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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_钓鱼执法_及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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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_钓鱼执法_及其治理 文章编号: 1671�1653( 2010) 02�0043�06 论�钓鱼执法�及其治理 王春 业 (浙江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8) 摘 要:在部门利益的驱使下,某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设置各种形式的执法陷阱,以达 到对行政相对人罚款的目的。这种�钓鱼执法�行为违背了行政执法的初衷, 侵害了行政相对 人的合法权利, 也损害了政府及公务人员的形象,影响了公民对法律的信仰。为此, 必须通过 斩断部门利益的根源、对�钓鱼执法�行为进行严惩、让以�钓鱼�方式执法的结果归于无效等措 施,从根本上消除�钓鱼执法�现...
论_钓鱼执法_及其治理
文章编号: 1671�1653( 2010) 02�0043�06 论�钓鱼执法�及其治理 王春 业 (浙江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8) 摘 要:在部门利益的驱使下,某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设置各种形式的执法陷阱,以达 到对行政相对人罚款的目的。这种�钓鱼执法�行为违背了行政执法的初衷, 侵害了行政相对 人的合法权利, 也损害了政府及公务人员的形象,影响了公民对法律的信仰。为此, 必须通过 斩断部门利益的根源、对�钓鱼执法�行为进行严惩、让以�钓鱼�方式执法的结果归于无效等措 施,从根本上消除�钓鱼执法�现象,真正实现依法行政的目标。 关键词:�钓鱼执法�;行政处罚;部门利益驱动 中图分类号: D926. 34 文献标识码: A DOI 10. 3969 / j. issn. 1671�1653. 2010. 02. 008 A Discussion on the "Entrapment" and the Countermeasures WANG Chun�ye ( Law School, Zhejian g U nivers ity, H angzhou 310008, Chin a) Abstract:Driven by interests in the secto r, some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and of ficials set t raps in various forms in law enfo rcement in or der to f ine the adm inist rat ive counterpart. This " entrapment" acts are contrar y to the orig inal pur pose of law enforcement , v io lates the legit imate rights o f adminis� t rat ive counterpar t, damages the image o f go vernment and o ff icials, and reduces the faith of cit izens to the law . Therefor e, w e must cut the roo t of departmental interests, severely punish behavior of the "entrapment" and make the "entrapment" ineffect iv e in order to fundamental ly eliminate the "entrap� ment" and achieve the goal o f administ ration acco rding to law . Key words: "entr apment"; adm inist rat ive penalty; sector interest�driven �钓鱼执法�, 又称执法陷阱、执法圈套,是指 执法人员自己充当或雇佣�钓钩�, 来诱使执法对 象上钩,公民在好心帮忙或无法注意或易产生误 解的情况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受到处 罚。近年来,�钓鱼执法�事件层出不穷,有愈演愈 烈之势。它在实践中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比 较典型的有:一是诱饵陷阱,即执法机关通过采取 种种诱惑性手段, 如提供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各 种客观便利条件, 引诱执法对象进行行政违法活 动,现实中常见的有公安派出所用诱惑方式去抓 卖淫女或抓嫖客, 交通执法部门派人冒充乘客去 抓�野的�等;二是放任陷阱,即执法人员看到违法 行为即将发生时并不制止,而是故意等违法行为 既遂后再出现并予以罚款;三是标识陷阱,如限速 的交通标识不醒目, 过小或隐藏在树枝、屏障后 面,驾驶员很难看到,而当司机看到时, 却已被测 速并受到罚款;四是沉默陷阱,即行政执法部门对 相对人一点小小的违规现象, 不予告知提示,而是 等违章罚单积攒成堆时才老账新账一起算,以达 到多罚和重罚目的, �杜宝良案�就是沉默执法的 收稿日期: 2010�05�11 作者简介:王春业( 1970- ) , 男,安徽明光人,浙江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博士后, 淮北师范大学副教授, 博 士, 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行政法学研究。 