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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名词的定义

2011-05-23 7页 pdf 156KB 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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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名词的定义 1、 专门名词的定义 本规章制度中所使用的专门名词定义如下: 1.1“会展中心”指西安绿地笔克国际会展中心 1.2“展览中心”指西安绿地笔克会展中心提供展览的场地。 1.3“承租者”指租用展览中心场地的主办者。 1.4“参展商”指在展览中心参加展览及其他活动的组织、公司及个人。 1.5“承包商”指承租者或参展商聘用的负责展台设计、搭建和拆除、展品运输与保管、AV供 应商及相关的服务公司等。 1.6“租期”指包括布展期、展...
专门名词的定义
1、 专门名词的定义 本中所使用的专门名词定义如下: 1.1“会展中心”指西安绿地笔克国际会展中心 1.2“展览中心”指西安绿地笔克会展中心提供展览的场地。 1.3“承租者”指租用展览中心场地的主办者。 1.4“参展商”指在展览中心参加展览及其他活动的组织、公司及个人。 1.5“承包商”指承租者或参展商聘用的负责展台、搭建和拆除、展品运输与保管、AV供 应商及相关的服务公司等。 1.6“租期”指包括布展期、展览期和撤展期的整个时段。 2、 违反规章制度 会展中心对违反展厅规章制度的作法将采取以下措施: 2.1 要求纠正 2.2 立即制止违反规章的行动 2.3 禁止违反规章的人士或物品进入展览中心 2.4 关闭违反规章的展台 2.5 要求对损坏的设备或物品进行赔偿 如会展中心根据上列2.1至2.5条规定采取措施,则承租者、参展商或承包商对由此 产生的损失和损坏提出的索赔要求都将不被接受。会展中心将确保依照上列2.1至 2.5条规定而采取 的任何措施都将符合所有参展各方的最大利益,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3、 会展中心责任 若会展中心未能根据租用提供展览场地,则退还承租者所付的一切费用。若是由于火 灾、地震、其他天灾、不可抗拒力或会展中心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致使会展中心不能提供展览场 地,则不向承租者退款。但会展中心需与承租者协商,尽快重新安排展览或活动时间。 4、 豁免责任 4.1 若承租者、参展商、承包商、参观者或其雇员在会展中心工作期间,因火灾、盗窃、 爆炸、天灾或其他类似的意外事故而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或丧失生命时,会展中心不对任何此 种损坏和人员伤害的索赔负责任。同时,承租者即主办者应全部及有效地对因上述情况而向会展中 心提出的或给会展中心招致的所有索赔费用或损失进行赔偿(由会展中心的行为或错误而造成损失 者除外)。 4.2 承租者、参展商和承包商应对其展品和财产的保险、维护和保管负责。 4.3 承租者、参展商和承包商在西安绿地笔克会展中心工作的任何时候都应对他们自身的安 全负责。 5、 展馆使用时间 5.1 展览中心的使用时间为上午9:00到下午5:00。 5.2 若承租者提出要求,经西安绿地笔克会展中心同意,上述使用时间可作适当调整。这 一调整需经双方书面确认。 5.3 凡因业务需要,在规定的使用时间之前或之后,承租者要使用租用区域,均被视作加 班。承租者须在事先提出加班申请,会展中心批准后,方可进行加班。承租者应按会展中心规定的 收费,支付全部加班费用。 6、出入证 6.1 所有进入展览中心和在展览中心工作的人员必须随时出示展厅认可的有效证件。 6.2 在承租期间,证件持有人可以进入承租者租用的区域并在区域内工作,但不得进入未 经认可的区域。 6.3 发放证件的目的是为了在展览中心安全和识别身份方面给承租者提供方便。因此承租 者应确保不会以任何形式滥用证件。 6.4 承租者应保证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将任何动物带入展览中心。 