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物权债权继承权复习笔记

2011-04-10 36页 doc 169KB 38阅读

用户头像

is_340439

暂无简介

举报
物权债权继承权复习笔记第三篇:物权 第三篇:物权 第十三章:物权概述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预测题) 1、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2、物权是权利人得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3、物权是权利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预测题) 1、物权是对世权。 2、物权是支配权。 3、物权是绝对权。 4、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 第二节:物权的分类 1、 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 2、 物权人对标的物所支配内容――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3、物权的标的物的种类――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4、物权能否...
物权债权继承权复习笔记
第三篇:物权 第三篇:物权 第十三章:物权概述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预测题) 1、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2、物权是权利人得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3、物权是权利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预测题) 1、物权是对世权。 2、物权是支配权。 3、物权是绝对权。 4、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 第二节:物权的分类 1、 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 2、 物权人对标的物所支配内容――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3、物权的标的物的种类――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4、物权能否独立存在――主物权与从物权 5、物权的续存是否有期限――有期物权和无期物权 6、 物权所依据的法律――一般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和保障立。(预测题) 1、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 2、优先效力。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3、追及效力。 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 4、妨害排除效力。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 排除妨碍请求权 预防妨碍请求权 第四节:物权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一物一权原则。 3、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的总称。包括以下方面: 1、物权的发生。 2、物权的变更。 3、物权的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1、意思主义。 2、形式主义。3、折衷主义。(我国) 三、物权变动的要件:物权变动须有当事人的合意外,还需要登记或交付的特殊生效要件。 1、登记。 2、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变、指示交付) 物权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物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抛弃 混同 其他原因 第十四章:所有权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特征有: 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 2、所有权具有全面性。 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4、所有权具有恒久性。 二、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 1、所有权与所有制的联系: (1)所有权是在一定所有制基础上产生并建立起来的。 (2)所有权随着所有制的发展变化而发生变化。 (3)所有权是保护所有制的法律武器。 2、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区别: (1)所有权属于法律范典,属于上层建筑;所有制属于经济范畴,属于经济基础。 (2)所有权属于历史现象,所有制属于社会现象。 (3)所有权并不是对所有制的简单模拟或直观反映,与所有制并不存在绝对的一一对应关系。 三、所有权的种类 1、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特征有:(预测题) (1)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 (2)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 (3)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具有特殊性。 (4)国家所有权的取得方法具有特殊性。 (5)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2、集体所有权。 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特征有: (1)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具有多元性。 (2)集体所有权的客体具有相对广泛性。 (3)集体所有权由集体组织直接行使。 3、公民个人所有权。是指公民个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特征有: (1)公民个人所有权的主体是公民个人。 (2)公民个人所有权的客体主要是生活资料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3)公民个人所有权主要是通过公民的劳动所得。 四、所有权的权能 1、占有权能。 2、使用权能。 3、收益权能。 4、处分权能。 五、使用权的取得和消灭 1、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指不依所有人的权利和意思而依法律直接规定直接取得的所有权。 (2)继受取得:指依所有的权利和意思基于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而取得所有权。 2、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的终止):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有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1)所有权的转让。(2)所有权的抛弃。(3)所有权客体灭失。 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 一、不动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种类 〔不动产所有权〕是不动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动产所有权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建筑物所有权两种。种类有: 1、土地所有权。特征有:(预测题) (1)客体的特定性。(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2)主体限定性。(只能是国家或农村经济组织) (3)交易禁止性。 (4)权能分离性。 2、房屋所有权。特征有: (1)客体的特定性。(房屋) (2)主体的广泛性。 (3)交易的自由性。 3、房屋所有权的种类: (1)根据坐落位置分为城镇房屋所有权和农村房屋所有权。 (2)根据归属关系分为公有房屋所有权和私有房屋所有权。 4、房屋与基地的关系: (1)结合主义:土地与房屋结合成为一个不动产,房屋只是土地的一部分,不构成独立的不动产。 (2)分别主义:房屋和土地分别作为独立的不动产,房屋可以独立于基地而存在。 我国采用分别主义。房屋所有权与基地所有权是两种独立的不动产物权。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又称“住宅所有权”“公寓所有权”“楼层所有权”,是指多个区分所有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区分所有人所享有的对其专用部分的专有权和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总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特征有: (1)客体具有特殊性。 (2)内容具有复合性。 (3)主体具有双重身份性。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和共有权 (1)专有所有权是一种空间所有权,专有权人对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并承担所有人义务。 (2)共有所有权是共有权人对共同部分享有共同所有权,并承担共有人的义务。 三、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相邻关系即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之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有如下特征: (1)相邻关系的主体具有多数性。 (2)相邻关系的标的物具有相邻性。 (3)相邻关系的产生具有法定性。 (4)相邻关系的内容具有复杂性。 (5)相邻关系的客体具有特殊性。 2、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1)有利生活和方面生活原则。 (2)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原则。 (3)尊重历史和习惯的原则。 3、相邻关系的种类 (1)相邻土地使用关系。(通行、管线安设、建筑物营缮关系) (2)相邻的损害防免关系。(环保、建筑物倒塌、地基动摇、业务活动危险、日照防碍防免) (3)相邻的用水和排水关系。(用水、排水) (4)相邻的越界关系。(越界建筑相邻关系、越界竹木相邻关系) 第三节:动产所有权 一、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的概念: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将动产非法转让于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2、善意取得的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 (2)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动产的占有人。 (3)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取得动产的占有且须支付对价。 (4)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3、善意取得的效力 (1)受让人与原所有人之间的效力表现为一种物权关系,即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原所有人丧失动产所有权。 (2)让与人与原所有人之间的效力表现为债权关系,原所有人对让与人可行使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二、先占 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属于事实行为,先占人并不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限。先占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先占的标的物须为无主物。 2、先占的无主财产须为动产。 3、先占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财产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应此支出的费用由失主承担。 三、拾得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事实。拾得遗失物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为拾得的行为。 2、标的物须为遗失物。 四、发现埋藏物 发现埋藏物指认识埋藏物的所在而予以占有的事实。发现埋藏物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须有发现行为。 2、标的物须为埋藏物。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文物、古文化遗址、古墓等,属于国家所有。 五、添附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或不同人的劳力与财产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的独立财产的法律状态。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加工三种。 1、〔附合〕:不同所有人的有形财产相互结合而形成一种新的独立财产的添附方式。 (1)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须是动产与不动产相结合。即动产附和于不动产之上。 ②动产须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即动产与不动产组合后,非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不能使其分离。 ③动产与不动产应分别属于不同人所有。 (2)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 ①须是动产与动产相结合。  ②动产与动产须组成合成物。  ③两个以上的动产应属于不同的人所有。 2、〔混合〕: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混杂,形成一种新的不能分开或难以分开的财产添附形式。混合应具备以下条件: (1)混合的各项财产须为动产。 (2)混合物须不能识别或识别需费过大。 (3)混合的各项动产须属于不同的所有人。 3、〔加工〕:指他人的财产进行制作或改造而形成一种新的财产的添附形式,加工的构成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须有加工行为。 (2)加工的标的物须为动产。 (3)加工的标的物须为他人所有。 (4)须因加工而制成新物。 第四节:共有 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共有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共有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共有主体的多数性。 2、共有客体的同一性。 3、共有内容的双重性。 4、共有权的联合性。 5、共有产生原因的共同性。 二、按份共有 1、按份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指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按份共有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体现在一定份额之 (2)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权利 (3)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2、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1)共有人的使用、收益、处分:按份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2)应有部分的处分: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处分权。 (3)共有物的管理: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4)共有物的费用负担:共有物的有关费用按共有人应有的部分分担。 3、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1)共有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共有人按照应有部分对第三人单独行使请求权。 (2)共有人对第三人的义务。共有人就共有物的全部对第三人承担义务。 4、共有物的分割(预测题:共有物的分割原则和方法?) (1)共有物的分割原则:  共有物分割自愿原则。  遵循约定的原则。  物尽其用的原则。  平等协商、团结和睦的原则。 (2)共有物的分割方法:  实物分割。  变价分割。  作价补偿 三、共同共有 1、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共有〕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特征如下: (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2)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 (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 (1)共同共有人的权利体现为对共有物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共同共有人的义务体现在对共同共有物承担平等的义务。 3、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 (1)共有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连带权利,任何共有人都有权向第三人主张全部权利。 (2)共有人对第三人的义务为连带义务,第三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共有人主张全部权利。 