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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个人参保养老和医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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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个人参保养老和医保问题详解个人参保养老和医保问题 详解个人参保养老和医保问题 本市2011年度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4260元。 养老保险早缴纳早受益,缴费时间越长退休金拿得越多。   【个人参保】   养老保险基数最高4260元房产论坛,装修论坛,业主论坛) S, h, ?" p2 B7 t   2011年度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4260元。$ d* T( _' m! M0 O# o 按照4260元缴费确实有困难的,可在4260元与1820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详解个人参保养老和医保问题
详解个人参保养老和医保问 详解个人参保养老和医保问题 本市2011年度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4260元。 养老保险早缴纳早受益,缴费时间越长退休金拿得越多。   【个人参保】   养老保险基数最高4260元房产论坛,装修论坛,业主论坛) S, h, ?" p2 B7 t   2011年度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4260元。$ d* T( _' m! M0 O# o 按照4260元缴费确实有困难的,可在4260元与1820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100元。1 C! O# D6 z   具有城镇户口的下列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买房,购房,装修论坛,房产论坛, V4 V0 L 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的人员;) h( N" o5 t2 M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人员;新浪乐居# l; H5 o; _4 P4 Z 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人员。 上述人员须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新浪乐居0 j3 N& ~; } 个人参保者可以按季、半年、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时间为每季、半年、年首月的15日前。   办理个人缴费需携带的证件材料:首次参保的,携带户口本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续接缴费的,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等相关资料。新浪乐居论坛/ v* k$ w9 E1 V   【医保缴费】   中断缴费立停医保待遇tj.bbs.house.sina.com.cn& N) n& g0 w   个人缴纳医疗保险时需注意:个人因故中断缴费的,中断缴费期间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缴费后继续缴费的,视为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应当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享受大额医疗费救助。 退休人员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继续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的,享受大额医疗费救助。   新浪乐居论坛+ ?9 d6 R0 J# t3 `; s   个人参保最少要缴费多少年?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时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参保人员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缴费年限满15年,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在重新就业前,可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费,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就业后,一定要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继续参保缴费,以免缴费中断影响将来的养老保险待遇。 市社保中心在各区县分中心设有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服务窗口,专门办理下岗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人员等接续养老保险关系。tj.bbs.house.sina.com.cn! ?7 f6 m& ~( B7 M. O   对于原来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人员办理个人缴费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f2 G2 r8 e 与原来在用人单位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L' c# M* L( _   间断缴费对养老金有何影响?  现在很多缴费人员认为缴费满15年就可以不缴费了,其实这是不正确的,这样做会使自己的退休待遇受到影响。 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职工退休后,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这一规定,只是职工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前提条件。 国家制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充分体现了养老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激励作用和效率原则, 即缴费时间越长、缴费基数越高,退休后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就越高。新浪乐居# y3 z/ O, b 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前如果间断缴费,将直接影响退休后的待遇。/ E0 R# s 现行计发办法已经将缴费年限与养老金待遇紧密挂钩,间断缴费几年,基础养老金的计发比例就会少几个百分点。新浪乐居论坛% {8 ]; ~4 D6 b6 i- |  1 F0 w" J h8 x   缴费年限对养老金有何影响?   记者了解到,现行的养老金计算办法对原基础性养老金计算进行了调整,充分考虑了缴费长短的因素。$ g) A( r" q6 s3 V   原基础性养老金计算是以职工退休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20%。新浪乐居论坛' I& K- V 无论职工缴费长短,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比例都不变。tj.bbs.house.sina.com.cn* v9 N6 P. m 现行办法基础性养老金计算比例随着缴费年限的延长而提高。 实行“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发比例上不封顶,职工缴费年限越长,计发比例就越高。tj.bbs.house.sina.com.cn6 \6 |+ u/ b. r 如:缴费年限15年的,按15%计发,缴费年限30年的,按30%计发,以此类推。新浪乐居论坛% h4 e& g8 Z7 F! V 因此,缴费年限越长,计算的比例就越大,计算基础性养老金就越多,从而基本养老金就越高。 反之,缴费年限短,基本养老金就低。 按照现行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对坚持正常缴费的“中人”和“新人”非常有利。tj.bbs.house.sina.com.cn# i$ `# I" x& p1 R4 N [天津市]城镇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003-7-1 0:0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津劳局[2003]217号)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津劳局[2003]217号 【发布日期】2003-07-01 【生效日期】2003-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城镇户口的下列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人员; (三)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四)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人员。 个人发生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支付范围的住院、门诊特殊病等情形,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条 个人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 个人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3%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时间为每月15日前。 个人也可以按季、半年、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时间为每季、半年、年首月的15日前。 第五条 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第六条 个人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个人缴费窗口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个人也可以通过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和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认定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发生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确定的待遇标准,享受相应待遇。 第八条 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六个月后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确定的比例予以支付。