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第五章 进出口商品归类 第五章 进出口商品归类 null税目子目null预备知识: 商品分类与商品归类一、商品分类一、商品分类商品分类就是根据一定目的,为满足某种需要,运用适当的分类标志或特征,将商品集合总体科学、系统地渐次划分成不同的大类、中类、小类、品类或品目、品种等的过程。它既可以对总的商品进行分类,也可以把单一商品按不同的要求划分为更细的部分。通常在总的商品分类中一般都包括单一商品的分类,即单一商品分类往往是总的商品分类的组成部分。二、商品类集和归类二、商品类集和归类商品分类的实际应用包括商品的类集和归类两个内容。
(一)商品的类集
商品的类集是把大量的商品区分成不同的组合,并给各种不同的商品类别冠以具有明显特征的名称,以便与其他商品种类区别开来。
(二)商品的归类
商品的归类是商品类集的逆运用,即根据事先确定的商品类集
和归类原则,把某一具体商品按照其特征和性质归入到相应的商品类别中去,以便进行适当的业务管理。 商品的归类是以类集的方法为基本前提的,在不同的类集划分形式下,同一种商品可能归入到不同的分类位置上去。因此,只有熟练掌握商品的类集方法和特点,才能提高商品归类的效率并保证其准确无误。三、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三、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
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一节《协调制度》及《协调制度公约》第一节《协调制度》及《协调制度公约》一、《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一、《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一)《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简称《协调制度》 (HS), 是原海关合作理事会(1994年更名为世界海关组织) 在《海关合作理事会目录》(CCCN)和联合国《国际贸易
分类》(SITC)的基础上,协调国际上多种主要的税则、统计、运输等商品分类目录而制定的一部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至今(2007年),在国际上已有20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协调制度目录作为本国和本地区的海关税则及商检和外贸统计商品目录。(一)《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一)《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我国海关自1992年起采用该制度,以其为基础结合我国实际进出口货物情况,编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协调制度》在国际贸易、贸易统计、国际运输、国际贸易谈判以及经济分析等方面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二)《协调制度》的产生背景(二)《协调制度》的产生背景 1、国家商品分类目录——不具有可比性 早期各国海关出于对国际贸易货物征收各种税费的需要,根据本国进出口管理实际建立了商品分类目录。
不同国家的商品分类目录在商品的名称及含义、品目的排列顺序及目录的结构、直至归类原则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各国的统计数据完全不具有可比性,国际谈判缺乏统一的认识基础。(二)《协调制度》的产生背景(二)《协调制度》的产生背景 2、《海关合作理事会目录》(税则)和《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统计目录)——对照表解决分类差异
19世纪50年代,通过国际组织的努力,建立了相应的主要应用于税则的《海关合作理事会目录》和主要应用于统计目录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各国的政府和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统计和从事国际贸易过程中,不再满足于通过两目录的对照表来解决相互之间的分类差异,因此建立一种国际公认的既可用于海关税则又可用于国际贸易统计的编码协调制度逐步被提上国际组织的议事日程。(三)协调制度完成时间简表(三)协调制度完成时间简表 在海关合作理事会的领导下,经过13年的努力,最终完成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协调制度》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是在协调了国际上多个商品分类目录的基础上问世的,是众多国家及国际组织长期共同努力的结果。
1、建议成立研究小组——1970年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向海关合作理事会建议成立一个研究小组,负责研究建立一套既可满足海关税则和国际贸易统计需要、又可包容国际运输及生产部门等要求的国际商品分类制度的可行性。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提出——1971年6月
研究小组向海关合作理事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认为编制应用于国际贸易的《协调制度》是完全可能的。(三)协调制度完成时间简表(三)协调制度完成时间简表 3、理事会批准最终报告——1973年5月
研究小组在经海关合作理事会批准的最终报告中得出了5点结论:
(1)编制《协调制度》符合国际贸易的长远利益;
(2)《协调制度》应以《海关合作理事会目录》和《国际贸易标准分类(修订本)》为基础进行编制;
(3)《协调制度》应采用《海关合作理事会目录》为基本结构;
(4)编制《协调制度》时应广泛参考现行的各种商品分类目录和分类体系;
(5)建议由海关合作理事会负责主持《协调制度》的研究与编制工作,并成立一个国际性组织管理编制工作和《协调制度》制定后的贯彻实施。(三)协调制度完成时间简表(三)协调制度完成时间简表 4、《协调制度》初具规模——1976年
