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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社会主义法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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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社会主义法的理论简述社会主义法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关系 1、人民民主专政对于社会主义法的意义: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法的政治基础。它包含了社会主义法的必然性和必要性的思想。 第一方面:社会主义时期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第二方面:在从阶级对立社会到无产阶级社会这个过渡时期必然需要无产阶级专政。 第三方面:有无产阶级专政就有国家,就需要法律。 第四方面:专政的目的是消灭阶级,国家和法这类现象。 2、社会主义法对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意义: 第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是组织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必要条件。 第二方面:社会主义法是体现无产阶级专政要...
2 社会主义法的理论
简述社会主义法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关系 1、人民民主专政对于社会主义法的意义: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法的政治基础。它包含了社会主义法的必然性和必要性的思想。 第一方面:社会主义时期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第二方面:在从阶级对立社会到无产阶级社会这个过渡时期必然需要无产阶级专政。 第三方面:有无产阶级专政就有国家,就需要法律。 第四方面:专政的目的是消灭阶级,国家和法这类现象。 2、社会主义法对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意义: 第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是组织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必要条件。 第二方面:社会主义法是体现无产阶级专政要求的工具。 第三方面:社会主义法是贯彻落实无产阶级专政各项任务的工具。 第四方面:社会主义法是国家政权活动的依据,也是依法治国的依据。 简述社会主义法的继承性 1、新旧法赖以存在的物质生活条件之间存在着联系。 2、法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有其相对独立性。 3、法律规范本身有很强的工具性,关键是政权掌握在哪个阶级手里。社会主义废除旧法主要是废除其社会政治,而对于其专门法律内容可以赋予其新的社会政治内容,为新的阶级服务。 4、法的阶级性与继承性并不矛盾。 社会主义法产生过程中继承旧法的主要方面: 1、调整科学技术发展所带来的社会关系的一系列法律。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 3、调整国家权力的组织和行使,完善民主政治的法律。 4、维护社会生活基本秩序的法律规范。 5、借鉴资本主义国家长期法律实践所积累起来的立法技术、法律解释技术、司法技术、法学研究的学术成果等法律文化因素。 社会主义法与人权的关系 人权:人或人类的权利,人之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并且由客观经济、文化条件制约所能享受到的自己的限度。 1、社会主义法确认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确认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确认并保障公民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2、社会主义法确认并保障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确认并保障着公民广泛而真实的经济、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 3、社会主义法通过贯彻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民主、文化、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与治国方略,不断为社会成员权利与自由的扩大的增长,创造牢固的前提并提供更完善有利的保证。 4、总之,社会主义法,通过自己的调整和保护职能,保证和实现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民主政治的建设,保障和促进着人权的实现,推动人权进一步发展。 一国两制就是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一个中国是前提。在中国主权范围内实行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并存的两制,两制不是并列的,国家的主体部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两种制度在一国前提下长期并存互惠互利,共同繁荣发展。 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体现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社会生活的规律性的反映。 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 A、社会主义法的一般社会原则。 一 反映社会经济制度的原则——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的原则;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长期并存,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私人合法财产;坚决打击各种经济犯罪。 