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碰规则[1]nullnull
大 连 海 事 大 学
第二章 号灯、号型、灯光和灯光信号 第二章 号灯、号型、灯光和灯光信号 第一节 号灯和号型
第二节 各类船舶的号灯与号型
第三节 声响和灯光信号 第一节 号灯和号型 第一节 号灯和号型
本节讲解《规则》第三章的基本内容:
一、 概述
二、号灯/号型的适用范围
三、号灯的定义
四、号灯的能见距离
五、号灯号型的技术细节
一、概 述一、概 述
1. 号灯和号型的作用
号灯和号型是用来表示船舶下列信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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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连 海 事 大 学
第二章 号灯、号型、灯光和灯光信号 第二章 号灯、号型、灯光和灯光信号 第一节 号灯和号型
第二节 各类船舶的号灯与号型
第三节 声响和灯光信号 第一节 号灯和号型 第一节 号灯和号型
本节讲解《规则》第三章的基本内容:
一、 概述
二、号灯/号型的适用范围
三、号灯的定义
四、号灯的能见距离
五、号灯号型的技术细节
一、概 述一、概 述
1. 号灯和号型的作用
号灯和号型是用来表示船舶下列信息:
(1) 表明船舶的存在;
(2) 表明船舶的动态,如舷灯和尾灯表示在航;
(3) 表明船舶的种类,如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和球菱球号型表示操纵能力受到限制; 一、概 述一、概 述
(4) 表明船舶的工作性质,如拖带灯表示正在从事拖带作业;
(5) 表明船舶的大小,如仅显示一盏桅灯的机动船长度小于50m.
2. 学习要求
号灯和号型是互见中船舶避碰的主要信息来源,有关航海人员应当熟记,以便能够正确显示和识别。二、号灯、号型的适用范围二、号灯、号型的适用范围
《规则》第二十条(适用范围)规定:
1. 本章条条在各种天气种都应遵守。
2.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没到日出时都应遵守。在此时间内不应显示别的灯光,但那些不会被误认为本规则条款订明的号灯,或者不会削弱号灯的能见距离或显著特性,或者不会妨碍正规了望的灯光除外。 二、号灯、号型的适用范围二、号灯、号型的适用范围
3.本规则条款所规定的号灯,如已设置,也应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从日出到日没时显示,并可在一切其他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显示。
4.有关号型的各条规定,在白天都应遵守。
5.本规则条款订明的号灯和号型,应符合本规则附录一的规定。二、号灯、号型的适用范围二、号灯、号型的适用范围
解释:
1. 各种天气:
(1) 能见度良好和能见度不良;
(2) 雨天和晴天(包括大风浪);
(3) 晴天和阴天; 二、号灯、号型的适用范围二、号灯、号型的适用范围
2. 遵守规定
(1) 各种天气中均能遵守有关号灯和号型的各项规定;
(2) 任何损坏或熄灭,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替换;
(3) 为紧急情况备用的号灯应妥善存放并保持随时可用。
(4) 值班人员应经常检查本船的号灯号型显示情况。 二、号灯、号型的适用范围二、号灯、号型的适用范围
3. 不应显示的灯光
(1) 会被认为本规则各条的规定的号灯;
(2) 会削弱号灯的能见距离或显著特性的灯光;
(3) 会妨碍正规了望的灯光。
“不应显示别的灯光”包括:甲板照明灯、舱室照明灯光的外泄、海图室照明灯或过亮仪表指示灯等。 二、号灯、号型的适用范围二、号灯、号型的适用范围
4. 显示号灯的时间
(1) 从日没到日出(不反对从日出到日没显示);
(2) 能见度不良的白天;
(3) 其他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如能见度不良水域附近或低云层较暗的情况)。
二、号灯、号型的适用范围二、号灯、号型的适用范围
5. 号型显示的时间
规则所指“白天”的含义:
(1) 从日出到日没;
(2) 日出前和日没后的晨昏蒙影时间。
6. 同时显示号灯和号型的时间
(1) 能见度不良的白天;
(2) 日出前和日没后的晨昏蒙影期间。三、号灯的定义三、号灯的定义
《规则》第二十一条(定义)规定:
(1)“桅灯(Masthead Light)”是指安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2)“舷灯(Sidelights)”是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各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其舷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于船的首尾中心线上。 三、号灯的定义三、号灯的定义
