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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主张权利的道德与法律价值

2011-05-08 2页 pdf 107KB 5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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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主张权利的道德与法律价值 在法律中,一般 赋予权利的规范被 称为选择性规范或 任意性规范,即权利 人可以选择主张权 利,也可以选择放弃 权利。在许多人眼 里,如果权利人因免 除对方 的义务而放 弃 自己的权利和利 益 ,便认为他有容 忍、谦让的美德。如 在 日常生活中不乏 这样的情况,甲因母 亲病重,向乙借钱治 疗 ,乙看到甲因为无 力偿债而陷入愁苦 之中,便主动免除甲 的债务。在这里,甲 放弃权利意味着乙 不必付出相应代价 就获得利益,这是一 种助人为乐和利他 主义的体现。不可否 认 ,这一德行在...
论公民主张权利的道德与法律价值
在法律中,一般 赋予权利的规范被 称为选择性规范或 任意性规范,即权利 人可以选择主张权 利,也可以选择放弃 权利。在许多人眼 里,如果权利人因免 除对方 的义务而放 弃 自己的权利和利 益 ,便认为他有容 忍、谦让的美德。如 在 日常生活中不乏 这样的情况,甲因母 亲病重,向乙借钱治 疗 ,乙看到甲因为无 力偿债而陷入愁苦 之中,便主动免除甲 的债务。在这里,甲 放弃权利意味着乙 不必付出相应代价 就获得利益,这是一 种助人为乐和利他 主义的体现。不可否 认 ,这一德行在许多 场合 ,尤其是义务人 需要得到扶助时是 不容置疑的,但是,这一结论并非能够反映事实 的全面。 有一位学者举了这样一个事例:”几年前某 市的公共电话价格是打一次市话0.47元,但许 多人打完电话后,因为没有7分零钱,便付0.5 元,而且不等对方找回3分钱就匆忙离开,甚至 主动说不用找了。这种现象多了,即使打电话的 人没有说“不用找了”,公用电话的收费者也不 找那该找的3分钱,久而久之,0.47元的电话费 实际上变成0.5元。一段时间后该市的市民“觉 醒”了:明明是0.47元 ,怎么无形中变成了0.5元 呢?这里当然不能否认公用电话的收费者有主 要的责任,但是,我们想一想 ,如果所有或者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 思想政治课教学 2007#-g 7期 多数打电话的人不放弃那3分钱,0.47元的电话 费会变成0.5元吗?所以,那些放弃3分钱权利的 人,也使得公用电话收费者放弃了备零钱与找 零钱的义务。 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类似的事例,究其原 因不外乎有三种:一是认为为这样一些小利去 “较真”,显得自己是个斤斤计较的小气人,不大 度,面子上过不去;二是怕麻烦,正像上述事例 中说的要为3分钱去等着找零,搞不好还要费口 舌和时间,不值得;三是头脑中权利观念淡薄, 这里的权利观念不仅是指保护 自己的权利观 念,而且是指通过保护自己的权利实现社会公 正,致使他人的权利也得到保护的观念。 当义务主体面向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时, 部分人放弃权利的行为,会使义务主体淡化、忽 视甚或拒绝义务的履行。由此可见,行使权利, 不仅是权利人对 自己的义务,而且是对国家机 关、公共团体、社会组织、生产者、经营者等的监 督义务。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市场上 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绝,不仅是一些生产者、销 售者的利欲熏心,而且还有一些消费者的“放任 纵容”。因为,如果消费者不向伪劣产品的生产 者、销售者主张权利 ,生产者、销售者当然就会 更加肆无忌惮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反之,如 果人人都认真起来,便会对生产者和销售者起 到有效监督的作用。