4、共同共有的主要类型 (1)夫妻共有财产。 (2)家庭共有财产。 (3)共同继承财产。 第十五章:用益物权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是指对于他人之物,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用益物权具有用益性。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 3、用益物权具有占有性。 4、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 地上权、地役权等是基本的用益物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资源使用权、采矿权、国有企业经营权、渔业捕捞权、狩猎权、水权等。 第二节: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人为营造建筑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有如下特征: 1、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国有土地为标的物而成立的用益物权。 2、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国有土地的开发为目的而成立的用益物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期限性和让与性的用益物权。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a、共有土地使用权的设定(出让、划拨) b、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让与 2、基于法律以外的事实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如继承)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预测题) 1、土地使用人的权利。 (1)土地的占有、使用权。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 (3)从事必要附属行为的权利。 2、土地使用人的义务。 (1)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 (2)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 (3)返还土地的义务。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消灭 1、国有土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 (1)存续期间届满。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3)土地灭失。 2、国有土地使用权消灭的后果 (1)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收回而消灭的,国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给予一定补偿。 (2)国家提前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根据土地使用人已经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3)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存续期间届满而消灭时,土地使用权及其上的建筑物、其他附属物由国家无偿取得。 第三节:农地承包经营权 一、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农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公民、集体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农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如下特征: 1、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者。 2、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物是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 3、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在于在他人的土地上进行农业活动。 二、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农地承包经营权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的方式主要是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所谓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创设农地承包经营权。 三、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体现为权利和义务。 1、农地承包人的权利: (1)土地的使用收益权。(2)投资补偿权。 2、农地承包人的义务: (1)支付费用的义务。 (2)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 (3)返还土地的义务。 四、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1、期限届满。 2、国家征用。 3、土地的回收。 4、土地灭失。 第四节: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地役权〕是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具有如下特征: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上的物权。 2、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 3、地役权是具有从属性的物权。 4、地役权是具有不可分性的物权。 二、地役权的取得 1、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地役权。 2、基于法律以外的事实取得地役权。 三、地役权的内容  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地役权人的权利 (1)供役地的使用权。 (2)地役权的让与权。 (3)为必要的随附行为与设置的权利 2、地役权人的义务: (1)维护设置的义务。 (2)支付费用的义务。 (3)回复原状的义务。  供役地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供役地权人的权利 (1)设置使用权。 (2)费用请求权。 (3)供役地使用场所及方法的变更请求权。 2、供役地人的义务 (1)容忍及不作为义务。 (2)维持设置费用的分担义务。 四、地役权的消灭 1、土地灭失。 2、目的地事实不能。 3、混同。 4、抛弃。 第五节:典权 一、典权的概念和特征 〔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进行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典权具有如下特征: 1、典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2、典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3、典权是以占有典物为成立要件的物权。 4、典权是以支付典价为对价的物权。 5、典权是有期物权。 二、典权的取得和期限 1、典权的取得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典权。(典权的设定、典权的让与和转典) (2)基于法律以外的事实而取得的典权。 2、典权的期限 〔典权〕的期限简称典期。是指阻止出典人行使回赎权的期限。一般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可以约定期限,也可以不约定期限,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30年。超过30年的,应缩短为30年。 三、典权的内容:表现为典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典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典权人的权利: (1)典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2)转典与出租典。 (3)让与权。 (4)优先购买权。 (5)修缮重建权。 (6)费用求偿权。 2、典权人的义务: (1)保管典物。 (2)返还典物。  出典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典人的权利: (1)典物的处分权。 (2)抵押设定权。 (3)回赎权。 2、出典人的义务 (1)瑕疵担保义务。 (2)费用返还义务。 四、典权的消灭:典权的消灭除标的物灭失、混同、抛弃等物权消灭的一般原因外,还包括以下特殊原因: 1、回赎。 2、找贴。 3、留买、作绝、别卖。 