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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书

2011-05-24 4页 doc 41KB 1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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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原产地证书 正本(第一副本/第二副本/第三副本) 1.货物运自(出口人名称、地址、国家): 编号: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优惠关税 原产地证书 (申报与证书合一) 表格E 签发 (国家) 见背页说明 2.货物运至(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3.运输工具及路线(已知):   离港日期:   船舶名称/飞机等:   卸货口岸:   4.官方使用 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给予优惠待遇; 不给予优惠待遇(请注明原因)     进口国有权签字人签字 5.项目编号 6.包装唛头及编号 7.包装件数...
原产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原产地证 正本(第一副本/第二副本/第三副本) 1.货物运自(出口人名称、地址、国家): 编号: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优惠关税 原产地证书 (申报与证书合一) 格E 签发 (国家) 见背页说明 2.货物运至(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3.运输工具及路线(已知):   离港日期:   船舶名称/飞机等:   卸货口岸:   4.官方使用 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给予优惠待遇; 不给予优惠待遇(请注明原因)     进口国有权签字人签字 5.项目编号 6.包装唛头及编号 7.包装件数及种类;货品名称(包括相应数量及进口国HS编码) 8.原产地标准(见背页说明) 9.毛重或其他数量及价格(FOB) 10.发票编号及日期             11.出口人声明 下列签字人声明上述资料及申报正确无讹,所有货物产自 (国家) 且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所的原产地要求,该货物出口至 (进口国) 地点和日期,有权签字人的签字 12.证明 根据所实施的监管,兹证明出口商所做申报正确无讹。             地点和日期,签字和发证机构印章               背页说明   1.为享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下优惠待遇而接受本证书的成员国: 文莱、柬埔寨、中国、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   2.条件:出口至上述任一成员国的货物,享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下优惠待遇的主要条件是:   必须是在目的国可享受关税减让的货物;   必须符合货物由任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直接运至一进口成员国的运输条件,但如果过境运输、转换运输工具或临时储存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仅出于运输需要的考虑,运输途中经过一个或多个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的运输亦可接受;以及必须符合下述的原产地标准。   3.原产地标准:出口到上述国家可享受优惠待遇的货物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符合原产地规则第三条规定,在出口成员国内完全获得的产品;   除上述第(1)项的规定外,为实施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第二条(二)款的规定,使用原产于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或无法确定原产地的材料、零件或产物生产和加工产品时,所用材料、零件或产物的总价值不超过生产或获得产品离岸价格的60%,且最后生产工序在该出口成员国境内完成;   符合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第二条规定的原产地要求的产品,且该产品在一成员国用作生产在其他一个或多个成员国可享受优惠待遇的最终产品的投入品,如最终产品中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分总计不少于最终产品的40%,则该产品应视为原产于对最终产品进行生产或加工的成员国;或 符合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附件二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应视为在一缔约方进行了充分加工的货物。   若货物符合上述标准,出口商必须按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格式,在本证书第八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报享受优惠待遇所根据的原产地标准:   本表格第11栏列名的第一国生产或制造的详情     填入第8栏   (a)      出口国完全生产的产品 (见上述第3款(1)项)     “X”   (b)      符合上述第3款(2)项的规定,在出口成员国加工但并非完全生产的产品     单一国家成分的百分比,例如40%   (c)      符合上述第3款(3)项的规定,在出口成员国加工但并非完全生产的产品     中国-东盟累计成分的百分比,例如40%   (d)     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4.每一项商品都必须符合规定:应注意一批货物中的所有货品都必须各自符合规定,尤其是不同规格的类似商品或备件。   5.货品名称:货品名称必须详细,以使验货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生产商的名称及任何商标也应列明。   6.协调编码应为进口成员国的编码。   7.第11栏“出口商”可包括制造商或生产商。   8.官方使用: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待遇,进口成员国海关必须在第4栏作出相应的标注(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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