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论5 中药的配伍null第五章 中药的配伍第五章 中药的配伍1、中药配伍的概念
配伍是指有目的地按病情需要和药性特点,有选择地将两味以上的药物配合同用。
2、中药配伍的意义
⑴ 单味药药力有限,或适应面较窄,当病情较重或较复杂时,需要将多味药组合使用;
⑵ 某些药有副作用或毒性,需以他药加以制约。
⑶ 相互协同,增强疗效。
1、中药配伍的概念
配伍是指有目的地按病情需要和药性特点,有选择地将两味以上的药物配合同用。
2、中药配伍的意义
⑴ 单味药药力有限,或适应面较窄,当病情较重或较复杂时,需要将多味药组合使用;
⑵ 某些...
null第五章 中药的配伍第五章 中药的配伍1、中药配伍的概念
配伍是指有目的地按病情需要和药性特点,有选择地将两味以上的药物配
用。
2、中药配伍的意义
⑴ 单味药药力有限,或适应面较窄,当病情较重或较复杂时,需要将多味药组合使用;
⑵ 某些药有副作用或毒性,需以他药加以制约。
⑶ 相互协同,增强疗效。
1、中药配伍的概念
配伍是指有目的地按病情需要和药性特点,有选择地将两味以上的药物配合同用。
2、中药配伍的意义
⑴ 单味药药力有限,或适应面较窄,当病情较重或较复杂时,需要将多味药组合使用;
⑵ 某些药有副作用或毒性,需以他药加以制约。
⑶ 相互协同,增强疗效。
3、七情的概念
药物的“七情”:单味药的应用和药与药之间的(六种)配伍关系合称药物的“七情”。
《神农本草经》:“有单行者,有相须者,有相使者,有相畏者,有相恶者,有相反者,有相杀者。 凡此七情,合和视之”。3、七情的概念
药物的“七情”:单味药的应用和药与药之间的(六种)配伍关系合称药物的“七情”。
《神农本草经》:“有单行者,有相须者,有相使者,有相畏者,有相恶者,有相反者,有相杀者。 凡此七情,合和视之”。4、配伍的内容
⑴ “单行”——单味药的应用又称为“单行”。如独参汤、清金散等。
⑵ 相须:性能、功效相类似的药物的配合应用,可以增强原有疗效。(无主辅之分)。
《本草纲目》:“相须者,同类不可离也”;
如麻黄配桂枝;附子配干姜;知母配贝母;全蝎配蜈蚣。
4、配伍的内容
⑴ “单行”——单味药的应用又称为“单行”。如独参汤、清金散等。
⑵ 相须:性能、功效相类似的药物的配合应用,可以增强原有疗效。(无主辅之分)。
《本草纲目》:“相须者,同类不可离也”;
如麻黄配桂枝;附子配干姜;知母配贝母;全蝎配蜈蚣。
⑶相使:在性能功效方面有某些共性,或性能功效虽不相同,但治疗目的一致的药物配合应用,而以一种药为主,另一种药为辅,能提高主药的疗效。(有主辅之分)。
《本草纲目》:“相使者,我之佐使也。”
如,黄芪为主配伍茯苓,用治气虚水肿,以黄芪为主补气利水,茯苓为辅利水健脾,两者均能利水,以达到治疗气虚水肿的目的。黄芪、茯苓为相使配伍。——性能功效有某些共性。
又如,雷丸驱虫,大黄泻下通便,治疗虫积证,雷丸为主,大黄为辅,以其泻下之功辅助雷丸驱虫之力,两药配伍为相使配伍。——两者性能功效虽不相同,但治疗目的一致。⑶相使:在性能功效方面有某些共性,或性能功效虽不相同,但治疗目的一致的药物配合应用,而以一种药为主,另一种药为辅,能提高主药的疗效。(有主辅之分)。
《本草纲目》:“相使者,我之佐使也。”
如,黄芪为主配伍茯苓,用治气虚水肿,以黄芪为主补气利水,茯苓为辅利水健脾,两者均能利水,以达到治疗气虚水肿的目的。黄芪、茯苓为相使配伍。——性能功效有某些共性。
又如,雷丸驱虫,大黄泻下通便,治疗虫积证,雷丸为主,大黄为辅,以其泻下之功辅助雷丸驱虫之力,两药配伍为相使配伍。——两者性能功效虽不相同,但治疗目的一致。⑷ 相畏:一种药物的毒性反应或副作用,能被另一种药物减轻或消除。
《本草纲目》:“相畏者,受彼之制也。”
⑸ 相杀:一种药物能减轻或消除另一种药物的毒性反应或副作用。
《本草纲目》:“相杀者,制彼之毒也。”
相畏与相杀是对一个问题,从两个不同的方面进行说明。
如,生半夏之毒能被生姜所解,称为生半夏畏生姜,为相畏;生姜能解生半夏之毒,称为生姜杀生半夏之毒,为相杀。⑷ 相畏:一种药物的毒性反应或副作用,能被另一种药物减轻或消除。
《本草纲目》:“相畏者,受彼之制也。”
⑸ 相杀:一种药物能减轻或消除另一种药物的毒性反应或副作用。
《本草纲目》:“相杀者,制彼之毒也。”
相畏与相杀是对一个问题,从两个不同的方面进行说明。
如,生半夏之毒能被生姜所解,称为生半夏畏生姜,为相畏;生姜能解生半夏之毒,称为生姜杀生半夏之毒,为相杀。⑹ 相恶:即两药合用,一种药物能使另一种药物原有的功效降低,甚至丧失。
《本草纲目》:“相恶者,夺我之能也。”
如,人参恶莱菔子,莱菔子能消弱人参的补气作用。
⑺ 相反:两种药物合用,能产生或增强毒性反应或副作用,属于配伍禁忌,如,十八反,十九畏。
《本草纲目》:“相反者,两不相合也。”
⑹ 相恶:即两药合用,一种药物能使另一种药物原有的功效降低,甚至丧失。
《本草纲目》:“相恶者,夺我之能也。”
如,人参恶莱菔子,莱菔子能消弱人参的补气作用。
⑺ 相反:两种药物合用,能产生或增强毒性反应或副作用,属于配伍禁忌,如,十八反,十九畏。
《本草纲目》:“相反者,两不相合也。”
5、配伍的临床指导意义:
① 药物配伍后产生协同作用而增强了疗效,临床应该充分利用。(相须、相使)
② 药物配伍后可能产生拮抗而抵消或消弱原有的功效、作用,用药时应注意。(相恶)
③ 药物配伍后能减轻或消除原有的药物毒性或副作用,在使用有毒药物、烈性药物时,必须考虑选用。(相杀、相畏)
④ 药物配伍后可以产生或增加毒副作用,属于配伍禁忌者,原则上应该避免应用。(相反)5、配伍的临床指导意义:
① 药物配伍后产生协同作用而增强了疗效,临床应该充分利用。(相须、相使)
② 药物配伍后可能产生拮抗而抵消或消弱原有的功效、作用,用药时应注意。(相恶)
③ 药物配伍后能减轻或消除原有的药物毒性或副作用,在使用有毒药物、烈性药物时,必须考虑选用。(相杀、相畏)
④ 药物配伍后可以产生或增加毒副作用,属于配伍禁忌者,原则上应该避免应用。(相反)药对:药对: 两药合用能起到协同作用,增强药效;或消除毒副作用,抑其所短,专取其长;或产生与原药各不相同的新作用等经验配伍,统称为“药对”或“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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