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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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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4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 SD 267-88 (四) 组织编写部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劳资司 主 编 部 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第二、三、四、六 、 十二工程局、葛洲坝、闽江工程局、富春江水工机械厂 批 准 部 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水利部 试 行 日 期:1988年7月1日 第四篇 工地运输 目 次 第一章 公路运输 第一节 道路 第二节 机动车运输 第二章 有轨运输 第一节 准轨铁路 第二节 窄轨铁路 第三章 船舶运输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二节 航 道 第三节 码头与临时停靠 第四节 客轮与轮渡...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4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 SD 267-88 (四) 组织编写部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劳资司 主 编 部 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第二、三、四、六 、 十二工程局、葛洲坝、闽江工程局、富春江水工机械厂 批 准 部 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水利部 试 行 日 期:1988年7月1日 第四篇 工地运输 目 次 第一章 公路运输 第一节 道路 第二节 机动车运输 第二章 有轨运输 第一节 准轨铁路 第二节 窄轨铁路 第三章 船舶运输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二节 航 道 第三节 码头与临时停靠 第四节 客轮与轮渡 第五节 行 驶 第六节 汛期船舶安全 第七节 雾天航行 第八节 浅滩航行 第九节 拖 航 第十节 预防大风、台风的规定 第十一节 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四章 索道运输 第五章 起重运输 第一节 起重机具 第二节 主要安全规定 第三节 大件吊装 第四篇 工地运输 第一章 公路运输 第一节 道 路 第 1.1.1条 工地对内及对外交通运输道路,在编制施工组织时,规划应具体周密,既要满足施工需要,也要保证安全运输。 第1.1.2条 对于永久性公路,应根据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技术》进行设计,并应根据公路的任务、性质、运输量、沿线地形、地质等因素,确定公路等级及技术标准。 第1.1.3条 对于为专项工程服务的临时性交通道路(如土石方开挖施工过程中的临时性出碴线路等)其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保证路基坚实,边坡稳定。 2.必须根据车型选用适当的路宽。但双车道一般不得窄于7.0m,单车道不得窄于4.0m。必须要有错车处所。 3.弯道半径一般不小于15m,纵坡一般应控制在 8%以下,个别短距离地段最大不得超过13%。 4.路的两端应修建回车场地。 5.必须作好排水设施。 第 1.1.4条 施工现场架设临时性跨越沟槽的便桥,其宽度:人行便桥不得小于1.2m;手推车便桥不得小于1.5m;马车、斗车或汽车便桥,应有正式设计,其最小宽度不得小于3.5m 。 第1.1.5条 在公路的急弯、陡坡、狭路、视距不足、桥头引桥、高路堤、交叉口和地形险峻等地段,应按规定设置标志、护柱、护墙等安全设施。无明确规定者,亦应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安全措施。 第1.1.6条 交通道路、桥梁、排水涵渠、及沿途挡护等均应经常整修养护,保持道路畅通。各种建筑器材、废料等应堆积在道路两侧距排水沟边线20~50cm以外,以防沟壁坍塌。 第1.1.7条 现场道路不得任意挖掘或截断,严禁在土质边坡上种植农作物。严禁任意掏挖坡脚,以防止边坡坍塌。 第1.1.8条 运送超宽超长或重型设备时,事先必须组织专人对路基、桥涵的承载能力、弯道半径、险坡以及沿途架空线路高度、桥洞净空和其它障碍物等进行调查分析,确认可靠后方可办理运输。 第二节 机动车运输 第1.2.1条 机动车的使用必须执行公安部制订的交通规则,严禁无证驾驶、酒后开车、无令开车。 第 1.2.2条 车辆涉水过河前,应先了解水深及河床情况,不得冒险行车。水面超过汽车排气管时不得行车过河。 第1.2.3条 车辆在泥泞坡道上或冬季在冰雪路上行驶,必须安装防滑链,并减速行驶。 第1.2.4条 车辆在施工区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km,洞内时速不超过8km,在会车、弯道、险坡段不得超过 3km/h。 