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医疗费用自缴费之月起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一)本办法实施后两个月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二)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两个月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除外);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两个月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第九条 个人因故中断缴费的,其中断缴费期间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后继续缴费的,视为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特殊病等医疗费用,到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和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申报结算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退休并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不足上述年限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费率补缴医疗保险费,补足缴费年限后,自补足当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个人按照本办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应当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享受大额医疗费救助。 退休人员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继续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享受大额医疗费救助。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个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关于核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通知》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2001-1-5 0:0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11-05 【生效日期】2001-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医疗保险工作。 财政、卫生、价格、审计、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医疗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应当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五条 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实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大额医疗费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办法。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实行全市统筹。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三)滞纳金;(四)社会捐赠;(五)其他资金。 第八条 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 第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费基和费率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应当一次性补足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本规定实施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本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本规定实施后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本规定实施后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办证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10日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暂时有困难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缓缴。缓缴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内免交滞纳金。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应税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当年筹集的部分,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 第十八条 个人帐户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按照规定比例划入的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其他资金; (四)利息。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下列标准划入个人帐户: (一)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照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工资的0.8%划入; (二)年满45周岁的职工按照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工资的1.2%划入; (三)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照本市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的3.8%划入; (四)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照本市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的4.4%划入。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期间停止划入个人帐户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个人帐户的利息参照银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第二十三条 职工失业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资金停止划入,余额可以继续使用,个人帐户予以保留。 第二十四条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流动的,不转移个人帐户;跨省市流动时,个人帐户随同转移。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并交纳滞纳金后,职工和退休人员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缓缴医疗保险费的,在缓缴期内,职工和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别支付。 第二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确定。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住院两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确定。 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实行不同的起付标准。 第二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确定。 第二十九条 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包括下列项目: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的医疗费用;(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三)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四)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五)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包括下列项目: (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二)急诊抢救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三)肾透析、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和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化学治疗、镇痛治疗(包括中医治疗手段)以及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四)按照规定应当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 本条第(三)项门诊治疗的病种实行不同的起付标准。 第三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设定结算期。结算期按照住院治疗时间和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门诊治疗的病种分别确定。 第三十二条 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为职工85%,退休人员90%。 第三十三条 在本市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之前,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支付。 第三十四条 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甲类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支付。