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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册

2011-05-25 50页 doc 474KB 4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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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手册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手册 主 编 王文生 副主编 曹寅白 陈 宇 本书编委会 主 编 王文生 副主编 曹寅白 陈 宇 编 写 程玉慧 原振业 丁则平 张燕昭 靳怀春 付贵增 李红友 校 对 程玉慧 原振业 张燕昭 序 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水利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已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98大水”以后,国家加大了对大江大河的治理投入力度,水利工程建设规模不断加大,掀起了新一轮水利建设高潮。水利工程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生产环节多、参建单位多、影响因素复杂,任何一个环节的管理疏忽都会导致...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册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手册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手册 主 编 王文生 副主编 曹寅白 陈 宇 本书编委会 主 编 王文生 副主编 曹寅白 陈 宇 编 写 程玉慧 原振业 丁则平 张燕昭 靳怀春 付贵增 李红友 校 对 程玉慧 原振业 张燕昭 序 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水利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已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98大水”以后,国家加大了对大江大河的治理投入力度,水利工程建设规模不断加大,掀起了新一轮水利建设高潮。水利工程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生产环节多、参建单位多、影响因素复杂,任何一个环节的管理疏忽都会导致工程质量缺陷,甚至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十分重要。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是水利部在海河流域的派出机构,多年来深入贯彻水利部党组治水思路,在流域水资源的管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方面取得了许多有益的经验。特别是在水利工程建设中,一直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贯彻国家规程、规范和质量,取得了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良好成果,以强化项目法人的自身建设和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的体系初步形成。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面对海河流域洪涝灾害治理与抑制水环境恶化、恢复水环境等问题,必将对流域的水利工程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水利建设的任务任重道远。 为了进一步实现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全面上水平,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组织专家编制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手册》一书。本书系统论述了质量监督机构、人员在水利工程建设各个阶段中的任务和职责,并在政府的行政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引入ISO9000质量体系标准,利用PROJECT2000建立项目管理工作程序,汇集了国家现行水利工程规范中的质量评定表。相信本书的完成和出版,对今后海河流域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本书对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者也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前 言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实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全面上水平,组织力量编制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手册》(以下简称《体系》)。经过近一年的努力,现已完成。 《体系》在对水利行业基本建设管理模式、体制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消化吸收国内外质量管理标准,通过对国家及水利部有关基本建设管理文件的收集、分类、整理,从行政和技术两个层面出发,按国家规程、规范和政府监督管理行使的职能等,进行了质量监督工作职责的划分,对水利工程建设的三个阶段(准备阶段、建设阶段、验收阶段),以及参加工程建设的四个方面(业主、设计、监理、承包商)的工程质量管理过程和业绩进行跟踪。根据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特征及标准化思路,引入ISO9000质量体系标准,建立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体系。《体系》中的指标、数据符合现行规程、规范,并采用表格管理模式,使体系形成系统,适应现代化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在质量监督体系中对每一项监督任务的设立、执行、结果进行记录,具有可追溯性。《体系》利用PROJECT2000建立了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管理系统,有助于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本《体系》试用于海河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在《体系》编制过程中,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水利部建设与管理总站给予了极大的关心和指导;海委主任王志民为本书作序;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梁天佑、骆涛、赵世新,水利部长委李先柄,水利部淮委唐涛、李玉强,四川省水利科研院杨宗铨等专家为本书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海委各局、院也给予了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同时也对本书所引用的参考文献的作者及单位表示感谢。 建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体系政策性强、技术含量高、涉及面广,是一项尝试性的工作。