第十六章:担保物权 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特征: 1、担保物权具有变价受偿性。 2、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3、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 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二、担保物权的意义和种类 1、担保物权的意义: (1)担保物权是保障债权受偿的可靠手段。 (2)担保物权是债务人融资的有效手段。 (3)担保物权是充分发挥财产效用的法律手段。 2、担保物权的种类: (1)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优先权)和约定担保物权。(发生原因) (2)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和权利担保物权。(担保物的性质) (3)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和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是否转移占有) (4)登记的担保物权和不登记的担保物权。(登记与否) 第二节: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抵押权是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不移转占有而供为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除具有变价受偿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外,还具有如下特征: 1、抵押权是不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 2、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不动产或动产,也可以是权利。 3、抵押权具有特定性。 4、抵押权具有顺序性。 二、抵押权的设立 1、抵押合同。 2、抵押物。 3、抵押权的登记。 抵押权的设立须具有抵押合同、有合法的抵押物和法定公示方式等要件。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以权 ;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 6、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 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登记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法律规定可以自愿登记的,登记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 三、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主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未约定约定不明的) 2、抵押权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除抵押原物外,包括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合物、孳息、代位物等。 3、抵押人的权利: (1)抵押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2)抵押物的处分权。 (3)抵押物的出抵权。 (4)抵押物的出租权。 (5)用益物权的设定权。 (6)物上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抵押人只有在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下,才能处分抵押物。我国法律不承认重复抵押,只承认抵押物的余额抵押。 4、抵押权人的权利 (1)抵押权的保全权。(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提供相当担保、损害赔偿) (2)抵押权的处分权。 (3)优先受偿权。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在抵押物被查封、被执行时,抵押权优于执行权 在抵押人破产时,抵押权优先于抵押人的一切债权,抵押权人有别除权 四、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并不受限制。 (2)须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3)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4)须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未履行债务 2、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折价三种。 五、抵押权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抵押物灭失。 3、抵押期限届满。 4、抵押权实现。 六、特殊抵押权 1、共同抵押权。是指为共同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一个抵押权。 2、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属于一定范围内的由继续性的法律关系将来可发生的债务,当事人约定于预定的应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内,以抵押物担保债权的抵押权。 (预测题;最高额抵押权的特征?) 第三节:质权 一、质权概述 1、质权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质权〕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其债权的一种担保物权。质权具有如下特征: (1)质权的标的物是动产和权利。 (2)质权为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3)质权是由债权人占有物质为要件的担保物权。 2、质权的作用:公示作用、留置作用。 二、动产质权 1、动产质权的概念: 〔动产质权〕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占有的出质人用作债权担保的动产折价或者出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动产质权的设定: (1)动产质权的设定方式:采用书面质押合同方式,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2)动产质权的标的物:简称质物,为可让与的、法律不禁止流通的动产。 3、动产质权的效力 (1)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以出质人与质权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的为准。确定某项财产是否设定了质押,应以该财产是否已移交占有为要件。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2)动产质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包括原物质以及物质的从物、孳息物、代位物等。 (3)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 占有物质的权利。  留置物质的权利。  质物孳息的收取权。  费用偿还请求权。  质物的变价权。  优先受偿权。  质权处分权。  质物的保管义务。  质物的返还义务。 (4)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  质物的处分权。  质物孳息的收取权。  对质权人的抗辩权。  除去侵害和返还质物请求权。  物上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4、动产质权的实现: 指质权人于其债权清偿期届满而未受偿时,处分质物,以质物的变价优先受偿其受担保的债权。质权的实现方式包括质物折价和拍卖、变卖质物。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5、动产质权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及质物消灭。 (2)质权的抛弃及质物的任意返还。 (3)质物占有的丧失。 (4)质权的存续期间届满及质权实现。 三、权利质权 1、权利质权的概念: 〔权利质权〕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2、权利质权的设定:依权利质权的标的,权利质权可以分为一般债权质权、证券债权质权、股权质权和知识产权质权。 (1)一般债权质权的设定:由质权人与出质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2)证券质权的设定:由质权人与出质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约定证券交付时间。 (3)股份质权的设定:除须双方合意外,记名股票并须办理登记。 (4)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双方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权利质权的效力 (1)一般债权质权的效力: 除当事人约定外,质权的效力及于债权的从权利。  