二 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确认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体而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民族平等、保护公民基本政治权利,实行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既不出头,也不争霸)。 三 精神文明原则——宣传马列主义理论,促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思想建设;大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护各类知识产权;繁荣和发展多种文学艺术;保证基础教育,发展高等教育,促进全民族教育水平提高;保护一切重要的文化遗产的原则;社会主义人道主义,重视生命,对人要有最基本的真诚的关怀、爱护、尊重,保护人格权。社会主义专门法律原则包括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B、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决定于法之所以为法的特点,反映法律本身的规律性,它 回答的是社会主义法与法制用什末样的方法方式手段来确认保护发展起所要确认保护和发展的社会关系。是法律 生活本身相对独立的规律性的表现,使本来意义上的法律原则受一般社会原则的支配,服务于一般社会原则,但 又有相对独立性。专门法律原则越符合一般社会原则的要求,符合法律调整的规律性,就能更好的服务于其基础 和社会生活的需要。 1、法治原则,依法治国。要求有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而这法律又被严格遵守着。 制定的良好的法律:符合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改革开放的需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需要和广大人民的需要。法律又被严格遵守着: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公民、社会团体都要严格的不折不扣地遵守宪法法律和一切法规,任何人不得有不守法的特权,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和公正裁判原则。 4、无罪推定。任何人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不能被当作罪犯对待。 5过错责任。公民按照法律,根据主管机关的决定,对其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承担责任。这里的责任指追溯性的应收谴责的惩罚性的责任。 社会主义法与生产力的关系 一、生产力状况对社会主义法的最终决定性。生产力对法的作用是根本的最终意义的,但却是间接的,要借助于社会关系的具体形式和内容的影响来实现。 1、尽管存在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二者发展的不平衡性、不对称性,但生产力发展的状况仍然奠定了社会主义制度及其相应社会关系得以存在的基础。 2、生产力水平影响到法律调整的具体内容和形式。 二、社会主义法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社会主义法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是通过社会关系实现的。 1、社会主义法通过法律上设定适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激发劳动者的创造性和积极性,而劳动者正是生产力发展中的最终积极因素。 2、社会主义法为生产力诸要素之间的合理配置和安排提供制度保障。 3、社会主义法有助于抑制生产力发展中的负面因素,促进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发展。 社会主义法与所有制结构的关系 一、所有制结构对社会主义法的决定作用。 1、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决定了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极其稳固发展。 2、公有制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其价值指向。 3、多种所有制的共同发展带来多样化的利益关系及多样化的价值观体系,这使社会主义法所表达的意志和利益更具复杂性并呈现不纯粹性。 4、所有制在部门地区之间的差别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结构上的特点。 5、所有制结构对社会主义法的决定性,并不否认人的积极活动对法律调整水平的影响,也不排斥社会其他因素对法的性质、内容、形式的影响。 二、社会主义法对所有制结构的反作用。 1、社会主义法确认和保障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 2、促进和保障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性,促进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保障非公有制发展中必然产生的多元化利益,并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 社会主义法与对外开放 一、​ 社会主义法对对外开放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1、把对外开放的宏观战略和政策细化为具体的法律法规,以保证其稳定性和可操作性。 2、法律促进对国际资本的吸引和利用,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并把二者结合起来。 3、有助于促进我国全面参与国际贸易,与大型跨国公司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4、 法律有助于我国积极参与多边和地区经济贸易合作。 5、法律有助于趋利避害,保障我国的经济安全和经济独立,抑制对外开放中的负面效应。 6、 完备的法律制度作为健康投资环境的一部分,有助于促进中国的稳定和提高中国在国际上的信用,从而有利于吸引和利用外资,发展稳定的国际合作关系。 二、经济全球化和法律发展。经济全球化是一种新的国际经济关系体制,它包括生产、金融和科技等的全球分工与合作机制。它的特点是:经济的深入一体化和经济的非国家化。 