由于我们的水平有限,难免有疏漏和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编 者 2002年8月 目 录 第一篇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体系 质量监督体系手册说明 …………………………………………………………………………3 质量监督分站概况 ………………………………………………………………………………3 1 质量监督组织机构 …………………………………………………………………………5 2 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6 3 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职责职能分配 …………………………………………………………7 4 质量监督体系文件控制程序………………………………………………………………11 5 质量监督对象控制程序……………………………………………………………………14 6 质量监督体系工作控制程序………………………………………………………………21 7 其它 ………………………………………………………………………………………35 8 附表 ………………………………………………………………………………………36 第二篇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1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划分表………………………………………………………………57 2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表…………………………………………………………………68 3 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 ………………………………………………………………79 4 堤防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87 5 水工建筑物工程单元质量评定表…………………………………………………………99 6 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144 7 水轮发电机组安装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224 8 水利机械辅助设备安装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286 9 发电电器设备安装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297 10 升压变电电器设备安装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335 11 碾压式土石坝及砌石坝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363 第三篇 水利工程技术标准 1 国家标准…………………………………………………………………………………431 2 水利行业标准……………………………………………………………………………433 3 水利部与其他部委联合发布的其他行业标准…………………………………………440 4 原水利水电技术标准……………………………………………………………………440 第四篇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附录文件 1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445 2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452 3 海河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458 4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464 参考文献………………………………………………………………………………………467 第一篇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体系 质量监督体系手册说明 制订手册依据 编制本手册主要依据是: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以及水利部有关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手册内容 本手册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海河流域分站(以下简称质量监督分站)的工作情况,参照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编制而成,主要内容包括: ●监督体系质量方针和目标; ●监督体系组织机构及职责; ●监督体系监督对象控制程序; ●监督体系文件控制程序; ●监督体系工作控制程序。 文件效力 (1)手册是实施质量监督分站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指导性文件,质量监督分站工作人员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必须遵照执行。 (2)本手册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质量监督分站原发布的各项制度、规定等文件,凡与本手册不符之处,均按本手册执行。 (3)本手册中采用了ISO9000质量体系中的一些术语。 (4)本手册为质量监督分站受控文件,由站长批准执行。在手册使用期间,如对手册进行修改,执行《文件控制程序》。 质量监督分站概况 海河流域质量监督分站成立于1991年,当时名称为“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2000年10月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建〔1997〕339号),正式改名为“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海河流域分站”,并设立为正式机构。质量监督分站是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水利部监督总站)的派出机构,受海委领导,并在业务上接受水利部监督总站的指导。 质量监督分站下设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以下简称监督项目站),监督项目站是质量监督分站的派出机构,直接受质量监督分站的领导。监督项目站属临时性机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酌情撤销。 监督项目站站长由质量监督分站委派。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水利工程可增设一名副站长,副站长可由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推荐,报质量监督分站批准。监督项目站将配备一定数量的监督员,有条件的可配备专职监督员。配备监督员的数量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配套的原则确定。 1 质量监督组织机构 2 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2-1 质量监督工作方针 (1)以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规、条例为依据,以实现政府对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职能为目的,以国家对公务员工作要求为准绳,制订质量监督分站的工作方针为:依法监督、规范管理、秉公办事、服务各方。 (2)质量监督工作体现政府对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实行强制性监督管理的职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水利部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建设法规和质量标准的各项规定。 (3)质量监督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且科学性极强的执法工作,必须体现质量监督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使监督工作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 (4)质量监督工作既是监督也是服务,在工作中应贯彻“严格把关、服务各方”和“监、帮、促相结合”的指导思想,全面促进业主、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的工作质量。 (5)秉公办事是对质量监督工作和质量监督员的最基本要求。严禁参加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凡以身试法者,由质量监督分站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取消其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2 质量目标 (1)质量监督分站工作目标是:监督报告有据可查、质量评定准确可靠。 (2)认真监督参建各方质量行为,按监督抽检工程质量。 (3)认真填写质量记录,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交数据可靠、说明充分、结论准确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质量监督分站站长: 2002年9月28日 3 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职责职能分配 ●目的 明确质量监督分站、监督项目站以及质量监督分站站长、副站长、监督项目站站长和监督员的主要职责,以确保质量监督工作有效进行。 ●范围 适用于质量监督分站所属机构和人员。 3-1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职责 3-1-1 质量监督分站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执行水利部有关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对流域内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 (2)归口管理海委系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对重点工程建立监督项目站,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指导监督项目站的工作。 (3)依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程、规范及质量标准,竣工验收时对受监水利工程出具质量评定报告。 (4)参加受监水利工程的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竣工验收。 (5)监督受监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6)开展海委系统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抽查)活动,掌握海委系统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及时上报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交流海委系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开展优质水利工程评选活动;组织培训质量监督人员。 3-1-2监督项目站主要职责 (1)在质量监督分站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2)承担质量监督分站委派的水利工程项目监督任务,编制监督计划,并对受监水利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3)参与受监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4)参加受监水利工程的重要隐蔽工程和工程关键部位的验收、大型水利工程重要分部工程验收和阶段验收。 (5)掌握受监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及时上报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抽查活动,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3-2 质量监督分站站长、副站长、监督项目站站长、监督员职责 3-2-1 质量监督分站站长 (1)负责建立质量监督分站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有效贯彻;负责建立质量监督体系,合理设置组织机构和资源配置,完善和保持监督体系的有效运行。 (2)全面负责质量监督分站的工作。负责审定质量监督分站年度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计划,签订《工程质量监督书》,签发质量监督分站文件。 (3)批准质量监督分站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批准和发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手册》。 (4)对实施质量监督体系运行情况及监督工作的优劣进行奖惩。 3-2-2 副站长 (1)在质量监督分站站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海委系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贯彻质量方针,实现质量监督分站的质量目标。 (2)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手册》编制、审核与修改工作,确保监督体系有效运行。 (3)负责组织编制海委系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有关规定和办法;负责编制海委系统年度基建工程项目监督计划。 (4)负责受监工程《工程质量监督书》的审核工作;负责受监工程项目质量评定和验收工作。 (5)指导检查监督项目站及其站长、监督员工作。 (6)组织开展海委系统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交流、动态通报、质量检查、优质工程评选、质量监督人员培训等工作。 (7)负责与水利部监督总站联系工作,掌握质量监督管理动态,保证有效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法规、规范、标准。 3-2-3监督项目站站长 (1)全面负责受监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2)制订受监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计划。 (3)负责对工程项目法人(业主)、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单位及供应商(厂家)资质核查(工程资质汇总表)。核查工程项目划分表、工程决标情况登记表、工程标段合同登记表。 (4)核查工程项目划分(项目划分登记表);确定监督检查单元、分部工程项目及重要隐蔽工程、工程关键部位、施工工序等;登记工程项目设计修改(变更)。 (5)指导受监工程项目监督员实施质量监督工作。 (6)负责重要隐蔽工程、工程关键部位、分部工程质量等级核查与核备。 (7)负责组织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工作。单位工程验收前提出工程质量核定意见。 3-2-4 监督员 (1)负责编制受监工程监督项目表。 (2)负责受监工程项目法人(业主)、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单位及供应商(厂家)资格、资质登记(登记核查表)。 (3)对项目法人(业主)、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及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进行检查(登记检查表)。 (4)核查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设代组成员、检测人员资格(登记审核表)。 (5)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登记(登记项目划分表)。 (6)监督检查受监工程项目执行的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有效性及其执行情况。 (7)抽查施工、监理和项目法人(业主)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 (8)抽查施工单位所用原材料、中间产品、施工工艺、检测设备及工程施工质量。 (9)抽查项目法人(业主)、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单位的质量检查记录、工作日志、施工记录、测量记录和检测试验成果。 (10)参加重要隐蔽工程、工程关键部位的质量检查及验收。 3-3 质量监督员资格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 2.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 3. 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 4. 质量监督机构可聘任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的兼职质量监督员。 5. 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受监工程项目法人(业主)、设计、监理、施工、供应商等单位的人员不得担任该工程的兼职质量监督员。 6. 各监督项目站和质量监督员必须经质量监督分站考核、认证,取得合格证书后,接受质量监督分站的委托,承担相应的质量监督工作,并由监督分站对其资质每两年复核一次。质量监督员证的有效期为两年。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合格证书″和海委系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4 质量监督体系文件控制程序 ●目的 对于与质量监督体系有关的文件均进行控制,确保各相关场所使用的文件为有效版本。 ●范围 适用于与本质量监督体系有关的文件控制。 ●职责 1. 