中国等近60个国家以及“联合国统计局”等20多个国际组织参加了编制工作。
5、《协调制度公约》及其附件《协调制度》的通过——1983年6月
海关合作理事会在布鲁塞尔举行的第61/62届会议上通过了《协调制度公约》及作为其附件的《协调制度》。
6、正式生效——1988年1月1日
《协调制度公约》及其附件《协调制度》原定于1987年1月1日生效,实际于198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二、《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国际公约》二、《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国际公约》(一)《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国际公约》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国际公约》是在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下为保证《协调制度》的实施制定的一个国际公约,简称《协调制度公约》。
该公约于1983年6月14日制定完成并开放供各国签字,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协调制度》是被作为《协调制度公约》的附件的商品分类目录。
这是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合作,其间参与工作组的包括中国、英国、法国、美国等近60个国家,海关合作理事会、欧洲经济共同体、联合国统计办公室等13个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商会、国际标准化组织等9个非政府国际组织等,为《协调制度》成为“国际贸易的标准语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我国1992年6月正式成为《协调制度公约》成员国。三、协调制度的重审和修订三、协调制度的重审和修订(一)公约是重审和修订的依据
1、协调制度委员会是重审和修订的常设机构 《协调制度》是一个以公约形式保证其统一实施的国际商品分类目录,根据公约规定设立了协调制度委员会,定期对《协调制度》进行全面的重审和修订。
2、五个版本
自1988年《协调制度》实施起共进行了四次修订,形成了1988、1992 、1996及2002(实际上应在2000年改版的目录因故改为2002年实施)和2007(实际上应在2006年改版的目录因故改为2007年实施)年版五个版本。(二)修订的主要方面(二)修订的主要方面1、归类依据
修改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和品目条文、子目条文等法律归类依据,以利于各国统一执行协调制度,简化商品归类,增强归类的可操作性。如1996年版协调制度更新了第39章关于高聚物的注释;修改了68.15品目条文,使之明确包括碳纤维等。
2、目录结构
修改目录结构以适应国际贸易格局变化,如1996年版协调制度,为适应鸡和火鸡在家禽中比例增加而修改了02.07品目结构。(二)修订的主要方面(二)修订的主要方面3、删除或增列品目和子目
删除品目或子目以适应贸易量萎缩,增列品目和子目以适应贸易量增加、科学技术发展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在世界范围内监控品目或统计的商品。如2007年版协调制度由于贸易量小,删除子目“ 0711.30 刺山柑”,其商品转移至子目“ 0711.90 其他蔬菜;什锦蔬菜”项下。
4、
文字
为使条文更明确,对文字进行规范,一般不影响编码原来的商品范围。如2007年版协调制度为使条文更明确,将子目“0805.40柚”的条文修改为“葡萄柚,包括柚”,其商品范围未发生变化。第二节《协调制度》的结构第二节《协调制度》的结构《协调制度》将国际贸易商品分为二十一个类、97个章(第77章是空章)、1218个品目(2007年版)、5052个6位数级商品编码(2007年版)。整个分类体系法律效力文本由归类总规则、注释(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和商品名称和编码表三部分组成。 一、商品名称及编码表一、商品名称及编码表(一)商品名称及编码表
商品名称及编码表由协调制度编码(简称商品编码)和商品名称组成,是协调制度商品分类目录的主体,从属于二十一个类,分布在97个章中(第77章是空章保留为协调制度将来所用)。null商品编码栏居左,商品名称栏居右,依次构成一横行。如:(二)《协调制度》采用的分类原则(二)《协调制度》采用的分类原则 《协调制度》采用的分类原则主要有两条。
1、采用常见的商品分类标志进行分类
商品分类标志是指能够将商品区别开来的特征。
协调制度对绝大多数商品分类时遵循科学的分类原理和规则,采用常见的商品分类标志进行分类,使商品归类有章可循。
(1)类的划分:
《协调制度》基本上以商品所属的生产行业为类的划分依据,如:农业产品第1、2类,化学工业第6类,纺织工业第11类,冶金工业第15类,机电制造业第16类。(二)《协调制度》采用的分类原则(二)《协调制度》采用的分类原则(2)章的划分:
通常以商品的自然属性(原材料及其制成品)或所具有的原理、功能及用途(制成品)为设章原则,例如:第39章是塑料,第28章无机化学品(自然属性相同),第57章地毯及其他铺地用品(功能相似)。
(3)类次及同类内章次的排列顺序:
※先动物产品,再植物产品,再矿物产品,最后化学及相关产品的顺序排列,如活动物以及动物产品在第一类,植物产品在第二类,矿物产品在第五类,化学及相关工业产品在第六类;又如第十一类中第50、51章为动物纤维产品,第52、53章为植物纤维产品,第54、55章为化学纤维产品。
※加工程度先低后高 如羊肉(2章)、羊肉罐头(16) (二)《协调制度》采用的分类原则(二)《协调制度》采用的分类原则(4)同章内商品编码排序:
※同章内商品编码基本上依商品加工程度由低向高递增。依此原则,同章内原材料商品在前,半制成品居中,制成品居后,例如第44、52章等。
在CH44中,品目号4403是原木;4404—4408是经简单加工的木材;4409—4413是木的半制成品;4414—4421是木制品。
※同类商品的列名规律