1、要求我国积极加入多边和地区性的国际经济贸易条约和相关国际组织,为向世界开放市场和进入国际市场提供法律机制。 2、要求自觉处理好国内法与所参与的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惯例的协调和衔接问题。 3、要求处理好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与捍卫国家主权的关系。 4、要处理好法律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和法律符合本国国情的关系,即法律的国际化与民族化,全球化与地方化之间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涵。 1、市场经济是商品生产和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运作形式。 2 、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特点: 价格是反映供求关系变动的最敏感信号,引导市场主体不断调整资源配置。 竞争是最基本的市场机制。 市场主体具有独立性、自主性。 市场活动受法规和契约的保护和约束。 通过宏观调控机制,弥补市场运行中的弱点和缺陷。 二、社会主义法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保障作用。 1、法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和稳定发展。 ⑴法律保障商品生产交换分配的有序安全公正高效。 ⑵法律保护市场中的自由竞争并为它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⑶法律保护和推动市场的开放性。 2、法律保护市场主体的地位、行为及权益。 ⑴法律确认和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⑵法律规范市场主体的各种行为。 ⑶法律保障市场主体的多样化利益。 3、法是进行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之一。 ⑴促进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转变。 ⑵为经济手段的充分发挥作用提供法律保障经济政策体系,经济杠杆体系。 ⑶促进金融财政计划等调控体制的深化。 ⑷法律有助于抑制市场经济对基本社会价值和利益的侵害。 ⑸法律能够促进渐进是改革方式的完善,减少改革风险和代价。 三市场经济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 1、市场经济激发了人们追求权利和自由的法律积极。 2、市场经济造就了一直从外部约束政府权力的经济力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体系的结构 1、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 2、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 3、规范市场行为、培育市场体系的法律。 4、规范政府宏观调控的法律。 5、规范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障的法律。 社会主义法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一、各自概念。国家权力:一定国家组织机构体系凭借和利用其所占有的社会资源,而得以控制一定社会生活状况的支配和影响能力的系统。 二、 1、社会主义法与国家权力具有相辅相成的共生性。 2、社会主义法需要国家权力的支持和保障。 ⑴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建立是社会主义法的政治前提,政权的稳固是社会主义法的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政权职能和任务的发展也推动了的社会主义法的内容和作用的变化。 ⑵国家权力的运作是社会主义法被创制并且使立法能够最大限度的表达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⑶国家权力以其强制力参与和保障社会主义法的实现。 ⑷国家权力对于法的必要性,并非指国家绝对的高于法律或法律绝对的依附于国家,要反对国家主义倾向和极权主义倾向。 3、国家权力需要社会主义法的支持和制约。 ⑴社会主义法确认国家权力的合法性。 ⑵通过社会主义法组织完善国家权力的机构体系。 ⑶通过法律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的运作。 ⑷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基本工具。 ⑸法律相对于国家权力有独立性,可使它有可能对国家权力的运作及其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社会主义法与民主政治 一、​ 现代民主政治内涵 1、国家的一切政治权力属于人民。 2、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受控制的,政府必须对人民负责,即必须是有限政府、责任政府。 3、民主在限制政府权力的同时,自身的权力也要受到限制。 4、公民享有平等的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 5、民主的政治过程要遵循严格的程序,通过程序来实现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和保护少数的民主决策原则。 6、以法律来规范保护民主政治的运作全过程。 二、社会主义民主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促进作用。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前提和基础(从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看)。 2、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着法的创制的质量(从民主作为一种公共决策方法和机制看)。 3、社会主义民主能够促进民众权利意识和自由意识及能力的提高,培育守法精神。 4、发扬民主能够使国家权利受到更有力的约束和监督,从而敦促其严格依法办事。 三、社会主义法治对民主的促进作用。 1、社会主义法确认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确认国家的基本民主体制及其活动原则的合法性。 