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首页 > 新商标讲稿-夏君丽

新商标讲稿-夏君丽

2011-04-12 50页 ppt 4MB 25阅读

用户头像

is_676837

暂无简介

举报
新商标讲稿-夏君丽null 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 和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 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 和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夏君丽讨论内容讨论内容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和基本原则 商标的正当使用 商标确权纠纷的相关法律适用 冲突的解决:商标与商标、商标与其他权利的保护 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 商标侵权行为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第52条:(五种)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
新商标讲稿-夏君丽
null 商标侵权的判定 和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 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 和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夏君丽讨论内容讨论内容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和基本原则 商标的正当使用 商标确权纠纷的相关法律适用 冲突的解决:商标与商标、商标与其他权利的保护 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 商标侵权行为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第52条:(五种)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 (五)给他人的注册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侵权行为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实施条例50条(二种)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商标侵权行为商标侵权行为商标司法解释第1条(三种)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商标使用商标使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商标法实施条例39条第3款商标使用的管理,对于违反商标法第44条第(四)项的行为的,可申请撤销,商标注册人提供证据材料,使用的证据材料和许可他人使用的证据材料。 商标使用行为的其他表现方式商标使用行为的其他表现方式司法实践中,商标使用行为还表现为如下方式: 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其图书名称或者名称的一部分; 将他人药品名称作为商标使用、注册; 将他人注册商标分开分别申请注册并联合使用 在楼盘广告中突出使用标有他人注册商标的物品 商标权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取得注册的商标存在一 定差异; 商标权人未将注册商标实际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仅仅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 …… null六酱 必菜 居园 案例案例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 被告:上海鑫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国际丽都置业有限公司nullnull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第一、首先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 第二、确定被控侵权对象,包括被控侵权的商标 和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 第三、判断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 者近似;使用被控侵权商标的商品与注册 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是同一种或者类 似。 null 在进行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的判断时,主要涉及:相关公众、商标近似、类似商品等基本概念或者法律事实的界定,以及对商标侵权行为认定的原则和方法。 商标相同与商标近似的判断 商标相同与商标近似的判断 司法解释第9条: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商标解释第10条: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商标显著性与知名度的关系商标显著性与知名度的关系注册商标的法定要件,但实践中仍有大小程度不同之分:“泰山”、“扳倒井”、“古贝春” 显著性强弱—判断近似正比 知名度高低之分。知名度的获得,需要时间的长短、宣传强度、和范围;显著性强,只须经历不知名到知名的过程,时间长不是必需。有时二者是相伴而生,特别是在显著性是通过使用产生的情况。 案例:小肥羊、酸酸乳类似商品的判断类似商品的判断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判断 商标解释第11条: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该条第三款规定,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实践的争议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实践的争议 1、完全抛开 2、完全采用:“贵妃醋”—含醋饮料、醋 3、证据使用:作为证据直接采用,除非确有实际情况与区分表不符的证据 商品/服务类似的判断原则 商品/服务类似的判断原则 商标解释第12条: 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分类表区分表的参考作用分类表区分表的参考作用分类表和区分表的最主要功能:商品注册时划分类别。便于注册和管理。目前常用的是由尼斯协定建立的分类体系。分类原则:制成品-功能、用途;原材料、未加工、半成品-原料;商品构成其他一部分的,按照其他类划分;组成材料的按主要原料分;容器与商品一类。 尽管类似商品通常位于同一类别,但不能简单代替类似商品的认定。尼斯协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对任何特定的商标提供保护的范围方面,本分类对各国不具有约束力”,这是对分类的法律效力的认定。区分表的作用区分表的作用变化,五年修订一次。新商品,新观点进行调整,以求内在的统一性 案例:沃尔玛、太平洋、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也会相应的修改。 不是法规性文件。综合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交易方式、具体的服务行业、服务实施场所、服务对象等实际情况。 商品类似判断的方法商品类似判断的方法相关公众:卷烟及封拉线、牙科用品及器械、路灯、飞机发动机、航空领域 一般认识:具有普通智力、注意力、接受力的相关公众的认识,不限于商品本身的自然属性 综合判断:在个案中的一般认识,与商品交易中的具体情形,以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各要素结合,从整体上进行考量。