通常按具体列名、一般列名和未列名的顺序排列。例如(见《编码本》第7章相关内容)。(二)《协调制度》采用的分类原则(二)《协调制度》采用的分类原则※整机及专用零件或配件的排列规律
对同一商品一般整机在前,专用零件或配件在后。例如品目84.08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品目84.09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品目84.07或84.08所列发动机的零件。(见《编码本》第84章相关内容)(二)《协调制度》采用的分类原则(二)《协调制度》采用的分类原则2、照顾商业习惯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专列类、章和品目
对难于按常用的分类标志进行分类的大宗进出口商品,《协调制度》从照顾商业习惯和便于实际操作入手,专列类、章和品目,使商品归类简单易行。如第二十类第94章的活动房屋即属此种情况。被列名的商品被泛称为杂项制品。(见《编码本》第94章相关内容)。(二)《协调制度》采用的分类原则(二)《协调制度》采用的分类原则如:
第二十类 杂 项 制 品
第九十四章 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座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 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三)结构性商品编码(三)结构性商品编码《协调制度》采用结构性商品编码。商品编码是具有特定含义的顺序号。
1、品目
四位数码表示品目。
品目前两位是章代码,表示货品所在的章,后两位是品目代码表示此货品在该章的序次。
如品目04.05,表示该货品在第4章,是第5个品目。 1
2、一级子目
一些品目被细分为一级子目。 一级子目用五位数码表示如0401.1,第五位数码是一级子目代码,通常表示它在所属品目中的顺序号。(三)结构性商品编码(三)结构性商品编码 没有设一级子目的品目,商品编码的第五位数码为0,即一级子目代码为0,如0409.0。1
3、二级子目
一些一级子目被进一步细分为二级子目。
二级子目用用六位数码表示,如0402.21,2第六位数码是二级子目代码,通常表示该二级子目在所属一级子目中的顺序号。
没有设二级子目的一级子目,商品编码的第六位数码为0,即二级子目代码为0,如0406.10。 3(三)结构性商品编码(三)结构性商品编码 4、例外——数字9等的含义
作为未列名货品的第五位或第六位数码一般用数字9表示,不代表它在所属品目或子目中的实际序位,其间的空序号是为在保留原有编码的情况下,适应日后增添新商品目等情况而预留的。 数字9被零件占用时,数字8通常表示未列名整机,如8451.8及8451.9。(见《编码本》第84章相关内容。) (三)结构性商品编码(三)结构性商品编码 5、编码不连续的原因
由于协调制度的定期修改,以及在一定时间内不能使用已删除的编码,所以从1996年版本开始协调制度目录编码的连续性已被破坏,如品目14.01后是品目14.04而不是品目14.02及14.03(被2007年版删除); 子目1515.30后是子目1515.50而不是子目1515.40(被2007年版删除)。(见《编码本》第14、15章相关内容)(四)品目条文及归类时的法律地位(四)品目条文及归类时的法律地位 1、品目条文
四位数级商品编码所对应的商品名称栏目的内容被归类总规则称作品目条文,主要采用商品名称、规格、成分、外观形态、加工程度或方式、功能及用途等形式限定货品对象。
2、法律地位
品目条文是《协调制度》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在品目归类时,居于优先使用的地位。(五)子目条文及归类时的法律地位(五)子目条文及归类时的法律地位 1、子目条文及子目标示
(1)子目条文
五位和六位数级商品编码所对应的商品名称栏目的内容被归类总规则称作子目条文。
五位数级商品编码所对应的商品名称栏目的内容为一级子目条文;
六位数级商品编码所对应的商品名称栏目的内容为二级子目条文。(五)子目条文及归类时的法律地位(五)子目条文及归类时的法律地位 (2)子目标示
在商品名称及编码表中的子目条文前分别用“-”、“――”作标示,代表一级子目条文、二级子目条文,其对应的子目相应为一级、二级子目。其中一级、二级子目条文又可称为为一杠、二杠子目条文。
2、法律地位
子目条文是《协调制度》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在该级子目归类时,处于优先使用的地位。null二、注释
《协调制度》中的注释是解释说明性的
(一)三种注释(见《编码本》第七类)
如:第七类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注释:
一、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独成分配套的货品
……
null第三十九章 塑料及其制品
注释:
一、本目录所称“塑料”,是指品目39.01至39.14的材料
……
子目注释:
属于本章任一品目项下的聚合物(包括共聚物)及化学改性聚合物应按下列规则归类
…… (二)注释的作用(二)注释的作用 1、限定《协调制度》中各类、章、品目和子目所属货品的准确范围
注释是为限定《协调制度》中各类、章、品目和子目所属货品的准确范围,杜绝商品分类的交叉,保证商品归类的正确而设立的。 如:方型的布状物,边长60cm;(见62章)
2、简化品目和子目条文文字
如:第48章章注八(见编码本第48章)(三)注释运用的主要方式(三)注释运用的主要方式 注释主要单独或综合运用下列方式。
1、详列商品名称、加工方式等,用提示的方法方便归类
采用此种方法的注释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1)限定品目及子目货品范围
为限定货品范围而设的注释通常采用逐一列举某一(或某些)品目包括的所有货品的方式,表述时多有“仅”、“只”等限定性字眼。
例如第31章章注2逐一列举了品目31.02只适用于的四类货品,从而限定了品目31.02所属氮肥的品种范围。(三)注释运用的主要方式(三)注释运用的主要方式 (2)具预警作用的注释
为发挥预警作用避免产生错误归类而设的注释,通常采用详细列举某一(或某些)品目包括的容易发生归类错误的货品,表述时常用“包括”等词汇。
