例考试试卷、上机考试系统盘失密、泄密,省级项目管理中心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范围,同时立即向考试中心和当地公安和保密机构报告。如未能及时破案,经省级项目管理中心批准后,立即停止在失密、泄密范围内的考试。在失密、泄密范围内实施的考试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宣布无效。 第二十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点应立即整理、清点并装订密封好全部案例考试试卷、考生数据,按要求送(交当地)省级项目管理中心指定地点,由省级项目管理中心送至考试中心。案例考试试卷、上机考试系统盘、数据盘的运送、保管与交接均按前面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一条 案例考试试卷、上机考试系统盘的回收卸载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省级项目管理中心应安排专人负责考试材料的保密、回收工作,各考试点的案例考试试卷、上机考试系统盘的回收卸载工作由考试点主考负责。严禁以任何形式复制、泄露考试的各种案例考试试卷、上机考试系统盘,违者将追究其责任,涉及泄题的将取消其设考资格。 第二十二条 统一阅卷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启密封的试卷、回收数据盘的数据袋。 第二十三条 评卷点应建立严格的保密、保管制度。试卷、回收数据盘的保管室应设于二层楼以上;昼夜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入评卷场应凭规定的证件;评卷人不得擅自将试卷、回收数据盘、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带出评卷场所;评卷点内的收发要有严格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考生的试卷、回收数据盘及其成绩等考试信息公布前属国家秘密。各级考试省级项目管理中心要有明确的保管、传递和安全保密措施,确保考试信息的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考试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考试信息。 第二十五条 有关材料的保存时效 1、全国信息技术高级人才水平考试(NIEH)案例考试试卷、上机考试系统盘,由考试点负责回收,清点后,交省级项目管理中心,由省级项目管理中心统一进行销毁; 2、上机考试考生原始数据,由考试点妥善保存半年备查; 3、上机考试考生回收数据,由省级项目管理中心保存半年备查。 第五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全国信息技术高级人才水平考试(NIEH)的组织与实施工作必须做到严密、严格、严肃。 第二十七条 报名和考场编排  1、报名参加全国信息技术高级人才水平考试(NIEH)的人员须登记正确的个人信息,并交纳考试费用。   2、考试点应及时公布当年的报名时间、地点及有关的报名手续,并做好组织、宣传工作。  3、考试点应保证采集的考生信息准确无误,完整填报报名软件中的考生信息。  4、考试点负责编排准考证信息和考场信息; 5、编排无误后,由考试点向考生发放准考证和公布考场,并向考试中心上报报名信息。 第二十八条 案例考试和上机考试申请 各考试点在报名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教育部考试中心上报报名数据并填报案例考试、上机考试申请表。 第二十九条 组织案例考试和上机考试 1、全国信息技术高级人才水平考试(NIEH)案例考试由监考负责人将考生按模块分组后完成案例考试试卷题目中布置的案例任务; 2、全国信息技术高级人才水平考试(NIEH)上机考试由考生在计算机上完成考试答题;   3、全国信息技术高级人才水平考试(NIEH)各省级项目管理中心按每年考试计划规定的统考时间组织案例考试及上机考试的考务与监察工作;   4、考试点按《手册》要求做好上机考试等各项准备工作;  5、考试期间省级项目管理中心和受省级项目管理中心委托的教育考试机构应派巡视员,检查各考试点的考试进行情况,并填写巡视员巡视记录;  6、考试点及受省级项目管理中心委托的教育考试机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上机考试考生数据回收盘、上机考试系统盘等有关材料回收、核对、密封后,送(寄)至考试中心指定地点。 第三十条 各省级省级项目管理中心、各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公布举报电话,考试期间派专人值班。 第六章 评卷、成绩处理与认定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根据《手册》制定评卷管理办法,成立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并由指定的评卷机构统一组织评卷。 第三十二条 案例考试部分的评分工作由评卷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人员按《手册》制定的相关程序进行。 第三十三条 上机考试题主观题部分由符合条件的阅卷员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的答案与评分参考进行评阅。 第三十四条 上机考试客观题部分成绩的评阅由计算机自动完成。 第三十五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监督评卷点的评卷质量,按规定抽查一定数量的已评分试卷。 第三十六条 该考试案例考试和上机考试全部合格方为通过考试,100-60分为合格,59-0分为不合格,对社会公布合格与不合格名单。  第三十七条 评卷点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卷工作。所有成绩处理完成后,应向教育部考试中心报告考生信息和成绩,其间不得以任何名义、理由向社会公布成绩。在得到教育部考试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公布。凡未经教育部考试中心同意,擅自公布的,所造成的后果由该评卷点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未经教育部考试中心同意,评卷点不得发布(或提供给其他单位、个人)涉及考生群体成绩信息以及阅卷员的相关信息资料。考生的答卷、上机成绩解密后的信息及其成绩在正式公布以前,按秘密材料管理,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七章 证 书  第三十九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设计、印制、颁发全国信息技术高级人才水平考试(NIEH)合格证书。 第四十条 受教育部考试中心委托的考试点负责本点的证书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合格证书全国通用,但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关认定政策。 第四十二条 合格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性可向教育部考试中心查询。 第八章 考试违规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于不合格的省级省级项目管理中心,教育部考试中心将视其情节轻重,进行警告、批评、通报并有权撤消其承办资格。 第四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点,教育部考试中心有权暂停或取消考试点资格:1、发生严重考场事故、集体舞弊、试题泄密的; 2、考场秩序混乱的; 3、考后评估未达标的; 4、年度考核未达到评估要求的; 5、考务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未通过考试中心组织的培训考核的; 6、不执行有关规定,自行其是的,造成后果严重的。 第四十五条 考生出现考试违规等情况,各考试点应记录情况并报告上级考试机构,由省级省级项目管理中心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及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于违反保密规定命题教师及涉密工作人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考试工作人员 第四十八条 为确保考试的正常实施,各级考试机构应该按要求配备考试工作人员。 第四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负责,符合保密工作的条件,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应选聘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有一定考试工作经验的人员作为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考试工作人员应回避接触考试试卷、答案和评分参考,并不得参与监考、评卷和登分工作。 第五十条 省级省级项目管理中心: 1、各省级省级项目管理中心必须根据考试的规模和发展配备与之相适的专职考务管理人员; 2、各省级省级项目管理中心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工作人员。 第五十一条 考试点: 1、考试点是考试的直接组织、实施机构,考试点在考试期间必须具备所需的考试工作人员; 2、考试点的考试工作人员包括考试点主考、副主考、考务管理员、系统管理员、监考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卫生人员、保密员等; 3、各类考试工作人员必须由规定的机构聘请,并接受规定内容和方式的培训和考核; 4、各类考试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应的规章制度,认真组织考试。 第十章 考试服务费用  第五十二条 对考生的考试服务收费标准由考试中心指定的考试服务机构按考试服务内容制定。 第五十三条 各考试点应在考试报名完成后15天内及时上缴考试服务费用至考试中心指定的考试服务机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原下发的有关全国信息技术高级人才水平考试(NIEH)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具体的操作细节按照《手册》规定执行。
/
本文档为【全国计算机高级人才水平考试】,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