如“婴儿食品”第5类;奶及乳制品第29类相关公众相关公众《商标解释》第8条: “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相关公众相关公众2003年《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2条第2款规定: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相关公众相关公众1999《联合建议》第2条第2款(a)项:相关公众应包括但不限于:(一)使用该商标的那类商品和/或服务的实际/或潜在的顾客;(二)使用该商标的那类商品和/或服务的经销渠道中所涉人员;(三)经营使用该商标的那类商品和/或服务的商业界。 该联合建议的解释性说明第2.11指明,该条列举的三类相关公众,只是说明性的,因为除此之外,还可能存在其他相关公众。 商标近似/商品类似与混淆、误认的关系商标近似/商品类似与混淆、误认的关系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商标法:第13条、容易导致混淆的;误导公众。 司法解释第9条第2款:易使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 第11条: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服务 混淆、误导可能性的判定 混淆、误导可能性的判定《商标审理标准》一部分之5 5.1 混淆、误导是导致商品/服务来源的误 认。包括两种情形:误认;联想 5.2 不以实际发生为要件,只须判定可能性 5.3 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系争商标与引证商 标的近似程度、引证商标独创性、知名 度、各自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关联程 度、可能导致其他因素。 对反法混淆误认的认定对反法混淆误认的认定反法第5条第2项: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反法解释第4条第1项将其解释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混淆理论混淆理论直接混淆:消费者无从分辨或者混淆两个事实上产自不同企业的商品; 间接混淆:清楚某一商品不可能由某一个企业直接生产,但可能认为该企业与实际生产者之间有某种关系。如许可、赞助、参股、监制等 初始兴趣混淆 售后混淆 混淆概念的扩展混淆概念的扩展1、鱼目混珠(商品混淆) 2、商品能分别,但误认为是同一个生产经营者 (来源混淆) 3、不会误认为同一生产者,但认为两个生产者之间有较紧密的关系,如许可使用、参股、母子公司(关联关系的混淆) 4、产生初步的误解,联想,但不至于更进一步的误解。 司法实践中:在混淆误认的认定上只支持前三种 反向混淆反向混淆正向—在后商标是否与在先商标混淆 反向—在先商标是否会被混淆为在后商 标。 案例: 蓝色风暴 浙江高院(2007)浙民三终字第74号 民事判决null商标法的根基:未经许可,禁止在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擅自使用与商标权人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商标的基本功能:区别来源的作用. 相关案例相关案例商标相同、近似的比较: 案例:NET案——在比对商标基本相同的情况下,选用不同的角度描述对比结果:“有一定区别”、“整体含义和呼叫近似”——涉及判断方法 NETNET 图1:申请商标(2002年申请,2003年驳回;复审) 图2:在先注册商标(91年、25类:服装、鞋、帽) 图3:引证商标1(2001年维持注册,理由不类似:围巾、领带、袜子等) 图表:引证商标2(防水茄克、防水裤)NET案的思考NET案的思考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标准和方法 2005年《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三部分之二: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用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是否相同近似。 :商品为同种或者类似商品+符号近似+容易造成混淆=商标近似。 静态、动态——例外:“大湖” 静态、动态——例外:“大湖”长城葡萄酒案长城葡萄酒案图一:第70855号“长城牌”注册商标 图二:“嘉裕长城及图”商标判决结果(2005)民三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2005)民三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均系由文字和图形要素构成的组合商标,其整体外观具有一定的区别。 “长城牌” 注册时间长、市场信誉好等,而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认定为驰名商标,葡萄酒产品亦驰名于国内葡萄酒市场, 具体特征及其呼叫习惯, “长城”或“长城牌”文字部分因有着较高的使用频率而具有较强的识别力,在葡萄酒市场上形成了固定的联系,相关公众通常都会联系或联想,故“长城”或“长城牌”文字显然具有较强的识别中粮公司葡萄酒产品的显著性,构成其主要部分。null嘉裕公司的“嘉裕长城及图”商标使用了中粮公司 “长城牌”注册商标最具显著性的文字构成要素,并易于使相关公众产生市场混淆。 尽管在现代汉语中“长城”的原意是指我国伟大的古代军事工程万里长城,但中粮公司第70855号“长城牌”注册商标中的“长城”文字因其驰名度而取得较强的显著性,使其在葡萄酒相关市场中对于其他含有“长城”字样的商标具有较强的排斥力,应当给予强度较大的法律保护。据此,可以认定嘉裕公司使用的“嘉裕长城及图”商标与中粮公司第70855号“长城牌”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红河商标案红河商标案(2008)民提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诸葛亮与诸葛酿案诸葛亮与诸葛酿案 商标侵权判断的核心 商标侵权判断的核心判断被控侵权商标的使用是否是商标意义 上的使用,即该标识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二者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意义上的近似.即是否足以产生市场混淆,给予商标的标识性造成市场妨碍 混淆误认是判断商标近似的要素 “彼得免” “彼得免”知名度对商标近似判断的影响知名度对商标近似判断的影响知名度不高:通常按照音、形、义等自然因素进行整体的比对 较高的知名度:比对不限于商标标识的构成因素,而考虑其实际使用背景 知名度相差悬殊,通常比对主要部分,而不采取整体比对 商标侵权的抗辩 商标侵权的抗辩抗辩理由: 商标/商品不近似、类似 注册商标不具显著性,不混淆 、误认 注册商标 正当使用:说明、叙述性、 在先权利 ……正当使用正当使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2003)民三他字第4号批复: “千禧龙”(2003)民三他字第4号批复: “千禧龙” 判断在产品促销活动中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是否侵犯商标权,以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是否借用他人商标信誉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是否对注册商标造成其他损害为标准。应特别注意:考虑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与显著性;对产品促销活动中使用他人商标的情况作具体的分析,如是商标的使用,还是商品名称的使用、是否在使用方式、时间上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或者误认 (2005)民三他字第6号批复:金州(2005)民三他字第6号批复:金州注册商标含有地名的,商标权人不得禁止地名所在区域的其他经营者为表明地理来源等正当用途而在商品名称中使用该地名。但是除各自使用的地名文字相同外,如果商品名称与使用特殊的字体、形状等外观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或 者注册商标使用的地名含有第二含义则不在此限。 (2003)民三他字第10号批复:百家湖(2003)民三他字第10号批复:百家湖注意的问题:一是使用人使用地名的目的和方式;二是商标和地名的知名度;三是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分类情况。房地产销售中的使用应认为自然属性的需要;四是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程度;五是地名使用的具体环境和情形,房地产广告与一般商品广告上为突出产地使注意程度不同效果也不同。 (2008)民三他字第12号答复函(2008)民三他字第12号答复函对于在一定地域内的相关公众中约定俗成的扑克游戏名称,如果当事人不是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标使用,只是将其用作反映该类游戏内容、特点等的游戏名称,可以认定为正当使用。是否属于上述情形,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认定。正当使用的案例正当使用的案例PDA: 原告1997年申请“PDA”商标,指定使用电脑;被告pda.com.cn域名(Personal Date Assistant) CHDTV (High Definition Television) 雪花粉 “雪花”注册商标和“雪花粉”名称。中国粮食行业协会2003年函直接表示了面粉的质量,成为通用名称 null北京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 必胜客披萨饼有限公司考虑的因素考虑的因素 是否善意(含义、唯一的表达)、不是作为商标使用、使用的目的说明或者描述、不会混淆 商业惯例商标授权、确权纠纷的相关法律适用商标授权、确权纠纷的相关法律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一条通用名称的认定 关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适用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撤销期限的认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使用 商标法第十五条的适用 商标法第十五条的适用(2007)行提字第2号 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不只限于接受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注册人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理商标注册等事宜的商标代理人、代表人,而且还包括总经销(独家经销)、总代理(独家代理)等特殊销售代理关系意义上的代理人、代表人。 案例:“头孢西林” 案例:“头孢西林”原告:经主管部门批准,获得了生产销售通用名称为“注射用复方青霉素钾(I型)”、商品名称为“头孢西林粉针”的兽药产品,与被告签订专销协议,负责销售产品。后协议终止。 被告:提出争议商标“头包西灵Toubaoxilin”的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的兽医用制剂、兽医用药、兽医用生物制剂等,原告提起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null关于正通公司与华蜀公司是否存在代理关系问题 正通公司与华蜀公司的市场交易关系是由双方订立的《专销协议书》确立的。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代理关系,不仅要根据该协议的名称,更要根据其内容的法律属性。该协议是关于“头孢西林”粉针产品的生产销售、但以销售为主要内容的协议。该协议第一条关于“正通公司将‘头孢西林’粉针产品授权华蜀公司在全国区域内专销,正通公司不得销售该产品,华蜀公司不得生产该产品,否则视为违约”的约定表明,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相当于独家销售性质的专销关系,华蜀公司据此获得了独家销售资格,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意义上的销售代理人 null确定该商品名称的归属,关键是确定谁先取得该名称,以及取得之后的使用行为是否改变了该名称的归属。在一方当事人原始取得特定商品名称之后,其权属的变动必须由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引起,倘若此后并无改变其归属状态的法律事实,其归属状态即不发生变化。 本案争议的“头孢西林”商品名称不因华蜀公司在双方合作关系存续期间的宣传、使用等行为而改变归属,在双方合作关系终止后仍归属于正通公司。 关于通用名称关于通用名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仅有商标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子弹头”案件 “散利痛”(2007)行监字第111-1号驳回再审书(2007)行监字第111-1号驳回再审通知书在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拜耳消费者护理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 通用名称包括法定的通用名称和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列入地方药品标准的名称原则上应认定为通用名称,但如该国家药品标准修改后则不宜仍将其认定为法定的通用名称;判定其是否是通用名称的标准应当是其是否是已为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表示某类商品的名词;关于通用名称的判断时间点,应当以评审时的事实状态予以判断。关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适用关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适用常州诚联电源制造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常州市创联电源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 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监字第118-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null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并列,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在涉及在先权利的注册商标争议中,不应将该条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适用于涉及私权利的撤销商标争议案件,而应当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null要解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在先商标或者其他损害他人其他在先权利的问题,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就能够解决;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未注册商标保护设定了三个条件,即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中“有一定影响”和“不正当手段”本身是有弹性的;对商标有一定影响的要求标准不宜过高,并可以结合注册人的明知或恶意进行考虑。