对其他部分传染病患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二)就诊和购药不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药品目录的;(三)因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及后遗症的;(四)因为本人违法行为造成自身伤害或者因为自杀、自残、酗酒等致使自身伤病而进行治疗的;(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以及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核发资格证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取得资格证书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中,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与其签订协议,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第三十八条 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发放的医疗保险凭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和退休人员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也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三十九条 职工和退休人员门(急)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中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和在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由个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结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四十条 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药品目录。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提供医疗服务。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四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保险结算纠纷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等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负责调解和处理。 第六章 医疗保险补充 第四十二条 实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办法。 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资金由用人单位缴费和市财政补贴构成。用人单位(不含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缴纳门(急)诊大额医疗保险费,市财政按照不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给予补贴。 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资金用于补助职工和退休人员年度内门(急)诊医疗费累计超过800元至5000元的部分,职工补助50%,不满70周岁和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分别补助60%和70%。 第四十三条 实行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含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按照每人每月3元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大额医疗救助金,用于职工和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5万元部分的救助,救助比例为80%。 第四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待遇,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含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的补助。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在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职工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七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应当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第四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决算,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和支出情况,并且应当接受用人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对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记录情况的查询。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公布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职工和退休人员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查询。 第五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十一条 劳动保障、卫生、药品监督、价格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设立由市有关行政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对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社会监督。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保险费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五十五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三)不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公布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或者拒不接受职工和退休人员查询的。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交纳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追回,情节严重的,解除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一)将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二)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三)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职工和退休人员收入住院治疗,或者故意延长住院期限、办理虚假住院和冒名住院以及伪造、变造病历的;(四)出具虚假处方的;(五)将不属于基本医疗开支范围的费用列入支付项目的;(六)其他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应予处罚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追回损失,情节严重的,解除定点零售药店协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一)不按照外配处方出售药品的;(二)不按照处方剂量配药的;(三)将处方用药换成其他物品的。 第五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疗、药品、价格等管理规定的,由卫生、药品监督、价格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阻挠、拒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二)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和限期改正指令书的;(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追回。 第六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分别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追回损失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六十四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塘沽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本规定逐步过渡。 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按照《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津政发[1997]91号)规定缴纳的用于中方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费用,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再缴纳。 第六十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市明年起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执行新规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发布时间:2009-11-4 0:00:00点击数:3114 日前,本市发布《关于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失业人员医疗保障政策、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等,力争建立人人享有社会保险的全民社会保险体系。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意见》指出,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有条件的区县可在市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增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5%的缴费档次。参保人员可以按照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10%、20%、30%缴纳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根据经济状况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参保。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按照本市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0%参保缴费,并在领取养老金时,按照该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元补贴。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使所有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被认定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区县属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已经实施破产、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企业退休人员,可享受住院、门(急)诊、门诊特殊病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不设立个人账户。