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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2011-06-11 12页 doc 134KB 4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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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注册会计师执业活动涉及较多的税种,这使得费用扣除规定、纳税调整、税额计算(含与其他税种的混合计算)以及税收优惠政策在历年考试中以不同题型出现。 纳税义务人(熟悉,能力等级2) 基本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仅涉及中国公民,也涉及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中国的港、澳、台同胞,还涉及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 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具体划分见下表: 纳税人类别 承担的纳税义务 判定标准 居民纳税人 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
个人所得税
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注册会计师执业活动涉及较多的税种,这使得费用扣除规定、纳税调整、税额计算(含与其他税种的混合计算)以及税收优惠政策在历年考试中以不同题型出现。 纳税义务人(熟悉,能力等级2) 基本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仅涉及中国公民,也涉及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中国的港、澳、台同胞,还涉及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 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具体划分见下表: 纳税人类别 承担的纳税义务 判定 居民纳税人 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只要具备一个就成为居民纳税人: ①住所标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②居住时间标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非居民纳税人 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的判定条件是以下两条必须同时具备: (1)在我国无住所 (2)在我国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 应税所得项目(掌握) 一、工资、薪金所得(能力等级2)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奖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资性质的奖金,免税奖金的范围在税法中另有规定。 【注意辨析】考生要辨析区分五方面的差异,这些差异考试命题中经常出现: 1.辨析区分劳动分红与股份分红的不同。 2.辨析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项目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3.辨析区分内部退养与法定退休的不同。 4.辨析区分法定退休的工资与退休再任职收入的不同。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能力等级2)P479 【注意辨析】注意两个问题: 1.辨析出租车归属是否为个人,以判断驾驶员从事客运所得的征税项目。 2.辨析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与非生产经营所得使用不同的征税项目。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能力等级2) 【注意辨析】注意按照登记和分配的不同情况,区分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 个人承包登记状况 是否交企业所得税 是否交个人所得税 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 不交企业所得税 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交个人所得税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 缴纳企业所得税 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人缴纳一定的费用,缴纳承包、承租费后的企业的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劳务报酬所得(能力等级2)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 【注意辨析】注意四方面问题: 1.注意劳务报酬(独立、非雇佣)与工资薪金(非独立、雇佣)的差别。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2010年新增内容)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的计税规定——按照董事身份内外有别。 3.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4.辨析非货币性营销业绩奖励的对象不同带来的征税项目差异。 五、稿酬所得(能力等级2) 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注意辨析】以是否发表、是否在本单位发表以及作者专业状况为标准,辨析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三者之间的区别。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能力等级2)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注意辨析】注意区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1.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的所得 2.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七、利息、股息、红息所得(能力等级2)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相关链接】个人取得国债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能力等级2) 包括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在确定纳税义务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对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九、财产转让所得(能力等级2)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在教材上主要涉及五个方面:股票转让所得、量化资产股份转让、个人住房转让、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的所得、个人拍卖其他财产所得。 1.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1)个人在形式上取得企业量化资产(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实质上取得企业量化资产(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缓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转让量化资产——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分红(以股份形式取得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注意辨析】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拍卖别人作品手稿或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都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偶然所得(能力等级2)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一、其他所得(能力等级2) 具体体现: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等。 税率 税率 适用情况 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个人独资企业所得、合伙企业所得 20%的比例税率 一般规定: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它所得 二、减征和加成征税规定——都是针对比例税率项目 1.【减按低税率征税的两个特例】 (1)个人出租居住房屋——自2001年1月1日起,个人出租房屋减按10%税率; (2)储蓄存款利息——从2007年8月15日起减按5%的税率;2008年10月9日起免税。 2.【税额减征】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 3.【税额加征】劳务报酬所得畸高的加征——对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2万元至5万元,税率30%;5万元以上,税率40%。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掌握,能力等级2) (一)捐赠的扣除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自2001年7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二)资助的扣除 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经税务机关确定,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三)所得的形式一般是货币,但不仅限于货币。还有实物、有价证券等 (四)个人承租房转租的,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征税 (五)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2010年新增内容) 离婚析产是指离婚时,对仅限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的分割。离婚析产房屋涉及不征税、免税、征税三类情况: 征免状况 具体行为及解释 不征税 通过离婚析产方式分割属于共同财产的房屋产权而办理过户手续【解释】夫妻间分割共同财产的,不征税 免税 个人转让生活自用5年以上唯一一套离婚析产房屋的(卖给夫妻之外的人) 征税 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免税的范围的),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能力等级2)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一般计税规则见下表: 规则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薪收入-2000元 外籍、港澳台在华人员及其他特殊人员附加减除费用28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薪收入-(2000+2800)元 1.附加减除费用所适用的具体范围是: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2.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报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新增内容):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适用税率 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5%~45%(考试计算时会提供该税率表)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按月计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收入额-20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他规定 (1)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P503(七) (2)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P508(十五) (3)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P508(十六) (4)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向职工售房,免征个人所得税。除上述符合规定的情形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实际支付购房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此项少支出的差价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P484 (二)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问题(能力等级3) 1.