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撤销期限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撤销期限日本国株式会社双叶社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上海恩嘉经贸发展公司商标行政纠纷申请再审系列案 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监字第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号驳回再审通知书null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等规定,以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在先著作权等为由提起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关于商标法规定的五年期限应自2001年12月1日商标法生效之日起计算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使用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使用云南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 最高人民法院(2007)行监字第184-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null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使用”,应该是在商业活动中对商标进行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并指出判断商标使用行为合法与否的法律依据,不限于商标法及其配套法规。经营者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经营活动中使用商标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商标法规定的使用行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理办法,不适用于第(四)项规定的连续3年停止使用行为,他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后,如果注册人没有使用的证据或者提交的证据无效,并且没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的,应该撤销其注册商标。 权利冲突权利冲突 江苏答复函(2004)民三他字第10号函: 对涉及注册商标授权争议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冲突纠纷,告知原告向行政机关处理,法院不受理。民诉法院111条第3项、商标法30条、第41条。 案例:“振泰ZT”与“真泰ZT” 权利冲突权利冲突上海高院答复函(2005)民三监字第2号 在商标授权程序中,当事人仅因他人申请注册商标时使用其作品而主张保护著作权的,应通过商标法规定的异议等救济程序解决。在已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又以他人使用其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并获得初审公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案例:长城葡萄酒 商标与企业名称 商标与企业名称商标法司法解释:突出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案例:雅马哈案“日本YAMAHA株式会社” 江苏答复函(2004)民三他字第10号函: 2、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字号,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依照民法通则和反法第2条第1、2款规定,审查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标与域名 商标与域名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第4条第2项: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者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 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标司法解释第1条第3项: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商标是与商品或者服务相联系,域名没有连接标志(域名的文字形式WHISPER,SAFEGUARD) 商标与书刊名称商标与书刊名称原告:2003年7月18日申请“新发现”文字商标,2005年7月14日核准注册。第16类:报纸、期刊、杂志等 被告:2005年9月20日,经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期刊出版许可证》,准予出版期刊《新发现》 null争议: 原告:被告行为侵犯商标权 被告: 1、期刊名称依法核准,属正当使用; 2、原告不具备出版报刊杂志资质; 3、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 答复 冲突的解决冲突的解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 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1、注册商标与其他在先权利冲突的受理 2、两个注册商标冲突的受理和例外 3、两个企业名称之间冲突的受理 4、案由的确定 5、被诉企业名称构成侵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 注册商标与其他在先权利冲突的受理注册商标与其他在先权利冲突的受理第一条 第一款 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null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监字第14-1号民事裁定书 日本国株式会社双叶社与上海恩嘉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诚益眼镜有限公司、响水县世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 双叶社的起诉请求不仅主张被申请人诚益公司、世福公司在注册或者持有的商标中非法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蜡笔小新”美术作品,还主张恩嘉公司未经许可在产品销售、宣传时非法使用其美术作品;双叶社对上述产品销售、宣传等实际使用行为提起诉讼,属于民事权益争议,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注册商标之间冲突不受理及例外注册商标之间冲突不受理及例外第一条第二款: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企业名称之间权利冲突的受理企业名称之间权利冲突的受理第二条 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权利冲突案由的确定权利冲突案由的确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确定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案由,并适用相应的法律。 企业名称构成侵权责任的承担企业名称构成侵权责任的承担第四条 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权利冲突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权利冲突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在先权利、 考虑:历史因素 案例:张小泉 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驰名商标制度产生的原因和基础: 1925年巴称公约确定的原则:商标驰名的保护是对注册制度的重要补充。其价值表现在:未注册可以对抗抢注;已申请但未注册时,可直接禁止他人使用;注册后未使用的仍可获得保护。本意是保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如商标已注册,认定是否驰名并无实际意义。 