监督分站站长负责组织编写质量监督体系手册。 2.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相关文件的编制、使用和保管。 3. 各部门资料员负责本部门与质量监督体系有关的文件收集、整理和归档。 4-1 质量监督体系文件结构 质量监督体系文件分两层: 1. 第一层文件: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手册(包括程序文件)。 2. 第二层文件分为两类: 第一类为国家和水利部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章规范等。 第二类为各部门在运行质量监督体系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如:作业指导书,包括管理标准(部门等)、工作标准(岗位责任制和任职要求)及工作程序;质量记录和其它质量文件(包括其它部门往来文件)。 3. 所有的文件必须建档,文件可用纸张、磁盘、光盘或照片等。 4-2 质量监督文件的分类保管 1.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手册》及管理性文件由质量监督分站综合技术科(ZH)备案保存。 2. 部门工作制度、工作标准、工作档案由各部门保存。 3. 监督项目站(XM)资料由监督项目站整理建档,监督项目站撤销后交综合技术科归档保管。 4. 质量监督分站质量监督科ZJ收集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章、规范等)的最新版本,统一编号,加盖受控章,分发到相关部门使用,并把旧标准收回。 4-3 质量监督文件的编号 1. 质量监督手册:JD(质量监督)/ SC(手册)-A 版次-002(年号 2002年)。 2. 质量监督记录:部门代号(ZH、ZJ、XM)-管理手册章节号-记录编号。 3. 其它文件:部门代号(ZH、ZJ、XM)-文件顺序号-年号 4-4 质量监督文件的编写、审核、批准与发放 1.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手册》由质量监督分站综合技术科负责编写,由质量监督分站站长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 作业指导书、质量记录和其它质量文件由各部门负责编写,部门负责人审核,由质量监督分站站长批准,由编写部门负责登记发放。 3.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手册》发放范围:质量监督分站、监督项目站、海委系统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 4. 作业指导书、质量记录和其它质量管理文件发放范围由质量监督分站站长确定。 4-5 质量监督文件的受控与有效 文件分为“受控”和“非受控”两大类。凡与质量监督体系运行有关的文件均为受控文件,受控文件加盖“受控”章。外来文件分“有效”和“作废”两大类。标准、规范等均应保持有效版本。其它有关文件为“非受控”文件,“非受控”文件的管理执行海委现行的文件管理办法。 4-6 质量监督文件的更改、作废与销毁 1.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手册》由质量监督分站综合技术科修改,经质量监督分站站长审核后,并填写修改控制记录,上报海委主管主任批准。其它文件的修改由原编写部门负责,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站长批准;更改后的文件按原发放范围进行发放,并将原文件收回。 2. 所有失效或作废文件由相关科室及时从所有发放和使用场所撤出,加盖“作废”章,确保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3. 因某种原因需要保留的任何已作废的文件,应进行适当的标识。对要销毁的作废文件,相关部门填写《文件销毁申请》,经质量监督分站站长批准后由相关部门销毁。 5 质量监督对象控制程序 ●目的 明确质量监督对象,及监督对象在工程施工中应承担的责任,对监督对象的资格、资质、责任、义务和行为进行监督。 ●范围 质量监督的主要对象为参与工程施工的四个方面:项目法人(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承包商)。 考虑到有些受监工程的材料(设备)由材料供应商(厂家)提供;施工期间监理、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测任务交有关质量检测部门进行;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时,运行管理单位应提交工程试运行报告这三种情况,因此将这三个部门也列入监督对象。 5-1 质量监督依据、范围和程序 5-1-1质量监督依据 (1)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2)水利水电行业强制性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3)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图纸)、施工技术要求及设计修改。 (4)工程有关合同、协议及其变更。 (5)经批准用于受监工程的项目划分、质量管理及验收办法等。 5-1-2 质量监督工程范围 (1)水利部监督总站委托监督的部属水利工程。 (2)海委系统直属水利工程。 (3)中央与地方合资项目,监督方式由质量监督分站与地方中心站协商确定。 (4)省(市)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监督方式由质量监督分站与地方中心站协商确定。 5-1-3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1)海委及所属各局(院)有关部门对纳入年度的基建工程项目计划,于年初送质量监督分站备案,质量监督分站据此编制年度监督计划。 (2)海委及所属各局(院)有关部门将组建工程项目法人(业主)单位的批文送质量监督分站备案。 (3)质量监督分站在工作中对项目法人(业主)、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的资格(资质)、质量管理、工程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督。 5-2 质量监督对象控制 受监工程的项目法人(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质量检测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厂家)、工程在建期管理运行单位。 5-2-1项目法人(业主) (1)工程招标前,项目法人(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单位工程划分及分标后,应及时将工程划分、分标结果报送质量监督分站。质量监督分站对其单位工程的划分进行核查,禁止支解、降低工程级别,维持工程的完整性。 (2)在工程招投标工作阶段,项目法人(业主)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在招标中选择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应有必要的工程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艺、材料、设备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海河流域质量监督分站参与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合同文件及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核,并将工程决标结果和附件一并记入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档案。 (3)项目法人(业主)发包时,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标准和质量。 (4)项目法人(业主)在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交开工申请报告时应抄送质量监督分站,质量监督分站参与海委对开工申请批复时的会签,及时掌握工程项目的进展信息。 (5)获准开工的受监工程项目法人(业主)应持开工申请的批复文件到质量监督分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签订《工程质量监督书》,经质量监督分站站长与项目法人(业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 (6)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项目法人(业主)应向质量监督分站陆续提交以下文件: ① 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 ② 评标报告及附件; ③ 项目法人(业主)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副本; ④ 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等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⑤ 项目法人(业主)、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等单位质量管理组织情况,工程质量检测方式等; ⑥ 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⑦ 满足开工阶段的技施设计文件及图纸; ⑧ 工程项目划分; ⑨ 工程监理规划; ⑩ 工程质量管理及验收办法; (7)项目法人(业主)应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在施工过程中主动接受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存档。 (8)根据工程项目的划分及进度,项目法人(业主)或监理应分阶段及时将施工单位的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单元工程质量和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结果汇总后报质量监督分站备查。 5-2-2设计单位 (1)质量监督分站应对设计单位资质及设计人员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设计单位应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其它单位和个人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承揽工程设计任务。 (2)质量监督分站根据海委年度基建工程项目计划,参与对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记入工程质量监督档案。质量监督参与审查的重点为: ① 设计文件是否执行国家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水利部有关水利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要求; ② 设计文件签字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 ③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结构配件和设备是否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水利部规定的标准; ④ 除特殊要求的原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在设计中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应商; ⑤ 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设计文件应有完整审批手续;设计单位应按合同提供完善的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施工前作好技术交底工作,并作好技术交底记录存档备查;在施工过程中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中的问题;对重点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派驻设计代表。 (3)初步设计立项的工程项目,在正式立项后进行设计修改(调整)的项目,应将项目修改(调整)结果及时报送质量监督分站,以便质量监督分站调整监督计划。质量监督分站依据有关规程、规范对修改(调整)可提出质疑。质量监督分站将变更后的设计方案作为质量监督的依据。 (4)施工中出现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设计单位应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5)质量监督分站对设计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机构、人员资格及提供的技术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入质量监督档案。 5-2-3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借用其它单位或个人资质(资格)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件(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益关系的,不得承担该工程监理业务。 (3)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应选派具备监理工程项目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执行监理任务。 (4)监理单位对承担的监理工程,应制定工程监理规划(监理计划或细则)和工程质量评定办法,经项目法人(业主)批准后,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分站存档备查。 (5)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工程招标工作,签发开(停)工令、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承包商)的开工申请、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6)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中间产品、原材料、水工构件和机电设备等不得在被监理工程上进行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项目法人(业主)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阶段、竣工验收。 (7)监理单位应复核施工单位评定的单元工程质量等级以及中间产品质量。 (8)质量监督机构对监理单位资质(进驻现场的监理人员的资格)、质量检查体系、质量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记入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5-2-4施工单位(承包商) (1)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任务,主动接受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禁止施工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借用其它单位或者个人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2)施工单位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应从组织保证、技术保证和物资保证三个方面实现。水利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 ① 组织保证 ●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现场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是施工质量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是现场施工技术负责人,他们必须按工程合同及投标书的承诺到位,并持证上岗; ●项目经理部应设专门质量检查机构,施工质量检测人员应持证上岗,质检人员数量、资质、专业配置应满足施工质量检查的要求。 ② 技术保证 ●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工程质量岗位责任制度、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工程质量“三检制”的落实方案、原材料检测制度、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工程质量自评制度等; ●执行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施工工艺、试验方案、特殊工序的作业指导书等; ●项目经理部应备有该工程执行的规程、规范,且完备有效。 ③ 物资保证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承诺,将施工必须的机械设备按时运到现场,保证机械设备完好,正常投入运用; ●施工人员的数量和素质必须符合合同承诺,专业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检测设备必须经有资质部门的鉴定检测,测量检测设备合格有效。