如第7章章注2详细列举了品目07.09、07.10、07.11及07.12包括的容易发生归类错误的蔬菜名称,从而起到了预警作用,减少了导致发生蔬菜归类错误的可能。(见《编码本》第7章)(三)注释运用的主要方式(三)注释运用的主要方式2、例举典型商品名称或允许加工方式等,用以说明货品含义,以便用类比的方法进行商品归类。
如第49章章注4(1)例举了美术作品等品目49.01包括的货品,使归类时有了参照物。(见《编码本》第49章)
3、用排他条款详列或例举不得归入本类、章、品目及子目的商品名称,或不允许采用的加工方式等,杜绝商品错误归类现象的发生。
如第67章章注1详列了不得归入该章的人发制滤布等六类货品;第48章章注2(15)例举了玩具等不能归入第48章的第95章货品。(见《编码本》第48章)(三)注释运用的主要方式(三)注释运用的主要方式4、用定义形式明确商品法律归类时的含义。此定义常常与传统的商品定义不完全相同。 如第52章子目注释对粗斜纹布所下的定义。(见《编码本》第52章)
5、改变商品名称概念,扩大或缩小货品范围。 如第5章章注4改变了马毛的概念,扩大了本目录中马毛的范围。(见《编码本》第5章)
6、解释类、章及品目和子目条文中使用的名词。 如第十一类子目注释1解释了该类子目中使用的九个名词。(见《编码本》第十一类)
7、阐述货品归类规定。 如第十一类类注二,阐述了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纺织材料混合制成的第50~55章货品的归类原则。(见《编码本》第十一类)(四)注释归类时的法律地位(四)注释归类时的法律地位1、品目归类
注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依据,运用注释解决商品品目归类时,章注及类注和品目条文居于同等优先使用的地位。
2、子目归类
运用注释解决商品子目归类时,子目注释和子目条文居于同等优先使用的地位。当类注和章注与子目注释发生矛盾时,应服从于子目注释。(详见归类总规则六)三、归类总规则三、归类总规则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位于协调制度文本的卷首,是指导整个协调制度商品归类的总原则。(详见第四节)
(一)六条归类总规则
(二)归类总规则的设置目的 一般规律
例如:没有车灯的汽车
(三)归类总规则归类时的法律地位四、《协调制度》的优点四、《协调制度》的优点《协调制度》是各国专家长期共同努力的结晶,它吸收了国际上多种商品分类目录的长处,成为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一种“标准语言”,它的主要优点通常用八个字表示:完整、系统、通用、准确。(一)《协调制度》完整性的主要体现(一)《协调制度》完整性的主要体现《协调制度》将占有一定贸易量的国际贸易主要商品全部分类列出;为了适应世界各国征税、统计等商品分类目录多方面的要求和未来技术发展的需要,绝大多数章列有起到“兜底”作用的“其他”(未列名)品目;品目中已列名商品子目与未列名子目之间留有空序号,使国际贸易中的所有商品(包括目前还未问世的新产品),都能归入《协调制度》已有的类、章中,即任何一种商品都在该目录范围内占有一席之地。此外归类总规则四“最相类似”归类原则的设立,从归类规则方面确保了目录对所有国际贸易商品无所不包的特点。 (二)《协调制度》系统性的主要体现(二)《协调制度》系统性的主要体现《协调制度》遵循了科学的分类原则和规则,选用了常见的商品分类标志将商品按人们所熟悉的自然属性、生产行业及用途等进行分类,使归类有章可循。对于难于分类的大宗国际贸易商品单独列类、章、目,照顾了商业习惯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因此目录编排容易理解、商品易于归类、编码便于查找。(三)《协调制度》通用性的主要体现(三)《协调制度》通用性的主要体现《协调制度》在国际上影响巨大,至2007年,已有204个国家(地区)正式采用《协调制度》。采用同一分类目录的国家之间同一编码所代表的商品具有可比性。此外,该目录适用于海关税则、海关统计、国际贸易、国际运输、贸易谈判、环境保护、进出口商品检验、濒危物种保护、原产地判定、毒品和化学武器监控等多种用途,是能满足多方面需要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适用性强。同时《协调制度公约》规定了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了该目录的统一实施。《协调制度》的通用性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商品分类目录。(四)《协调制度》准确性的主要体现(四)《协调制度》准确性的主要体现《协调制度》所列品目依靠品目条文非常清楚的表述了货品范围,各品目互相绝不存在交叉或重复。《协调制度》还通过归类总规则以及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和一系列的辅助刊物加以具体说明,以确保商品归类的准确性。
此外《协调制度》目录作为一个国际公约的附件,在国际上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其进行维护和管理,各国还可通过对《协调制度》目录提出修正意见,统一疑难商品的归类。这些都是国际上采用的其他商品分类目录无法比拟的,其准确性也是前所未有的。五、《海关税则》五、《海关税则》我国海关自1992年1月1日起开始采用《协调制度》,作为《海关税则》和《海关统计目录》的基础目录,结束了我国海关税则和统计所用商品分类目录不同的历史,为我国参加国际间关税及贸易谈判,开展海关征税、监管、统计以及数据分析比较、信息交流等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是海关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简称《海关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简称《海关统计目录》,是以2007年版《协调制度》为基础,结合我国实际进出口情况编制而成的。(一)《海关税则》与《协调制度》的异同(一)《海关税则》与《协调制度》的异同1、《海关税则》与《协调制度》的相同点
※结构基本相同
现行海关税则结构与协调制度的结构基本相同
※逐条采用了H.S的归类总规则、类注释、章注释及子目注释
※商品归类原则和方法相同2、与协调制度的主要不同点2、与协调制度的主要不同点※增设了税率栏
※商品编码改称税则号列