7、 广告 7.1 会展中心有权决定在会展中心内、外与会展有关的任何广告、横幅、彩旗、标牌或其他 装饰物的发布与设置。 7.2 承租者如需在会展中心内安排广告内容,须在展览开幕前30天提交一份有关广告内容 的计划给会展中心审批;所使用的任何广告或装饰物都是用来促进展览会整体而不是任何特定公司 或特定产品的广告。会展中心将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在十天内予以回复。 7.3 承租者必须服从会展中心关于广告设置的审批意见,若是室外广告,承租者还须取 得 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将副本交会展中心备案后,方可实施。 7.4 承租者负责支付全部广告活动所需的费用,并按会展中心的有关规定,向会展中心支付 场地管理费。如因设置广告而引起的建筑物损伤和其他事故,承租者负责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予 以全额赔偿。 7.5 会展中心保留清除任何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广告物品的权利,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 租者承担。 8、 车辆 8.1 会展中心负责管理出入会展中心场地的所有车辆。在发放车辆通行证的情况下,只有 出示有效通行证的车辆才能进出会展中心场地。 8.2 会展中心对车辆在会展中心附近活动而造成的灾祸和意外事故不负法律责任。 8.3 车辆的拥有者对他们的车辆和财产自负责任。会展中心对车辆的失窃、人为破坏及意 外事故不负责任。 8.4 所有参展的车辆需停放在指定地点。会展中心将对非法或未经批准的停车行为处以罚 金,罚金应由车主支付。 8.5 布展和撤展时间,小客车不得驶入卸货区,经准许进场的货车应遵守规定的路线行驶, 展品卸下后,应尽快离场,以免交通堵塞。 8.6 为保证会展中心场地的安全,进出展览中心车辆必须限制在总重20吨以内,超过20吨 以上者,应于进场前2周向展览中心申请。 8.7 25吨以上的大型起重机(吊车)须以书面申请,经展览中心同意后于非假日的下午 19:00以后进场(白天禁止入场/假日不受此限),特殊情况另行商议。 9、海关规则 9.1 展览会上或其他活动中海外参展企业所使用的所有印刷品、推销用的赠品以及纪念品 都必须事先得到海关的书面批准。展览会或活动结束后,这些物品的处理必须按照海关的规定进行。 9.2 承租者应负责指定一个经有关主管部门授权认可的运输公司处理展品的转运保管、重 新装船运输和内陆运输等事宜。 10 货运公司 10.1 承租者必须在展览或活动开始前两个月向会展中心提交其指定的展品运输公司的名字 及具体联系办法的书面材料。会展中心保留准许或拒绝该指定运输公司在会展中心操作的权利。 10.2 经会展中心同意的指定运输公司必须在展览或活动开始前30天交纳保证金。其金额由 会展中心根据展览的规模确定。在租用期结束满两个星期后,若在租用期内没有出现由于该指定运 输公司的行为或失误而造成的损坏、人身伤害、人员死亡或第三方索赔等,则保证金将全部归还给 该运输公司。 10.3 此外,会展中心还可以要求该指定运输公司在展览或活动期间在指定的时间向保险公 司购买保险。必须在展览或活动开始前30天向西安绿地笔克会展中心提交一份保险费收据的复印件, 否则,会展中心有权拒绝该运输公司在展厅工作。 10.4 在展厅内作业的所有叉车或其他重型装卸设备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任何漏油或滴 漏其他污染性溶液的车辆,均不得在展厅内运行。货运公司应负责清除或去除由此而在展厅内产生 的任何污渍。 10.5 除非事先得到会展中心的书面同意,会展中心不接受提前或延迟到达的运交货物。 11、安全规则及保险 11.1 用于建造展台的材料和陈列品必须具有阻燃性。 11.2 任何时候都不得将明火、易燃气体或液体或能够着火或生成火花的物质带入展览中 心。 11.3 任何时候都严禁将炸药、武器弹药、黑色火药、毒气或其他有害的、有毒的、有放 射性的物质或物品带入展览中心。 