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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楼给排水合同

2011-05-17 14页 doc 59KB 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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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楼给排水合同国际博达大厦给、排水工程 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人: 北京朝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 分包工程名称:石佛营住宅小区北楼水暖工程 施工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 发包人(全称): 北京朝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1条​ 工程概况及承包工作内容 1.1工程名称: 石佛营住宅小区北楼水暖工程 1.2工程概况: 框架—剪力墙结构 1.3分包工作内容:...
北楼给排水合同
国际博达大厦给、排水工程 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人: 北京朝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 分包工程名称:石佛营住宅小区北楼水暖工程 施工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 发包人(全称): 北京朝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1条​ 工程概况及承包工作内容 1.1工程名称: 石佛营住宅小区北楼水暖工程 1.2工程概况: 框架—剪力墙结构 1.3分包工作内容:给排水系统、消火栓系统、采暖系统(保驾运行二个取暖季)施工;施工现场及生活区暂设水安装及日常维护按发包人项目经理的划分进行。 范围包括:施工图纸地下二层自M-L轴中间以北、地下一层以上北楼、南楼屋面水箱间内等全部工作内容,并负责调试、运行、维护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后,履行保修合同。 1.4工程监理单位(全称): 第2条​ 作业人员 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向发包人提供作业人员共 名。 第3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04年 3 月 26 日 完工日期 2005 年 5 月 31 日,工期为 天。 第4条​ 合同价款 4.1 合同价款为: 278376 元(人民币) 大写:贰拾柒万捌仟叁佰柒拾陆 元 4.2 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在确认的方式前划√): 经过招投标确定或虽未经招投标程序,有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确认: (√)4.2.1本合同价款为固定价格,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 )4.2.2 不采用 ( )4.2.3 不采用 ( )4.2.4 不采用 4.3 对合同价款内容的明确: 1、合同内容及承包范围内执行总价包定。2、合同价款包含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3、含为本工程服务的全部用工及所有零工。4、含为发包方服务的不超过承包总价千分之三的义务工(义务工指本合同承包范围以外发生的为发包方服务的客活及其它零星用工)。5、含材料倒运、脚手架搭拆、冬雨季施工、文明施工、竣工清理、渣土倒运、除发包方提供的机械设备以外的工机具费及低值易耗品、施工现场及生活区暂设水安装及日常维护、施工中应计取的全部费用、各种施工风险。 第5条​ 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 5.1 结算、决算资料: 5.1.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或工程量清单,承包人依 据上述书面资料按本合同条款编制的施工预算书。 5.1.2 承包人根据发包人下达的施工任务书或现场负责人的指令,安排作业人员完成作业内容,并取得有效的书面签证单据编制人工结算书。 5.1.3 有效的月度工作量结算资料及书面洽商变更、现场签认的资料等。 5.2 合同价款的结算和决算: 5.2.1 发包人应于每月_ 日对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给予核实、确认并共同履行书面结算手续。 5.2.2 工程交工后28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决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决算资料后28日内进行核实,给与确认并办理分包工程决算手续。 5.3 合同价款的支付: 5.3.1 合同价款分期支付: 详见附件一 5.3.2 不采用 5.3.3 合同价款的支付必须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付款时发包人不得以现金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劳务费。 5.3.4 办理支付的手续为:承包人为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的,应向发包人出据“北京市外地进京施工企业专用发票”作为收款凭证,发包人需将填写齐全的、票据收款人为承包人全称的支票或汇票交付给承包人指定的人员。 第6条​ 安全施工、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6.1 安全施工:发包人、承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组织施工。 6.2 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6.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发包双方应采取紧急措 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设备,须做出书面纪录或拍照。 6.2.2 按照有关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分清责任,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6.3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符合安全消防法律法规要求,如未达到标准,发包方将按本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处罚,承包方须签认。 第7条​ 工程质量、验收与保养 7.1 工程质量应达到图纸的要求及约定标准和质量目标。图 纸、发包人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承包人应在取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后,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 7.2 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施工验收规范 施工图组织施工。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误,须立即向发包人提出,取得文字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由发包人予以经济补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工期不顺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3 分包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及 施工图为依据,自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后28日内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办理书面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验收,发包人又交后序施工的或投入使用的,视为符合合同要求,工程交工。 7.4 对本工程的质量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本工程质量为长城杯验评标准,如承包方施工未达到此标准,按结算总价的5%做为质量罚款。 第8条​ 工期延误 8.1 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发包人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 因战争、动乱、自然灾害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 ​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劳务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 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方获得施工必须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机具供应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 ​ 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 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 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施工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与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发包人逾期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 8.3 非因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约定可顺延的工期)交工的,双方约定: 1、承包方严格按发包方排定的进度施工,不得因劳务组织不力,人员调配等因素拖延工期(遇有不可抗力除外),因自身原因每晚一天罚2000元,以此类推,但总计不超过结算总价的5%。2、因特殊原因(如材料供应不及时等)以当日发包方项目经理签字为准工期顺延。 第9条​ 文明施工 9.1 发包人、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施工现 场管理暂行规定”,加强科学管理,坚持文明施工。 9.2 不采用 9.3 对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1、达到北京市文明安全工地标准。 