2、社会主义法确认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为政治参与提供畅通的渠道。 3、社会主义法治有助于规范和约束国家权力,保障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 4、协调政治稳定和民主化改革的关系,以保障在政治稳定的基础上不断扩展政治的民主化。 5、能够弥补民主的内在缺陷或弱点,使民主与法治相结合而成为完善和健康的社会主义民主。 执政党政策与社会主义法的关系 一、政党: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为了执掌参与或影响国家的政治权力而基于共同意愿所组成的政治组织。 二、一致性 ⑴都产生于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 ⑵都体现着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与要求。 ⑶它们的基本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是一致的。 ⑷它们追求的社会目的从根本上说也是一致的。 三、区别 ⑴意志属性不同:国家意志——全党的意志。 ⑵表现形式不同:国家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国家认可的其他法律渊源;党的决议、决定、通知、规定等党内文件。 ⑶实施的途径和保障方式不同:党员的忠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赖来自觉实现业已党组织自身的纪律来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⑷稳定程度、程序化程度不同。政策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更快的变动性。 四、关系 ⑴执政党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 ⑵社会主义法是贯彻执政党政策,完善和加强党的领导的不可或缺的基本手段。 ⑶执政党政策的充分发挥作用,能够促进社会主义法的实现。 ⑷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关系,要求既不把二者割裂、对立起来,也不能简单的等同。 执政党领导与依法治国 1、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正确领导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党在法制工作中的领导主要表现在: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党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国家权力,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等。 2、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坚持党的领导与党严格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矛盾和协调3政党行为的法律化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对政党行为进行法律调整: ⑴确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 ⑵规范党政关系(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关系等)。 ⑶政党组织内部行为的适度法律规制(政党内部的活动机制、组织机构、财务状况等)。 社会自治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作用自治:一定地域或群体的成员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依托一定的组织体,自我认知,自我管理,自我决定的活动方式和能力。 1、社会自治有助于维护社会领域的独立,抑制国家权力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当侵入。 ⑴社会自治的发展并不是要企图完全取代国家的功能,而是要求对国家权力范围的某种限制。 ⑵国家权力从市场社会的某种程度的退出,并不意味着社会便陷入失控或混乱。 ⑶社会自治本身使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获得了更多的自由和创造能力,并不意味着社会陷入四分五裂。 2、提高公民政治参与和法律参与的积极性和能力对立法和法的实现过程和结果的具体影响。 ⑴社会自治有助于发现社会的法律需要,形成有关法律调整的共同意志。 ⑵社会自治组织能有效影响立法过程,有助于立法真正体现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共同需要。 ⑶社会自治组织能够监督行政机关执法和司法活动,遏制法的实施过程中的腐败。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自治组织规范 1、​ 社会自治组织规范 ⑴社会自治组织自行制定的,对其成员有普遍约束力的并由该组织内部纪律措施所保证的社会规范。 ⑵这些规范反映了该组织成员的共同意志,其功能是协调组织与其成员的关系和组织与社会的关系,并据此维护和实现组织利益和目标。 ⑶这些规范只调整其组织内部关系,如确认和阐明组织的性质宗旨目标机构运作程序和方式以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2、​ 社会自治组织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关系: ⑴形式上有相似性,功能上有一定的互补性协调性 。 ⑵区别: 创制机构和所体现的意志不同。 效力范围和功能不同。 依赖的保障实施的制裁手段不同。 复杂程度、体系化程度不同。 ⑶社会自治组织的健康发展,需要国家权力通过法律予以必要的扶持培育和保障。 为什么民主建设必须纳入法制轨道 一、​ 现代民主的内涵。 1、​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 政府权力是有限的,政府须对人民负责。 3、​ 民主在限制政府权力的同时,它自身的权力也要受到限制。 4、​ 公民享有平等的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 5、​ 民主的政治过程要遵循严格的程序,通过程序来实现民主决策。 6、​ 以法律来规范、保护民主政治运作的全过程。 二、民主的内涵:现代民主建设必须纳入法治轨道,必须在宪政的框架内活动。这是民主自身的内在要求,是其完善和发展不可缺少的要件。