1994年TRIPS协议的补充:将驰名商标的保护延及到服务商标上,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 驰名商标制度产生的原因和基础驰名商标制度产生的原因和基础WIPO联合建议: 以最概括的方式提出了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原则—考虑可能涉及的一切情况。除重申不要求在有关国家实际使用,只要驰名(包括促销产生的知名度)及适用服务商标外,从三个方面明确: 1、保护国作为驰名发生地 2、驰名范围明确限定在公众的有关领域。相关公众的范围无疑是决定驰名商标保护程度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并细化相关公众的定义。 3、对驰名商标商标的保护范围:相同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于造成混淆;复制、模仿、翻译、音译,且暗示存在联系可能损害所有人利益、削弱或者淡化显著性、不正当地利用显著性。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制度我国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制度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项: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者音译 商标司法解释1条、2条、第22条 驰名商标的司法解释驰名商标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3号)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7 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4月23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null主要内容: 驰名商标认定的条件和范围、 认定驰名商标的考虑因素 举证责任 驰名商标的保护条件 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的概念《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根据我国执法实际,并参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使用的“well-known trademark”的概念,对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知晓程度作出界定null按照商标权的地域性原则,认定驰名商标必须以商标在中国境内驰名为必要,在中国境外驰名而在中国境内不驰名的商标,不能仅仅根据其在境外的驰名情况而在中国境内受到驰名商标保护。 条文中的“中国境内”是司法辖区概念,而不是主权区域概念,即是指中国的司法区域范围,也即中国的司法管辖权地域范围。商标是否驰名予以认定的规定商标是否驰名予以认定的规定第二条 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 (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 (三)符合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的规定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的规定第三条 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 (一)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 (二)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null原告以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按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商标驰名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商标驰名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 第十三条 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驰名商标认定的因素驰名商标认定的因素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证明其驰名的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需考虑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情形除外”。 认定驰名商标的具体考虑因素 认定驰名商标的具体考虑因素 第五条 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 (二)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 (三)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 (四)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 (六)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null 前款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 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 如何正确处理曾被认定过的驰名商标 如何正确处理曾被认定过的驰名商标 第七条规定:“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前,曾被人民法院或者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驰名的商标,被告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被告提出异议的,原告仍应当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不适用自认规则的规定不适用自认规则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事实,不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自认规则。”对方当事人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可,并不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 对社会公众广为知晓商标减轻举证责任对社会公众广为知晓商标减轻举证责任第八条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原告已提供其商标驰名的基本证据,或者被告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予以认定。” 不同的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是有差别的,有些“超级”驰名商标可能达到了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程度,对于这些众所周知的商标,不应再要求进行繁琐的举证,应当有限度地引入司法认知,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这里的“基本”证据,是指“初步”证据。