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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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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解析 权益性投资收益的 税务处理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10) 79号 )第四条解决了股权转让中是否包括企 l 未分配利润的问题。该条规定已经明确 ,未分 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 (除资本溢价外 )转增资本要确认qKz,。 文/李伟毅 《企业 所得 税法实 施条 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 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除国务 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 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 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人的实 现。国税函 [2010...
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解析
权益性投资收益的 税务处理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10) 79号 )第四条解决了股权转让中是否包括企 l 未分配利润的问题。该条规定已经明确 ,未分 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 (除资本溢价外 )转增资本要确认qKz,。 文/李伟毅 《企业 所得 税法实 施条 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 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除国务 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 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 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人的实 现。国税函 [2010]79号文件 (以下简称 “79号文件”)据 此规定 :企业权益性 投资取 得股息 、红利等收 入 ,应 以 被投资 企业股东会 或股东大 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 的 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文件不 仅明确企业 作出分配 决定的 日期 ,而且 包括作 出 转股决定的 日期,也要确认 收益 的实现 。但对 于 “被投 资企业将股权 (票 )溢价所 形成的 资本公积转 为股本 的 ,不 作为投 资方企业 的股 息 、红 利收入 ,投 资方 企业 也不得 增加该项 长期投 资的 计税基础。”因为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本身为后 来投资者投入的成本,该部分转股分配属于投资成本的分配, 不属于税后留存收益,因此79号文件规定转股分配时暂不征 税 。但需要在转让或处置股权时征税 ,因 “投资方企业也不得 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国税函 [2010]79号新规解读 1、股息红利收入按照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 出利 润分 配 的 日期 ,取消 了 国税发 (2000)1 18g-以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 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 (包括以盈余 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作 为投 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 实现的 规定,这一点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也有体现 。国税函79号文件的特 色 在于将 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资本 公积 (除资本溢价外)转增资本明确 要确认收入。实际上是将转股看做两 个事项,第一件事是先分红,第二件 事是用分红去投资。 2、转股要确认收入,对于一般内 资企业而言影响不大,主要是对外资企 业有影响,外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追加 投资时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2Oo8年以 前,外资再投资有退税的优惠,2008年 以后,不但失去了再投资退税的优惠, 而且需要交纳预提所得税,这也是税务 稽查注重检查的地方。 3、股权溢价转增资本是投资成本 在注册资金和资本公积的内部划转, 不影响计税基础,因此也不能确认收入。 4、个人所得税转增资本的规定同企业所得税的原理基本相 同。国税发 [19971 198号文件规定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征收个 人所得税,而国税函 [19981 289号文件则补充说明,198号文件 规定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专指股本溢价,而 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均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 119981 333号文件,明确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要视同分红, 交纳个人所得税。 重点解析 “符合条件”与 “权益性投资”的理解 根据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 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符合免征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 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是指: (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 (2)直接投资——不 包括 “间接投资”; (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 通的股票在一年 (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 “权益性投资”是指:为获取其他企业的权益或净资产所 进行的投资。如对其他企业的普通股股票投资、为获取其他企 业股权的联营投资等,均属权益性投资。企业进行这种投资是 为取得对另一企业的控制权,或实施对另~个企业的重大影 响,或为了其他 目的 。 免税的股息、红利不蔫要弥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 [1994]250号文件规定 ,即 :⋯⋯三 、关于投资方企业从 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补税及弥补亏损问题: (一)投资方 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 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 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中方企业单 位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由于地区 (指经济特区和 浦东新区)税率差异,中方企业应比照对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 征税办法,按规定补税。现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 条亏损定义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免 税收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可见符合免税条件的股息红 利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再参与弥补亏损 。 征税的股利、红利收益不再补税率差 国税发 [2OO0]l l8号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 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 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 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 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 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人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 法补缴企业所得税。在新法中,企业投资于西部大开发、高新 技术企业和小开封微利企业等实行低税率的企业,不符合免税 条件的股利、红利所得作为应纳税收入不再补税率差。2008年 以前,居民企业之间的税后利润分配,如果存在非定期减免税 造成的税率差,则要按税率差补税。但在2008年以后,即使企 业分配的税后利润是属于2008年以前的,也可以按照新税法的 规定免税,不需要按税率差补税 举例:A属于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适用25%的税率,B属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A企业、B企业于2009 年1月份同时向位于经济特区的高新技术企业c公司(适用15%税 率)进行股权投资,投资金额分别为1000万元和500万元,当年A 获得股息80万元,B获得利润40万元。另外A公司于2009年2月购 买D上市公司(适用25%税率)的股票,2009年12月取得上市公司分 配的股息红利66万元。请根据相关税收规定对A公司、B公司2oo9 年权益性投资收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解析:A公司:(1)进行股权投资获得股息红利80万元,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 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收 入,应免征企业所得税;(2)购买股票取得股息红~,J66万元,不 符合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 取得的投资收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 第八十三条规定,应征企业所得税。 B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财税[2oo8]~号文件规定,获得的利 润4O万元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按1 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N1]4o X 10%=4万元。o 2010—08首席财务官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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