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或变相更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4)施工单位必须按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中间产品、设备等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有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5)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工序管理制度,作好隐蔽工程和工程关键部位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重要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通过联合小组检查合格后方可隐蔽。 (6)施工单位对施工所取检测的试块、试件,应当在项目法人(业主)或者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质量监督机构对检测结果进行核查。 (7)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业主)报告,并保护好现场;项目法人(业主)应将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质量监督机构,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商负责返工。 (8)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有关的资质证书、岗位证书进行监督检查。 5-2-5材料(设备)供应商 (1)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负责材料(设备)采购的单位应按ISO9000标准建立合格分供方,并与合格分供方签订采购合同。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受监工程项目。 (2)采购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② 有中文表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③ 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④ 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⑤ 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3)质量监督机构对上述建筑材料(设备)采购方的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并记录存档。 5-2-6管理运行单位 (1)管理运行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交工程试运行管理报告,运行管理报告应如实反映工程运行情况。 (2)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业主)将工程及质量评定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移交管理运行单位,交接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3)水利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移交证书标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不少于一年,在工程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管理运行单位应将情况及时通知项目法人(业主)并报告质量监督机构。 5-2-7检测单位 (1)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依据《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水科〔1994〕171号)的有关规定设立,通过省级及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并经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批准,方可承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2)检测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业务范围内承担工程有关质量检测业务,禁止检测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及业务许可范围或者以其它检测单位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除符合第1条的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 经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机关或流域机构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② 具有所检测内容的专业知识、能力; ③ 熟悉国家、水利行业的相关技术标准; ④ 具有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机关或流域机构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监测员证”岗位证书。 (4)检测单位必须依照委托合同完成检测内容,出具质量检测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检测报告须按规定编制,内容应客观、数据可靠、结论准确、签名齐全;报告中应注明检测人员(不少于2人)、报告编写人、校核人、批准人签字、检测专用印章及单位印章。 质量监督机构对检测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及检测报告进行核查。 6 质量监督体系工作控制程序 ●目的 水利工程质量是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质量监督工作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实施过程跟踪监督,以确保工程质量。 ●范围 工程质量形成主要分为三个阶段:施工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考虑到工程建设招投标时,涉及到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资质及其质量保证体系,因此质量监督工作在工程招投标时应当进行。工程进行后时,质量监督部门应提出工程质量后评价意见,因此该控制程序延伸到工程后评价阶段。 6-1 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工程质量监督分三个阶段进行,即:施工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竣工验收和后评价阶段。 6-1-1施工准备阶段 (1)建立工程项目档案 依据海委年度基建工程项目计划(包括防洪岁修计划),建立工程项目监督档案。 (2)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① 经批准的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纳入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法人(业主)组建完成后,项目法人(业主)应及时到质量监督分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书》; ② 项目法人(业主)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监督书》,并将由法人定代表人签名(印章)和加盖单位印章的《工程质量监督书》一式四份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质量监督分站,质量监督分站审查后,经站长签名(印章)并加盖公章,即完成《工程质量监督书》的手续办理; ③ 《工程质量监督书》正本四份,由签字双方各保存两份;项目法人可向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提供复印件。 (3)工程项目在选择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过程中,项目法人(业主)必须组织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将结果报质量监督分站备查。 (4)质量监督分站参与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资格核查,主要是督促、帮助、指导项目法人(业主)了解并掌握参加工程建设投标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法人资格和法人代表是否确立,其资质等级是否与工程规模和要求相适应;考核施工单位承担工程的履历:近五年内完成的主要工程任务,是否有类似于本工程的建设经验,以及打算用于本工程的行政、技术管理系统和人员部署及主要机械设备等。 (5)招标、评标工作 ① 项目法人(业主)在组织设计、监理、投标单位进行现场勘察、解答招标文件中事项时,必须有完整的记录并构成工程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质量监督机构应进行核查; ② 经审查批准的全套招标文件及图纸,项目法人(业主)在向投标单位发售的同时,应报质量监督分站一份备查; ③ 已发售的招标文件需作必要修正和补充时,项目法人(业主)在将修正和补充的文件向投标单位发出的同时,应报质量监督分站一份备查; ④ 监督分站参加受监水利工程的开标与评标过程,对投标单位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方法和措施等方面提出意见。 (6)项目质量监督计划 ① 监督项目站结合受监工程的特点与项目法人(业主)协商制定项目监督计划,在办理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监督项目站在三周内将《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报送质量监督分站,经批准后实施; ② 监督项目站根据工程项目当年施工内容和特点,拟订工程项目的年度监督计划,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质量监督分站,经批准后实施; ③ 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项目监督计划和项目年度监督计划需要作必要调整时,监督项目站应及时将调整计划上报质量监督分站,获准后执行; ④ 单位工程较多的工程项目,对难以预先制定监督计划的个别单位工程,监督项目站在工程开工前两周内制订出该单位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并报质量监督分站,获准后执行。 (7)工程质量保证的监督检查 ① 检查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技术要求》; ② 检查用于工程的有关规程、规范、技术质量标准是否明确、有效、齐备; ③ 检查项目法人(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是否有健全的质量检查、保证体系和有明确的施工质量目标; ④ 检查项目法人(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是否制订了质量管理规章制度,例如:项目法人(业主)施工质量管理办法、工程各阶段验收办法;施工单位自检、互检和终检三检制度;监理单位的监理实施细则;设计单位驻现场代表组各专业配置及现场服务等; ⑤ 检查监理、施工单位是否具备原材料、中间产品试验检测的手段,或准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 ⑥ 对以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质量监督分站督促有关单位在开工前予以改进,对未及时改进的,质量监督分站将建议主管部门在审批开工报告时予以考虑。 6-1-2工程建设实施阶段 (1)工程正式开工前,项目法人(业主)在向主管部门提交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时应抄送质量监督分站,质量监督分站参与开工申请的批复会签; (2)原材料的质量检查。如钢材、水泥、沥青、砂石骨料等建筑材料应按规定抽样检查;堤防工程应有料场复查报告、碾压试验报告;水工混凝土建筑物等应有配合比试验报告;设备、器材的检查,主要核查产品的出厂合格证、说明书及入网许可证等;监督员依法对上述项目进行核查; (3)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质量监督机构除了在工程质量形成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外,还应有目的地对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进行现场实地检查,并将工程质量检查(核验)情况记载备案; (4)质量监督员参加重要隐蔽工程、工程关键部位及重要分部工程验收; (5)施工抽检。抽检是监督员监督施工质量的一项重要手段,质量监督员必须认真执行,并作好抽检记录。抽检项目和数量执行国家有关规程、规范,具体抽检事项在工程监督计划中确定; (6)施工质量问题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业主)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书面报质量监督分站备查;重大质量事故,由建设单位会同监督机构组织设计、监理、承包商及运行管理单位共同进行调查,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施工单位实施,并将事故调查及处理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上一级量监督机构核查。事故处理后,及时做好质量检测和评定,并记录归档; (7)质量监督过程中,如发现存在施工操作严重违反施工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及强制性条文或设计文件的规定,发现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设备、施工质量不合格等严重问题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应情况,并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提出整改建议; (8)工程设计技术交底、监理例会及生产调度会等应有准确的文字记录备查,质量监督员有权抽查有关记录,并将抽查记录备案; (9)质量监督分站应督促项目法人(业主)(或监理)及时上报施工单位得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制造质量、单元工程及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结果汇总表,并归档备查; (10)质量监督人员应及时记载所参与的质量监督活动,按期向监督项目站书面汇报工作情况,以便及时总结交流质量监督工作; (11)监督项目站根据工程质量情况,可召集工程参建各方召开工程项目质量工作会议,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有关工程质量事宜,并做好记录备案; (12)质量监督分站的派出机构(监督项目站)要按期向质量监督分站上报工作情况,及时总结工作经验; (13)工程功能试验如闭水试验、压水试验、蓄水试验、通水试验、荷载试验、设备试车、试运转等是检查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参建单位必须在认真执行有关设计和规范基础上提出试验报告,质量监督员依据质量监督计划参与上述活动,并核查试验结果; (14)施工资料核查(抽查)。项目法人(业主)、设计、监理及承包商应与工程同步整理详实的技术资料,质量监督机构不定期、有针对性对施工资料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记录备案,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15)在对施工技术资料核查(抽查)的基础上,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技术资料工作进行质量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 (16)对于申请验收的单位工程,监督项目站应主持工程外观质量评价工作,并在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核定的基础上提出单位工程质量核定意见。 6-1-3竣工验收阶段 (1)参加工程的初步验收工作,应提出该工程质量核定意见。 (2)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应提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3)《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由监督项目站编写,报质量监督分站审定。 (4)《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正本一式七份,质量监督分站留存一份,其余分送项目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法人(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管理运行单位。 (5)建立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处理制度 ① 因特殊原因,使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必须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② 质量缺陷备案资料必须按竣工验收标准制备,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质量缺陷备案的内容包括:质量缺陷产生的部位、原因,对质量缺陷是否处理和如何处理以及对建筑物使用的影响等。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完整,参建单位(人员)必须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 ③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必须向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 6-1-4 后评价阶段 质量监督分站应参加建设项目的后评价工作。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经过1~2年生产运营,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内容包括:影响评价——项目投产后对各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价;经济效益评价——项目投资、国民经济效益、财务分析、技术进步和规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进行评价;过程评价——对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评价。 项目后评价一般按三个层次实施,即项目法人(业主)的自我评价、项目行业的评价、计划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质量监督机构参与后评估中有关质量方面的评估工作,也可以向有关方面提供工程质量方面的评价材料。 6-2 质量监督工作流程图 6-3 质量监督工作项目及责任人 序号 任 务 名 称 责任人 1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2 工程项目立档 3 收集海委系统年度建议计划 分站副站长 4 登记基建年度项目表 监督员 5 工程前期监督 6 建立年度工程监督项目表 监督员 7 登记工程项目 分站副站长 8 登记工程项目设计修改 项目站长 9 登记工程项目审批表 分站副站长 10 工程业主登记表 分站副站长 11 工程招投标 12 设计资质核查(登记核查表) 监督员 13 设计资质核查 项目站长 14 监理资格核查(登记核查表) 监督员 15 监理资质核查 项目站长 16 施工单位资格核查(登记核查表) 监督员 17 施工单位资质核查 项目站长 18 供应商资质核查(登记核查表) 监督员 19 供应商资质核查 项目站长 20 工程资质汇总表 项目站长 21 工程资质核查 分站副站长 22 招标前期工作 23 工程项目划分登记表 项目站长 24 单位工程划分表审查 分站副站长 25 招投标工作 26 工程分标登记表 监督员 27 工程决标情况登记表 项目站长 28 工程标段合同登记表 项目站长 29 工程建设实施 30 施工准备 31 质量监督书准备 分站副站长 32 签定质量监督书 分站站长 33 提交文件 34 业主提交文件 业主 35 设计提交文件 设计 序号 任 务 名 称 责任人 36 监理提交文件 监理 37 施工提交文件 施工 38 文件核查 项目站长 39 单元、分部工程划分表 业主 40 审查单元、分部划分表 项目站长 41 确定质量监督单元、分部项目 项目站长 42 工程开工 43 资质、资格检查 44 设计单位计量、检测设备检查 项目站长 45 监理计量、检测设备检查 项目站长 46 施工单位计量、检测设备检查 监督员 47 材料供应商产品合格证检查 分站副站长 48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检查 分站副站长 49 项目经理资格检查 监督员 50 监理工程师资格检查 监督员 51 工程质量抽查 52 基础工程质量抽查 监督员 53 隐蔽工程质量检查 监督员 54 关键部位工程质量检查 项目站长 55 施工工序检查 项目站长 56 施工工艺检查 监督员 57 施工资料检查 58 设计施工记录检查 项目站长 59 施工单位施工记录检查 项目站长 60 验收工作 61 基础单元工程验收 项目站长 62 隐蔽单元工程验收 项目站长 63 关键部位工程验收 监督员 64 分部工程验收 项目站长 65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项目站长 66 单位工程验收 项目站长 67 竣工验收 68 工程质量评定 分站副站长 69 颁发质量评定证书 分站副站长 70 质量监督报告 分站副站长 7 其它 1.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海委所属各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组(以下简称监督组)。监督组任务重点为防汛岁修工程、应急渡汛工程以及100万元以下的水利基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监督组成员由海委所属各局任命,报质量监督分站。监督组成员应通过质量监督员资格考试。监督组成员可以为兼职,条件允许可根据情况设专职监督员。 2.质量监督分站将根据工程情况,可聘任持证人员从事专职或兼职的监督项目站副站长、质量监督员,参加有关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8 质量监督附表 8-1质量监督附表目录 表1: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年度计划表 表2:年度监督工程项目表 表3:工程项目业主登记表 表4:工程项目设计单位登记表 表5:工程项目监理单位核查表 表6:工程项目承包商核查表 表7:工程项目供货商核查表 表8:工程项目划分审核表 表9:工程项目分标统计表 表10:工程项目开工抽查表 表11:工程项目经理核查表 表12: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登记表 表13:工程质量监督计量、检测设备检查记录 表14:工程质量监督监理、项目经理施工记录检查表 表15:分部工程质量核验(抽查)表 表16:单元工程质量核验(抽查)表 表17:工程质量现场检查记录 表1 海河流域质量监督分站 年度计划工程项目质量监督表 编码: 编号: 编码 工程名称 项 目 法 人 设 计 单 位 投资规模 主要工程内容 土方 m3 石方 m3 混凝土 m3 土工布 m2 钢筋制安 t 金属结构 t 机电 设备套 审核: 制表: 日期: 年 月 日 表2 海河流域质量监督分站 年度监督工程项目表 编码: 编号: 编码 工程名称 投资 规模 项 目 法 人 设 计 单 位 监理单位 承包商 质量监督 负责人 备注 审核: 制表: 日期: 年 月 日 表3 海河流域质量监督分站 工程项目业主登记表 编码: 编号: 工程名称 项目法人 法定代表人 业主上级主管单位 工程审批机关 批准文号 招标申请 招标审批机关 批准文号 工 程 合 同 编 号 合 同 单 位 合 同 编 号 合 同 签 定 日 期 设计 监理 施工 审核: 制表: 年 月 日 表5 海河流域质量监督分站 工程项目监理单位核查表 编码: 编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技术负责人 营业执照号 单位代码 发证机关 资质证书号 资质等级 年检日期 发证机关 总监理 监理工程师人数 监理员人数 审 查 意 见 备 注 审核: 制表: 年 月 日 表6 海河流域质量监督分站 工程项目承包商核查表 编码: 编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营业执照号 单位代码 发证机关 资质证书号 资质等级 年检日期 发证机关 年检日期 单位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审 查 意 见 备 注 审核: 制表: 年 月 日 表7 海河流域质量监督分站 工程项目供货商核查表 编码: 编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营业执照号 单位代码 发证机关 资质证书号 资质等级 年检日期 发证机关 年检日期 单位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审 查 意 见 备 注 审核: 制表: 年 月 日 表8 海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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