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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案例

2011-05-17 4页 doc 37KB 4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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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案例1、​ 刑法相关法条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
拐卖妇女儿童罪案例
1、​ 刑法相关法条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号)   为依法惩治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拐卖妇女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卖妇女罪中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定罪处罚。   第二条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拐卖外国妇女到我国境内被查获的,应当根据刑法第六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定罪处罚。   第三条 对于外国籍被告人身份无法查明或者其国籍国拒绝提供有关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 法条中应当讨论的构成要件要素 (一)拐卖的认定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 案例: 1.2006年4月4日,韩某、薛某以帮助找工作为由,将陆某(女,30多岁)从江苏邳州拐骗至慈溪浒山,欲以人民币1000元的“介绍费”与美容院老板徐某交易,因徐某嫌陆某年龄偏大,故未能成交。后陆某趁韩某、薛某夜间熟睡看管不严之机逃离宾馆,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而案发。 2.蒲某、杨某伙同向某(在逃)预谋合伙拐卖儿童后,遂于2007年12月16日下午,在慈溪市掌起镇拐骗得正在玩耍的幼童牟某(男,2周岁半),尔后拐带至福建三明,联系好买主,准备将牟某以人民币15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时,因被警方查获而未卖成。 拐卖行为是否一定需要拐和卖两个行为,如何认定拐卖的既遂? 3. 一女子与其男友未婚生子,在生产之前,这对情侣在网上认识一对未生育的夫妇。在女子产子当天,双方都到医院,在女子生产完后,这对夫妇给情侣现金3万,双方签订,儿子归夫妇抚养,双方不在联系。同时,出生证明由未生育的夫妇找院方开具。半年后,该女子与其男友分手,双方失去联系。3万元钱该女子未得分文,均由其男友拿走。该女子欲找回其儿子,准备报案。 该女子声称,当初同意将儿子给对方抚养是迫于生计、名声之类愿意,并非想卖儿子,才有事后后悔。而3万元是对方给的对方给的医药费、营养费之类,并非买儿子。可以明确未生育夫妇是要将婴儿抚养成人,并非转卖他人。并非出于经济利益。 亲卖亲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4. 2006年12月,被告人陈某劝女青年赖某(16周岁)去外省找个好婆家,赖某称自己父母不同意,陈即告诉她可以先去了再给父母来信联系,赖某表示同意。陈找到被告人谭某说明此事,谭某当即答应愿意带赖某去山东,同月25日,赖某对其父母谎称去理发,便与被告人陈某一同去谭某家,谭某称:“我有熟人在山东,一定给你找个好婆家。”同月27日,谭某带陈、赖两人一起去山东某县,路上谭、陈两被告人商量,由谭某充当介绍人,陈改名张兵,赖改名张英,并以兄妹相称。被告人谭某为逃避追查,还编造了假地址,后经他人把赖某介绍给当地农民杨某,上方见面后表示没有意见。被告人陈某背着赖某对男方讲:“我妹妹同意住下来,我家还有60岁的老母,长期有病,我自己也还未成婚,家里欠账,需要用钱。”后双方商定,男方杨某给付2500元,并立下了订婚守约。谭、陈二人得款后返回四川,当二被告人在四川省某市一家旅行社清点赃款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案件经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谭某、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作不批捕决定。 如何界定拐卖之中贩卖的行为? 5. 被告人杨某(男,35岁)因患有不育症一直未能有孩子,与妻子离异。