2010 年 6 月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un. 2010 第 10 卷第 2 期 Journal of H ebei Univ er sity o f Science and Technolo gy ( Social Sciences) Vol. 10 No . 2 典型表现。! 一、�钓鱼执法�的危害 (一)违背了行政执法的初衷 1.执法是制止违法而不是诱使违法 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 法定的职权和程序, 以实现法律的目的为宗旨,将 法律运用于具体的社会关系, 并取得一定法律后 果的活动。[ 1]执法首先应是预防违法现象的发生, 防患于未然,当执法人员发现有即将违法的行为 发生时, 应当及时制止, 防止其进一步扩大,并减 少其对社会产生的危害。而�钓鱼执法�则是执法 者以设置陷阱为手段,以捕获违法者为目的, 利用 人性的弱点而使其实施本来不应实施的违法行 为。它或是放任了违法行为的发生, 任凭某些法 律秩序被破坏, 或是从外因上加速了违法行为的 生成, 甚至把好人诱惑成坏人。[ 2]因此,如果对�钓 鱼执法�不加以限制,必将导致违法犯罪的泛滥, 社会秩序受到破坏。这显然不符合行政执法的 初衷。 2.执法是教育为主而不是为处罚而处罚 执法是一个过程, 执法者通过自己的执法行 为,将法律运用于社会生活中,对公民进行正确的 指引和导向,使之能自觉遵守法律,并最终在全社 会形成良好的法律秩序。因此, 在实现法的精神 的同时,执法的根本手段应当是教育,只有在对极 少数人通过教育无法达到效果时, 才不得不采取 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强制手段。因此, 执法的目 的不是处罚,适用行政处罚不应当是一个简单的 �开罚单�的过程, 处罚机关和执法人员应当在说 服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处罚,让被处罚人认识到自 己行为的危害性与违法性和承担责任的必然 性; [ 3] 通过处罚, 在社会上普及行政法知识, 注重 对社会其他成员发挥普遍教育作用, 树立正确的 行为导向,预防各种潜在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而�钓鱼执法�则把最终的罚款当成了执法的归 宿,重处罚、轻教育, 不纠错,甚至诛而不教,为罚 款而执法的现象十分突出,丢弃了执法的本来面目。 3.执法是为了构建和谐良好的社会秩序 执法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构建良好的 社会秩序,在此过程中,行政相对人的积极配合至 关重要,也是法律秩序能否长久的根本保证。和 谐良好的法律秩序应努力改善行政执法主体与行 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实现两者的和谐共存和相 互促进,�行政权作为一种服务权, 并不以强制为 必要的、本质的属性�,�相反, 行政权必须体现相 对人对服务的可接受性�。[ 4] 因此, 行政执行方式 应尽量多采用相对人易于合作的方式, 以达到构 建和谐的执法环境和法律秩序的目标。而�钓鱼 执法�违背了�权力不能营利原则�,执法者以设置 形形色色的陷阱为手段,以捕获违法者并进行行 政处罚为归宿的非道德的执法方式, 不但得不到 行政相对人的配合, 反而受到社会的一致反感,增 加了被处罚人的内心抵触情绪。如果这些抵触情 绪不能得到及时化解,就很可能会转化成自觉的、 有组织的、严重的群众性对抗,会使矛盾摩擦上升 为矛盾冲突,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构建和谐的社 会秩序的要求相矛盾。 (二)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行政执法活动与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因此,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就应主动把相关执法活 动的目的、意义、方式、途径等具体信息公之于众, 让公众更好地了解并理解执法行为。公民对行政 机关执法内容的事先知悉,不仅是良法品质的一 般要求,而且也是公民知情权的必然组成部分。[ 5] 2004年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 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 应当公开;要依 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 参与权和救济权。 