11.4 承租者如需在展览中心展示或带入受管制的、危险的、违禁的、有害的产品,需经 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并得到特批的许可证。承租者还需得到会展中心的书面同意。 11.5 除若干指定地点外,展厅内任何时候都严禁吸烟和点火。会展中心保留对违反规定 者罚款的权利。 11.6 在展览或活动开始以前,承租者必须接受卫生、安全和消防等到部门的检查。必须 对不符合规定的展品或展台安装进行修改,使之符合各有关部门的规定。否则,将取消参展资格。 11.7 承租者必须注意,安全保卫和消防措施符合所有在展览中心参观的人的利益。 11.8 展览期间参展商对其展品物料、装潢及工程设施均应自行派人照料,并视需要自行 办理保险,如有遗失或毁损,会展中心不负赔偿责任。 11.9 展位上的设施、物品及展览品在展览期间(包含布展及撤展期间)因设置、操作、保 养或管理不当造成其工作人员或第三人遭受伤亡或财产损失,应由引起伤亡损失事故的参展商及其 委托的承包商负责一切赔偿及法律责任;参展商及其委托的承包商应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并视需要 自行投保公共意外责任险。 12、布展承包商 12.1 承租者在签订租用协议时须书面提交其布展承包商的姓名和具体联系办法及基本工 作范围。 12.2 如果被提名的布展承包商的工作经历和经验不明确或不合适,则会展中心可劝告承 租者另选布展承包商。会展中心可提供咨询。 12.3 为切实保证展厅的安全和有效管理,会展中心将只允许经过展厅资格认证的合格而有 经验的布展承包商 12.4 布展承包商可以提供下列一种或多种服务: 12.4.1 展台的设计、建造和拆除。 12.4.2 展台的清扫。 12.4.3 展示各种图表和室外/室内标志牌。 12.4.4 电气设备安装、电路接线设计和电器测试。 承租者必须保证其布展承包商雇用具有正式证书的合格的电工来安装和测试所有的电气设备。承租 者必须在展览或活动开始前一个月向西安绿地笔克会展中心提交一份在展览中心工作的所有承包商 的名单。同时要求承包商到西安绿地笔克会展中心办理施工许可证。电气设备、接头和负荷的测试 将在展览或活动开始前夕由西安绿地笔克会展中心的工程人员会同承租者的指定电工进行。 12.5 聘用布展承包商的承租者应对承包商在展厅的行为以及他们对展厅造成的损害负 责。 12.6 承租者必须保证布展承包商按西安绿地笔克会展中心合理要求的金额上保险,以支 付整个租期内由布展承包商及其雇用的工人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损坏、人身伤害、人员死亡、第三 方索赔等费用。在租用期开始以前,必须把这份保险单和保险收据的一份复印件交给会展中心。 12.7 会展中心可在租期开始前要求布展承包商交纳押金。如果没有出现由于该布展承包 商的行为或疏忽而造成的损坏索赔,则在租用期期满两个星期后将押金全部归还给该承包商。 13、其他展台安装承包商 13.1 其他任何展台的安装承包商获准在展览中心工作前必须得到会展中心的同意。所有 的展台安装承包商必须出示会展中心发放的施工证。 13.2 承租者在租期开始前必须把其他展台安装承包商的公司名称以及具体联系办法提 交给会展中心。 13.3 上述第12条中有关展台安装承包商的所有规定都适用于其他展台安装承包商。 14、提交平面图 承租者应向会展中心提交一式5份包括以下内容的布展平面图: 14.1 展台位置与展台设计; 14.2 特装修展台的设计; 14.3 施工项目的截面和高度以及采用的材料的详细情况; 14.4 水、电源和电话的需要量及安装位置; 14.5 包括排水点、烟、气体和废料(化学品)排出点在内的管道系统; 14.6 室内、外陈列的旗帜、标志、室内图表、悬挂式陈列品;说明其规格尺寸、估计总 重、所使用的材料、意欲安放的地点、文字及符号等。上述全部内容必须由承租者和有关的展台安 装承包商签字。必须在工程开始前2个星期把平面 图提交给会展中心。 15、展厅地面承重 会展中心展厅地面静态承重为3吨/平方米,室外广场地面静态承重为5吨/平方米。如果展品的 分布负荷或点负荷超过展厅技术的要求,承租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并征得会展中心的同意才 可展出。 