本人应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 将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筹资比例由6.3%提高到7.3%。市财政按照1个百分点给予补贴。参保人员增加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待遇。不设立个人账户。将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最高支付限额由5000元提高到5500元。起付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将按照年龄确定报销比例改为按照医院级别确定报销比例,统一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报销比例。具体标准为:三级医院报销55%,二级医院报销65%,一级医院报销75%。将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由5.5万元提高到15万元。其中,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5.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5.5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职工和退休人员报销80%。 《意见》规定,将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标准由5.5万元至25万元提高到15万元至30万元,报销比例为80%。参保退休人员大额医疗救助费年缴费标准由230元调整为300元。 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管理办法,个人账户资金专项用于医疗消费。从2010年1月份开始,新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专项用于支付个人的医疗费用。2010年以前已经注入个人账户的资金,仍由参保人员自行支配使用。 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医疗保障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费按照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7.3%筹集,并按照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筹集大额医疗救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个人不缴费,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停止执行用失业保险基金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月发放门诊补助费制度。 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在8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规定比例报销的给予补助。 ●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 ●增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5%缴费档次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 ●增加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按照医院级别确定报销比例 ●大额医疗费救助标准由5.5万元至25万元提高到15万元至30万元 社保卡查询余额怎么查 登录劳动保障网查询 2010-11-08 07:50:04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社保卡查询余额的方法有很多,可以在,买药交款的时候顺便看一下余额,可以拨打自助服务电话,或者登录当地劳动保障网通过个人用户注册后,就可以查询到自己社保的每月缴交明细,缴费年限,什么单位,个人交了多少,单位交了多少,并且明细表可打印。 1.你可以到药店里买药的时候,交款时顺便看一下余额。或者走到药店门口时找他们查一下。 2、用固定电话拨打96888,按2号键进入自助服务,参保居民根据语音提示可以查询到个人社保信息; 3、登录当地劳动保障网,在首页,进入“办事大厅”,接着进入“劳动保障业务网上服务大厅”网址通过个人用户注册后,就可以查询到自己社保的每月缴交明细,缴费年限,什么单位,个人交了多少,单位交了多少,并且明细表可打印。注册要提供身份证号、社保电脑号、手机号。 4、可持本人身份证及社保卡到社保机构打印个人缴费明细。   CPU社保卡社会保障卡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应用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卡(IC卡)。其中,面向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称为社会保障(个人)卡,面向用人单位发放的称为社会保障(用人单位)卡。 由于社会保障(个人)卡是目前劳动保障部有关卡规划和规范的重点,各地实际发放的也多集中于这一种卡,所以通常我们所说的社会保障卡,就是指社会保障(个人)卡。   社会保障卡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从这一名称的含义上讲,发放的对象是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社会保障的人群;从其内容上讲,可以涉及有关个人社会保障的方方面面,既包括社会保险,也包括就业服务,一些地区的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管理需要,还将更多的社会管理事务也放入其中;从其涉及的地域上讲,这是全国范围内可以使用的IC卡,可以适应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和社会保障系统联网的需要,适应人员流动的需求。 天津医保2010年覆盖失业人员 八类人无法享医保 http://www.enorth.com.cn  2009-11-26 08:24   记者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2010年1月1日起,天津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其医疗保障将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费、住院及门诊特殊病、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同时停止执行失业保险基金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月发放门诊补助费制度。   按照规定,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应与所在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核对本人身份证件及相关参保信息,对于本人基本信息有误的,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及时修正。对于基本信息无误的,与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签订《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书》,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协助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社会保障卡。如在原工作单位已办理过社会保障卡的,应主动申报,可继续使用。如若社会保障卡发生损坏、遗失等情况,由本人负责按现行的社会保障卡有关规定重新办理。首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在申请办理失业金申领登记手续时,按照上述程序向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签订相关协议。   社保新规2010年执行   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次日起开始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住院医疗、门诊特殊病医疗、门(急)诊医疗和大额医疗救助待遇,不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失业人员享受医疗待遇不设等待期限。同时停止执行失业保险基金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月发放门诊补助费制度。失业人员凭社会保障卡就医。   在已经实现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失业人员可直接划卡结算;在没有实现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失业人员应个人垫付医疗费用,出院后持相关凭证到参保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医疗保险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八种情况下不能再享医保   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医疗待遇:   1.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   2.重新就业的(含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办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   3.服兵役的;   4.移居境外的;   5.死亡的;   6.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8.其他原因终止失业保险待遇的。   此外,失业人员若连续三个月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将中止其医疗保险费缴纳资格,待重新办理申领手续之月起,恢复其缴费资格和药费报销,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不予补征集,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 要享医保先办社保卡   失业人员应在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时,同时向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提出办理社保卡申请。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于每月31日前,将申请办理社保卡人员的相关信息汇总,报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备案后,到制卡中心统一办理社保卡,并负责发放至本人。   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应与所在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核对本人身份证件及相关参保信息。基本信息无误的,与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签订协议书,办理社会保障卡。如在原工作单位已办理过社保卡的,应主动申报,可继续使用。