质权人有限制出质人与第三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  质权人得以入质债权优先受偿。 (2)证券债权质权的效力:  证券债权质权的效力及于入质权利的从权利。  质权人有留置证券的权利。  质权人有保全质权的权利。  质权人有保全入质权利的义务。  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权利。 (3)股份质权的效力:  质权人有分配盈余收取权。  质权人有股票代表物上的代位权。  质权人有权占有和留置股票。  质权人对股票、股份的变价有优先受偿权。  质权人无决议权。  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股票的义务。  出质人不得转让股份。 (4)知识产权质权的效力:  原则上适用于关于抵押权效力的规定  出质人未经质权人许可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权人有就质权标的的变价优先受偿权。 第四节: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留置权〕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的权利。 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为得发生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3、留置权为动产担保物权和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二、留置权的成立(预测题) 1、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 (1)须债权人占有一定财产。 (2)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为债务人的动产。 (3)须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间有联系。 (4)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2、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 (1)当事人有不得留置的事先约定。 (2)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3)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4)留置财产与债务人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的指示相抵触。 三、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的效力范围: (1)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不得由当事人约定。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留置权的效力仅及于债务人留置的财产,而不是及于债权人占有的全部财产。 *留置物被债权人留置后,留置物所有人并不因此而丧失留置物的所有权。留置物所有人可以对留置物为法 律上的处分,但其处分不能影响留置权。 (3)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表现为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 留置占有的留置物。  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 为保管上的必要使用留置物。  请求返还必要费用。  就留置物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 留置物的保管义务。  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  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四、留置权的消灭的特殊原因: 1、担保的另行提出; 2、留置物占有的丧失; 3、债权清偿期的延缓; 4、留置权的实现。 第十七章:占有 第一节:占有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一、占有的概念: 占有是指人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事实。占有是一种事实。(起源于罗马法) 二、占有的特征: 1、占有的客体为物。 2、占有为法律所保护的事实。 3、占有的成立须占有人对标的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 第二节:占有的分类 1、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是否有法律根据或原因) 2、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占有的人数) 3、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占有人是否以所以的意思进行占有) 4、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占有人是否对标的物直接进行事实上的管领) 5、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占有人的主观状态) 第四篇:债权 第十八章:债与债法概述 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一、债的概念: 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二、债的特征: 1、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3、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法律关系。 三、债的要素 1、债的主体——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2、债的内容——债权(核心)债务 债权特征:(1)债权是请求权。(2)债权是相对权。(3)债权的设定具有任意性。(4)债权具有期限性。 3、债的客体——给付 给付特征:给付须合法 给付须确定 给付须适格 给付的具体方式(标的的分类):支付金钱 支付财产 提供劳务 完成工作或提交成果 转移权利 不作为 第二节:债法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一、债法的概念 债法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的债法之分。 二、债法的特征: 1、债法是财产法。 2、债法是关于财产交换关系的法。 3、债法具有任意性。 4、债法具有统一性。 三、债法的地位: 债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债法,财产便无法流通,社会财富便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价值,社会经济秩序就会处于无序状态,经济关系和生产力便会停滞不前。 第三节:债的分类 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 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 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标的物属性得不同)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双方人数) 四、按分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 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在连带责任中, 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六、主债与从债。(两个债之间的关系) 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 第十九章:债的发生 第一节:债的发生概述 一、债的发生的概念 债的发生指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即一项特定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得以创设。 二、债的发生的原因 1、合同。 2、不当得利。 3、无因管理。 4、侵权行为。 5、缔约过失。 第二节: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 1、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2、无因管理的性质:作为债的发生根据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 3、无因管理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1)无因管理与合同、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的区别:  无因管理与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合同为表意行为,即以意思表示为要素,须有各方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并且当事人应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是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由于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享有权利和义务,而无因管理以管理人无约定或法定的管理义务为前提。 