(3)“尾灯(Stern light)”是指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4)“拖带灯(Towing Light)”是指具有与本条3款所述“尾灯”相同特性的黄灯。需要时,它设置于尾灯的垂直上方。
(5)“环照灯(All-round Light)”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6)“闪光灯(Flashing Light)”是指每隔一定时间以每分钟120次或120次以上的频率闪光的号灯。三、号灯的定义
三、号灯的定义三、号灯的定义
三、号灯的定义 四、号灯的能见距离 四、号灯的能见距离
《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五、号灯号型的技术细节 五、号灯号型的技术细节
《规则》附录一的有关规定(略)
第二节 各类船舶的号灯与号型第二节 各类船舶的号灯与号型
第二十三条 在航机动船
第二十四条 拖带和顶推
第二十五条 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第二十六条 渔 船
第二十七条 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第二十八条 限于吃水的船舶
第二十九条 引航船舶
第三十条 锚泊船舶和搁浅船舶一、在航机动船(第23条) 一、在航机动船(第23条)
第二十三条规定:
1.在航机动船应显示:
(1)在前部一盏桅灯;
(2)第二盏桅灯,后于并高于前桅灯;长度小于50米的船舶,不要求显示该桅灯,但可以这样做;
(3)两盏舷灯;
(4)一盏尾灯。L≥50m在航机动船L≥50m在航机动船
L≥50m在航机动船L≥50m在航机动船
L≥50m在航机动船L≥50m在航机动船
L≥50m在航机动船L≥50m在航机动船
L<50m在航机动船L<50m在航机动船
L<50m在航机动船L<50m在航机动船
L<50m在航机动船L<50m在航机动船
L<50m在航机动船L<50m在航机动船
一、在航机动船一、在航机动船
2.气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航行时,除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一盏环照黄色闪光灯。 气垫船(排水状态下航行)气垫船(排水状态下航行)
气垫船(排水状态下航行)气垫船(排水状态下航行)
气垫船(排水状态下航行)气垫船(排水状态下航行)
气垫船(排水状态下航行)气垫船(排水状态下航行)
一、在航机动船(第23条) 一、在航机动船(第23条)
3.(1) 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可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和舷灯以代替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
(2) 长度小于7米且其最高速度不超过7节的机动船,可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以代替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如可行也应显示舷灯;
(3) 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的桅灯或环照白灯,如果不可能装设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可以离开中心线显示,条件是其舷灯合并成一盏,并应装设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或尽可能地装设在接近该桅灯或环照白灯所在的首尾线处。L<12m在航机动船L<12m在航机动船
L<12m在航机动船L<12m在航机动船
L<12m在航机动船L<12m在航机动船
L<12m在航机动船L<12m在航机动船
L<7m、V <7kn在航机动船L<7m、V <7kn在航机动船
L<7m、V <7kn在航机动船L<7m、V <7kn在航机动船
L<7m、V <7kn在航机动船L<7m、V <7kn在航机动船
L<7m、V <7kn在航机动船L<7m、V <7kn在航机动船
二、 拖带和顶推(第24条) 二、 拖带和顶推(第24条) 1.机动船当拖带时应显示:
(1) 垂直两盏桅灯,以取代第二十三条1款(1)项或1款(2)项规定的号灯。当从拖船船尾量到被拖物体后端的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垂直显示三盏这样的号灯;
(2) 两盏舷灯;
(3) 一盏尾灯;
(4) 一盏拖带灯垂直于尾灯的上方;
