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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保险附加险条款

2011-04-30 8页 doc 45KB 3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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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保险附加险条款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附加险条款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附加险条款 第一部分 基本说明 本附加险条款系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投保。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本保险的下列附加险应按照如下条件投保: (一)投保汽车(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可投保下列附加险: 1.车体玻璃单独破碎险; 2.自燃及火因不明损失险; 3.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4.他人恶意行为险; 5.车辆停驶损失险; 6.火灾损失险; 7.水灾损失险; 8.自然灾害损失险。 (二)投保任一第三者责任险的...
机动车保险附加险条款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附加险条款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附加险条款 第一部分 基本说明 本附加险条款系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投保。保险人依据保险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本保险的下列附加险应按照如下条件投保: (一)投保汽车(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可投保下列附加险: 1.车体玻璃单独破碎险; 2.自燃及火因不明损失险; 3.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4.他人恶意行为险; 5.车辆停驶损失险; 6.火灾损失险; 7.水灾损失险; 8.自然灾害损失险。 (二)投保任一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下列附加险: 1.驾驶人伤亡责任险; 2.乘客伤亡责任险; 3.无过失责任险; 4.驾驶人责任补充险; 5.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特约险; 6.非常事故损失特约责任险。 (三)投保汽车(车辆)损失险或任一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下列附加险: 1.额外费用补偿险; 2.集装箱箱体损失险; 3.承运货物损失责任险。 第二部分 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的各条款内容与投保的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内容有冲突的,以投保的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列明的责任免除或理赔处理以及其他未尽事项,以投保的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为准。 车体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体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实际损失范围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灯具、车镜玻璃破碎; (二)车体玻璃与车身同时遭受损失; (三)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破碎。 自燃及火因不明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一)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 (二)车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三)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 (四)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损失; (二)运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的确定,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车辆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范围内,依据投保车辆损失险赔偿处理的约定,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均适用20%的绝对免赔率。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致使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的新增加设备的购置价确定。 第三条 赔偿处理 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的绝对免赔,适用投保损失险约定的免赔率。 他人恶意行为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本保险分为车体被碰撞和车体被划痕的损失,可由投保人选择投保。 (一)车体被撞击责任 保险机动车在停驶时,由于他人恶意行为造成保险机动车车体被撞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偿。 保险金额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 (二)车体被划痕责任 保险机动车在停驶时,由于他人恶意行为造成保险机动车车体被划痕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偿。 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保险机动车的整车或零部件的失窃损失; (二)车体玻璃的单独破碎损失;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雇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理赔处理 (一)发生事故的责任方明确的,被保险人应向责任方索赔,索赔未果或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发生保险事故损失的,车体被碰撞责任赔偿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车体被划痕责任赔偿,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00元。 (三)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适用20%的绝对免赔率。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致使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造成停驶,因停驶而发生的损失,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照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保险机动车被扣押或返修期间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第三条 赔偿处理 本附加险的最高赔偿天数为90天;日赔偿金额为人民币200元。 火灾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因外来的火灾、爆炸,造成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家庭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因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损失; (三)车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的损失; (四)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五)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造成的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同投保的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发生保险事故,经济赔偿依据投保的车辆损失险条款的规定处理;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适用20%的绝对免赔率。 水灾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一)保险机动车遭受洪水、暴雨积水的损失; (二)保险机动车驶坠江河水泊的损失; (三)保险机动车涉水行驶或保险机动车被水淹致使发动机损坏。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家庭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非暴雨积水造成的损失;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保险金额的确定,同投保的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发生保险事故,经济赔偿依据投保的车辆损失险条款的规定处理;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适用20%的绝对免赔率。 自然灾害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灾害事故致使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保险机动车在行驶或停放中的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或海啸、冰陷、雪崩、雹灾、沙尘暴; (二)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合格驾驶人随车照料者); (三)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采取施救措施或将受损机动车移送至事故发生地附近的修车处所需的合理费用。 第2条​ 责任免除 (一)保险机动车被水淹后继续行驶,或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发动机致使发动机损坏; (二)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维修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及冰冻造成车辆损坏。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的确定,同投保的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按照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的赔偿方式和赔偿处理规定办理。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遭受自然灾害损失的有效证明。 (三)本附加险每次事故适用10%的绝对免赔率。 驾驶人伤亡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驾驶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驾驶人遭受人身伤亡及由此产生的抢救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驾驶人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或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 (二)驾驶人的故意行为、在车外时所遭到的损失; (三)驾驶人携带的物品损失; (四)本车乘客遭受人身伤亡;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责任限额 驾驶人的责任限额以万元为单位,在1万至100万元以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驾驶人伤亡按机动车第三者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每次事故赔偿的绝对免赔率,适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约定的免赔率。 