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在于: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不当得利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 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的区别在于:无因管理是合法的事实行为,而侵权行为属于不法的事实行为。 (2)无因管理与代理、无权代理的区别:  在代理中,代理人有管理被代理人事务的义务,并且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行为主要为民事法律行为。而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本无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也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  无因管理也不同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中的行为人是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的,而在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人并不以本人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无权代理属于民事行为,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因管理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要求管理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权代理发生本人追认,而无因管理不发生本人追认。本人是否接受无因管理的后果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效力。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的后果可能是有利于本人的,也可能是不利于本人的,而无因管理中的管理行为的后果从根本上说应该是有利于本人的。 二、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预测题) 1、管理他人事务。 2、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 3、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三、无因管理的效力:主要从管理人和本人的义务角度说明无因管理的效力:(预测题) 1、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 (2)通知义务。 (3)报告与结算义务。 2、本人的义务: (1)偿还必要费用。 (2)补偿损失。 (3)清偿必要债务。 第三节: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与性质 1、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2、不当得利的性质: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而非行为。 3、不当得利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法律事实,与法律行为、无因管理及侵权行为等同为债的发生根据,但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因而其不同于人的意志有关的法律行为、无因管理及侵权行为。 二、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预测题) 1、须一方受有利益。 2、须他方受有损失。 3、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须无合法根据。 三、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1、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1)给付目的自驶不存在。 (2)给付目的未达到。 (3)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 2、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1)基于收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4)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5)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当事人依法虽没有给付义务而给付,另一方的得利也不为不当得利: 1、履行道德义务而给付 2、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的财产 4、因不法债务交付的财产 不当得利使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享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四、不当得利的效力:从以下两个方面说明: 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 (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关系:在一方侵占他人财物或一方基于无效行为给付他人财物,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时,成立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在此情形下,发生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权利人首先适用物上请求权的规定。 (2)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也可发生竞合。 (3)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也可发生竞合。 2、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及范围。标的为受利益的一方取得的不当得利。 (1)受益人为善意时的利益返还: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则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的利益为限。利益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 (2)受益人为恶意时的利益返还: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利益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若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少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除返还其所得的全部实际利益外,还须就其损失与得利的差额另加以赔偿。 (3)受益人受益时为善意而其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返还的利益范围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第二十章:债的效力 第一节:债的效力概述 一、债的效力的概念 〔债的效力〕指因债而产生的对当事人双方的法律约束力。 二、债的效力的分类: 1、一般效力与特殊效力。(债的效力是否涉及一切债的关系) ; 2、积极效力与消极效力。(债的效力的内容) 3、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是否涉及第三人) 第二节:债的履行 一、债的履行的概念: 〔债的履行〕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的行为。 二、债的履行的内容: 1、履行给付义务: (1)履行主体。 (2)履行标的。 (3)履行期限。 (4)履行地点。 (5)履行方式。 2、履行随付义务: (1)注意义务。 (2)告知和通知义务。 (3)照顾义务。 (4)协助义务。 (5)保密义务。 (6)不作为义务。 三、债的履行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预测题:债务违反的情形及后果? 四、债的不履行的后果:债务不履行有四种形态: 给付不能、给付拒绝、不完全给付、给付延迟。 