一日在某小区门口发现一女童在独自玩耍,便以糖果将其诱入怀中,随之抱回家中,并与当晚送到其乡下父母家中。喂养一段时间后,父母以孩子哭闹为由不再照看,杨某带回家中,因自己没有照顾孩子的经验,所以甚是烦感,于是企图以5000元价格卖于他人,但是苦于无人愿意收养,便于某日早晨趁孩子熟睡偷偷留在火车站,但随即被巡逻的民警发现。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 拐骗儿童罪与遗弃罪?若拾得婴儿后先收养,后出卖,应当如何定性? (二)妇女、儿童的认定 妇女,是指已经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妇女和成年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童。 案例: 6. 1990年5月12日,被告人张世林伙同芦山县仁加乡村民竹子刚(已判刑),以外出旅游为名,邀约被告人张世林的女友李某,并通过李某邀约芦山县双石镇西川四组“女青年”壬某一同外出。四人从芦山县出发,乘汽车、火车到达安徽省利辛县后,张世林、竹子刚对壬某谎称外出的钱已用完,叫壬某到竹子刚一朋友家暂住几天,他们去其他地方找到钱后再来接壬某,并由竹子刚通过其姐夫张登贤(安徽省利辛县人)介绍,将壬某卖与利辛县赵桥乡谭阁村村民谭某为妻,获赃款1900元,除去路费,张世林分得赃款380元。谭某将壬某带回家,当晚同居时发现壬某有生理缺陷,遂将王某退回竹子刚姐夫家,后壬某被送回芦山县。经芦山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王某系“以男性为主之两性人”。 年满14周岁的两性人能否成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 7. 97刑法立法中为何将贩卖人口改为拐卖妇女儿童?刑法以什么方式对年满14周岁的男子的人身权利中不受买卖的权利进行保护? 8. 甲将已经怀孕的乙拐骗,卖至丙处,并称:“卖给你一个老婆,本来是3000块,还送一个小孩,要多收点钱,就给4000吧。”丙表示同意,付给甲4000元,乙产下一子后被公安机关解救。 如何认定拐卖的人数? 9. 2002年5月15日,李云枝(化名)因家庭琐事与儿媳妇赌气,离家出走来到连云港。第二天傍晚,流落街头的李云枝在火车站附近搭识了海州人藤某。藤某怜其孤身一人,无所依靠,便将他介绍给在当地一模板站打工的沈老汉,意欲促成一段姻缘。见面后,双方均无异议,表示可以相处。李云枝随即住到沈家。 5月18日上午八点多钟,在沈家滞留的李云枝见沈家的大人们均暂时外出,顿起歹意,将沈老汉出生仅5个月的孙子盗走,并迅速搭车,将婴儿抱至江苏省阳县老家出卖,但因其要价太高,没有找到合适买主。当日晚,李云枝见婴儿哭闹不止,在惧怕和怜悯的双重心理支配下,又乘车返回海州,打算把婴儿还给沈家。然而由于走时着急,李云枝多方打听也找不到回沈家的路径。次日凌晨二时许,某厂一保安发现怀抱婴儿的李云枝在街头徘徊,觉得形迹可疑,遂上前盘问,李谎称是沈家的保姆,带孩子出来玩耍时迷了路。该保安在征得她默许后,帮助她拨打“110”求助……由此被警方查获。 拐卖是否存在中止?如何认定中止? 10. 2009年3月19日凌晨,几名男子蒙面闯入沧州市盐山县何某家中,持刀抢劫1部手机后,将何1岁的儿子抢走。案发后,沧州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对2起案件开展侦查。沧州市公安局终于4月13日抓获庞云峰、葛阳阳、蔡文龙、周健平、李井通等5名犯罪嫌疑人。经审查, 2008年12月29日凌晨,庞云峰等4人持刀闯入抢走女婴后,卖到天津市。2009年3月19日凌晨,庞云峰等人持刀抢走男婴后,卖到沧县。专案民警迅即将2名婴儿安全解救,并送还其亲生父母。 如何认定抢劫婴儿的行为? 11. 被告人周文军与梁某某同居期间,因嫌梁与他人所生的婴儿是个累赘,就想将婴儿卖掉;在梁不同意的情况下,于1999年11月初委托被告人伍勇介绍买主。伍又将此事告知其妻被告人安国芳。安得知此事后,即通过老乡李春荣联系买主。1999年11月9日上午,当被告人安到李家后得知有人欲以2000元人民币买下婴儿时,即与周联系,被告人周文军同意以此价格出售婴儿,并约定于当晚在安家交易。其间,安又与李商谈了欲收取介绍费人民币300元一事。当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周瞒着梁将婴儿抱到安住处,李与安传呼联系,由伍将李介绍的买主董胜腾、黄秀金夫妇接到其家中后,周将婴儿按约定的价格卖掉。而被告入伍亦向董收取了人民币300元的介绍费,当交易完成,买主离去,三被告人因公安机关冲击而被查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周的身上缴获赃款人民币2000冗。从伍身上缴获赃款人民币300元。 如何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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