※以《税则注释》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根据《协调制度公约》规定协调制度归类时该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增设了第七、八位数码,1-7位数码和1-8位数码分别代表第三、四级子目即本(中)国子目 null税则号列的前六位数码及其商品名称与协调制度相应栏目完全一致。为适应我国关税、统计和贸易管理的需要,税则号列增设了第七、八位数码,1-7位数码和1-8位数码分别代表第三、四级子目即本(中)国子目。新子目的增设体现了我国关税政策和产业政策,有利于统计进出口量较大的产品及新技术产品。null※增设了必要的三、四级子目注释即本(中)国子目注释
与增列本(中)国子目相适应增设了必要的三、四级子目注释即本(中)国子目注释。
例如:“第十三章 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就增加了本国子目注释:
子目1302.1100的鸦片,我国禁止进口。
未设三、四级子目的税则号列,第七、八位数码为0,如0901.1200。 null3、本(中)国子目标示
在商品名称及编码表中的本(中)国子目条文前分别用 “―――”、“――――”作标示,代表三级子目条文、四级子目条文,其对应的子目相应为三级、四级子目。其中三级、四级子目条文又可称为三杠、四杠子目条文。null4、商品编码的含义
例:商品编码(税则号列)87 09 . 1 9 1 0各层次含义如下:
8 7表示第87章(章代码);
0 9表示该章的第九个品目(品目代码);
1表示品目87.09项下的第一个一级子目(一级子目代码;协调制度子目代码);
9表示子目8709.1项下的未列名二级子目(二级子目代码;协调制度子目代码);
1表示子目8709.19项下的第一个三级子目(三级子目代码;中国子目代码);
0表示子目8709.191项下未增设四级子目(四级子目代码;中国子目代码)。练习:练习:多项选择
:
0103 猪
01031000 ―改良种用
―其他:
――重量在50公斤以下:
01039110 ―――重量在10公斤以下
上面的商品编码“01039110”说明:
A .该商品在第1章
B .它表示重量在10公斤以下的活猪
C .商品编码中的第5位“9”代表除改良种以外的其他活猪
D .商品编码中的第8位“0”表示在3级子目下未设4级子目
判断题:
《协调制度》编码采用的是8位编码。(二)《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二)《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简称《编码本》,是海关总署教材编写委员会为便于参加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应试者而专门编写的应试用书,是《海关税则》的简化本。其中商品编码取代税则号列,商品名称取代货品名称,并取消了税率栏。null 推荐参考书:
1.商品归类基础
2.商品归类基础答案及习题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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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归类的一般程序和方法第三节
进出口商品归类的一般程序和方法进出口商品归类的一般程序和方法一、一般归类程序
第一步:确定品目(四位数编码):
1、根据有关资料分析商品的特性(如组成、结构、加工、用途等);
2、根据 HS的分类规律初步分析该商品可能涉及的类、章和品目(可能有几个);
3、查看涉及的几个有关品目的品目条文;
4、查阅所涉及的品目所在章和类的注释,检查一下相关章注和类注是否有特别的规定;
5、仍然有几个品目可归而不能确定时,则运用归类总规则。进出口商品归类的一般程序和方法null例1:食用调和油(含大豆油60%、花生油20%、菜子油15%、棕榈油5%)
运用以上方法,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该商品为植物油,由几种不同植物材料的油脂混合而成,属于混合的植物食用油;
(2)该商品可以考虑第十五章“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
(3)在第十五章查找合适的品目,该商品符合品目1517“本章各种动、植物油、脂及其分离品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或制品”(注意不能误认为该商品符合品目1507“豆油及其分离品”,因为该商品是混合油而不是单独的豆油);
(4)查第十五章章注,没有发现对该商品的归类有其他规定,故确定该商品应归入品目1517。null例2:纯金烟斗
(1)该商品的材料为纯金,用途为烟斗;
(2)金为贵金属,“纯金烟斗”属于贵金属制品,可以考虑第七十一章“贵金属及其制品”,而如果按“烟斗”的用途考虑,则可以考虑第九十六章“杂项制品”;
(3)分别在第七十一章和第九十六章查找有关的品目,品目7114的条文为“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的金银器及其零件”,品目9614的条文为“烟斗(包括烟斗头)和烟嘴及其零件”,显然,仅仅根据品目条文无法确定该商品应该归入品目7114还是9614;
(4)查阅第七十一章和第九十六章的有关注释,其中第七十一章章注三(十四)规定,第七十一章不包括“根据第九十六章章注四应归入该章的物品”,第九十六章章注四为“除品目9601至9606或9615的货品以外,本章的物品还包括全部或部分用贵金属、包贵金属、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成的物品”。根据这两个注释可知,品目9614的烟斗可以用贵金属制成,因此本例商品应按功能和用途归入品目9614,而不能按材料归入品目7114。进出口商品归类的一般程序和方法第二步:确定子目(五~八位数级编码):
查阅所属品目的一级子目条文和适用的注释→如可见该商品则确定一级子目→如无规定则运用作适当修改后的归类总规则确定。依次重复前述程序确定二、三、四级子目。