1、给付不能及其后果: (1)给付不能概念:〔给付不能〕也称履行不能,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履行债务。 (2)给付不能的类型:  事实不能和法律不能。  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  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  全部不能与部分不能。  可归责的给付不能与不可归责的给付不能。  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 (3)给付不能的法律后果:  在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时,其效力为: 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  债务人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 在和同之债,债权人可因债务人的给付不能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 在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时,其效力为:  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 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的事由而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让与该请求权或交付其所受领的赔偿物。 2、给付拒绝及其后果: (1)给付拒绝的概念:也称拒绝给付,指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故意不履行。 (2)给付拒绝的法律后果: 对于已届满履行期的给付拒绝,债权人有权要求强制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对于未届满履行期给付拒绝,债权人不必等到履行期届至时再主张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债权人可即时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因债务人拒绝履行所造成的损害。 在有担保的债务,当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时债权人即可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拍卖担保物,实现债权。 3、给付延迟的及其后果: (1)给付延迟的概念:也称履行延迟,指债务人对已届履行期的债务,能给付而未给付的情况。 (2)给付延迟的构成要件:  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  给付须可能。  须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 (3)给付延迟的法律后果:  在合同之债,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赔偿不履行原定给付的损失。  接受强制履行。  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 对延迟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负责。 4、不完全给付及其法律后果 (1)不完全给付的概念:也称不良给付或瑕疵履行,指债务人虽已为给付,但其给付有瑕疵或者给债权人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况。 (2)不完全给付的构成要件:  须有履行行为。  须为债务人的履行不当。  须可归责于债务人。 (3)不完全给付的法律后果:  对于在清偿期间内尚可补正的不完全给付,债务人有补正其为完全给付的责任,如补正的给付已过清偿期间,债务人就补正的给付负给付延迟的责任。对于加害给付,债务人除负补正责任外,还须就所发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 对于不能补正的不完全给付,债务人应负责损害赔偿责任。 五、受领及受领延迟 1、〔受领〕指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行为。 债权人的受领只有在债务人依债的内容完全、适当履行时,才具有必要与可能。受领既是债权人的义务,也是债权人的权利。 2、受领迟延 (1)受领迟延的概念:又称债权人延迟,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且能够受领而不为受领或客观上不能受领。 (2)受领延迟的构成要件:(预测题)  债务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  债务已届履行期。  债务人已经提出履行或已实际履行。  债权人不为或者不能领受。 (3)受领迟延的法律后果:(预测题)  主要是减轻或免除债务人的责任。由于债权人受领迟延而致不能履行的,债务人免除履行义务。若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受领迟延而发生费用增加或受到其他损害的,可以要求债权人予以赔偿。 第三节:债的保全 一、债的保全的概念 1、债的保全的概念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消债务人单方实施或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2、债的保全制度的意义: 法律设置债的保全制度的宗旨在于从积极的角度为债权的实现提供有效的法律制度。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1、代位权的概念: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 债权人的代位权具有如下特点:(预测题) (1)代位权是债权人基于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而对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效力的扩张,是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的权利,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 (2)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3)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 (4)代位权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才能有效行使,而非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 2、代位权的成立要件:(预测题) (1)债务人须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3、代位权的行使:行使主体是债权人,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必要为其限度。 (预测题;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4、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债务人。债权人可直接受领次债务人的清偿。 三、债权人的撤消权 1、撤消权的概念: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消的权利。 2、撤消权成立要件: (1)客观要件:  须有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  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 债务人的行为须为财产为标的。  债务人的作为须在债权成立以后所为。 (2)主观要件:债务人主观上有恶意。 3、撤消权行使的方式与效力: 与代位权一样,债权人的撤消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程序行使。而不得直接向债务人或第三人行使。  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消,即自始失去法律效力。  对于行使撤消权人的效力:有权请求受益人或受让人向债务人或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涉及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适当分担。 第二十一章:债的担保 第一节:债的担保概述 一、债的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债的担保指对于已经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所提供的确保债权实现的保障。具有如下特征: 1、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 2、债的担保具有自愿性。 3、债的担保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二、债的担保的形式: 有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五种。 