在各种形式的�钓鱼执法�中,�诱饵陷阱�是 �栽赃式执法�的典型表现,不仅伤害了公民的自 尊,使公民有一种被欺骗和被捉弄的感觉,侵犯了 公民被尊重的权利, 而且变相地侵犯了公民的自 由权和财产权;�标识陷阱�没有告知有效、明确的 交通标识,使得行政相对人不能真实地了解应该 遵守的规则界限, 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 ∃�放任 陷阱�不仅违背了制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实施的初 衷,而且在违法即将发生时,侵犯了公民有要求被 告知并避免违法行为继续蔓延的权利; 而�沉默陷 阱�, 更是一种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 在公民第一 次出现违法行为时, 执法机关就该以法律规定的 方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 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从而减少 其违法行为的重复发生。 44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 年 (三)损害了政府及公务人员的形象,影响了 公民对法律的信仰 首先,�钓鱼执法�损害了政府在公众心目中 的形象。我国公民对政府极为信任, 并赋予相当 高的期望。在他们心中, 政府是公民财产权利、自 由权利的保护神,是捍卫社会安宁,给民众以安全 感的卫士。[ 6]�引导善行、抗制恶态�,原本就是公 权力及其有效运行的重要宗旨, 执法机关代表政 府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实际上是明示相对人, 他赞 成什么、反对什么,是一种路标, 指引着相对人按 照一定的路径行事。行政活动或行为本身具有使 人信赖性。而�钓鱼执法�中所运用的手段属于诈 术,执法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以欺骗和欺诈的手 段执法,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不言而喻:它影响行 政机关的执法形象和声誉,使政府诚信受到极大 伤害,也使民众对政府失去信任。 其次,�钓鱼执法�破坏了法律在公众心目中 的地位。行政执法执行的是国家的法律,而在百 姓的心目中, 法律是公正的化身, 是民意的体现, 是人民人身、财产权利的有力的保护武器。执法 者严格、公正的执法行为,所树立起的不仅是执法 者的权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权威和形象。而在 行政执法利益驱动下设置的执法陷阱, 成为实现 执法行为公正性的严重阻碍。当一个执法部门为 了私利而�执法�时, 特别是引诱守法者�违法�时, 社会对法律就会产生强烈的质疑; 而执法者所影 响的也不仅仅是这一部门的形象, 更影响了法律 的形象, [ 7]实际上,法律的权威性来源于法律的尊 严和国家的信誉度, 行政权淋漓的发挥也有赖于 公众的尊重与信任。如果执法目标偏离应有的定 位,公众对政府的执法有抵触,最终将导致对法律 的蔑视、对执法机关的仇恨和对立,和谐稳定的法 律秩序便遥遥无期了。 二、�钓鱼执法�的原因分析 (一)利益驱使是�钓鱼执法�的根源 行政执法是公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在 履行公共行政职能, 追求的应是公共利益最大化。 执法公正的前提是执法者自身无利益在其中, 与 案件没有利害关系, 否则,就无公正可言。而在目 前的行政执法中, 执法趋利的倾向严重扭曲了行 政执法既定的目标追求,导致行政机关及执法人 员为追求利益而人为地设置执法陷阱, 衍生出�钓 鱼式�执法。 按照现有法律规定以及我国行政处罚的体 制,行政罚款决定与收缴罚款实行了分离,行 政罚款决定由法定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作出, 而罚款的缴纳则由法定的专门机构或机关统一收 缴上交国库,任何行政部门都没有权力私自处理 罚没款。从理论上讲, 此种做法有利于促进行政 机关廉政建设, 防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腐败。但 实质上并未分离。罚款的款项与相应的财政拨款 制度存有很大的关联性, 一般会按 40%到 50%的 比例将罚没款返还给行政执法部门, 有关部门再 按照四六或五五的比例返还给各分支机构,此办 法被俗称为�两次五五分成�。因此, 所罚之款额 虽然上缴财政,但财政拨款与返还制度使得罚款 机关成为罚款行为的最大�受益者�, 罚款机关与 罚款行为有了直接的利害关系。在此利益驱动 下,行政机关的滥罚、重罚、多罚及其他种种不合 法的罚款,也就应运而生。为了自己或部门的利 益,执法部门已不是预防和减少违章违法,而是希 望变相增加违章违法来创收, 使罚款从手段变成 了目的。 此外,部分地方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也寄 望于执法部门创收, 给执法部门下达创收任务,并 将完成情况列入考核目标,把执法单位创收多少 与单位和领导的绩效考核挂钩。而执法单位为了 完成或超额完成政府下达的创收任务, 给单位执 法人员也下达创收指标, %这样, 政府、执法部门 和执法人员之间就形成了一条�经济关系链�, 结 成了一个公权力与私利错位纠缠的利益共同体。 共同体及其成员的目标是各自利益的最大化, 因 此,他们自然会把地方、部门和个人利益放在第一 位,利益成了目的,而执法服务却成了手段,这样 执法经济也就有了生存和发展的巨大空间和动力。 (二)监督不力使�钓鱼执法�变本加厉 一般而言,一个完善的、成熟的行政执法监督 机制至少应具有以下几点:一是监督控制的对象 必须是全面和全方位的,即全部的执法权力及其 运行都必须置于监督控制机制约束下, 而不能有 空隙和盲区;二是监督控制的力度必须与执法机 关及其人员职位高低和权力大小相适应,对职位 越高权力越大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 监督控制 力度要越大, 措施要越严, 要求要越高; 三是监督 45 第 2 期 王春业: 论�钓鱼执法�及其治理 控制过程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 专门监督机关依 法作出的监督决定, 对全社会具有权威性,对监督 控制对象具有强制性, 监督机关以外的任何组织 和团体都无权修改或推翻。而目前, 我国对行政 执法的监督,从形式上看, 似乎很健全, 但实际情 况并非如此。如监督的主体很多, 但彼此间缺乏 有效的协调,甚至相互间推诿、依赖、扯皮,导致虚 监、漏监等现象的产生; 由于利益的交织, 监督主 体缺乏独立性, 监督者多受制于被监督者;由于各 种监督非正常化和监督的非专业化, 监督过程形 式主义严重,效果不佳; 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由 于种种原因制约,工作力度不大,甚至有时形同虚 设,等等。 由于监督不力, 导致执法机关有权无责、权责 脱节的现象滋生,而当行政执法没有责任约束时, 执法行为必将偏离法律的轨道,变得随心所欲,侵 害国家、社会和群众的利益,甚至在有些地区和部 门,长期存在着执法违法问题,并形成了一定的气 候, [ 8]�钓鱼执法�现象更是随处可见。 (三)陷阱取证是否合法的模糊性, 纵容了�钓 鱼执法�现象 利用�钓鱼执法�有利于获取证据, 确凿的执 法证据往往会让那些抱有侥幸心理的违法者吃 �哑巴亏�。那么, 利用陷阱取得的证据能否作为 处罚的依据? 是否属于非法证据? 对此, 无论是 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都有不同的做法和主张。 在实践中, 有两种截然相反的做法。公安部 法制局相关人员曾明确表态:�暗中执法�交通监 控方式是法律允许的,�该种方式如实反映了违章 行为人的违章行为, 可以作为证据,使违章行为人 受到处罚。�[ 9] 北京市有关部门的人士也明确表 示,北京不会禁止交警�暗中执法�。但与此同时, 却有另外一种相反的态度。2007 年 3 月 31 日 ∀中国青年报#报道, 乌鲁木齐市交警支队出台了 新的规定:不准交警�暗中执法�; [ 10] 江苏省公安 厅也曾专门下发通知,取消交通隐蔽执法,要求规 范机动车测速, 坚决禁止�执法陷阱�,道路交通管 理执法要透明、公正和人性化。[ 11] 在理论上, 通过设置陷阱而取得的执法证据 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存在不同的争议。有的认为 是合法证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不能因手 段非法而否认�客观真实�的证据价值; 有的认为 是非法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应该适用证据排除 规则,不予采信; 有的认为是瑕疵证据, 而瑕疵证 据并不等同于非法证据,瑕疵证据究竟是属于不 可采信的非法证据, 还是属于具有可采性的合法 证据,需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审查和判断后方能 得出结论。[ 12] 正是由于理论上的误区, 以及实践中的不同 做法,使得通过设置陷阱的�钓鱼执法�现象游离 于法律的边缘,在某种意义上纵容了这种现象的 进一步蔓延。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陷阱取证在一些特殊刑 事案件侦查中加以使用, 尚有可以理解之处,但在 行政执法时能否使用却值得商榷。因为每个人都 具有人性的弱点, 当面对难以抗拒的金钱或者其 它诱惑时,都有可能做出不理智的行为,从这个意 义上来说,每个人都是潜在的违法者。执法机关 的责任应该设法把违法的念头消灭在萌芽状态而 不是促使之成为现实。 三、治理�钓鱼执法�的几点建议 (一)斩断利益的根源 执法的本质就是服务, 就是为广大纳税人提 供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服务性的�公共物品�,而 绝对不是为私人或者个别利益集团谋取私利。[ 13] 由于现实中每个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收入与其 罚没收入直接或间接有关,也就必然刺激执法机 关千方百计地设置执法陷阱, 以扩大自己的罚没 收入,乱罚款就在所难免。因此,解决�钓鱼执法� 的核心就是使罚款收入与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在 经济利益上完全脱钩, 消除其逐利基础。只有这 样,才能彻底铲除执法机关在小集团利益驱使下 执法的弊害,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钓鱼执法�现 象的产生。 要遏制这种执法部门借权力赢利的现象, 最 关键的是构建完善的财政分配关系, 切断利益关 系链。首先,执法机关的所有经费,包括人员的工 资、奖金和福利都由国家财政统一划拨,财政划拨 经费与执法机关的收费和罚没多少毫无关系, 从 制度上消除执法机关和人员创收的内在动机。