健全的民主政治应该是宪政民主、法治政治。而宪政是法治的核心,法治是宪政的展开。宪政和法治作为对民主权力自身的一种限制,力求避免民主权力膨胀和任意性的弊端。宪政和法治可对上面提到的民主的各个侧面都予以保护、规范,使民主政治得以健康发展。 社会主义法与道德 一、​ 社会主义法与道德的联系。道德是被人们的经济条件所决定,按照善恶标准来评价,并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人们的内心信念的力量维持的规范、原则、意识的总称。评价人们的思想行为的标准是善与恶,包括:公正与偏私、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等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内心信念来维持。 二、社会主义法与道德的区别 1、形成。社会主义法的形成以国家的确认为标志;社会主义道德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之前已经存在。 2、表现形式。法具有明确正式的表现形式;道德只是指出应做不应作某种行为的一般原则。 3、作用机制。法需要国家的权威性,需要有正式颁布的法律并确认其效力的机关;以及裁决纠纷的权威机关。道德仅存在于社会舆论、传统习惯、人们内心信念。 4、调整的对象。法律着重于要求的是人们的外部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能离开行为过问动机。单纯的思想不属法律调整范围道德所要求的不仅仅是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要求人们行为动机的高尚善良,对人们行为时心理的内在影响是道德发挥作用的特殊机制。 5、调整的范围法律调整那些要求并可能由国家评价和保证的社会关系;道德调整的领域几乎包括一切社会关系 二者调整的界限既是客观存在的又不是固定不变的。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1、法的确定性、可预测性、有保证性。 ⑴确定性:法律将道德的基本原则具体化,有明确的规定。 ⑵可预测性:人们从事某种行为时,通过法律可预测对方相应作出什末反应,和国家对自己的行为有什末评价。 ⑶有保证性:人们的行为如果符合法律,会得到国家的保证,任何侵犯法律赋予的权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2、法律与道德 ⑴法律规范必须有道德基础。 ⑵许多社会生活领域,由法律和道德共同调整,道德建设有助于法律调整的顺利进行。 ⑶有些社会生活领域,虽然应由法律作出规定,但法律没有做出规定,道德建设有助于弥补法律不足。 ⑷有些社会生活领域,不适于或不完全适于法律调整,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环境。 3、社会主义法与道德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⑴法制的加强有助于培养社会主义道德,法的制定以法律的形式将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确认下来,法的有些社会生活领域于社会主义道德的发扬。 ⑵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又能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创造良好的思想道德环境。 社会主义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 一、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 1、对立法的影响。 ⑴法的内容。 ⑵法律调整的空间范围。 ⑶法的形式(规范的表现形式即法律渊源、结构形式、信息传递形式)。 ⑷法律技术规范(技术法规):科学技术发展把大量的原本属于纯粹技术规范的标准引入法律。 ⑸法律技术规范的出现还把大量的技术性、专业性术语引入法律文件。 ⑹立法过程:减轻了立法负担。 2、对法的适用的影响⑴认定事实。 ⑵适用法律。 ⑶司法判决的格式化和公式化。 二、法对科学技术的影响 1、对科学技术发展进行法律调整的必要性。 2、法对科学技术发展的组织和管理作用。 ⑴法律确认科技发展在一个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⑵通过法律手段确认一个国家的科技发展战略。 ⑶运用法律手段组织协调和管理科技活动。 3、法对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广的。 4、法对科技发展所带来的消极后果的抵制和防范作用。 5、法对国际科技合作的推动和协调作用。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心理的总称。法律意识属于思想上层建筑,与构成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它的核心部分——法,存在密切的关系。 ⑴作为法律上层建筑,都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 ⑵法律制度根据法律意识建立,形成之后又对法律意识起着积极的作用。法律意识的形成是法的形成的前提条件,在法的创制和实施过程中,也不能离开法律意识。 ⑶一个国家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不仅属于独立于法律制度而存在的思想上层建筑领域,而且渗透到法律制度、法律调整过程中。 在一定条件下,特别是在法律制度不完备、缺乏明确法律规定时,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往往直接起到法的作用。 分类: 一、​ 根据其政治属性: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 ⑴是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与社会的经济基础相适应的法律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⑵与现行法往往是对立的,对法的制定和实施其消极作用,但也不排除在一定条件下存在支持成分 。 ⑵法律思想体系: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理性阶段,表现为系统化、理论化的法律思想、观点和学说,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自觉反映。 二、从意识主体的角度: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社会法律意识。 ⑴个人法律意识:具体的个人对法律现象的思想、看法、意见和情趣。 ⑵群体法律意识:家庭、集体、团体、阶级、阶、层、民族、政党等不同社会机体对法律现象的意识。 ⑶社会法律意识: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对法律现象意识,各种法律意识交融的产物,往往是一个国家法制状况的总的反映。 三、从其专业化、职业化的角度:职业法律意识——群众法律意识。 ⑴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研究与教学人等专门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意识。 ⑵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解。 四、从人的认识过程分: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 1、法律心理各个阶级对法律现象朴素的直观地反映,往往不能全面深刻的反映该阶级对法律现象的态度。它是人民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是人民对法律现象的直观的、表面的、自发的反映。 2、法律思想体系是人民对法律现象认识的理性阶段,表现为系统化、理论化的法律思想、观点和学说。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作用 一、​ 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是一个国家法律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对法律制度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而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则不属于法律上层建筑的范畴。从整体上看,对现行法律制度起着消极的破坏性作用。 二、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而言,其作用在于: 1、法的形成过程中:认识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的作用 2、法律实施过程中:调整作用,使人们的行为与法律规范相协调。 3、独立于法律调整,发挥社会意识形式所固有的思想教育工作。 三、法的形成、法律调整的过程也是法律意识形成的过程,能促进正确的法律意识的形成,提高执法人员的职业法律意识,促使全社会形成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反过来,正确的法律价值观和法律意识又能促进法律的完善和法律的实施。 法律意识与法(法律制度)的关系 一、​ 法律意识的概念; 二、法律制度的概念; 三、联系: 1、两者作为法律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 2、后者是根据前者建立的,而后者形成之后又对法律意识起到积极作用; 3、从发生上说,前者是后者形成的前提条件; 4、在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过程中,都不可能离开前者的作用; 5、在一定条件下,特别是在一个法律制度不完备、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时候,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往往直接起到法的作用。 四、区别: 1、法律意识本身并不等于法,只有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才可能上升为法; 2、即使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也不等于法律规范,法是国家制定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规则,而法律意识本身不具有这一重要属性。 法律文化指法律意识领域中的非法律意识形态的部分,而不包括随着社会阶级的内容变迁而不断变动的部分,反映了一个民族法律调整的及法律意识的特点,而不论哪个阶级进行统治。 如何实现法律文化的现代化 1、​ 法律文化的现代化需要已有的法律文化为基础; 2、​ 我国当前的法律文化主要受到四种法律文化的影响; 3、​ 它们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文化、前苏联的法律文化、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化; 4、​ 这些法律文化有积极和消极的方面,要辩证分析; 5、​ 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中国,放眼世界,吸收一切好的人类积累的法律文明成果。 法治的概念与类型 1、法治:法律的统治,它要求确认法律在实现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中的权威,把法律作为社会调整的最基本方式,是一种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2、法治是法的价值理念及相关制度的综合体。 3、法治是在严格依法办事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秩序类型。 4、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法治优于人治。 法治与法制 一、​ 法治概念; 二、法制概念; 三、区别: ⑴ 概念上:法制指法律制度,一国或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系统。首先强调的是法作为制度化构成所形成的统一体。法治相对于人治而言,首先强调法作为社会控制工具在治国诸方式中的地位和功能 。 ⑵ 产生: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国家直接相联系;法治则直接与民主制国家相联系。法治必须以存在法制、有法制为前提 ⑶ 价值观念:法制并不必然蕴含严格依法办事的内容,并不必然与专制、特权、任性相对立。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而且法律应当是良法、善法,即基本适合社会生活的需要,不是当权者的任性。 四、联系: 1、法制是实行法治的前提,为法治实现提供了基本条件; 2、法治实现的同时,法制也比较完善了。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1、形式要求:法治的各环节、各要素在外在形式方面所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或标准。