第二节: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及特征: 〔保证〕是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负责履行债的全部或一部分的一种担保方式。保证具有如下特征: 1、保证本身是一种合同关系。是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关于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从属性的合同。 2、一般的保证合同虽然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密不可分,但保证人并非主债的当事人。 二、保证的成立条件: 1、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人。 2、保证人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明确意思表示。 3、保证人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三、保证的方式 1、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代为履行的保证方式。 2、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履行期届满而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 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的效力 1、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保证责任的期间: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未约定的,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6个月。 3、主合同内容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如变更合同须取得保证人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主合同当事人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在保证期内,如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不影响保证的效力。如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给第三人,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共同保证:同一债务可以由数人做保证。共同保证依法律规定或相互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6、保证人的代位求偿权:保证人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即保证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在其代为履行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7、最高额保证:指保证人于约定的最高债权额的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所提供的保证。所担保的债权为未来的债权,是基于若干合同产生的债,是在约定的保证合同期间内连续发生的。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最高限额,超过限额保证人不承受责任。 五、保证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保证责任期间届满。 3、保证合同解除。 4、保证责任免除。 六、保证责任法定免除情形: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4、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债务而未经保证人同意的。 5、债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时,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节: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和性质 1、定金的概念: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债务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的担保方式。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的性质: (1)证约性质。(2)预先给付性质。(3)担保性质。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3、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及适用规则:(预测题) (1)定金须于合同履行前交付,而违约金只能发生违约行为以后交付。 (2)定金有证约和预先给付作用,而违约金没有。 (3)定金主要起担保作用,而违约金主要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形式。 (4)定金一般是约定的,而违约金可以是约定,也可以是法定的。 4、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预测题) (1)定金是合同的担保方式,主要作用是担保合同履行,而预付款的主要作用是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资金上的帮助,属于履行的一部分。 (2)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一般为合同的一部分。 (3)预付款只有在交付后才能成立,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一般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4)定金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适用定金罚款,而预付款交付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不发生丧失预付款或双倍返还预付款的效力。 二、定金的成立条件:(预测题) 1、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 2、定金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为成立要件。 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确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4、定金的给付标的原则上为金钱,但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也可以给付替代物作定金。 三、定金的效力 1、证约效力。 2、充抵价金或返还的效力。 3、定金罚款的效力。 第二十二章:债的转移 第一节:债的转移概述 一、债的转移的概念和特征:债的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或者债务由第三人予以承受。 二、债的转移的方式: 1债权让与; 2债务承担; 3债权债务概括承受。 第二节: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的概念: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 二、债权让与的条件: 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让与不改变债的内容。 2、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应当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3、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下列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基于特别信任关系而必须由特定人受领的债权 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 公法上的债权(如抚恤金债权、退休金债权、劳动保险金债权) 因人身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三、债权让与的效力 1、在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预测题) (1)当债权转移至受让人时,受让人便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债务人因此成为受让人的债务人。 (2)凡债务人得对抗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均可用于对抗受让人。法律规定或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债务人可以行使抵消权。 2、在
/
本文档为【物权债权继承权复习笔记】,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