乘客伤亡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驾驶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内乘客遭受人身伤亡及由此产生的抢救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驾驶人或乘客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或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 (二)驾驶人或乘客故意行为、在车外时所遭到的损失; (三)驾驶人或乘客携带的物品损失; (四)违章载运的乘客遭受人身伤亡;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车内乘客每人的责任限额以万元为单位,在1万至100万元以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车内乘客伤亡按机动车第三者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赔偿,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座责任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二)每次事故赔偿的绝对免赔率,适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约定的免赔率。 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机动车因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员伤亡和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失,被保险人及其合格驾驶人无过失,且被保险人向第三者拒绝赔偿未果的,经保险人核实,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第三者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照基本险条款规定的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赔偿处理 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适用20%的绝对免赔率。 驾驶人责任补充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第三者财产损失及乘客伤害的直接损失和费用,超过责任险的责任限额以外的损失部分,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限额 本附加险的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内协商确定。 第三条 赔偿处理 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的绝对免赔率,适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约定的免赔率。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特约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机动车在基本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事故致使第三者人员、本车乘客的伤残或孕妇流产,受害当事人据此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经法院受理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因疾病、自然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人身伤害以及在交通事故中合格驾驶人无事故责任时或保险机动车与第三方未发生直接碰撞,由惊恐引起的人身伤害,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第三条 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损失的责任限额在人民币1万至10万元以内协商确定,每次事故每人的责任限额最高为人民币3万元。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适用20%的绝对免赔率。 非常事故损失特约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判决书载明的驾驶人饮酒驾车肇事,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第三者财产直接损失以及本车乘客遭受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损失的责任限额在人民币1万至25万元以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三条 赔偿处理 (一)发生保险事故,依据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约定的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 (二)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适用30%的绝对免赔率。 额外费用补偿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下列损失或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因施救发生额外的交通费、住宿费或停车费用。 (二)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在处理事故期间所支付的代步车费用。 (三)保险机动车因本车故障、缺油、缺电或更换轮胎而无法行驶时,所发生救援的人工费用。 (四)发生第三者人身伤亡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支付的慰问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保险机动车被扣押或拖延机动车送修、拖延出厂时间及因质量问返修超出约定修复时间的损失和费用; (二)因紧急救援所发生的油料或零配件、轮胎等成本费用; (三)第三者受伤但未住院而发生的慰问金费用; (四)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责任限额 本保险的责任限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的损失赔偿应分别计算: (一)本附加条款第一条(一)款的损失赔偿,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计算,以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标准为限;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保险的代步车费用赔偿:每次事故最高的赔偿天数为30天,日最高赔偿金额人民币200元;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责任限额为限。 1.部分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单约定期限内,依据报案之日至修复之日的实际天数,按照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计算赔偿,最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2.全车损失,按照保险单约定的责任限额计算赔偿。 3.每次事故适用绝对免赔额为约定的日赔偿金额。 (三)紧急救援人工费用的赔偿,每次事故紧急救援补偿费用最高为人民币200元。 (四)第三者人身伤亡的慰问金的赔偿,每次事故的补偿费用最高人民币200元。 本保险的各项赔偿费用累计以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为限。当一次或多次事故累计赔偿金额达到约定的责任限额时,本附加险责任自动终止。 集装箱箱体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的下列情形,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一)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事故致使集装箱运输车辆上的集装箱箱体遭受直接 损失; (二)因集装箱箱体的掉落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及财产的直接损失; (三)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集装箱箱体装卸过程中发生的损失; (二)集装箱箱体卸离主车后的损失。 第三条 责任限额 本附加险的每次事故损失的责任限额在1万至10万元以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发生保险事故,每次事故赔偿的绝对免赔率,适用投保的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约定的免赔率。 承运货物损失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下列情况,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驾驶保险机动车的运输途中,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事故致使车上货物遭受直接损失。 (二)车载货物从车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 (三)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 最高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因自然损耗、哄抢、失窃、短量、腐烂、变质、包装或掩盖不善、违章装载等造成的损失; (二)易燃、易爆、易碎、易腐蚀、易污染物品及鲜活产品; (三)驾驶人或乘客携带的私有物品; (四)因自然灾害或殴斗、犯罪行为所致的损失; (五)车上所载液体和气体泄漏以及集装箱体的损失; (六)保险机动车超载发生事故导致车上货物损失; (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载运货物的实际价值。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损失清单等相关单据。 (二)保险人依据合格驾驶人在保险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在保险金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 (三)每次事故赔偿适用20 %的绝对免赔率. 第三部分 其他事项 第一条 投保人在投保机动车损失险或任一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附加险,其所投保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适用于投保的附加险。 第二条 本条款的火灾损失险、水灾损失险、自然灾害损失险适用于《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经济型]》。 第三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四条 争议处理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保险单签发地或被告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二)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 释义 (一)车体玻璃是指保险机动车车身的玻璃,不包括灯具、后视镜、天窗的玻璃。 (二)自燃是指没有外界火源,保险机动车也没有发生碰撞、倾覆的情况下,由于保险机动车本身漏油或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等自身原因引起的火灾。 (三)他人恶意行为是指第三方事先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保险汽车的损失而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行为。 (四)新增加设备是指保险汽车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的,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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