例如,前面例题中的“食用调和油”在品目1517项下确定子目时,由于只有两个一级子目1517.1000“人造黄油,但液态的除外”和1517.9000“其他”,显然,该商品应该归入一级子目1517.9000;然后再归入三级子目1517.9090“其他”。进出口商品归类的一般程序和方法null例如:对于商品“猪肉制的婴儿均化食品,罐头装,重量250克”的归类,运用以上方法,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该商品应该归入品目1602项下。在确定其子目时,查一级子目条文,发现该商品同时符合两个一级子日1602.1000“均化食品”和1602.4000“猪的”的规定;
(2)查第十六章子目注释——“子目1602.10的‘均化食品’,是指用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归类时该子目优先于品目1602的其他子目”,该商品符合该子目注释的规定,并且根据该规定,子目1602.1000优先于子目1602.4000,所以该商品应该归入子目1602.1000。null再如,对于商品“针织印花棉制床单”的归类,很多人往往会犯盲目“跳级”的错误:
品目6302项下的子目列名如下:
6302 床上、餐桌、盥洗及厨房用的织物制品:
- 针织或钩编的床上用织物制品:
6302.1010---棉制
6302.1090---其他纺织材料制
-其他印花的床上用织物制品:
--棉制:
6302.2110---床单
6302.2190---其他
……二、应用举例二、应用举例例1:山羊(改良种用)1
解析:0104.2010
例2:活信鸽(非改良种用)2
解析:0106.3990
例3:未炼制的猪脂肪4
解析:0209.0000
例4:水煮小虾仁7、33
解析:1605.2000
例5:流动马戏团里的马1、299
解析:9508.1000二、应用举例二、应用举例例6:干海马7
解析:0305.5910
例7:冻鸭血(食用)3、11、12
解析:0511.9990
例8:牛尾毛11、12
解析:0511.9940
例9:福尔马林69
解析:2912.1100(甲醛水溶液)
例10:涤纶短纤维150
解析:5503.2000 (类似品)
例11:猴枣12
解析:0510.0010(类似的有牛黄和马宝) 第四节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及其应用第四节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及其应用一、 规则一一、 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规则一的要点
规则一从两个方面讲了三个问题:
1、类、章及分章标题的作用
品目归类时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不具备法律效力,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通过本课程第一节的学习,大家已经了解到协调制度将国际贸易商品分为二十一个类、97个章(第77章是空章),有些章还列有分章,类、章及分章都列有标题。类、章及分章的标题高度概括了归入该类、章及分章所包括货品种类的范围。null但标题不可能将该类、章及分章所有货品一一列出,也无法将除外货品一一点明。例如:以“药品”为标题的第30章,却包括没有治病防病作用的橡皮膏。又如麦秸编结的草帽,从所用材料看是编结材料制品似应归入以“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为标题的第46章,从用途上看是帽子似应归入以“帽类及其零件”为标题的第65章。可见无法按标题确定货品的归类。所以规则一的第一部分(分号前面)就明确了品目归类时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不具备法律效力,仅为查找方便而设。所谓查找是指查找到货品可能所属的类、章范围。 null 2、品目归类的原则——确定品目的原则
(1)品目条文、类注和章注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
(2)品目条文、类注和章注无规定时,则按规则二、三、四、五办理
应该注意这里有两层含意:
其一,许多货品可以在不运用归类总规则二、三、四、五的情况下,仅运用品目条文、类注或章注(即规则一)就可以确定归类;
其二,“如品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时”方可依据归类总规则二、三、四、五的规定办理。 null明确了品目条文、注释与其他归类原则的关系即品目条文及任何的相关注释是最重要、最优先考虑的归类规定。
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的运用顺序应该是:先品目条文、类、章注释(同等优先),然后是归类总规则二、三、四、五。也就是说品目归类时只有在前级依据无法解决该商品归类时,才能使用下一级依据,各级依据矛盾时,应以前一级为准。因此可以说品目条文、类、章注释能够解决的归类问题,是不应该用归类总规则二~五的。 null (二)运用规则一归类实例
例1:纯棉针织束腰胸衣
说明:本题货品应归入品目62.12。
为什么针织束腰胸衣不能作为针织服装类纺织商品归入以“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作为标题的第61章? 如果类、章标题提示的货品范围与注释或品目条文相矛盾时应该以哪个为准?因为从第61章的章注2(2)得知第61章不包括品目62.12的货品,而品目62.12的条文为:“胸罩、束腰带、紧身胸衣、吊裤带……和类似品及其零件,不论是否针织或钩编”。按照上述规则一规定:类、章及分章的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备法律效力,应以注释及品目条文为归类依据,将本题商品归入第62章品目62.12。
应注意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而设置不能以其为归类依据。 null例2:印花机织物制正方形围巾(边长60cm)1
说明:本题货品应按手帕归入品目62.13。
围巾在第62章品目62.14有列名,但为什么却作为手绢归入品目62.13呢?这是因为参照第62章章注7可以知道:正方形或近似正方形的围巾或围巾式样的物品,如果每边均不超过60㎝,应作为手帕归类。本题归类时如果只看品目条文没看注释,就会误认为货品名称已在品目条文中具体列名,只按品目条文归类就可以了。其实按照规则一规定可以知道商品在进行品目归类时,类、章注释和品目条文居于同等优先使用的地位。注释是非常重要的归类依据,千万不能不看注释就忙于归类。