第十三条规定的损害后果 第十三条规定的损害后果 第九条 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 null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标准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标准第十条 原告请求禁止被告在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驰名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后作出裁判: (一)该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 (二)该驰名商标在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的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 (三)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与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 (四)其他相关因素。加强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加强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第十一条规定,除两项例外情形外,“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原告驰名商标,构成侵犯商标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判决禁止被告使用该商标”。 null第六条 原告以被诉商标的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原告的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对其在先未注册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例外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例外但被告的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一)已经超过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请求撤销期限的; (二)被告提出注册申请时,原告的商标并不驰名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第十二条 当事人请求保护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与《解释》适用有关的问题与《解释》适用有关的问题严格掌握立法原意和适用标准 准确理解和适用各相关司法解释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 管辖问题管辖通知管辖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法[2009]1号,2009年1月6日印发)中要求“从通知下发之日起,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 null 侵犯商标权的民事责任 侵犯商标权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损害赔偿: 当事人可以选择计算赔偿的方法 未注册驰名商标 null商标责任的免除:商标法56条2款,销售不知道是侵权商品,能够证明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定赔偿的讲话 民事制裁的适用:对于严重的侵权行为,还可以视具体情况依据民法134条第3款的规定给予罚款、收缴材料、工具、设备民事制裁。罚款数额商标法实施条例确定。行政管理部门已给予处罚的,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商标专用权的属性 注册商标实际使用与民事责任承担的关系 加强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审判 妥善处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的冲突程序性问题程序性问题 管辖: 1、级别管辖:一般中院以上法院管辖,根据需要设立的基层法院。 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1)侵权行为实施地 (2)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3)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被告住所地 null注意: 对侵犯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下,不再依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 查封扣押地,仅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地点。人民法院在诉前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地点,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查封扣押地。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诉前申请采取临时措施时,首先应当确定自己有管辖权,不得因采取诉前临时措施而认为可以取得管辖权。 在侵权商品储藏地或者扣押地,当事人可以起诉实施储存、保管、运输等行为的行为人,也可以起诉该部分商品的经销商、制造商,或者同时起诉各行为人。 诉前临时措施—诉前禁令诉前临时措施—诉前禁令申请人资格―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商标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独占单独;排他)、注册商标合法继承人 收费:—对于诉前禁令和证据保全案件,由于没有争议金额,按每件交纳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案件受理费收取;对于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应按照财产案件收取费用 文件―形式要件:书面申请。基本情况;具体内容、范围;理由。 证据— 权利证明;侵权行为(侵权商品) 诉前临时措施—诉前禁令诉前临时措施—诉前禁令担保、追加担保(被申请人可能损失更大)、 确定担保范围:商品销售收益、合理的仓储、保管费用,可能造成的合理损失。 不因反担保而解除,但申请人同意的除外 裁定与通知 48小时作出书面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裁定事项应限于申请范围 无需核对(与专利不同,要需要核对的,专利传唤单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 裁定作出后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至迟不超过5日 诉前临时措施—诉前禁令诉前临时措施—诉前禁令申请复议—不服裁定,收到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15日内不起诉,裁定解除。 裁定效力:一般维持到张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也可根据案情确定具体期限。 申请人不起诉或申请错误的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违反裁定的后果 :民诉法102条罚款、拘留、刑事责任。 起诉时、起诉中提出的,可先行作出裁定。诉前临时措施—诉前财产、证据保全诉前临时措施—诉前财产、证据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商标法第57条,民诉法第93条至96条 诉前证据保全—申请文件:保全证据所在的地点,该证据证明的对象 担保: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商标解释第18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建议建议申请商标要有显著性 维护,防止显著性的削弱 积极维权 公平竞争 谢谢! 谢谢! 上述内容仅供个人研究参考,未经许可请勿作他用 xiajunli@hotmail.com
/
本文档为【新商标讲稿-夏君丽】,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