第1.2.5条 车辆过渡时必须遵守渡船的有关安全规定,听从渡口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1.2.6条 载重汽车载客,除取得公安部门许可证外,并遵照其规定的额定人数和车速,严禁客货混装,车厢栏板高度不足1m时不准站人。 第1.2.7条 自卸汽车、油罐车、平板拖车、起重吊车、装载机、机动翻斗车、及拖拉机除驾驶室外,不准乘人。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 第1.2.8条 各种机动车辆均不准带病或超载运行。 第1.2.9条 当拖带车辆时,只准拖带一辆已损坏的车辆。原则上应以大吨位车拖带同吨位或小吨位车,不准以空车拖带重车。被拖车辆必须是方向、制动均有效,夜间有照明,并由正式驾驶员操作。 第1.2.10条 各种机动车辆均不得停放于斜面坡路上,必须拉紧手闸,切断电路,锁好车门,并于轮胎处垫好卡木(三角木),确保车辆不致溜滑。 第1.2.11条 对自卸汽车除必须遵守上述有关规定外,并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向低洼地区卸料时,后轮与坑边要保持适当安全距离,防止坍塌和翻车。 2.在坚实地区陡坎处向下卸料时,必须设置牢固的挡车装置,其高度应不低于车轮外线直径的1/3,长度不小于车辆后钢两侧外轮边缘间距的2倍,同时必须设专人指挥,夜间设红灯。 3.车箱未降落复位,不准行车。 4.禁止在有横坡的路面上卸料,以防止因重心偏移而翻车。 5.当车箱升举,必须在车辆下作检修维护工作时,必须使用有效的撑杆将车箱项稳,并在车辆前后轮胎处垫好卡木。 第1.2. 12条 油罐车,除遵守上述有关安全规定外,并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装有明显的防火标志,配备专用灭火器材,并装有金属链条; 2.装卸油时不准穿带有钉子的鞋上下油罐,同时必须将接地线妥善接地,以防静电产生火花,引起火灾; 3.罐车附近禁止有明火或吸烟; 4.罐车装有油料时,遇雷雨天气不准停放在大树和高大建筑物之下; 5.检修油罐时必须先除油放气、进行清洗,确认罐内无油、无油气,并在打开加油口后方可焊补,若修理人员欲进入罐内作业,则必须采取装设抽风装置等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1.2.13条 载重汽车装运易燃、易爆或其它危险品时,应遵守有关安全行车规定。 第1.2.14条 其它各类汽车式施工设备的技术安全规程,见本规程第十六篇有关章节。 第1.2.15条 机动车辆通过铁路道口的安全规定,见本篇第二章第一节。 第二章 有轨运输 第一节 准轨铁路 (Ⅰ)基本效定 第2.1.1条 水利水电建设单位的铁路专用线,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2.1.2条 由于专用线的工作项目、组织管理、技术设备与国家干线基本一致,且专用线一般均与国家干线接轨,甚至直接在国家干线过轨。因此,两者间共性较多,关系十分密切。为此,对于铁道部正式颁发的各运营工作安全技术规定(见本节附录),一般均应执行。如因设备条件限制,执行确有困难,亦应结合实际,酌情处理,确保安全。 第2.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铁路运营工作的基本法规,也是铁路安全运行的根本保证,各专用线主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犯,但对于工作线路(如铺设于采掘场工作面的铁路以及专用的运输支线等)或因设备条件,技术水平一时尚不能满足有关技术中所列要求时,应由运营单位主管工程师提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报请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2.1.4条 各专用线运营单位,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铁道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专用线状况及运输工作的特点编制“铁路运输规则”经所属单位领导批准后执行。 各单位自行编制的“铁路运输规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设备与技术条件。 2.列车运行。 3.列车编组。 4. 接发列车。 5. 调车工作。 6. 扳道工作。 7. 信号。 8.养路工作。 9.工作人员安全。 10. 事故处理。 11. 其他。 (Ⅱ)其它与铁路有关的安全技术规定 第2.1.5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及人员(包括水电铁路专业队伍)。 第2. 1. 6条 一切建筑物、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的铁路建筑接近眼界。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 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及电线线路时,应经该铁路主管部门同意或批准。 其设计和施工安排,不得违犯铁道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2.1.7条 所有人员在铁路线路上行走或工作时,均应认真执行下列规定: 1.横越铁路时,要一站、二看、三通过。不许钻车,严禁在运行中的机车车辆前面抢越通过。横过双线铁路时,要同时注意两线列车运行情况; 2.顺着线路行走时,应走路肩,在站内应走两线路中间;桥梁、隧道应走人行道;复线区间应走两边路肩。