(5) 当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机动船拖带(L拖>200m,L<50m)机动船拖带(L拖>200m,L<50m)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 二、 拖带和顶推(第24条) 二、 拖带和顶推(第24条) 2.当一顶推船和一被顶推船牢固地连接成为一组合体时,则应作为一艘机动船,显示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号灯。
3.机动船当顶推或旁拖时,除组合体外,应显示:
(1)垂直两盏桅灯,以取代第二十三条1款(1)项或1款(2)项规定的号灯;
(2)两盏舷灯;
(3)一盏尾灯。
4.适用本条1和3款的机动船,还应遵守第二十三条1款(2)项的规定。 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二、 拖带和顶推二、 拖带和顶推5.除本条7款外,一艘拖船或被拖物体应显示:
(1) 两盏舷灯;
(2) 一盏尾灯。
(3) 当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
6.任何数目的船舶如作为一组被旁拖或顶推时,应作为一艘船来显示号灯:
(1) 一艘被顶推船,但不是组合体的组成部分,应在前端显示两盏舷灯;
(2) 一艘被旁拖的船,应显示一盏尾灯,并在前端显示两盏舷灯;一盏尾灯。 nullnullnullnull二、 拖带和顶推二、 拖带和顶推7.一艘不易觉察的、部分淹没的被拖船舶或物体或者这类船舶或物体的组合体应显示:
(1)除弹性拖曳体不需要在前端或接近前端处显示灯光外,如宽度小于25米,在前后两端或接近前后两端处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
(2)如宽度为25米或25米以上时,在两侧最宽处或接近最宽处,另加两盏环照白灯;
(3)如长度超过100米,在(1)和(2)项规定的号灯之间,另加若干环照白灯,使得这些灯之间的距离不超过100米;
(4)在最后一艘被拖船舶或物体的末端或接近末端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如果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在尽可能前部的最易见处另加一个菱形体号型。二、 拖带和顶推二、 拖带和顶推 8.凡由于任何充分理由,一被拖船舶或物体不可能显示本条5或7款规定的号灯或号型时,应采取一切可能的
使被拖船舶或物体上有灯光,或者至少能表明这种船舶或物体的存在。
9.凡由于任何充分理由,使得一艘通常不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不可能按本条1或3款的规定显示号灯,这种船舶在从事拖带另一遇险或需要救助的船舶时,就不要求显示这些号灯,但应采取如第三十六条所准许的一切可能措施来表明拖船与被拖船之间关系的性质,尤其应将拖缆照亮。 三、在航帆船和划桨船(第25条) 三、在航帆船和划桨船(第25条)
第二十五条规定:
1.在航帆船应显示:
(1)两盏舷灯;
(2)一盏尾灯。
2.在长度小于20米的帆船上,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在桅顶或接近桅顶的最易见处。
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三、在航帆船和划桨船(第25条) 三、在航帆船和划桨船(第25条)
第二十五条规定:
3. 在航帆船,除本条2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可在桅顶或接近桅顶的最易见处,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红下绿。但这些环照灯不应和本条2款所允许的合色灯同时显示。
nullnullnullnull三、在航帆船和划桨船(第25条) 三、在航帆船和划桨船(第25条)
第二十五条规定:
4.(1)长度小于7米的帆船,如可行,应显示本条1或2款规定的号灯。但如果不这样做,则应在手边备妥白光的电筒一个或点着的白灯一盏,及早显示,以防碰撞。
(2)划桨船可以显示本条为帆船规定的号灯,但如不这样做,则应在手边备妥白光的电筒一个或点着的白灯一盏,及早显示,以防碰撞。nullnullnullnull三、在航帆船和划桨船(第25条) 三、在航帆船和划桨船(第25条)
第二十五条规定:
5.用帆行驶同时也用机器推进的船舶,应在前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圆锥体号型,尖端向下。 四、渔 船(第26条) 四、渔 船(第26条)
第二十六条规定:
1.从事捕鱼的船舶,不论在航还是锚泊,只应显示本条规定的号灯和号型。
2.船舶从事拖网作业,即在水中拖曳爬网或其他用作渔具的装置时,应显示:
(1)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绿下白,或一个由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所组成的号型;
(2)一盏桅灯,后于并高于那盏环照绿灯;长度小于50米的船舶,则不要求显示该桅灯,但可以这样做;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一盏尾灯。 拖网渔船 拖网渔船 拖网渔船 拖网渔船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四、渔 船(第26条) 四、渔 船(第26条)
第二十六条规定:
3.从事捕鱼作业的船舶,除拖网作业者外,应显示:
(1)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红下白,或一个由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所组成的号型;
(2)当有外伸渔具,其从船边伸出的水平距离大于150米时,应朝着渔具的方向显示一盏环照灯或一个尖端向上的圆锥体号型;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一盏尾灯。 非拖网渔船 非拖网渔船nullnullnull四、渔 船(第26条) 四、渔 船(第26条)
第二十六条规定:
4.本规则附录二中规定的额外信号适用于在其他捕鱼船舶邻近从事捕鱼的船舶。
5.船舶不从事捕鱼时,不应显示本条规定的号灯或号型,而只应显示为其同样长度的船舶所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五、失去控制或操限船(第27条) 五、失去控制或操限船(第27条)
第二十六条规定:
1.失去控制的船舶应显示:
(1)在最易见处,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2)在最易见处,垂直两个球体或类似的号型;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一盏尾灯。 nullnullnullnull五、失去控制或操限船(第27条) 五、失去控制或操限船(第27条)
2.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除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外,应显示:
(1)在最易见处,垂直三盏环照灯,最上和最下者应是红色,中间一盏应是白色;
(2)在最易见处,垂直三个号型,最上和最下者应是球体,中间一个应是菱形体;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1)项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桅灯、舷灯和尾灯;
(4)当锚泊时,除本款(1)和(2)项规定的号灯或号型外,还应显示第三十条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五、失去控制或操限船(第27条) 五、失去控制或操限船(第27条)
3.从事一项使之不能偏离其航向的拖带作业的船舶,除本条2款(1)和(2)项规定的号灯或号型外,还应显示第二十四条1款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nullnullnullnull五、失去控制或操限船(第27条) 五、失去控制或操限船(第27条)
4.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舶,当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应显示本条2款规定的号灯或号型。此外,当存在障碍物时,还应显示:
(1)在障碍物存在的一舷,垂直两盏环照灯或两个球体;
(2)在他船可以通过的一舷,垂直两盏环照绿灯或两个菱形体;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规定的号灯外,另应显示桅灯、舷灯和尾灯;
(4)适用本款的船舶当锚泊时,应显示本款(1)和(2)项规定的号灯或号型以取代第三十条规定的号灯和号型。 nullnullnullnull五、失去控制或操限船(第27条) 五、失去控制或操限船(第27条)
5.当从事潜水作业的船舶尺度使之不可能显示本条4款规定的号型时,应显示一个国际信号旗“A”的硬质复制品,其高度不小于1米,并应采取措施以保证周围都能见到。 nullnullnullnull五、失去控制或操限船(第27条) 五、失去控制或操限船(第27条)
6.从事扫雷作业的船舶,除第二十三条为机动船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三盏环照绿灯或三个环体。这些号灯或号型之一应在前桅桅顶或接近前桅桅顶处显示,其余应在前桅桁两端各显示一个。这些号灯或号型表示他船驶近扫雷船的后方1000米以内或任何一舷500米以内是危险的。 nullnullnullnull五、失去控制或操限船(第27条) 五、失去控制或操限船(第27条)