个人坚决、积极地主张自己 应有的权利,需要有道德的责任感甚至是奉献 精神,而且也是法律能够发生效力的条件,不法 行为遇到权利人坚决反抗,往往会因之中止。如 果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而仍坐视加害人的横 行,不敢起来反抗,则法律将为之“毁灭”,从这 个意义上说,法律的“毁灭”,责任不都在侵害法 律的人,还在于被害人缺乏勇气和责任。 主张权利不等于斤斤计较,放弃权利不等 于容忍谦让,相反,放弃权利还有可能是自私自 利的表现。以排队等车为例:假定人们在某地排 队等候一辆长途客车,客车只有40个座位,又假 定排队等候的正好有40人。此时来了第41人,他 找到了排在第21位的人,要加塞上车。排在第21 位的人当然有权阻止、有权拒绝,但他没有这样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做,结果第41人上了车,原来排在第40位的人则 要耐心等待下一趟车的到来。排在第21位的人 之所以不阻止、不拒绝,是因为他本人不会因为 有一个插队的而不能乘车,可他根本没有考虑 或许也不愿考虑排在第40位的人能否上车。假 如有20人要在他前面加塞,因而导致他不能乘 上这辆车时,他就很有可能会出来阻止、拒绝。 不难看出,排在前面的人,阻止、拒绝一人插队, 是对第40位排队者的义务;阻止、拒绝2人插队, 是对第39位和第40位排队者的义务。依次类推, 那些不阻止、不拒绝的人 ,正是只想到了自己, 而忽略了他人;或者只想到了自己和熟人之间 的面子、关系,而忽略了陌生人的感受和利益, 这和插队加塞者一样缺乏道德。所以,只有当所 有的权利人都主张权利,所有的义务人都履行 义务时,法律的内容和道德的规范才得到了实 现;如果因为利益小而不去争、无关 自己的利益 不去争,或者自己受损失看到别人也受损失心理 就平衡了而不去争,这些都是对侵害人和侵害行 为的放纵,是对他人、对社会不负责任的表现。 法律规范的核心就是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从法律的发展来看,法律的进步过程就是人们 的权利不断得到实现的过程。2003年10月,武汉 一 名普通的女教师打赢了全国首例诉性骚扰的 官司。作为一个女性,这名教师承受着多方面的 压力,艰难地将诉讼进行了1年有余,讨回的是 对方的赔礼道歉。虽然在经济上没有任何补偿, 但这个案例在法律上的意义是深远的,因为对 权利的主张有利于推动和促进法律的完善和法 律空白的填补。因此,正是基于权利实现和法律 进步的相关性,公民不仅要积极履行自身法定 的义务,而且也要正确主张和获取自身的权利, 即以一种道德上的义务感对待法定权利。只有 一 个懂得用法律维护自身利益的人,才有可能 尊重他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相反,一个连自己的 法定权利都不懂得追求和维护的人,是很难尊 重他人的应有权利的,更谈不上促进广大社会 成员权利的实现和最终实现法治的社会。从这 一 意义上而言,公民法定权利的实现过程,就是 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 法律的意义在于实行,法律不实行或失去 实行的效力,则法律已经没有资格称为法律了。 公法的实行,要看政府和司法人员是否负责任; 私法的实行,则看私人是否拥护自己的权利。一 个人把主张权利视为自己的义务,说明他拥护 自己国家的法律。公民放弃自己的权利,也许由 于无知,不知权利的存在;也许由于懒隋或者畏 惧 ,不欲多事,其结果,法律常随之丧失锐气而 等于空文,可见,私法的权威乃悬于公民权利的 行使。另一方面,道德的评判不仅应从个体对一 事之目的的私德来辨析,也应从是否有利于社 会的秩序和公德来审视,况且,只要是法律所赋 予的公民权利,个体以维护权利为 目的的追诉 都不能认为是不道德的。相反,那种事虽关己, 但仍“高高挂起”,任权利侵害行为恣意横行,表 面上是宽容忍让,实际则是不负责任,不仅对自 己没有尽到人格的义务,对他人、对社会至少是 缺乏同情心、公德心,往严重说则是对法律的无 视和破坏。 ——————————— ——————————————7 —、 思想政治课教学 2007年第7期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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