其 次,明文规定, 任何以单位名义搞的补贴、福利都 属违法。任何执法单位的基本建设和办公经费也 只能来源于财政,自筹资金建房、买车等也以非法 论处。再次,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行政部门在 46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 年 执法中的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全额上缴财政, 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彻 底清查部门设置的小金库、小钱柜,以期从源头上 堵塞乱收费、乱处罚。此外,还要注意用科学的方 法来平衡国家各区域、各部门的工资,防止行政执 法机关之间形成互相攀比之风, 致使一些部门通 过违法行为来创收。 (二)对�钓鱼执法�行为严惩 要对设置陷阱的执法机关及相关人员实行行 政问责制。所谓行政问责制, 是指一级政府对现 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 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 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 定,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 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给行 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进行内部监 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对在行政执法中,执法单 位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设置执法陷阱的行为,要确 立行政问责制, 对主要领导和执法人员要追究行 政责任。目前, 我国一些地方虽然也对�钓鱼执 法�行为有所禁止,但一般只是笼统规定给予行政 处分,而行政处分的弹性很大,小到警告, 大到开 除都是行政处分, 加上一些执法机关的领导人员 自认为不是谋取个人私利而有恃无恐, 难以起到 威慑作用。实际上, 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 无论是否具有谋私的目的,故意违法是绝对不能 容忍和宽宥的。因此, 为杜绝�钓鱼执法�现象的 出现,应制定严厉的并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如, 对于下达创收指标的,要严查;对于设置任何形式 执法陷阱的, 要严查; 对于以各种形式搞任何补 贴、福利的, 要严查; 对任何单位无论以何种理由 有坐收坐支行为的, 要严查;财政部门以任何形式 返还的,要严查。这是对违法的执法单位的处理。 而对执法人员的处理应包括: 一旦发现上述违法 行为的,单位一把手首先要撤职查办;具体的当事 执法人员一律开除; 如发现有谋私行为(如占为己 有或私分给小集团成员) ,则应坚决绳之以法。这 里,江苏省公安厅和南京市公安局的做法值得借 鉴。江苏省公安厅明确表示, 如果有举报的执法 陷阱被证实的, 当事人一律下岗, 没有任何余 地。[ 14] 南京市公安局也出台了一系列从严治警措 施:治安、交管等一律不得制定、下达罚款指标,如 有违反,相关人员一律就地免职。这些举措,从制 度上严格约束执法人员, 从根源上杜绝�钓鱼执 法�等不良执法行为。惟有如此,才能让�钓鱼执 法�彻底销声匿迹,才能切实保证行政机关执法人 员不再为�创收�而执法,老百姓的权益也才能得 到执法者更好地尊重。 (三)将�钓鱼执法�结果归于无效 1.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无效 根据行政法治理论, 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 不同之处在于, 对于公民的权利, 法不禁止即自 由;对于公共权力来说,法不授权即禁止。因此, 任何行政职权的来源与作用都必须具有明确的法 定依据, 否则越权无效, 要受到法律追究, 要承担 法律责任。[ 15] 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 法行政实施纲要#也明确提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行政主体作为行政权 的执行者, 必须依法行政。这些都表明: 行政权 力,尤其是这种侵益性的权力的实施必须有法律 的明确规定。而引诱相对人违法的�钓鱼执法�, 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规定、默许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诱使相对人违法的 方式实施执法, [ 16]因此,�钓鱼执法�于法无据,其 行为背离了法治原则,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所 做出的行政行为应予无效处理, 由此造成的一切 后果理应由设置执法陷阱的机关和执法人员承担。 2.因证据获取的不合法而无效 证据必须以合法的形式获取。