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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

2011-05-10 3页 doc 50KB 17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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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1、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 2、报销生育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持下列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一)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医疗费用原始凭据; (二)正常生育的,提交《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
生育保险待遇
1、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 2、报销生育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持下列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一)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医疗费用原始凭据; (二)正常生育的,提交《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医学证明; (三)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交相关医学证明; (四)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 4、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办理生育保险业务须知 一、 参保企业职工生育待遇支付程序 (一) 女职工计划内第一胎怀孕流产时,企业持女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编号、《生育证》原件、诊断书、医疗费收据、处方及治疗费明细。如果生育证没有办理,持街道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具的计划内第一胎怀孕的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报销标准:四个月以下流产500元(生育保险支付14天产假工资),四个以上流产700元(生育保险支付42天产假工资),超出限额个人负担15% (二) 领取女职工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费时须持以下证件:企业持女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编号、《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诊断书、生育职工联系电话。 (三) 领取男职工护理津贴时须持以下证件:企业持男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编号、《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 报销标准:门诊产前检查费用为800元,生育医疗费用顺产2200元、难产3000元、剖宫产4000元。多胞胎每多一胎增加500元。 (五) 结算时间为每月20日前。 二、 参保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待遇支付程序 (一) 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之前,持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实施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复通术的还须持《门诊医疗手册》,到工伤生育部办理《资格单》。 (二) 职工持《资格单》及身份证到自选的计划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三) 报销标准:上环术155元、取环术155元、人工流产术240元(无次数限制)、引产术1270元、女性绝育术1050元、男性绝育术840元、女性输卵管复通术2720元、男性输卵管复通术2350元。 申领生育津贴需要携带以下资料: 1、提供本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卡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4、新生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签发的《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单位生育津贴》(网上下载) 6、职工本人在所在银行开设的存折。(黄岛区为兴业银行) 7、经办人的身份证 备注:与休假完毕后的1-10日至单位所在社保机构办理。 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参保单位职工生育津贴审批表 单位编号 单位名称 第一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 职工姓名 身份证号 职工编号 胎次 胎儿数 计划生育手册或生育证编号 出生医学证明编号 生育类别 (打“√”选择) 顺产 难产 剖宫产 4个月以上流、引产 3-4个月流产 2-3个月流产 2个月以下流产 生育或流、引产时间 年 月 日 职工银行帐号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意见: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经办机构审批意见: 产假天数: 天 年 月 日 说明: 1、​ 此审批表供市内四区企业参保单位使用,一式两份。 2、​ 办理生育津贴需携带的材料:职工本人社保卡、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本人在本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户存折或借记卡、经办人身份证件;计划内流引产的持医疗机构证明(注明妊娠月份)。 3、​ 办理时间:出院结算后每月1-10日。 4、​ 办理地点:市内四区各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均可就近办理。 市南区劳动保险办(福州南路9号2楼) 市北区劳动保险办(延吉路38号4楼) 四方区劳动保险办(庆安路21号) 李沧区劳动保险办(兴华路30号4楼) 市劳动保险办外资处(福州南路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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