首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在申请办理失业金申领登记手续时,按照上述程序向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签订相关协议。   参保费用不用个人缴   参保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担负,个人不缴费。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计入本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由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向所在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统一申报缴费。   门诊   失业人员享受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参保人员进行门(急)诊就医时,应主动出具社会保障卡,就诊医疗机构将自动完成医疗费用核算。   住院   需要住院的失业人员,在天津联网医院住院,应在住院5日内,携带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直接到医院医保科办理住院登记手续。以下几种情况,应在住院前或住院5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人到社保分中心办理住院登记:在天津未联网医院住院的;转诊转院的;参保人员上次住院费用未结算又再次住院的。   门特   治疗门诊特殊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天津指定的门特登记诊断医院进行诊断。   失业人员享受大额医疗费救助的,参保人员在联网医院,因住院、门诊特殊病刷卡就医而发生的医疗费用,进入大额医疗费救助支付范围的,个人只缴纳个人应负担部分。参保人员个人全额垫付的住院、门诊特殊病费用进入大额医疗费救助支付范围的,由个人向社保分中心申报。   办手续次日起就享医保   失业人员申请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后,次日即可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具体待遇标准如下:   1.门(急)诊:报销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800元以上5500元以下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报销75%;二级医疗机构报销65%;三级医疗机构报销55%。   2.住院: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800元;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100元;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7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5.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85%;5.5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80%。   3.门诊特殊病:1300元以上至5.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85%;5.5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80%。   4.大额医疗费救助:同一年内累计超过15万元至30万元的医疗费用,报销80% 天津医保2010年覆盖失业人员 八类人无法享医保 http://www.enorth.com.cn  2009-11-26 08:24   内容提要:从2010年1月1日起,天津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其医疗保障将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费、住院及门诊特殊病、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同时停止执行失业保险基金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月发放门诊补助费制度。   11月25日从天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获悉,从2010年1月1日起,天津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其医疗保障将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费、住院及门诊特殊病、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针对市民关心的六大问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保局进行了解答。   问: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天津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其医疗保障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费、住院及门诊特殊病、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同时停止执行失业保险基金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月发放门诊补助费制度。   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需办理哪些手续?   答: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应与所在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核对本人身份证件及相关参保信息,对于本人基本信息有误的,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及时修正。对于基本信息无误的,与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签订《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书》,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协助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社会保障卡。如在原工作单位已办理过社会保障卡的,应主动申报,可继续使用。如若社会保障卡发生损坏、遗失等情况,由本人负责按现行的社会保障卡有关规定重新办理。   首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在申请办理失业金申领登记手续时,按照上述程序向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签订相关协议。   问:参保费用是多少?个人需要缴费吗?   答:参保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担负,个人不缴费。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计入本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由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向所在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统一申报缴费。参保费用标准为:按照天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7.3%缴纳;另按照每人每年200元标准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   问:从什么时候起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体待遇标准是什么?   答:失业人员申请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后,次日即可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具体待遇标准如下:   门(急)诊:报销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800元以上5500元以下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报销75%;二级医疗机构报销65%;三级医疗机构报销55%。   住院: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800元;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100元;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7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5.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85%;5.5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80%。   门诊特殊病:1300元以上至5.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85%;5.5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80%。   大额医疗费救助:同一年内累计超过15万元至30万元的医疗费用,报销80%。   问:申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参保人员进行门(急)诊就医时,应主动出具社会保障卡,就诊医疗机构将自动完成医疗费用核算。   住院:在天津联网医院住院,应在住院5日内,携带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直接到医院医保科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以下几种情况,应在住院前或住院5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人到社保分中心办理住院登记:在天津未联网医院住院的;转诊转院的;参保人员上次住院费用未结算又再次住院的。登记时填写《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资格确认书》,同时住院患者还需提供:《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原件、《住院证》(需加盖医院医保科章)、上次住院未结算的需携带上次住院医院提供的费用证明(加盖医院医保章)。   门诊特殊病:参保人员应到天津指定的门特登记诊断医院进行诊断。对确诊为“门诊特殊病”的,诊断医师根据诊断结果据实填写《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医保科工作人员核实确认后,告知参保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到医院领取《审批表》。   大额医疗费救助:参保人员在联网医院,因住院、门诊特殊病刷卡就医而发生的医疗费用,进入大额医疗费救助支付范围的,个人只缴纳个人应负担部分,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支付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人员个人全额垫付的住院、门诊特殊病费用进入大额医疗费救助支付范围的,由个人向社保分中心申报。   