禁止走枕木头、道心及复线两线路之间; 3.横越停留列车或车辆时,客车应从车门越过,货车应握紧把手由制动台或车钩上越过,不准踩钩颈或提起钩销; 4.严禁在车底下、线路中心、铁轨、枕木头、桥梁上、隧道内坐卧休息; 5.机车车辆未停稳前,除调车作业有关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禁止扒车、跳车。 严禁任意扒乘铁路车辆。 第2.1.8条 铁路道口应尽可能设在对铁路及道路均有良好瞻望条件的地点,并应按铁路有人看守及无人看守道口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对各种道口标志及拦木护桩等,要经常保持齐全、鲜明、正确。 未经专用线上级单位批准,不准任意设置道口。 道口铺面结构应符合铁路有关规定,不准用土、石填筑道口。 第 2.1.9条 行人、车辆通过道口时,要提高警惕左右瞻望,确认没有来车时再通过。机动车辆行车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不准冒险抢越。 铁路轨道未设置道口的地段,禁止任何车辆通过。 第2.1.10条 各种机动车辆通过电气化铁路道口时,货物装载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4m。 第2. 1.11条 铁路线路两旁堆放货物,距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少于1.5m 。站台上堆放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1m。货物应堆放稳固,防止倒塌。 第 2.1.12条 在电气化区段通过或作业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除专业人员执行有关规定外,其他人员(包括所携带长杆,导线等高长物件),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少于2m。 2.在带电的接触网下,不准在敞车、平车、罐车等车辆(棚车、保温车、家畜车内除外)上进行装卸作业;不准货物及任何物件超出机车车辆安全限界高度;严禁攀登、乘坐机车和任何车辆的车顶、以及装载的货物上;禁止在蒸汽机车的锅炉上、司机棚上和煤水车上、以及到内燃机车、电力机车顶上进行任何作业;禁止用水管冲洗机车、车辆上部。 以上禁止作业部位如确需作业,应经有关铁路部门同意,并在指定的线路上,将接触网停电接地后,方准进行。 3.在带电接触网的线路上进行调车时,禁止登上棚车(在区间和中间站禁止登上敞车和棚车)行走或使用手制动;敞车、平板车上使用手制动机时,不准踏在高于手制动机踏板台的车帮上或货物上。 4.电气化铁路附近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通知铁路有关人员,并遵守下列规定: (1)用水或一般灭火器浇灭离接触网带电部分不足4m的燃着物体时,接触网必须停电;若使用沙土灭火时,距接触网在2m以上者,可不停电。 (2)距接触网超过 4m的燃着物体,可以不停电用水浇,但必须特别注意使水流不向接触网的方向喷射,并保持水流与带电部分的距离在2m以上。 5.以上各条未包括者,均应按铁道部(79)铁机字654号《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执行。 附 录 现将铁道部正式颁发的运营工作有关安全规定重点简介如下: (-)运输部门 1.行车人员工作安全: 铁道部运输局1982年9月编制的《行车规章》第三册中“行车人员工作安全”部分。 2.调车作业四项纪律十六项注意: 铁道部(78)铁安监字第157号。 3.《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的旅客运输安全部分: 铁道部(80)铁运字433号部令公布。 4.《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附件六”装卸车作业安全技术条件”: 交通部(72)交铁运字1497号部令公布。 (二)机务部门 1.铁路机务安全技术规则: 铁道部铁机办(63)字第828号部令公布。 2.电力机车的安全技术规定: 1976年人民铁道出版社出版《电力机车乘务员手册》的有关部分。 (三)工务部门 l.《铁路工务规则草案)》的第四编安全: 交通部(71)交电字1520号部令公布。 2.防止工务惯性事故七项措施: 铁道部工务局(78)工线字3号、铁道部安全监察委员会安监字3号。 (四)电务部门 1.《铁路通信技术维护规则》的安全技术部分: 铁道部(80)铁电务字第1330号部令。 2.《铁路信号维护规则》的安全技术部分: 交通部(71)交电字1520号部令公布。 (五)车辆部门 《车辆部门安全技术规则(草案)》: 铁道部(8l)铁辆字1255号部令公布。 (六)电气化 《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 铁道部(79)铁机字654号。 (七)事故处理 1.“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国务院国发(1979)年178号文。 2.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铁道部(79)铁安监字第2O32号。 以上各安全技术规定在国家铁道部门进行修改或补充时,亦应执行或参照执行有关新规定。 