其基本目标是使法律的结构形式、法的要素及法的运作过程和各环节呈现形式合理性。 A法律要具有: ⑴一般性:法律是针对社会中的一般人而非特定人而设定的行为模式,同样的情况应受法律上同样的待遇。 ⑵公开性:法律必须公布使所有人了解能法的内容。 ⑶明确性:法律必须是明确具体的,是人们能够预测到行为的法律后果。 ⑷可诉性:当法律规定的权利被滥用或侵犯,义务被违反时,必须有适当的救济程序和手段。 B法的体系: ⑴结构严谨。法的各部门之间、法律的效力等级之间、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要彼此衔接、界限明确 . ⑵内部和谐。法的各部门、各个子部门、各种具体制度、各种规则之间要和谐一致,不能彼此重复和彼此矛盾. ⑶内容完备。凡是需要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都要分门别类的纳入法律部门,不能有重大的缺漏. ⑷法律调整的内容和形式等要适合社会生活的变迁而有所变化,但要注意保持法律的变动性与连续性和稳定性的统一. C政府行政行为合法性; ⑴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权力一般应有明确地法律依据,超越这个权限应视为违法,而且要承担法律责任,职权与责任直接统一。 ⑵行政行为要遵循相应的行政程序,要公正、公开、公平、高效、合法。 ⑶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要遵循合理性原则,不能滥用。 D司法权独立性、中立性: ⑴司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相对独立的一部分,司法机构有自治性和独立性。 ⑵审判独立,法官只向法律负责,忠于法律,只接受监督、不接受命令。 ⑶司法机构作为一种终极性权力,是社会冲突和纠纷的最后裁判所,是社会公正的最显著象征。这要求其必须中立于当事人,独立于其他权力机构。 ⑷司法行为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裁判。 ⑸司法过程必须遵循公正的程序,过程程序性是司法结果正当性的必要条件。 E一般法律主体法律积极性: ⑴从形式上要求一切社会关系主体都遵守法律,包括政府守法和公民守法。 ⑵法治更鼓励民众在法律范围内追求并获得更广泛的自由和更多的利益。(积极守法) 二、制度要求:法治的外在形式要求必须借助于一系列具体的法律制度和机制及相关的政治机制来实现,事实上,外在形式要求只是法律制度和机制运行的结果,如果更广泛的理解形式一词,则各种制度、机制亦属形式之列,是法治的结构形式,比单纯的外在表现形式更深一层的形式。 1、民主科学的立法制度。立法权的分配制度、法规的违宪审查制度、立法监督制度、公众参与立法制度、代表选举制度、代表议事制度、代表与选民联系制度、政党参与立法机关活动的制度等。 2、国家行政权力受约束和监督的法律机制。行政权力的具体分工及相应职责、行政行为法律化、行政内部监督和制约制度、公务员制度、行政程序制度、行政赔偿制度、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制度、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3、保障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各项制度。 ⑴司法权首先应独立于行政权:司法人事体制独立,经费由权力机关拨付、不同于行政区划的司法管辖体制。 ⑵司法机构内部体制的制度:检查监督制度、法院审判制度等。 ⑶法律职业的有关制度:法官任用资格及考录制度、法官行为规范、法官的奖惩、法官的待遇规定等。 ⑷保障司法中立性的制度。 4、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制度体系⑴法律确认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权利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 ⑵权利和义务相关联,义务是权利的保障,义务的设定以实现权利、维护基本的社会利益和价值为目标。 ⑶以社会成员的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抵制国家对公民和社会组织的不适当干预,提高公民和组织监督国家权力、参与社会生活的意识和能力。 5、​ 国家权力适当配置的内部互相制约机制。 ⑴使国家权力的分工法律化,如权力机关对行政机构司法机构的监督,司法对行政的监督等。 ⑵国家权力与国家责任相统一。 三、价值理念要求:法治的各项制度是法治核心价值理念的展开和具体化,价值理念是法治的灵魂。 1、法律至上与党的领导、人民民主的三位一体(最突出最根本的特点和优点)。 2、依法治国之法要真正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要在人民的长远利益和目前利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之间做出恰当的判断衡量和协调。 3、法治要能够有效的约束国家权力,使国家权力为人民服务,而不是压制人民的工具。 4、充分尊重、保障和促进人权。 5、秩序效率与实质社会公正的三位一体。法治状态之下的秩序作为一种特殊的秩序类型,蕴含着效率和实质公正的统一 四、观念要求。法治的实现要求:以上逐项要求必须体现社会关系的实际状况,并在人们的观念中得到普遍的认同和支持。 1、社会公众形成一种法律具有至上性、权威性的法律情感。 2、社会公众有法律参与的热情,并确立相应的权利义务观念和责任观念。 3、国家公职人员确立对法律的信仰。 中国法治化道路的选择的一般原则 1、政府推动与社会参与相结合,通过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双向互动,为法治提供强大的动力源。 2、把立足于本国国情与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相结合,使法治的本土化和国际化相统一,法治的民族性与普遍性 相统一。 3、把观念更新与制度创新相结合,通过制度与观念的互动推进法治化。 4、把扩展民众权利与约束政府权力相结合,处理好个人主体性和国家权威性之间的关系。 5、尊重社会发展的规律性,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互动推进法治化。 6、沟通民众的日常生活和精英价值理想,达到国家正式制度和民间非正式制度之间、地方法律的地方性和统一性之间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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