16、技术规定 展台搭建只有在所有技术图样和有关材料均已完全送交会展中心并得到会展中心的书面批准 后方可开始。 16.1 建造和拆除 16.1.1 承租者未经会展中心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展览中心的设施和装置进行任何改动、安装、 添加(修改电气装置)。 16.1.2 未事先经会展中心的书面同意,不得在展厅内任何地方使用可能毁损展厅的墙壁、 顶面、地板、门、油漆、管道、支柱、装备和设施的任何插销、钉子、铆钉、螺钉、销钉、粘接剂 或诸如此类的装置。 16.1.3 未事先征得会展中心的同意,不得在展厅的顶面和户外区域悬挂诸如旗帜、汽球、 风筝、展品模型或实物样品等陈列材料或展品。 16.1.4 展台和其他装饰与陈列性物品必须具有阻燃性。 16.1.5 根据展会规模,展厅内主通道宽应不低于4米,侧通道宽应不低于3 米。(特殊情况 按西安市公安局消防局规定执行) 16.1.6 设在展览中心序厅的展台顶部与序厅顶面之间的净空至少应为0.5米;展览中心内的 展台应不高于5米。 16.1.7 展台后壁与展厅墙壁之间至少要保留60公分的距离。 16.1.8 展台后面如有配电盘/盒或电话线接线盘/盒,则展台后壁与展厅墙壁之间至少要保留 100公分的距离。 16.1.9 通往出口,急救和救火装置火情报警点的通道必须不得窄于1.2米。(特殊情况按西 安市公安局消防局规定执行) 16.1.10 为尽量减少噪音和空气污染,展览厅内不允许进行锯切作业,这也可防止可能由锯 末引起的空气流通系统堵塞。 16.1.11 在展览或活动中,特别是在布展和撤展期间产生的所有建筑废料、未用或废弃的材 料、包装材料、木板、毡毯、钉子、板条箱及其他废料由西安绿地笔克会展中心雇用清扫人员搬走。 所需费用由承租者承担(布、撤展清洁费)。 16.1.12 如需要喷漆,必须征得会展中心的书面同意。展厅内只许使用水基油漆。使用内燃 机驱动的喷枪时,必须配有灭火器。添装燃料必须在会展中心以外的露天进行。承租者应对展厅的 地面、墙壁、支柱或任何部份发现的油漆污点或溅点负责,负担清除油漆污点或溅点的费用。 16.1.13 若承租者在展览中心设立实石和块料墙或其他任何对地面造成沉重压力的建筑物, 必须在物品下铺设重荷建筑纸或其他保护材料,以防止对地面造成任何伤害。如已造成了任何这种 伤害,会展中心有权向承租者索取所需的修理费。 16.1.14 会展中心的垃圾堆放区域不能用于堆放展览或活动期间产生的废料或无用材料,除 非承租者与会展中心事先做出了安排。指定的货运转运商和展台 安装承包商应做出安排,在展览中 心附近以外的一处适当的垃圾场堆放废料和无用材料。 16.2 防火与安全 16.2.1 进出口通道、火情报警点、消防设施等不得被任何建筑物、装饰品、陈列品、设备 或任何其他 物体所遮盖或堵塞。 16.2.2 不得堵塞通气口和排气口、通风活门、气道;任何建筑物和装饰品的放置方式都不 应影响到空气的正常流通。 16.2.3 用透明玻璃作隔门时,应在玻璃板上张贴适当标志,从而防止意外事件或人身伤害。 16.2.4 展厅内设有消防设备灭火器,不得擅自挪动。 16.2.5 所有出口在任何时候都必须保持畅通无阻。 16.2.6 若承租者雇用外来的安全警卫,需得到会展中心的书面同意。另必须保证他们受过 训练,掌握救火和疏散人员的基本技术,并熟知展览中心的各个疏散口,消防器材位置及各种安全 规定。 17、清扫 17.1 展厅的清洁服务不包括以下内容: 17.1.1 集中和清除因展品操作或示范所产生的废料; 17.1.2 清除油污、化学品或其他溅出液体; 17.1.3 清扫展台及陈列品。 17.2 如承租者要求提供以上服务,则需提前24小时向会展中心提出申请并交纳费用。 17.3 展厅内的所有布展工作应在展览开幕前一天的17:00点以前完成。所有布展材料和设 备应从展厅运走,以便会展中心提供清扫服务。 17.4 展出期间会展中心在每天展览结束时提供清扫展厅的通道和公共场所的服务。 17.5 如承租者或承包商或参观者使用不当或疏忽,致使卫生间和供水处停止运转或堵塞, 承租者必须支付由此产生的清洁和清理费用。 18、 仓库 18.1 展厅备有少量空闲的仓库,可向承租者出租。 18.2 未经会展中心的书面同意,承租者不得转租、转让或与第三方共同使用该仓库。 18.3 承租者不得在仓库中存放易燃、违禁、有毒、有危险和放射物质或材料。 18.4 严禁在仓库吸烟、烹调和点火。 