第二节 窄轨铁路 第2.2.1条 凡轨距小于标准轨距(1435mm)的铁路均应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2.2.2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窄轨铁道的使用目的、运输量、运距和地形等条件,对铁路路基、桥梁、线路、信号、附属设施及行车设备等在满足施工需要及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设计和安排。 机车牵引小型矿车的窄轨铁路中,有关工务、机务、车务、电务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可比照谁轨有关规程适当简化,并结合窄轨铁路特点,编制安全技术规定,组织实施,但必须作到安全运行。 对于人力推斗车的窄轨铁路运输,可按照本规程第二、六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2.3条 严禁使用可翻卸的车辆载客,禁止客、货混合编列。 第2.2.4条 非经专门培训并取得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技术和运营管理工作。 第2.2.5条 机车牵引运距较长的客货列车时,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项“运输规则”作为安全运行的准则。 第三章 船舶运输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3.1.1条 本规程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的采砂船、机驳、砂驳、拖轮趸船、轮渡、客轮、橡皮艇、抛锚艇、救生艇等船舶。 第3.1.2条 航行船舶要保持适航状态,必须配备取得合格证件的驾驶、轮机人员和符合安全定额的船员;配备适当的消防、救生设备;执行有关客货装载和拖带的规定。 第3.1.3条 船舶应按有关规定悬挂灯号、信号、认真了望,注意避让;不准超速违章追超前船。 第 3.1.4条 船舶应在规定地点停泊。严禁在航道中、轮渡线上、桥下以及有水上架空设施的水域内抛锚、装卸货物和过驳;严禁船舶在航道中设置渔具。 第3.1.5条 停泊期间,船上应配足值班船员,维护船舶安全。 第3.1.6条 船舶在航道相遇,要安全礼让,各种船舶都要让交通指挥船,木帆船让机动船,上水船让下水船,小船让大船,空船让重船,非张帆船让张帆船,渡船、鱼船让航行船。在狭窄航道上各种船舶均不准抢越。 第3.1.7条 船舶过浅滩时,要严格执行“当看必看”、“当转必转”、“当吊必吊”、“当跑必跑”的规定,不准冒险航行。 第3.1.8条 船舶航行中遇狂风暴雨、浓雾、及洪水暴涨,要立即选择安全地点停泊,不准强行航行。 第 3.1.9条 除航道部门设立的航标外,水利水电施工部门在施工水域内应设置简易航标,保障船舶安全航行。 第3.1.10条 施工单位的水文、气象部门和调度部门应加强水情、气象的预报和联系,各机动船舶应及时收听、公布风雨、洪汛情况的预报,并根据需要,建立救护组织,配齐救生船艇,加强水上救护工作。 第3.1.11条 所有船舶都应遵守交通部颁发的《内河避碰规则》。 第3.1. 12条 船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船员证件,才能顶岗操作。船员还应熟悉水性,基本掌握水上自救技能。 第3.1.13条 严禁船员在航行途中吃酒。 第3.1.14条 严禁在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船上使用明火。 第二节 航道 第3.2.1条 严禁在主航道上设簖设网和种植水生作物。 第3.2.2条 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垃圾、砂石、工业废渣,堵塞河道污染水源。 第3.2.3条 严禁在航道上空、水面或水下任意架设跨江(河)电线、电缆、水管。 第3.2.4 严禁损坏、盗窃航道的护坡、护岸块石、树木、航标或其它设施。 第3.2.5条 严禁在航道上任意打桩,造桥或修建其它跨越航道的碍航建筑。 第3.2.6条 严禁在航道两岸坡上种植农作物或填土、挖土,以防水土流失,淤浅航道。 第三节 码头与临时停靠 第3. 3. 1条 在航道两岸建造码头等临时建筑物时,其位置应在最高通航水位横断面 之外,以满足安全通航的要求。 第3.3.2条 码头、栈桥等临时建筑物,应选在直线段上,不得占用主航道;应在最高通航水位横断面之外,再加上标准船舶三至四倍的宽度,向岸侧伸进。 第 3.3.3条 船舶停靠码头应早停车,使船速降低到倒车易于控制的速度,再进行安全停靠。 第3.3.4条 船舶在无码头设施的情况下需要停靠,必须选择水流平缓并有足够水深的河段进行停舶作业。同时应仔细观察岸坡是否安全可靠。 第四节 客轮与轮渡 第 3.4. 1条 凡客船均需领有验船部门发给的“乘客定额证书”后方能航运。 第3.4.2条 乘客要遵守渡口守则,不得抢渡,上船要听从船上工作人员指挥。 第3.4.3条 遇洪水暴发,大风或其它恶劣天气。开航有危险的时候,必须停止渡运。 第3.4.4条 渡口应当尽可能设在岸平水缓的地方,并应当在岸边建立简易码头或梯阶,渡口均应根据当地具体条件制定过渡规定,在渡口两岸公布并广为宣传,以使船工、乘客共同遵守。 第3.4.5条 在枯水、洪水、冰冻、强风等季节,必须加强预防措施,适当减低船舶载重量和临时增加船工,容易发生危险的小船,应当停止渡运或生产。 第3.4.6条 渡船在开航前三分钟应显示信号或鸣放声号,在停靠前三分钟也要显示信号与鸣放声号。 第3.4.7条 渡船应当避让一切下行悬挂“T”旗(或闪白光灯)的船舶、船队和操纵失灵的船舶。 第3.4.8条 渡船严禁装带雷管、火药、汽油、煤油、香蕉水、油漆以及低燃点化学药品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切实加强防火防爆工作,保证乘客和船员的安全。 