∀行政处罚法# 第 36条规定: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 必须全面、 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2002 年 10 月 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 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57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收集的证据材料�和�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 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在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中, 也有禁止陷阱执法 的规范性文件,如江苏省公安厅制定了∀关于办理 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严禁民警以 诱导他人实施卖淫、嫖娼等方式查处卖淫嫖娼案 件;调查取证时,应注意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人格 47 第 2 期 王春业: 论�钓鱼执法�及其治理 权、隐私权,防止侵犯人权等等。而�钓鱼执法�是 个别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用尽手段引诱守法公民 �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守法公民违法犯罪的 证据,其获取证据的方式不符合正义原则,不符合 法律的规定,不符合民众的正常心理,不符合对公 民权利保护的要求, 不应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由此而做出的处罚行为应视为行政违法行为, 应 该归于无效;所有的罚款应如数退还,给行政相对 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由相关执法机关和具体人员 承担赔偿责任。 3.因严重违反正当程序而无效 行政执法不仅需要事实正义, 也需要程序正 义。程序正义, 也称为�正当法律程序�或�法律的 正当程序�,作为一项重要的法治观念, 在英国最 早体现为英国法中的自然正义原则, 在美国则体 现为宪法中的正当程序条款。程序正义的含义之 一要求有利害人要执行回避制度。我国∀行政处 罚法#第 37条第 3款就明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这是利害关系的 一种形式。利害关系不仅限于这一种形式,如罚 款如果能给处罚机关带来财政上的利益,该机关 的罚款处罚都属于有利害关系。虽然, 这些情形 在∀行政处罚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出来,但确属 公正处罚的应有之义。[ 17] 国务院 2004年颁布的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将�程序正当�作为 对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 其中要求�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 关系时,应当回避。�而�钓鱼执法�的执法部门与 执法行为之间存在如此大的利益关系, 应当回避 但未回避,这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违反正当程序 的表现,世上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不会允许执法 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诱惑, 诱使其�违法�、�违规� 后, 再由执法部门来查处, 中国当然也不能 例外。[ 18] 注 释: !外地来京以卖菜为生的小贩杜宝良,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 连续 105次被电子眼拍下在同一地点闯禁行,不得不交 10 500 元的交通违章罚款。同一个人在同一地点以同样方式违法 105次,却没有及时从执法部门得到警示。 ∃实际上,无论行政执法,还是刑事诉讼,都赋予当事人接受告知 之权,规定执法部门履行告知义务。然而,一旦进入现实环节, �给工作造成不便、影响效率、无法操作、多此一举&&�,这些 借口都成为执法部门逃避告知义务的依据。在这些借口之下, �执法必严�被过度放大,�有法必依�的意识却被无形消解。 %如,查处毒品按数额奖励,查处黑车、卖淫嫖娼、赌博等按金额提 成等。在∀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 2007∋2008年度创建文明 单位#工作##中提到,在两年时间里,该大队�查处非法营运车 辆 5 000多辆�,�罚没款达到 5 000多万元�,�超额完成市总队和 区建管局下达的预定指标任务�,创收指标从中可略见一斑。 参考文献: [ 1]张 猛.行政执法理论与实务 [ M ] . 福州: 福建人民出版社, 2005.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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