问:什么情况下不能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答:具有以下情况的人员不能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人员;重新就业人员(含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办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人员,服兵役、移居境外、死亡人员,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失业保险待遇人员不能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失业人员若连续三个月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将中止其医疗保险费缴纳资格,待重新办理申领手续之月起,恢复其缴费资格和药费报销,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失业人员本人承担。(记者张鸣岐记者于海珍记者李茜通讯员崔宪伟) 天津企业退休养老金还要涨 失业人员不缴费也享医保 来源: 天津网 关键字:天津医保;退休金 作者:侯砚 2010-02-01 08:50   天津网讯 从日前召开的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获悉,2010年天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继续围绕“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目标,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为重点,不断扩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待遇水平,构建人员范围广覆盖、保障水平多层次、制度办法可转换、管理服务现代化的全民社会保障体系。   社保待遇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2010年还将上涨   2010年,按照国务院“一次出台、三年连调”规定,2010年天津将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同时,贯彻落实市政府46号文件规定,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调整大病统筹医保制度,筹资比例由6.3%提高到7.3%,市财政补贴一个百分点,使全市人增加享受门急诊报销待遇。提高医保最高支付限额,门诊、住院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分别提高到5500元、15万元和30万元。四是调整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制度,按医院级别确定报销比例,引导小病进社区等。   21万困企退休人员:连续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进一步提高职工群众社会保险待遇水平,是2010年20项民心工程重点工作。   据悉,之前天津对以下三类人员给予了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已按照市国资委、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困难企业,但未纳入退出市场范围企业的退休人员;未被认定为困难企业但实际经营困难的区县属企业的退休人员;已经实施破产、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企业中,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2010年起,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21万退休人员将连续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也能享医保   据悉,天津不但解决了21万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保问题,2010年还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医保范围,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医保待遇。仅门急诊待遇一项就由每年3000元封顶线提高到了5500元。   按照市政府规定,2010年天津还将实施城乡统一的医疗救助制度,城乡低保、特困救助、农村五保人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还将得到医疗救助。工伤人员待遇也将得到提高。2010年将增加1-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提高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扩大工伤职工用药、诊疗范围。   “四补、四降”:下调困难企业社保费率   据悉,2010年天津还将帮扶困难企业的“四补、四降”(发放稳岗、社保、、求职四项补贴,降低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四项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10年年底。减轻企业负担的“四补”体现在:鼓励企业开展轮岗培训,对困难企业利用半停产的间歇期、设备的闲置期,组织职工开展“半工半读”、轮班上岗、轮流培训,提升职工技能,储备人才,稳定队伍的,给予人均300元的培训费补贴;鼓励企业稳定劳动关系,对困难企业与合同到期的大龄职工续签长期劳动合同的,给予一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鼓励企业不裁员,对困难企业通过缩短工时、调整薪酬,不裁员、少裁员的,给予一定期限每人每月500元的稳定岗位补贴;鼓励企业组织职工寻找工作,对停产企业通过专场招聘、个别推荐等进行求职的,给予一定期限每人每月500元的求职补贴。“四降”为:在保证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2010年对困难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费率进行下调,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企业缴费费率各降低1个百分点,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各降低0.3个百分点。   此外,对已经享受政策的企业,生产经营尚未恢复正常的,可再延长享受期限;对符合条件但未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纳入2010年政策扶持范围;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中需要裁减人员的企业,经认定可比照困难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稳定岗位,减少裁员。继续做好三类困难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尚未完成退出任务的集团总公司和区县要明确完成任务时间表,多渠道筹措资金,清偿职工债务,确保年底前完成三类困难企业整体安置职工任务。   缴费结算   灵活参保上门服务网上申报委托扣款   2010年天津将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全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将实现420万人,医疗保险450万人,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分别实现245万、300万和205万人目标。实现由社会保险制度全覆盖向人员全覆盖的迈进。   2010年还将推广灵活参保方式,对规模小、人员少的企业,实施解捆参保,保障基本需求;对各类商贸城、产业园、创业园,要协调管理部门,上门办理参保登记;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可优先参加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继续推进商贸、餐饮等服务业“定员定额”参加工伤保险,巩固发展建筑业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对长时间拒不参保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标准化建设,全面推行网上申报,实施委托扣款、银行临柜、P0S刷卡等多种缴费方式,方便用人单位参保缴费。   乡镇卫生院要联网方便农民看病就医   2010年是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全面整合实施的第一年,重点工作是完善制度,方便农民看病就医。为此,2010年将加快乡镇卫生院联网结算,一季度完成130家。加快理顺管理服务体制,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新农合服务中心、学生医保服务中心、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以及商业保险五支经办队伍的作用,确保参保患者医疗费用及时报销。与此同时,人力社保部门将会同卫生部门研究乡镇卫生院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为参保人员服务的措施和办法,方便农村居民看病就医和报销。 天津明年起调整完善社保制度 让人人享受社保 http://www.enorth.com.cn  2009-11-03 14:40   内容提要:   近日本市发布《关于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将从2010年元旦开始全面调整完善本市社会保险制度,让城镇职工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以及城乡统筹的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可转换,建立人人享有社会保险的全民社会保险体系。   《意见》指出,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增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5%的缴费档次,城乡居民根据经济状况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参保。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使所有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增加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待遇,将按照年龄确定报销比例改为按照医院级别确定报销比例,统一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报销比例。将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标准由5.5万元至25万元提高到15万元至30万元,报销比例为80%。参保退休人员大额医疗救助费年缴费标准由230元调整为300元。   降低缴费门槛扩大保障范围   本市发布的《关于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为扩大社会保障缴费范围,本市将从明年开始增加缴费档次,同时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使得更多市民享受养老保险政策。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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