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内容: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提示】采用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的项目还包括: (1)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2)单位低于构建成本价对职工售房 (2)对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一次收入较多的 2.基本计税规则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计算办法: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3.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 分步骤计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含税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 第一步: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第二步: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第三步: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第四步: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四步规定处理。 4.限制性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2)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年金的计税方法(新增,P516,掌握,能力等级3) 1.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缴费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与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分开,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应缴税款。 3.企业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环节是企业缴费环节,即在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时,由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税款。 4.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个人办理退税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 (四)工资薪金计税的几种特殊情况(能力等级3) 1.按月分摊所得汇算全年税额的特殊情况P502 根据有关税法规定,对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其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后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2.内退一次性收入、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二者之间的规定差异。P479、P507 (1)内退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政策规定】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使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 【政策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收入时,按政府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予以扣除。 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能力等级3)P509 对于股权激励计划的涉税情况图示如下: 第一种情况,如果取得不公开交易的期权。主要涉税情况图示如下: 第二种情况,如果取得公开交易期权,主要涉税情况如下: (六)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有两个相关规定(能力等级3):P504 1.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情况)。 纳税人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只能扣除一次生计费。 2.对可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名义工资与实际工资不一致的情况),按实际工资纳税。 (七)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能力等级3)P504-507 居住时间 纳税人 性质 来自境内的工薪所得 来自境外的工薪所得 境内支付或境内负担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不超过90天(协定183天) 非居民 纳税人 在我国纳税 实施免税 不在我国纳税 不在我国纳税 超过90天(协定183天)不超过1年 在我国纳税 不在我国纳税 不在我国纳税 超过1年不超过5年 居民 纳税人 在我国纳税 实施免税 超过5年 在我国纳税 (1)高管人员执行职务期间,我国境内支付的所得,不分其实际居住在境内或境外,均在我国申报纳税。境外支付的所得,按上述规定的时间衡量是否在我国纳税。 (2)上述个人凡工作不满一个月的,应进行推算,步骤如下: ①按日工资和实际工作天数推算成月工资; ②按月工资计算全月税款水平; ③将全月税款水平按其实际工作天数折算实际天数应纳的税款。 二、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问题(掌握,能力等级2)(比例税率20%,收入畸高可加成征收) 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个人不在代为受雇任职的外部董事取得的董事费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如果个人在单位任职受雇同时担任董事的内部董事取得的董事费应该与其工资收入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3、关于“次”的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为: ①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适用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是,对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的,为畸高收入,可实行加成征收。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按次计税)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②每次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③每次收入的应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劳务报酬所得为纳税人代付税款(不含税所得)的特殊计税 代付税款(不含税所得)的计算公式 (1)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或: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换算系数 【解释】关于换算系数: 适用20%税率的,换算系数=1-20%×(1-20%)=84% 适用30%税率的,换算系数=1-30%×(1-20%)=76% 适用40%税率的,换算系数=1-40%×(1-20%)=68%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解释】代扣税款与代付税款比较 2000元收入 代扣税款 代付税款 应纳税所得额 2000-800=1200 (2000-800)÷(1-20%)=1500 税额 1200×20%=240 1500×20%=300 个人税后实得 2000-240=1760 2000 支付单位劳务成本 2000 2000+300=2300 校验计算 (2300-800)×20%=300 三、稿酬所得的征税问题(掌握,能力等级2)(比例税率20%,减征30%,故其实际适用税率为14%)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2.关于“次”的规定(重要考点) 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可分为: ①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③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④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⑤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特别提示】稿酬所得的“次”是每年必考的考点。 (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按次计税)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800)×20%×(1-30%) ②每次收入额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1-20%)×20%×(1-30%)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征税问题(掌握,能力等级2)(比例税率20%)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2.关于“次”的规定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按次计税)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②每次收入额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五、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掌握,能力等级3)(比例税率20%) 注意: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属于财产租赁所得,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财产租赁收入扣除费用范围和顺序包括:税费+租金+修缮费+法定扣除标准 其中: (1)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等税金和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要有完税(缴款)凭证;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2010年新增)(转租收入按照全额计算营业税,但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租金) (3)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每月以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未扣完的余额可无限期向以后月份结转抵扣; (4)法定扣除标准为800元(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或20%(月收入4000元以上)。 2.关于“次”的规定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应纳税额计算(按次计税) 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出租的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①每次(月)收入额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允许扣除的项目-修缮费用(800为限)-800]×20% ②每次收入额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允许扣除的项目-修缮费用(800为限)]×(1-20%)×20% 【解释一个疑难问题】个人出租住房扣除800还是20%,是看毛收入还是看净收入(有些地方用净收入)。 六、财产转让所得的征税问题(掌握,能力等级3)(比例税率20%)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三)财产转让所得的一些具体计算规定 1.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上市限售股转让要征收个人所得税(2010年新规定),其他股权转让也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限售股,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2.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住房转让应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要点 规则 房屋原值的确定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其原值:P499 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 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合理费用的确定 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个人无偿受赠不动产再转让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合理税费)×20% 1.