18.5 承租者对租用库中的货物自行负责。 18.6 承租者不得损坏仓库中的设备,否则应照价赔偿。 19、 承租者办公室 19.1 展览中心备有临时办公室,可向承租者出租,供承租者在整个租期内使用。 19.2 承租者办公室将设有基本的办公桌椅和一部电话分机。承租者要求另加办公室用具, 或要求安装长途电话和传真等设备则需另行收费。 19.3 承租者不得转租或与第三方共同使用办公室。 19.4 承租者办公室,不得存放任何易燃、违禁、有害或危险品。 19.5 承租者不得在办公室烹调。 19.6 承租者必须照原样,原封不动地归还承租者办公室。如发现有任何损坏或丢失,则该 损坏或丢失物品的修理或更换费用应由承租者支付。 20、 电气施工 20.1 承租者或其指定的电气施工承包商必须在施工前4星期向会展中心提交布展平面图和 电路接线设计图的草图。电路接线设计图必须清楚地注明以下内容: 20.1.1 所有电缆的规格 20.1.2 各条电路的载荷 20.1.3 所提供的保护或绝缘材料 20.1.4 各种电动机的启动或运转装置情况 20.2 承租者必须根据会展中心及会展中心工程部提出的意见修改电气施工图,并提交3套 最终样图。最终样图必须由承租者及其指定的电气施工承包商签名。 20.3 电气安装必须与最终样图相符,安装过程中必须接受会展中心有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20.4 安装测试应由电气施工承包商在承租者和会展中心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20.5 承租者必须保证所有使用的电线是用双护套线。 20.6 承租者必须保证使所有能够导电的展品的金属部分有效地接地。穿过走道的电路或电 缆线必须加以覆盖和绝缘处理。 20.7 电缆通过通道时必须用护板保护。 20.8 每天展览闭馆时承租者或其指定的电气施工承包商必须切断各干线的电源。 21、 危险和违禁物品 下列物品不准在展厅及展厅办公室使用: 21.1 明火、煤油灯、酒精炉、烹调用具、炉灶、烤箱等。 21.2 汽油、黑色火药以及放射性的、有毒的、化学的、高度易燃的或腐蚀性的物体或装 置。 21.3 色情和反动的宣传品。 21.4 中国政府明文规定的危险和违禁品。 22、 展品的操作与示范 22.1 展品的所有移动部件都必须装上保安装置。只有在展品停止运转或切断电源或动力供 应时方得撤除保安装置。 22.2 展品的起动器、开关、触发器以及其他启动装置必须使一般参观者和客户无法接触到。 展台服务员或展品负责人必须管好展品,不能让展品为未经授权或不合格人员偶然启动或操作。 22.3 可移动展品或部件必须装上轮胎或配有牵引装置以防损坏展览中心的地面或在地面 上留下划痕。承租者和参展商负有为修复展览中心地面上的损伤或划痕而向会展中心赔偿的责任。 22.4 电动机、发电机、机械装置和动力驱动的展品必须做充分的保护以预防火灾和其他 灾难。 23、展厅交接联合检查 23.1 在承租者使用展厅之前,需进行所有承租者、其指定的布展承包商和会展中心三方参 加的联合检查。展厅设施的任何损坏都将记录在案。承租者和会展中心 的代表须在联合检查交接表 上签字,双方将各执一份备查。 23.2 在租期的最后一天须进行一次交还展厅的联合检查。如在交还展览中心的联合检查中 发现展厅的损坏,则承租者有责任会展中心支付修理费。 23.3 如果发现了此次展览会会展中心造成的任何一部分的损坏而此种损坏在联合检查交 接程序中并未见到,则承租者有责任会展中心支付此种损坏之修理费。修理所需程度由会展中心决 定。 24、 应急与疏散措施 24.1 在租用期开始,会展中心应向承租者简要介绍应急与疏散措施。 24.2 承租者应根据会展中心指导原则和展览会的规模制定应急和疏散计划。 24.3 建议承租者在整个承租期间指定专人负责应急和疏散事宜。 25、展览中心的使用 展览中心只应用于租用协议所陈述的展览或活动。 26、对展览中心规章制度的修改 为使展览中心正常运营,会展中心在认为必要时,有权随时对上述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并通知 承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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