7.长度小于7米的船舶,不要求显示本条规定的号灯。
8.本条规定的信号不是船舶遇险求救的信号。船舶遇险求救的信号载于本规则附录四内。 六、限于吃水的船舶(第28条) 六、限于吃水的船舶(第28条)
第二十八条规定:
限于吃水的船舶,除第二十三条为机动船规定的号灯外,还可在最易见处垂直显示三盏环照红灯,或者一个圆柱体。
nullnullnullnull七、引航船舶(第29条) 七、引航船舶(第29条)
第二十九条规定:
1.执行引航任务的船舶应显示:
(1) 在桅顶或接近桅顶处,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白下红;
(2) 当在航时,外加舷灯和尾灯;
(3) 当锚泊时,除本款(1)项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第三十条对锚泊船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2.引航船当不执行引航任务时,应显示为其同样长度的同类船舶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八、锚泊船舶和搁浅船舶(第30条) 八、锚泊船舶和搁浅船舶(第30条)
第三十条规定:
1.锚泊中的船舶应在最易见处显示:
(1)在船的前部,一盏环照白灯或一个球体;
(2)在船尾或接近船尾并低于本款(1)项规定的号灯处,一盏环照白灯。
2.长度小于50米的船舶,可以在最易见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以取代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
3.锚泊中的船舶,还可以使用现有的工作灯或同等的灯照明甲板,而长度为100米及100米以上的船舶应当使用这类灯。 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八、锚泊船舶和搁浅船舶(第30条) 八、锚泊船舶和搁浅船舶(第30条)
第三十条规定:
4.搁浅的船舶应显示本条1或2款规定的号灯,并在最易见处外加:
(1) 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2) 垂直三个球体。
5.长度小于7米的船舶,不是在狭水道、航道、锚地或其他船舶通常航行的水域中或其附近锚泊时,不要求显示本条1和2款规定的号灯或号型。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 号灯号型显示和识别要点 号灯号型显示和识别要点
一、正确显示
二、正确识别 一、正确显示一、正确显示
每一船舶应遵守《规则》的规定,正确显示号灯和号型,使他船了解本船的种类、大小、动态和工作性质等,以便及时和正确地判断会遇形势、碰撞危险和避让关系,采取避让行动以避免碰撞。
在显示号灯和号型时应注意以下各点∶
1. 开航前应测试和检查号灯是否正常,并备妥号型;
2. 在交接班时应检查号灯是否工作正常,若发现损坏或熄灭,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一、正确显示一、正确显示
3. 按规定显示号灯和号型,并把该工作纳入到驾驶台例行工作程序中严格执行;
4. 注意检查本船有无其他会被误认为或干扰号灯特性的灯光。若有的话,则要及时清除;
5. 不得显示不符合本船情况的号灯和号型。如因主机故障而处于失控状态的船舶,应立即显示失控船的号灯与号型,而在故障排除后要立即关闭失控船的号灯和号型;
6. 严格执行号灯和号型的显示要求,不应借口附近没有船或他船可能看不到本船的号灯和号型而不予显示; 二、正确识别二、正确识别
识别号灯和号型是互见中本船了解来船种类、大小、动态、工作性质等信息的重要手段。要正确、充分利用这一手段,需要注意以下各点∶
1. 保持正规的了望,及早发现并正确识别来船的号灯和号型;
2. 在处理所获得他船号灯和号型的原始信息(如号灯的数量、位置、颜色等特性等)时,要特别注意这些信息的两个特征:二、正确识别二、正确识别
(1) 确定性。如看到号灯就说明有他船存在;看到两盏白桅灯和红绿舷灯,说明来船是在航机动船;看到显示红白红垂直三盏环照灯,说明来船操纵能力受到限制。若来船两盏桅灯的水平张角迅速减小(俗称“关门”),说明来船朝着本船转向;若水平张角迅速增大(俗称“开门”),说明来船背着本船转向。
(2) 模糊性。如仅看到一盏白灯就有多种可能性∶①机动船的桅灯;②尾灯;③小型船舶的锚灯;④小型帆船或划桨船显示的号灯;⑤我国非机动船航行或锚泊时的号灯等。二、正确识别二、正确识别
在识别号灯和号型时,要注意各种号灯的法定能见距离大小不一,实际发现号灯时的距离和号灯的法定能见距离也不完全相同,要利用首先获得的信息及时作出初步的判断,并积极收集更多的信息以扩大确定性,减少模糊性。对于存在多种可能性(模糊性)的信息,不能盲目作出肯定性的判断,防止作出错误的判断,并考虑到本船处于不利的或危险的情况而加以戒备。二、正确识别二、正确识别