个人销售无偿受赠不动产再转让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减除原值; 2.对于转让受赠不动产,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只能按公式、税率计算征收)。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规定中有一些特别的规定: ①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销售价-(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交易中的税费; ②自售房屋已纳税款作为纳税保证金,在现房出售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可全部或部分退还,一年内未重新购房的,纳税保证金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③这里的重新购房人,可以是以售出房的产权人名义、产权人配偶的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免税。 3.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的计税方法(P508)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2)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3)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4)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4.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能力等级3) 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链接】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和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规定(掌握,能力等级3)(税率20%) 特殊规定 ①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仍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一般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基本规定是按收入全额计税,不扣任何费用。 (2)特殊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从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关于“次”的规定 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八、偶然所得的计税规定(掌握,能力等级3)(税率20%) 包括个人偶然得奖、中奖取得的所得。 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关于“次”的规定,是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九、其他所得的计税规定(能力等级3)(税率20%) 目前明确的具体项目: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关于“次”的规定,是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非经营劳动所得——工资、劳务、稿酬、特许权 劳动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 经营类——个体户、承包 非劳动所得——财产转让、偶然、其他 十、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征税问题(掌握,能力等级3) (一)对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作出界定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仅指第二种情况)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20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计税方法 按年计算,分次交纳。一年内分次得到承包承租收入要预交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经营期不足1年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纳税年度。 十一、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征税问题(了解,能力等级3)(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一)有关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征税规定汇集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P493) 主要扣除项目规定如下: (1)业主的工资支出不得扣除,生计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即2000元/月。 (2)生产经营期间借款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按不高于人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部分,准予扣除。 (4)工会、福利、教育费用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5)公益性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6)其他关于租赁费、汇兑损益、从业人员工资、广告及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亏损弥补等规定,均与企业所得税一致。 2.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其他规定 要注意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与其取得的其他方面所得的划分。其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使用各应税项目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问题(掌握,能力等级3)(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分为查账征税方式和核定征税方式。 要点 规则 1.查账征税方式的计税规则 查账征税方式对计税所得主要规定: (1)投资者的工资不能扣除,只能按规定标准扣除生计费24000元/年,即2000元/月。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2)投资者个人及家庭发生的生活费不是经营支出,不能税前扣除。生活费用与经营费用混在一起的,一律不能扣除。 (3)经营与生活用固定资产划分不清的,税务机关核定其允许扣除的折旧费的数额或比例 (4)工会、福利、教育费用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年度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列支;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5)计提的各种准备金均不能税前扣除 (6)亏损弥补期限为5年,经营两个以上企业的,不能垮企业弥补年度经营亏损 (7)从业人员工资、业务招待费等规定均与企业所得税一致 (8)兴办两个以上独资企业,于年终汇算清缴时,采用以下步骤: ①汇总其投资经营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 ②按汇总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此金额水平确定税率计算整体应纳税额; ③将整体应纳税额按各企业经营所得占整体经营所得的比重分配,算出各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 ④计算各企业应补缴税款 查账征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核定征税方式的计税规则 (1)核定征税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法。与企业所得税类似 (2)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3)查账征税改为核定征税的纳税人,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核定征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其他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惠(掌握,能力等级2) —、免税项目 共11项 1、有指向性的高层次奖金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国务院统一规定发的津贴、补贴 5、保险赔款 7、统一规定发给的安家费、退职费、离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见义勇为奖金 9、社会保险 10、延长退休年龄的工资薪金 11、符合规定程序的灾区捐赠 二、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烈属 2、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暂免征税项目——P519 外籍个人“衣”、“食”、“住”、“行”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伪法行为获得的奖金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的工薪所得 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 转让5年以上唯一居住用房 保险营销员佣金 符合规定标准的拆迁补偿款 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能力等级3) 这里计算境外税款扣除限额的方法采用的是分国分项计算、分国加总的方法,不同于企业所得税的分国不分项的计算。 征收管理(熟悉,能力等级2) 一、自行申报纳税——P522 要把握:那些纳税人需要自行申报纳税,申报地点和主要要求。 1.自行申报纳税的具体情形和主要要求 需要自行申报的情况 主要要求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006年1月1日起) 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均应当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纳税申报办法根据具体情形另行规定。 2.构成12万所得的内容 3.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期限 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期限见下表: 纳税人情况 纳税期限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个体户 账册健全 次月7日内预缴。 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账册不健全 各地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承包承租 年终一次取得收入 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 年内分次取得收入 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申报预缴。 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境外所得 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按年计算,分月或季预缴 每月或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 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 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年度中间开业 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二、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的范围包括个人所得税法中除个体工商户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所得以外所列的各个所得项目。所得形式包括现金支付、汇款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代扣代缴期限: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相关链接】不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负责向纳税人追缴税款,但对扣缴义务人将依《征管法》规定予以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本章小结】个人所得税知识点散乱,考生应该掌握个人所得税的类型、征收管理模式以及各征税项目范围和计算规则,也要注意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之间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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