第3.4.9条 客轮与渡船必须配备消防设备与救生器材,并有专人对消防设备、救生器材定期检查,加强保养与管理,使之保持良好,便于使用。 第五节 行 驶 第3.5.1条 严禁船舶载重超过吃水线航行。 第3.5. 2条 严禁在狭窄、弯曲航道、引航道、险滩处与其它船只追驶或齐头并进。 第3.5.3 两船迎面或交叉相遇,必须遵照《内河避碰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交换会让信号,并使信号统一准确无误,严禁信号不明就会船。 第3.5.4条 航行到控制河段,应严格听从信号台的指挥,在未悬挂准许本船通行的信号前,决不准冒进。 第3.5.5条 行驶各港区、航道的船舶均应遵守各该地区的特殊避让规定。 第3.5.6条 船舶通过船闸、桥梁或其它水工建筑物时必须作到: 1.应严格遵照该区段有关规定; 2.要十分重视可航度与净空高度对通航船舶尺寸的限制; 3.进入水工建筑物、渠槽时,进槽前一定要摆好航位。如船位不正要立即纠正,万万不可犹疑不决。进槽后切忌由进槽航向一舵转向对准航标行驶,以免发生意外。 第六节 汛期船舶安全 (Ⅰ)避洪停泊 第3.6.1条 由于洪水漫坪后,主流改道,河床不易识别,航标移位、漂流、熄火,按航运规定,必须避洪停泊。 第3.6.2条 停泊应在能避风防浪,泥沙淤积少,退水时不易搁浅的地点。 第3.6.3条 停泊地点应让出主航道。 第3.6.4条 停泊地点应远离装卸危险品的专用码头,水底过江电缆以及其它水下障碍物。 第3.6.5条 锚泊船因受到水流、风等外力的作用,一般锚链长度要大于水深的3~8倍,若感到锚的抓力不足,锚链还要增加放长。 (Ⅱ)防汛缆索 第3.6.6条 在避洪停泊中,除抛锚停泊外,还要按规范规定加系防汛缆索,以保安全。 第3.6.7 汛前必须认真检查防汛缆索,磨损超过允许标准的必须更换或修复,钢丝绳不准有结节、扭绕现象,如在一个节距内断丝超过10%应予换新。 第3.6.8条 系缆时,要严格检查接头是否牢固,系统桩是否完好,岸地的锚桩必须能承受足够的拉力。 (Ⅲ)防护 第3.6.9条 汛期洪水中杂草、树木等漂流物较多,要根据河床水势、漂流物的动向、采取“躲”、“等”、“让”的,以防打报车舵,损坏船体,特别是对特大洪水中漂流的气油桶、电石桶等更应十分警惕。 第3. 6.10条 防汛工地应及早准备抢险船只。 第3.6.11条 汛中水流和风的作用很大,容易断链、断线或走锚。为保证船舶安全,对锚链、缆索应时刻加强观察,严密注意是否出现异常的现象和响声,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加抛锚或加系缆索。 夜间更应提高警惕。 第3.6.12条 汛前和汛中,都要定时检查起锚机、绞缆机舵及操纵系统,以及水密门窗、双层底道门等水密情况和抽排水泵,如不符合规定,应及时修复或采取其它紧急措施。 第3.6.13条 洪峰之后,局部航道淤沙较多,要定时测量水深,及时移动船舶,防止搁浅。 (Ⅳ)通讯 第3.6.14条 汛期要加强通讯联络,及时掌握航道报告、水情、气象预报,结合航次任务、船舶速度、操纵性能,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第3.6.15条 在汛期能见度低,多雷雨云雾,除使用旗号、声号,灯号外应加强无线电通讯。电台、对讲机要有专人掌管,及时联系。 第七节 雾天航行 第3.7.1条 在航行中一旦遇到浓雾,根据船上助航设备情况,适当减速,谨慎驾驶,必要时选择安全地点停泊。 第3.7.2条 在岸形物标隐约可见的情况下,行驶的船舶应当按章慢车航行和鸣放雾号,随时做好停车、倒车、抛锚准备。 第3.7.3条 上水船遇雾,一般沿深水岸上驶,但遇下水船时,应及时主动让出主航道,以免碰撞。 第 3.7.4条 雾中锚泊尽量靠拢航道一侧,远离过江电缆等水下设施,并注意测深,防止困边、触礁、搁浅。 第八节 浅滩航行 第3.8.1条 船舶上滩时,船舶首尾线与浅滩力求处于垂直状态,在可能情况下,应使航向平行于流向,以防发生偏移。 第3.8.2条 有的浅滩横流影响大,船舶在横流推压下易搁浅,操作要十分谨慎,防止越出航道界限。 第九节 拖 航 第3.9.1条 吊拖船队必须按有关规定妥善选择编组队形。 第3.9.2条 不论以何种方法接拖缆,都必须防止拖缆绞缠车叶。 第3.9.3条 下水吊拖船队启航或到港停泊,均要进行掉头作业。 第十节 预防大风、台风的规定 第3.10. 1条 各级生产调度部门应将大风、台风消息警报及时通知在航、在港船舶,并要求作好防范措施。同时根据风讯情况、船舶技术状态、船队大小及其在港和航段条件,及早安排抛锚、避风或续航。 第3.10.2条 台风季节前,各轮、驳应对船体结构、水密门、窗、盖以及主要设备、工属具等进行一次检查,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增强抗风力。 第3.10.3条 在船舶收到台风警报时应: 1.根据台风发展趋势和本船(队)条件,凡在风力加强之前不能赶抵附近港口或目的港避风时,应就近选择安全锚地避风。 2.避风时应尽可能选择较好锚地。一般以选择能避风、水深足够、底质较好、有回转余地的锚地为宜。 3.锚泊时应松足锚链。一般为水深6~8倍,必要时加抛双锚。如系船队还应根据情况,散绑锚泊,但拖轮应在驳船附近抛锚,万一驳船遇危便于及时抢救。 4.锚泊后应加强值班,注意检查泊位,锚链情况,并注意周围船舶动态。发现本船或他船走锚时,要及时采取措施。 5.甲板上和舱内货物、活动的工属具或其它可移动的物件等,均应采取收存、解下、缚牢、紧固等措施。紧固各处门、窗、盖。 第 3.10.4条 在港船、停修船收到本地区台风警报时应: 1.全体船员在船留守,加强值班和检查,机动船备好主机待用。 2.加强所有绳缆靠垫的检查,要求绳缆松紧一致受力均匀。大型船舶系浮筒时,船首应出锚链系带。 3.