此题也提醒我们品目归类时很多商品无需运用归类总规则二~五就能解决。 二、规则二二、规则二(一) 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规定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 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 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null(一)规则二的要点
规则二由二(一)和二(二)两个部分组成,是扩大品目条文所列出的货品范围的专门条款,涉及的对象商品较多。
1、有条件地扩大了品目条文所列出的货品范围
(1)扩大品目条文所列出的货品范围必备的条件
报验时它们应具有品目条文所列出的相应货品的基本特征。
(2)品目条文所列出的可扩大范围的货品类别
(具基本特征)null※完整的货品可扩大到该货品的不完整品——规则二(一)
具有相应完整货品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品——通常是指一个货品①已具备主要的部件,但缺少一些非关键的零部件,例如:一辆汽车缺车灯,应按整车归类。②或货品已有部分的价值达到完整品价值的60%(我国海关规定),例如:缺少了发动机的汽车。
※制成的货品可扩大到该货品的未制成品(含毛坯)——规则二(一) null具有相应制成货品的基本特征的未制成品——通常是指仅适用于可以加工成特定制成品或零件的、已具有制成品的某些形状特征,但还不能直接使用,需经进一步加工才能使用的物品。如已具备机器零件大概外形或轮廓的齿轮坯件、初制成型的塑料瓶。
应注意注释或品目条文已另有规定的毛坯除外,例如第72章章注9就规定将除经初步热轧或锻造粗制成形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的角材、型材及异型材的坯件作为半制成品归类。但对于不具有制成品基本特征的半制成品(例如,常见的杆、板、管等)不应作为“毛坯”看待。 null※完整品或制成品可扩大到该货品的未组装件——规则二(一)
具有相应已组装货品基本特征的未组装件——通常是指由于包装、装卸或运输上的需要,或是为了便于包装、装卸或运输而未被组装的零部件。其零部件可通过简单紧固件(如螺钉、螺母、螺栓等)或通过铆接、焊等组装方法便可装配起来的货品。如板式家具。
应注意当某一货品的未组装零件超出组装成品所需数量的,超出部分应按零件单独归类。
组装方法的复杂与否不影响该规则的运用,各部件无需进一步加工成制成品。 null※完整品或制成品可扩大到该货品的拆散件——规则二(一)
具有相应已组装货品基本特征的拆散件——由于包装、装卸或运输上的需要,或是为了便于包装、装卸或运输而被拆散的零部件。其零部件可通过简单紧固件(如螺钉、螺母、螺栓等)或通过铆接、焊等组装方法便可装配起来的货品。
组装方法的复杂与否不影响该规则的运用,各部件无需进一步加工成制成品。 null※完整品或制成品还可扩大到以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形式报验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规则二(一)
如同一包装箱内的两套摩托车未组装件(无车座)也应视为摩托车整车。
又如:对于有些以零部件形式进口的机电产品当其到岸价格达到进口完整成品到岸价格的60%及以上时,可视为具有整机的基本特征,应按整机进行归类。具体操作时:对于电冰箱而言,囊括了箱体、压缩机、蒸发器、冷凝器的成套散件,就视为具有电冰箱的基本特征。 null※品目所列材料或物质,可扩大到以这种材料或物质为主添加辅助物质或材料构成的混合物质或组合材料——规则二(二)
应注意此处被扩大的是被某一品目列名的材料或物质。
例如加入维生素的牛奶应归入以“未浓缩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列名的品目04.01。 null※由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可扩大到以这种材料或物质为主添加辅助物质或材料的混合物质或组合材料构成的货品或组合的货品——规则二(二)
应注意此处被扩大的是被由某一品目列名的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
例如装有木柄的不锈钢制炒菜锅应归入以“餐桌、厨房或其他家用钢铁器具及其零件;钢铁丝绒;钢铁制擦锅器、洗刷擦光用的块垫、手套及类似品”列名的品目73.23。 null2、规则二适用的条件
(1)品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
(2)有关不完整品、未制成品和散件的规定,通常不适用于第一~六类,即一般不适于第38章及以前各章所包括的货品。
(3)混合及组合的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如果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则必须按规则三的规定归类即在运用规则二(二)时应注意,在因混合或组合导致货品失去原品目所列货品基本特征的场合,应按规则三办理。 null(二)运用规则二归类实例
例1:两套山地自行车未组装件(无车座)装于一个木箱内,三个山地自行车车座装于一个塑料盒内,同时报验。
说明:品目归类时根据归类总规则二(一)两套山地自行车未组装件(无车座)与三个车座中的二个按完整的自行车归入品目87.12;多出的一个车座按零件归入87.14。
注意在具有相应完整品或制成品基本特征的情况下,对于品目货品范围的扩大也不是无限制的,超出完整品的零件应按零件分别归类。null例2:已剪成分指手套形的针织经编纯棉布
说明:如果作为针织手套似应归入第61章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如果作为针织棉布似应归入第60章针织物及钩编织物,两章内均未见明确列有该货品的品目,并且第十一类类注及相关章注也未见解释说明性规定,可知品目条文和注释都不能解决本题货品的归类。根据归类总规则二(一),具有制成品基本特征的未制成品,应按制成品归类的原则,已剪成手套形的针织物,已具有手套的基本特征,应按手套归类,所以应归入第61章品目61.16针织或钩编的分指手套。 null例3:涂清漆的木制雕像