3. 注意实践中存在他船的号灯和号型不符合
或显示号灯和号型不正确的可能性,并尽力防止由此导致的错误判断。
4. 注意到他船可能是按地方当局制定的关于号灯、号型的特殊规定显示号灯和号型,不能仅按《规则》规定的号灯和号型作为标准进行识别。
第三节 声响和灯光信号 第三节 声响和灯光信号
本节讲解《规则》第四章的基本内容:
一、 概 述
二、有关定义及设备
三、操纵信号
四、追越声号
五、警告信号
六、能见度不良时的声号
七、引起注意的信号及特殊信号
八、遇险信号一、 概 述一、 概 述
1. 互见中鸣放号笛的目的:
(1) 表明本船的动向;
(2) 使两船行动取得协调;
(3) 表示怀疑来船的意图或行动;
2. 能见度不良中鸣放号笛的目的:
(1) 表明船舶的存在;
(2) 表明船舶的动态。
二、有关定义及设备二、有关定义及设备
规则第三十二条(定义)规定:
1. “号笛(Whistle)”一词,指能够发出规定笛声并符合本规则附录三所载规格的任何声响信号器具。
2. “短声(Short Blast)”一词,指历时约一秒钟的笛声。
3. “长声(Prolonged Blast)”一词,指历时四到六秒钟的笛声。
二、有关定义及设备二、有关定义及设备
规则第三十三条(声号设备)规定:
1. 船长≥12米的船舶应配备一个号笛和一个号钟;
2. 船长≥100米的船舶除号笛和号钟外还应配备一面号锣;
3. 船长<12米的船舶不要求配备上述声响设备
三、操纵信号三、操纵信号
规则第三十四条 1、2 款规定:
1. 当船舶在互见中,在航机动船按本规则条款准许或要求进行操纵时,应用号笛发出下列声号表明之:
—— 一短声 表示“我船正在向右转向”;
—— 二短声 表示“我船正在向左转向”;
—— 三短声 表示“我船正在向后推进”。
2. 在操作过程中,任何船舶均可用灯号补充本条1款规定的笛号,这种灯号可根据情况予以重复:
三、操纵信号三、操纵信号
规则第三十四条 1、2 款规定:
(1) 这些灯号应具有下列意义:
—— 一闪 表示“我船正在向右转向”;
—— 二闪 表示“我船正在向左转向”;
—— 三闪 表示“我船正在向后推进”。
(2) 每闪历时约1秒钟,前后信号的间隔应不少于10秒;
(3) 如设有用作本信号的号灯,则应是一盏环照白灯,其能见距离至少为5海里,并应符合本规则附录一所载规定。三、操纵信号三、操纵信号
解释:
1. 操纵信号的适用范围
(1) 适用的船舶:在航机动船;
(2) 适用的能见度:互见中;
(3) 适用的时机:按本规则条款准许或要求进行操纵时。
2. 操纵信号的意义
表示船舶“正在进行”的操作。
3. 声号
三、操纵信号三、操纵信号
— 表示“我船正在向右转向”;
— — 表示“我船正在向左转向”;
— — — 表示“我船正在向后推进”。
4. 灯号
(1) 意义:同于声号;
(2) 信号间隔:
(3) 操纵灯号能见距离:5 海里四、追越声号四、追越声号
规则第三十四条3 款规定:
3. 在下狭水道或航道内互见时:
(1) 一艘企图追越他船的船,应遵照第九条5款(1)项的规定,以号笛发出下列声号表示其意图:
二长声继以一短声 表示“我船企图从你船的右舷追越”;
二长声继以二短声 表示“我船企图从你船的左舷追越” 。
(2) 将要被追越的船,当按照第九条5款(1)项行动时,应以号笛依次发出下列声号表示同意:
一长、一短、一长、一短声四、追越声号四、追越声号
解释:
1. 追越声号号的适用范围
(1) 适用的船舶:任何船舶;
(2) 适用的能见度:互见中;
(3) 适用的水域:狭水道或航道
(4) 适用的时机:只有在被追越船必须采取行动以允许安全通过时。
2. 声号的意义
表示船舶的“企图”或“意图”。四、追越声号四、追越声号
解释:
3. 声号
(1) 追越船
——— ——— — “我船企图从你船的右舷追越”
——— ——— — — “我船企图从你船的左舷追越”
(2) 被追越船
——— — ——— — “同意追越”
— — — — — “不同意追越”五、警告信号五、警告信号
规则第三十四条4 款规定:
4.当互见中的船舶正在互相驶近,并且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任何一船无法了解他船的意图或行动,或者怀疑他船是否正在采取足够的行动以避免碰撞时,存在怀疑的船应立即用笛鸣放至少五声短而急的声号以表示这种怀疑。该声号可以用至少五次短而急的闪光来补充。 五、警告信号五、警告信号
解释:
1. 警告信号的适用范围
(1) 适用的船舶:任何船舶;
(2) 适用的能见度:互见中;
2. 操纵信号的意义
(1) 无法了解他船的意图或行动;
(2) 怀疑他船是否正在采取足够的行动以避免碰撞
五、警告信号五、警告信号
解释:
3. 声号
— — — — —
4. 灯号
— — — — —
5. 不同意追越
不同意追越表示“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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