系泊设备已拆修的船舶,必要时应赶紧安装应用,排上船舶应加强系缆,并开启船底阀。 4.大风、台风警报解除后,对船体结构,主要设备及工属具等应进行一次检查,确认无碍后始继续航行。续航时要警惕潮汐规律发生变化,以及航标漂失或被吹倒等情况。 第十一节 事故预防与处理 (Ⅰ)堵漏 第3.11.1条 船舶由于碰撞、触礁、搁浅等原因,造成水线以下船体破损进水,而采取的堵塞漏洞的各种应急措施叫堵漏。任何船舶均应按规定配备各种堵漏用具和材料:堵漏席、堵漏板、堵漏楔、堵漏木塞、堵漏草袋、堵漏螺丝杆,充满堵漏袋、弓形堵漏夹、堵漏支撑往、堵漏垫木,及排灌设备等。堵漏用具应存放固定处所,便于及时取用。 第3.11.2条 漏洞的直径不大于 60mm为小孔堵漏,用浸过油漆的棉絮或破布再包上木楔打入漏洞止水。 第3.11.3条 裂缝堵漏:先在裂缝两端各钻一个小孔防裂缝扩大,用包有浸过油漆的破布或棉絮的木楔片打入止水。 第3.11. 4条 在凸凹不平的船体发生漏洞或裂缝时,用快干水泥堵漏。 (Ⅱ)消防 第3.11.5条 火灾是造成船舶严重事故的原因之一,根据船舶消防工作的需要,船上应备有足够的、有效的消防器材。根据船舶的种类,配备消防栓、消防水带、水枪、手提化学灭火器、沙箱、铁铲、毯子、消防水桶、太平斧、手提电池灯等。万一发生火灾,应根据不同的起火原因,分别采用冷却法、窒息法、隔离法、抛弃法等灭火方法。 第3.11.6条 电气设备失火首先切断电源,再用二氧化碳灭火机施救。在没有切断电源的情况下,切不可用水浇,以免造成触电死亡事故。 第3.11.7条 火灾发生进行施救的同时,按章悬示火警信号,借助通信设备以求其它船只协助。 第3.11. 8条 船舶应建立严密的消防安全制度、万一发生火灾,全体船员一定要有组织、有领导、迅速、正确地行动,扑灭火灾。 (Ⅲ)救生艇 第3.11.9条 船员均应熟悉水性,能迅速、机警、熟练地进行救生工作。 第3.11.10条 艇上船员应能迅速、正确穿着救生衣,并有一名船员专门负责掌握。 第3.11.11条 定期进行救生演习,按照拟定救生分工表,进行救生衣、救生圈的使用等演习。 第3.11.12条 救生衣与救生圈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技术标准: (1)救生圈 软木救生圈要能支持 14.5kg铁块浮在淡水中24h不沉没;木棉救生圈 24h后加 1kg铁块能继续浮起15min,方为合格。 (2)救生衣 软木制的要能支持7.5kg铁块浮在淡水中24h不沉没;木棉制的24h后再加1.6kg铁块继续浮起 15min,方为合格。 2.每年进行一次救生衣、救生圈的浮力试验,如不够浮力标准,应换新。 3.救生圈每半年油漆一次,要保持其红白颜色十分鲜明。 第3.11.13条 救生艇在岁修时,要全部检查、整修、重新油漆。空气浮箱要拆下,检验水密程度是否良好。每隔三年应将艇上油漆全部刮去、检查有无裂痕,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理。 第3.11.14条 发现有人落水,救生艇应迅速前往营救。抛救生圈给落水人员时,应同时多抛几个,要抛在落水人员的附近,不得击中落水人员的头部。船员下水营救,不要被落水人员抓住,方法要适当。 第四章 索道运输 第4.0.1条 本规程适用于循环式双线下部牵引货运索道。 第4.0.2条 安装工作应严格依照设计部门所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未经设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修改。 第4.0.3条 架空索道各主要部位安装完工后、具备运行条件时,由局组织成立运行验收小组,对索道进行验收试运行。该小组成员应包括机电设备、质量安全、施工技术以及运行等有关单位。 第4.0.4条 试运行工作开始前,必须制定验收试运行规程,明确技术标准,验收时至少应包括下列各项: 1.土建及金属结构部分。 2.机电设备,包括驱动装置、导向轮、鞍座、拉紧装置、装料装置、脱挂器、推车器、货车、锚固装置、绳索接头等。 3.电气及动力装置,包括电器控制、接地、防雷、通讯等。 4.界限尺寸的检查,用手推动货车、在装卸料站滑行,并使其横向摆动,观察它通过支架、立柱、格筛、料斗时,有无阻碍现象。货车最低点至地板、至格筛面以及至人行道墙的间距是否合格。 5.其它,如线路及防护棚等验收。 第4.0.5条 在验收合格后可以投入逐步试运行、其程序是: 1. 单机空转。 2. 索道空转。 3. 空车试运行。 4. 重车试运行。 当重车试运行48h无故障时,认为试运行合格。 第4. 0.6条 每班在运行前,全体工作人员应对自己所负责的部位进行周密细致的检查,发现问题均需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第4.0.7条 检查各部位均处于完好状态后,用专用电话或报话机与各点取得联系,待各工作点都同意后方准按照启动程序的规定分步进行启动。 第4.0.8条 在启动运行中发现有不符合技术安全要求的现象,应立即处理。 第4.0.9条 严格准确地计算发车的时间间隔,无论装料站或卸料站,都要做到均匀发车。斗车装料必须按衡量标准装满装匀,严防“飞车”事故发生。 第4.0. 10条 运料中发现有问题的斗车要及时打出井补上新斗,打斗时要给好道岔。 第4. 0. 11条 当发现有“飞车”迹象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第4.0. 12条 索道运行正常时,各工作人员应巡回检查本负责区段所有机械设备的运行情况,包括倾听机械运转声音是否正常;各部位机械制动是否灵敏可靠;各紧固件有无松动;牵引索有无脱槽跑偏;以及斗车在线路上的运行情况等。要特别注意斗车在通过脱开器和挂结器前后的运行情况,以及牵引索或承载索的磨损情况,严防牵引索和承载索断裂造成重大事故。 第4. 