2、承包人若有不文明现象、停工闹事、打架斗殴等,按发包人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承包方须签认。 第10条​ 材料机具供应 10.1 本工程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为:室外电梯、临电二级配电箱 承包人自备的工具为:除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以外的全部施工工机具及工机具低值易耗品等。 双方确认防护用具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等安全防护用品 均由 承包人 承担。 10.2 由承包人自备的工具须由其自带入现场,由发包人提供的 机械设备、防护用具由发包人采购并供应到施工现场(400米内)。 10.3 承包人应遵守和执行发包人的材料机具领用规定,对领用 材料、机具要与发包人共同清点,履行书面领、还手续,对借用的发包人的机具,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加强维修保养。 10.4 对本工程材料机具的使用、维护,双方约定如下: 1、实行限额领料,材料浪费处罚标准为所浪费材料的百分之百进行处罚。2、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由承包人保养、维修。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 对施工中发现的文物,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24小时内向文物管理部门报告,应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的,有责任人依法承担行政的、法律的责任。因保护文物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十二条 发包人的权利及义务 12.1 负责提供场地、道路、水电等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与协调及技术、质量、安全、场容等方面的交底。 12.2 不采用 12.3 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图施工情况,材料领用情况及行政管理事务。 12.4 负责解决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问。 12.5 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期控制计划,审查承包人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 12.6 负责本工程中各工种,工序间的协调与配合,承包人在安全、质量、工期、场容等方面发现有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发包人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 12.7 负责组织工程的验收工作。 12.8 本工程发包人代表为 邸明 ,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3.1 承包人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作业工人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60周岁。 13.2 承包人须将其作业人员登记造册(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级别、工作证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作为本合同附件。 13.3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备案人员,人员变动率小于 5 %,服从发包人的统筹安排,统一调动。 13.4 当发包人因故不能保证连续生产时,承包人在不影响发包人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可将队伍进行临时调整,对所调整人员应向发包人出具书面通知,并办理书面手续。 13.5 承包人必须按施工图纸及说明施工,如有合理化建议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办理书面洽商变更手续后方可改动施工。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成品、半成品、爱护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及其工具。 13.6 承包人应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生产、食品卫生、交通安全及预防煤气中毒等方面的教育,自觉遵守发包人现场管理规定,服从发包人有关人员的指导、教育、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13.7 承包人确认李扬 为派驻工地的施工代表,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窝工时应按实际发生情况向承包人赔偿损失。停工、窝工应办理书面洽商,方作为决算依据。发包人任务不足或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双方协商后可提前终止合同。 14.1.2 由于发包人施工人员指挥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其经济损失及有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4.1.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有权书面告知发包人理由,撤走其人员,并依法追索托欠款及损失赔偿费。 14.1.4 发包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违约支付劳务费的,除纠正违约支付行为外,还应当在违约支付的额度范围内与过错方对承包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14.2 承包人违约责任 14.2.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时,发包人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在 3 日内退出施工现场,承包人应当退出施工现场。但发包人应在要求承包人退出施工现场的时限内,与承包人就结算事宜达成书面协议或由监理公司、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签认。 14.2.2 承包人未按发包人选定的施工队伍进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调整,承包人无法调整时,发包人有权暂不安排施工任务(窝工损失承包人自负),并书面通知承包人,直至终止合同。 14.2.3 应承包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和延误工期,其工料损失概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约定以下方式解决争议(在选定的方式前划√) √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不采用。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法定代表人应出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应出示委托证明。 本合同在完成分包工作内容、结清工程决算尾款后,既宣告终止。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备案留存一份,副本 伍 份。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后列入其他事项,其他事项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在本合同之外签订的协议等,内容与本合同相抵触者无效。 其他事项: 1、因承包方人力组织不利影响工程进度,发包人有权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委托他人施工,并按此部分工程量套用2001市北京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人工费乘以1.26乘以150%计算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2、施工中各种材料、机具按指定位置摆放整齐,使用的周转材料回收时以发包方设备库验收标准为准,损坏要赔偿。 3、必须服从发包方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项目部规定制度。否则根据规定给与适当的经济处罚,如承包方各项工作成绩突出可给与适当奖励,罚款和奖励由发包方项目经理签认即可生效。 4、文明施工做到工完料清场地净,施工现场及生活区文明管理。每日下班前清扫工作面,否则发包方另行安排时其费用从合同总价中扣除。 5、承包方施工造成的安全、消防事故,由承包方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 6、承包方进场五日内须与发包方签订“机械设备、工具、材料使用协议”、“消防安全”、“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协议书。 7、因承包方原因未履行完合同,未付的工程款全部扣除,由承包方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费用。 8、承包方必须体制健全,各工种配套,特殊工种持证上岗,不得将本工程转包,否则发包方将责令其无条件退场并承担所有损失。 9、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要与其他专业施工密切配合,以保证合同工期。 10、发包方负责提供施工用道路、水电及住宿,承包人生活用水、用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章) 承包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建制队队长(签字) 施工队队长(签字) 地 址: 驻京地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一 石佛营住宅小区水暖工程 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 1、结构封顶前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费用。 2、结构封顶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止经监理验收合格已完工程量的50%工程款。 3、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止结算总价的80%,六个月内支付止结算总价的95%。 4、余5%保修二年期满后三十天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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