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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的补充说明

2011-05-08 1页 doc 26KB 8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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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的补充说明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的补充说明 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的补充说明 发布日期:2007-03-02     一、关于再生育间隔     (一)根据1973年3月13日原省革委会革办字[1973]19号文件精神,1973年12月31日前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间隔限制,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二)1992年9月12日以前再生育的,符合当时的再生育政策,前后子女年龄差符合间隔期政策规定年限的,原始生育审批资料查找不到,可视为符合政策生育。     (三)婚后不孕,依法收养一...
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的补充说明
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的补充说明 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的补充说明 发布日期:2007-03-02     一、关于再生育间隔     (一)根据1973年3月13日原省革委会革办字[1973]19号文件精神,1973年12月31日前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间隔限制,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二)1992年9月12日以前再生育的,符合当时的再生育政策,前后子女年龄差符合间隔期政策年限的,原始生育审批资料查找不到,可视为符合政策生育。     (三)婚后不孕,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生育的,不受间隔期限制。     二、关于再生育审批     根据《安徽省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安徽省实行计划生育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解释》(皖计育字[81]第091号)第17条“过去已批准生育第二胎并已怀孕,现对照‘十六条’已不符合规定的对象,能够采取补救的,应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如果生育,可以不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精神,凡1982年3月31日前再生育的,且生育间隔满三年的,视为合法生育。     三、关于收养     (一)依法补办收养手续的,视为合法收养,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二)收养的子女与亲生子女结婚的,被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其子女数,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四、关于夫妻一方离家出走     (一)农村夫妻一方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按法定程序宣告死亡或失踪的,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一方,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二)生育子女后,自行解除婚姻关系,又建立新的家庭,婚育史清楚,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一方,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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