0. 13条 正在运行中的设备不能直接用手触动和拆开处理。站内及线路上因故障而需停车处理时,应挂上“禁止开车、有人作业”牌。未经带班人下令,不准按“允许启动”按钮。 第4. 0. 14条 对于电气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电工进行。 第 4. 0.15条 按规定时间,及时给各润滑部位加注润滑油。 第4. 0.16条 巡线工应周期检查线路,包括塔架基础有无沉陷歪斜,山坡处有无塌方,排水沟是否堵塞等。发现问题应即上报处理。 第4. 0. 17条 定时对架空索道进行大、中修。可靠。 可靠。 第5.1.21条 使用滑车时,如有可能着地,应在滑车底下垫以木板等物,防止垃圾泥土带入滑车。 第 5.1.22条 若滑车使用期较长,则应定期加润滑油,并检查轴承和轴的磨损情况。 第5.1.23条 滑车不得栓挂在未经计算的结构物上。使用开门滑车,应将开门的钩环紧固,防止钢丝绳自动跑出。 (Ⅱ)链式起重机 第 5.1.24条 对没有制造厂铭牌或换过零件的链式起重机,应根据链条、蜗母轮的计算能力做荷重试验合格后,规定其工作荷重。试验方法:先擦去油垢,经仔细检查后,加工作荷重10min,再做125%工作荷重10min,如一切正常良好,方能使用。 第5. 1. 25条 链式起重机的链条、齿轮、轴承发生变形、生绣或链条磨损15%时,禁止使用。 第5.1.26条 使用链式起重机时,应先做无负荷起落一次,检查其刹车和传动装置是否良好,然后进行工作。 第5.1.27条 两人同时拉一链式起重机时,速度不可太快,防止重物摇摆或振动。 第5.1.28条 同时拉一链式起重机的人数,应根据起重量大小而定:一般地 3t以下一人,5t以上两人,不可随意增加。当卡住拉不动时,不可硬拉。 第5.1.29条 链式起重机用完后,不可乱扔,应把它挂起来,以防锈蚀损坏。 (Ⅲ)人字架、走线滑子和绞磨 第5.1.30条 组立人字架和走线滑子应由有经验的起重工来领导绑设。所用材料应按设计规定,一般可用黄花松、白松、红松或杉木,必要时可用型钢,其尺寸大小应计算。 第5.1.31条 组立人字架或走线支架所用园木必须仔细检查,有节疤、腐朽、横向裂纹等,不得使用。所用拖拉绳、地锚绳及地锚均应计算。地锚绳的安全系数应为3.5。 第5.1.32条 捆绑人字架或走线支架所用钢丝绳,应按工作荷重决定,并必须依次围绕绑紧。人字架的夹角一般以30°为宜。 第5.1.33条 挂设人字架或走线支架的拖拉绳,不得挂在未经计算的建筑物或其它物件上,其底脚应用枕木或厚木板垫平,并绑有绊脚绳。 第 5.1.34条 组立人字架或走线支架时,前后方不许站人,应有专人统一指挥,指挥者应站在各处都能看得见的高地,每根拖拉绳应有专人负责,按照指挥正确松紧。 第5.1.35条 移动人字架、走线支架,应保持上下平衡,不得倾斜,架底绊脚绳不得解开。 第5.1.36条 固定人字架或走线支架时,各拖拉绳应紧拉在地锚上。 第5.1.37条 用作走线的钢丝绳应根据起重量、跨距、曳引速度等受力情况详细计算。 第5.1.38条 使用人字架或走线支架起重时,每班都必须详细检查: 1.基础或垫木、地锚是否稳固。 2.走线绳、缆风绳是否拉紧。 3.起吊荷重禁止超过允许荷重,也不得偏拉斜吊。 4.地锚绳是否紧固。 第5.1.39条 绞磨应设有制动及逆止的安全装置,否则禁止使用。 第5.1.40条 绞磨曳引钢丝绳必须在磨芯上绕四圈半以上,并不许重叠。磨芯应有防止绳索跑出来的安全装置。 第5.1.41条 松紧绞磨曳引钢丝绳的工作,应由有经验的起重工来进行。谨防曳引绳被从附近通过的车辆挂住拖走而肇事。 第5.1.42条 绞磨应有专人指挥,推磨工人必须听从指挥,未经许可,不准离开绞磨。 (Ⅳ)扒杆、人字扒杆及斜外臂扒杆 第5.1.43条 木制独脚扒杆及人字扒杆,一般只用在起重量 6t以下,起吊高度不超过6m。 第5.1.44条 独脚扒杆至少应有 4根缆风绳,人字扒杆至少应有两根缆风绳,所有缆风绳均应固定在可靠的地锚或建筑物上。 第5.1.45条 使用斜臂与水平面所成的角度不得小于30°,不得大于80°。 第5.1.46条 用以固定斜臂扒杆的滑轮组,其固定点与扒杆底支油的中心线及起吊点应在同一垂直面上。 第5.1.47条 斜臂扒杆的起重滑轮组,除了向扒杆所在平面外,不得向其他方向倾斜。 (Ⅴ)电动和手动卷扬机 第5.1.48条 卷扬机应安装在坚固的基础上,安装地点必须使工人能清楚地看见重物的起吊位置,否则应使用自动信号或设多级指挥。禁止在黑暗或光线不足的地方进行起重工作。 第5.1.49条 钢构件或重大设备起吊,必须使用齿轮传动的卷扬机,禁止使用摩擦式或皮带式卷扬机。 第5.1.50条 卷扬机必须有可靠的制动装置(自动制动器、手闸、脚间),如制动装置失灵,未修复前不得使用。 (Ⅵ)桥式起重机 第5.1.51条 行车轨道应设栏杆,不得有人通行。 第5.1.52条 桥式起重机应设有大小车行程限制器和吊钩的起升限位器,大车轨道终点应装有缓冲器。 第5.1.53条 桥式起重机的两条轨道必须按规定保持平行和连结零件无松动,以免车轮啃道或出轨。 第 5.1.54条 在桥式起重机轨道上进行施工或检修时,其施工或检修地点两端钢轨上应设置止轮夹具,起重机不得开入该区。 第5.1.55条 两台桥式起重机在同一轨道上工作时,如关各自工作,应明确划分其工作范围,如共同负担一个工作,应有专人统一指挥。 第5.1.56条 两台桥式起重机分上下层布置,相互跨越时应通知对方,并且上层桥式起重机不得带重物跨越下层起重机。 第5.1.57条 桥式起重机上面的临时设施,必须固定牢靠,并不得向下面扔东西。 第5.1.58条 供电滑线应有鲜明彩色并挂警示牌。使用电缆时,绝缘应良好,不得有破皮漏电现象。 须悬挂明显标志(白天可插红旗,晚上可悬红灯)。 第5.2.4条 各种物件正式起吊前,应先试吊,确认可靠后方可正式起吊。 第5.2.5条 使用三脚架绑扎应牢固,杆距应相等,杆脚固定应牢靠,不可斜吊。 