说明:木制雕像应归入品目44.20,涂清漆的木制雕像可视为已添加了其他辅助物质但未失去木制雕像基本特征的货品,故品目归类时按规则二(二)仍应归入品目44.20。 三、 规则三三、 规则三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上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 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部分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二) 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 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 null(一)规则三的要点
规则三由三(一)、三(二)及三(三)三个部分组成,是解决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货品归类的条款,主要讲了三方面的问题
1、规则三的使用条件
(1)因某种原因货品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
(2)品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
例如:超过100年有收藏价值的手绘古画的品目归类应按第97章章注4办理。 null2、货品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归类方法
(1)方法一(具体列名)——规则三 (一)
对于方法一我们应该掌握3个问题:什么是具体列名方法?确定货品具体与否的原则以及使用该方法的注意事项。
※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简称“具体列名”。
※对具体和一般可理解为:null◎与类别名称相比,货品的品种名称更具体。
如机织布制紧身胸衣是一种女内衣,看起来既可以归入62.08女内衣品目下,又可以归入62.12妇女紧身胸衣品目下,比较两个名称,女内衣是类别名称属一般列名,妇女紧身胸衣是货品品种名称是具体列名,故本货品应归入品目62.12。
◎所列名称明确包括某一货物的品目,比所列名称未明确包括该货品的品目更具体。
如汽车用钢化安全玻璃,看起来可以归入两个品目:汽车零件(品目87.08)或钢化安全玻璃 (品目70.07)。因品目70.07钢化或层压玻璃制的安全玻璃较品目87.08机动车辆用的零件、附件列名具体(所列名称明确包括了钢化安全玻璃)。因此该商品应归入品目70.07。 null※具体列名方法的使用禁区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对于按规则三(一)规定的标准视为列名同样具体的场合应按规则三 (二) 或三 (三) 办理。
例如:等重量、等价值的燕麦与大麦构成的混合物,品目10.03大麦与10.04燕麦就视为同样具体。 null(2)方法二(基本特征)——规则三 (二)
对于方法二我们应该掌握5个问题:什么是基本特征方法?该方法涉及哪些货品的归类?该如何理解这些货品?确定货品基本特征的原则以及使用该方法的注意事项。
※混合物、不同材料或不同部件的组合货品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在归类时应按构成材料或部件或货品的基本特征归类,简称为“基本特征”。 null※规则三 (二)适用的货品对象
◎混合物
◎不同材料的组合货品
◎不同部件的组合货品
◎零售的成套货品
※对象货品的含义
◎混合物-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
◎不同材料的组合货品
◎不同部件的组合物
□部件相互固定组合在一起构成了实际不可分离整体的货品;如铁腿木制椅子
□部件可相互分离的货品,这些部件必须是相互补充、配合使用、构成一体并且通常不单独销售的。
例如:由一个带活动烟灰盘的架子构成的烟灰盅null◎“零售的成套货品”应具备的条件
□为了某种需求或开展某项专门活动将用途互补、配合使用的货品组合在一起;
□由归入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品目的货品(两个及以上)组成;
□无需重新包装就可直接销售给用户的成套货品(如装于盒内或固定于板上)。
包括:由不同食品搭配而成,配在一起调制后可称为即食菜或即食饭的成套货品。例如:配制一餐面条的一个纸袋内装有:一包未煮面条(品目19.02)、一小袋辣椒酱(品目21.03)、一小袋榨菜(品目20.05)。
但不适用于将可选择的不同产品包装在一起组成的货品。null例如:装在一个盒内的五罐食品:一罐小虾(品目16.05)、一罐肝酱(品目16.02)、一罐乳酪(品目04.06)、一罐火腿肉片(品目16.02)、一罐开胃香肠(品目16.01),应分别归类。
应作为零售的成套货品用基本特征方法归类的例子
成套的理发工具,由一个手动的理发推剪(品目82.14)、一把木梳(品目96.15)、一把剪刀(品目82.13)、一把刷子(品目96.03)组成,装于一只皮盒(品目42.02)中。
该货品应归入品目82.14。null※确定货品的基本特征的因素
确定货品基本特征的因素因货品而异。一般采取综合分析货品的外观形态、结构、功能、用途、使用的最终目的、商业习惯、价值比例、社会习惯等多方面因素确定货品的基本特征。例如可根据货品所含材料或部件的性质、体积、数量、重量或价值,也可根据所含材料对货品用途的作用来确定货品的基本特征。
※使用方法二的注意事项
◎不适用于品目条文或注释已有规定的成套物品
例如:急救药箱应按第30章章注4归入品目30.06。null(3)方法三(从后归类)——规则三 (三)
对于方法三我们应该掌握2个问题:什么是从后归类方法?使用该方法的注意事项。
※货品应归入看起来可归入诸多有关品目中居于商品编码表最末位置的品目,简称为“从后归类”。
※使用该方法的注意事项
从后归类不要误按题目中后出现的货品归类,也不要与注释、规则三 (一)、规则三 (二)等的规定相抵触。
3、三条方法的运用顺序
运用优先顺序为①具体列名;②基本特征;③从后归类。null(二)运用规则三归类实例
例1:用于小汽车的羊毛簇绒地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