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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的确认和报
告方法一直是合并报
问
中的一个重要方
面,不同的理论依据有不同的相应观点。美国、
英国和国际会计准则以及我国《合并会计报表
暂行规定》对这一问题都有不同的处理方法,本
文就这一困扰会计理论界的问题从理论基础、
列示、少数股东权益计价、借方余额四个方面作
了分析。
一、少数股权和少数股东损益的确定与计
价的理论基础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将企业集团假定为单一
的会计主体,综合反映整个企业集团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从一定意义上讲,编制合并会计
报表,关键是确定合并范围的具体
和选择
恰当的合并方法,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合并会计
报表提供什么样的信息,为谁提供信息等一系
列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依据
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所采用的理论基础。在规定
这种主体的界限时,却有着不同的观念,从而形
成了不同的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理论基础。目
前,国际上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理论主要
有母公司理论、主体理论和修正的母公司理论
等。因各自利益的存在,各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
者出发点并不相同,且都有其理论基础来支持,
但具体表现在会计实务的操作中,特别是“少数
股东权益”的列示却表现出差异性。
母公司理论认为,合并财务报表主要为现
有和潜在的普通股股东编制的。因此,在母公司
理论下,合并财务报表是母公司报表的扩张和
延伸。主要特点为:从资产计价基础看,若母公
司通过购买取得子公司的控制权,从母公司股
东的立场看,少数股东享有的净资产没有被购
入,应按原账面价值计价。相反,母公司通过支
付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取得多数股权所享有的
净资产,应根据购买资产的会计处理原则,按公
允价值计价。少数股东权益的计量应基于子公
司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即以子公司可辨认
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乘以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
在资产负债表上,将少数股东权益列示于负债
和所有者权益之间,视同负债。少数股东损益应
作为合并损益的一个扣减项目,视同费用,合并
净利润只是母公司的净利润。
主体理论所持观点为,合并财务报表应当反
映企业集团所有股东利益,而不应过分强调母公
司多数股东的利益。对于有所有权的股东应同等
对待,视为统一实体的共同所有者。在这种理论
指导下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的特点为:从资产的
计价基础看,子公司所有的资产和负债应当在市
价的基础上,在多数股权和少数股权之间分配。
少数股东权益的金额是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
公允价值与商誉之和乘以少数股东的持股比
例。在资产负债表上,少数股东权益的
方式
应当与多数股东权益一致,都列示为合并的股东
权益的一部分。少数股东损益应作为合并净收益
的分配,列于合并净收益项下。但是,所有权理论
下都不出现少数股东权益。
修正的母公司理论既不强调法定控制,也
不强调经济主体,而是强调能对经济和财务决
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可能性的所有权。在这种理
论下,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各项资产和负债,均以
论合并报表中少数股东权益
与损益问题
"福建省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陈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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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价
,并将适当的部分反映少数股权。对未
实现的内部交易的处理同主体理论一致。
二、少数股东权益的计价
少数股权的计量主要受合并理论的影响。
在母公司理论下,子公司股东权益中属于母公
司的部分按母公司的投资成本 1子公司净资产
中属于母公司的部分,按其公允价值加上可能
存在的商誉 2 合并,属于少数股权的部分,则按
账面价值合并。在合并报表工作底稿的抵销与
调整分录中,母公司对子公司股东权益部分按
投资成本抵销 1同时确认商誉和资本增值 2,确
认的少数股权则按子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与少
数股东投资比例计算。主体理论下,由于子公司
多数股权的净资产与少数股权的净资产在合并
报表中的计价是都按公允价值计价,按母公司
所花代价隐含的公允价值 1即母公司投资成本
折算的子公司价值与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之
差 2确认商誉。所以,按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
与商誉之和及少数股东投资比例计算确认少数
股东权益。修正的母公司理论下,资产的计价无
论是多数股权还是少数股权部分均按公允价值
计价,少数股权则按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与
少数股权比例确认。
美国 ,345$ 规定少数股东权益应以少数
股东在子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中所占份额计
价。6,74则于 $885年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按合
并日的公允价值,对子公司中的非控制股权计
价,其中不包括合并商誉中的份额。英国 637!
规定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日应当以公允价值为
基础进行确认。且少数股东权益的数额中不应
当包括合并商誉中的任何份额。国际会计准则
委员会的 ’,7!!中要求基准的会计处理方法是
少数股东权益应当按在购买前子公司可辨认资
产和负债的账面金额中所占的份额计价,而允
许选用的处理方法是按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
允价值中所占的份额计价。我国《合并会计报表
暂行规定》规定少数股东权益是:“公司所有者
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拥有的数额”。因此在我国
少数股东权益是以账面价值计价的。从上述规
定可见,对于少数股东权益的计价,美国现行准
则和我国《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要求、国
际会计准则关于基准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采用
的都是母公司理论,必然会导致子公司的可辨
认净资产双重计价问题。而美国 $885年征求意
见稿和英国准则的规定、国际会计准则中允许
选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均为母公司延伸理论,从
而克服了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双重计价问题。
母公司延伸理论在少数股东权益计价上具有优
越性,很值得我们借鉴。
三、少数股东权益的借方余额
在美、英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现行准
则中,都涉及到了少数股东权益的借方余额问
题。美国 ,345$规定:“当少数股东所分配的亏
损超过少数股东在子公司权益性资本中所占份
额时,超过的部分少数股东一般没有义务承担,
而应当冲减多数股权。当损失转回时,多数股东
权益应先于少数股东权益获得补偿,多数股东
权益增加的金额限于其所承担的少数股东权益
亏损额。英国 637!规定除非母公司负有 1正式
的或潜在的 2 商业或法律责任提供不可补偿的
财务支持,否则即使亏损额分配给少数股东权
益会导致借方余额也必须如此分配。国际会计
准则委员会的 ’,7!9规定:“在予以合并的子公
司中,少数股东所占的亏损可能超过少数股东
在子公司中的权益。超过的部分以及进一步应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亏损,除了少数股东有约定
义务并能够弥补亏损外,应冲减多数权益。如子
公司以后报告利润,所有这些利润均应分配给
多数股东,直至以前由多数股东承担的少数股
东的亏损额已收回为止。”而我国《暂行规定》中
未对此作出相关的规定。
从美国、英国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会
计准则规定可见,对少数股东权益借方余额的
处理在基本原则上是相同的,只是具体条文中
描述略有差异。这一差异反映为对于少数股东
不承担借方余额的先决条件,美国准则中认定
一般不必有什么条件;英国准则认为这一条件
为母公司负有商业或法律责任提供不可补偿的
财务支持;国际会计准则认为这一条件为少数
股东没有约定义务或不能够弥补亏损。而我国
《暂行规定》还未对此作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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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关宏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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