第5.2.6条 使用滚杠运输时,其两端不宜超出物件底面过长,摆滚杠的人不得站在重物倾斜方向一侧,不得戴手套,而且只能把手指插在滚杠筒内操作。 第5.2.7条 拖运物件的钢丝绳穿越道路时,应挂明显警告牌。 第5.2.8条 起吊前,应先清理起吊地点及运行通道上的障碍物,通知无关人员避让,自己也应选择恰当的位置及随物护送的路线。 第5.2.9条 吊运时必须保持物件重心平稳。如发现捆绑松动,或吊装工具发生异样、怪声,应立即停车进行检查。 第5.2.10条 翻转大件应先放好!旧轮胎或木板等垫物,工作人员应站在重物倾斜方向的对面。翻转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冲击。 第5.2.11条 对表面涂油的重物,应将捆绑处油污清理干净,以防起吊过程中钢丝绳滑动。 第5.2.12条 起吊重物前,应将其活动附件拆下或固定牢靠,以防因其活动引起重物重心变化或滑下伤人。重物上的杂物应清扫干净。 第5.2.13条 吊运装有液体的容器时,钢丝绳应绑扎牢固不得有滑动的可能性。容器重心应在吊点的下方,以防吊运中容器倾倒。 第5.2.14条 吊运成批零星小件时,应装箱整体吊运。 第5.2.15条 大件吊运时,应计算出其重心位置,并应保证装运平衡。还应在长、大部件端部系绳索拉紧,以确保上升或平移时的平稳。 第5.2.16条 大件起吊运输应有单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5.2.17条 吊运有爆炸危险的物品时,应有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第5.2.18条 大件吊运过程中,重物上禁止站人,重物下面严禁有人停留或穿行。若起重指挥人员必须在重物上指挥时,应在重物停稳后站上去,并应选择在安全部位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三节 大件吊装 (Ⅰ)水轮发电机组吊装 第5.3.1条 机组主轴竖立,一般应用两个吊钩悬空进行。如用一个吊钩时,应在主轴与地面接触的法兰面下垫以木方,起吊应缓慢,严防滑动。 第5.3.2条 机架和转子中心体,若采用一个吊钩翻身时,吊点应在重心以上,以防翻身时发生冲击。 第5.3.3条 大件(如转轮和转子)吊装前,应对桥式起重机和吊具进行全面检查,各部必须良好。抱闸间隙应适宜,闸瓦应良好。大件吊装过程中,必须派有经验的工人监护抱闸。 第5.3.4条 大件起吊、翻身、两个吊钩抬吊、翻身,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状态,以防钢丝绳脱出卷筒或滑轮槽,或与设备棱角相割,以及钢丝绳磨刮小车架。不得使用桥机长时间吊物空中。 第 5.3.5条 在机坑内进行吊装作业时,机坑必须有足够照明,指挥人员应站在起重司机能看见的部位。 第5.3.6条 在厂房内吊运大件时,应选好路线,计算好起用高度,使得重物与其它设备或建筑物间有不小于1m的安全距离。 第5.3.7条 吊运细长部件和材料时,钢丝绳应在部件上绕一圈后锁紧,禁止兜底吊运。 第5.3.8条 转轮翻身和吊装,转子吊装,轮辐或推力头热套等,应有单项安全技术措施。 (Ⅱ)电气设备吊装 第5.3.9条 变压器吊装钟罩和铁芯时,钢丝绳的顶角一般不大于60 ,以免因水平分力过大而引起外壳或吊耳变形。 第5.3.10条 变压器注油后起吊时,应有防止钢丝绳窜动的措施,以防因油液波动,引起重心变化而造成歪斜。当用平衡架起吊时,梁上应有防止钢丝绳打滑的装置,平衡梁中心轴应有限制转动的装置。 第5.3.11条 变压器在拖拉中转向时,必须随时注意千斤顶的稳定性及其头部与变压器外壳接触处是否有变形,如有异常,应立即停止工作,采取措施。 第5.3.12条 变压器沿轨道拖运时,应检查轨道接头是否平齐,轨道上有无杂物及焊疤。随时注意观察台车轮子转动是否正常,啃道是否严重。轮子有无歪斜。 第 5.3.13条 在厂房内吊运各种电气设备前,应检查吊环是否拧到底,设备上有无杂物,设备上活动部件是否取下或已固定牢固,严防吊运中落下伤人。 第5.3.14条 在安装变电站的构架、铁塔、避雷针时,必须固定牢固后,才能松去缆风绳和起吊钢丝绳。 第5.3.15条 在带电的开关站内吊装作业时,必须遵守带电作业的有关安全规定。 (Ⅲ)其它大型金属结构吊装 第5.3.16条 静水启闭的闸门提升前,必须检查闸门前后是否平压,禁止在有水位差的情况下提门。 第5.3.17条 闸门在门槽内运行一段时间后再提门时,必须检查节间联接销子有否脱出,门与糟间有无杂物卡住,闸门前后有无泥砂堆积过多。摸清情况方能启门,不得盲目提门。 第5.3.18条 启闭机的吊具和抓梁的连接轴、以及抓梁与闸门的连接轴、必须插入到设计要求位置。 第5.3.19条 闸门提升时,如发现提升力过大(视钢丝绳紧度来估计),应立即停止提升,检查原因。 第5.3.20条 闸门组合时,工作人员的手、头、脚不得伸入组合缝内。指挥者应全面照看设备和工作人员,起落时均应打招呼,严防事故。 第5.3.21条 暂时存放于现场而重心较高的金属构件,必须垫平放稳,固定或支撑牢靠.严防倾倒伤人。 第5.3.22条 钢管拼装时,立起的瓦块应临时固定牢固。瓦块组装、节间组装时,工作人员的手、头、脚不得伸入组合缝内,以防挤伤。 第5.3.23条 吊装钢管,应将钢丝绳绕钢管一圈后锁紧,或焊上经过计算的专用吊环起吊,不得用钢丝绳兜钢管内壁起吊。 第 5.3.24条 大型钢管、尾水管里衬,弧形闸门运输时,应使用专用弧形台车,以增加其装车稳定性。 第5.3.25条 在高空组立构架时,工作人员应系安全带,应选择安全位置站稳,注意其它部件吊装,防止被碰伤或因摇晃而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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