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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装室清洁规程

2011-06-15 15页 doc 110KB 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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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装室清洁规程分装室清洁规程 分装室清洁规程 目的: 确保分装室的清洁,保证工艺卫生,防止污染及交叉污染。 2. 范围: 适用于分装室清洁。 3. 职责: 分装室操作人员对本标准的实施负责;QA检查员负责监督。 4. 程序: 4.1. 清洁频度: 4.1.1. 生产操作前、生产结束后清洁、消毒1次。 4.1.2. 更换品种时必须彻底清洁、消毒。 4.1.3. 每星期彻底清洁、消毒1次(包括顶棚、墙面)。 4.1.4. 特殊情况随时按本规程彻底清洁消毒。 4.2. 清洁工具:清洁盆、不脱落纤维的超细布、清洁布、毛刷、医用手套等。 4.3. 消...
分装室清洁规程
分装室清洁规程 分装室清洁规程 目的: 确保分装室的清洁,保证工艺卫生,防止污染及交叉污染。 2. 范围: 适用于分装室清洁。 3. 职责: 分装室操作人员对本标准的实施负责;QA检查员负责监督。 4. 程序: 4.1. 清洁频度: 4.1.1. 生产操作前、生产结束后清洁、消毒1次。 4.1.2. 更换品种时必须彻底清洁、消毒。 4.1.3. 每星期彻底清洁、消毒1次(包括顶棚、墙面)。 4.1.4. 特殊情况随时按本规程彻底清洁消毒。 4.2. 清洁工具:清洁盆、不脱落纤维的超细布、清洁布、毛刷、医用手套等。 4.3. 消毒剂(每月轮换使用): 4.3.1. 5%甲酚皂溶液; 4.3.2. 0.2%新洁尔灭溶液; 4.3.3.​ 75%乙醇溶液: 4.3.4.​ 1%Na2CO3 4.4. 清洁、消毒方法: 生产操作前的清洁: 用75%乙醇溶液擦拭操作台、门窗、把手等各表面。 4.4.2. 生产结束后的清洁: 4.4.2.1. 清除生产中废弃物。 4.4.2.2.​  分装机零部件拆卸下来用1% NO2C03溶液浸泡后,再用注射用水清洗干净, 进行干热灭菌。 4.4.2.3.​  室内设备容器具按相应的清洁规程清洁。 4.4.2.4.​  用超细布、消毒剂清除操作台、门窗、把手等各表面的污迹、 污垢堆积处用毛刷、消毒剂刷洗清除污垢。 4.4.3. 每星期生产结束清洁后,对室内各表面彻底消毒(包括墙面、顶棚的消毒)。 4.4.4. 填写清场记录,经QA检查员检查合格,在批生产记录上签字并签发“清 场合格证”。 4.5. 清洁效果评价:目测分装室内整洁,各表面无可见污迹及生产遗留物。 4.6. 清洁工具的清洗及存放:按清洁工具清洁规程(SOP SC0023)对万级洁净区 清洁工具清洗、消毒,在指定地点存放。 制度名 公司出入厂 电子文件编码 GLZD239 页码 12-1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厂人身、财产和生产秩序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人员、车辆、物品出入本厂均须遵守本条例。守卫有责任与权利按本条例管理。 第一章 人员 第三条 本企业职工 1.本厂区职工: (1)出入厂均应着厂服,佩挂胸章,但一般只限于上下班时间打卡出入。 (2)因公需经常出入厂区人员,经厂长核准颁发特制胸章,凭以随时出入厂区。上述人员如因工作变动不再符合“自由出入厂区”条件时,应即办理注销。人事部门每年底重新审核自由出入厂区人员名册并送厂长核签。 (3)值班人员临时因公需出入厂时,应凭“本厂职工出入门证”一式 三联经主管科长签字:第一联存其所属部门,第二、三联交守卫签注出厂时间后,第三联暂存守卫室,第二联由职工本人携带。(如需往分[本]厂者,可凭第二联经分[本]厂守卫签注入厂时间后入厂,第二联暂存分[本]厂守卫室。事毕出厂交守卫签注出厂时间后带回);返厂时,将第二联交由守卫对照检出原存第三联分别记入厂时间,并暂存于守卫室。于翌日下午10时前将第三联转送出厂职工所属部门主管核查,将第二联转送考勤部门核对考勤记录,如有不符应即通知其所属部门主管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保卫部门备案。 签发人 责任人签名 制度名 公司出入厂管理制度 电子文件编码 GLZD239 页码 12-2 (4)非值班人员临时因公需出入厂时,应于守卫室填具“本厂职工出入门证”一式三联,经守卫查对签注入厂时间后,第一联存守卫室,二、三联由本人携带入厂;事毕经主管科长核签,交守卫检出第一联一并签注出厂时间,如有不符应即通知其所属部门主管调查处理结果报保卫。第三联于翌日上午10时前由守卫转送所属部门主管核查。 (5)本厂职工上班时间请假出厂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后,打卡出厂。 2.非本厂区职工: 因公需入厂区者,应凭“出差申请单”第二联或“本厂职工出入门证”第二联或出示有关证件经守卫查对(但由本厂区接待人员陪同入厂者可免出示凭证)后,于“本企业人员进厂登记簿”登记,并凭以领取“临时入厂证”入厂。事毕交回“临时入厂证”,登记出厂时间后出厂。 第四条 企业外人员 1.工程承包人及其雇用人员: 工程承包人及其雇用人员需入厂区工作,先由工程承包人填具“出入厂区申请书”一式二份经工程主办部门科长以上人员及守卫主管科长核准后,一份送事业关系室审核,一份送守卫主管部门存查,并凭以换发“工程承包人入厂凭证”。如入厂工作时间在一日以内者可免送事业关系室审核。 (1)入厂:凭身份证明文件及“工程承包人入厂凭证”交守卫核对无讹后换发“工程承包人入厂证”佩挂入厂。因赶工时或原有工作人员未到而临时增加或更换人员,不及事先办理手续时,应依:①临时增加人员经由守卫以电话联络工程主办部门同意;②临时 签发人 责任人签名 制度名 公司出入厂管理制度 电子文件编码 GLZD239 页码 12-3 岗人员持被更换者的入厂证由守卫核对并收取身份证明文件后,发给“工程承包人入厂证”佩挂入厂,但工程承包人需于当日内补办所需一切手续。 (2)出厂:当日工作完毕出厂时,应交还“工程承包人入厂证”,换回身份证明文件及“工程承包人入厂凭证”。午间出厂用餐及工作中出入厂区时亦同。 2.外来公务人员: (1)厂商、顾客前来洽谈业务,守卫或服务台人员应先安排于会客室,并以电话通知接待部门,接待部门应即派员前来。 (2)洽谈业务一般应在厂外或会客室进行,必须入厂方能达成接洽目的者,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①已经接待部门同意入厂洽谈者:接待部门应开具“车辆/人员出入门证”经科长级以上人员核签后送守卫室作为放行依据。 ②临时需入厂洽谈者:经守卫或服务台人员以电话联络接待部门科长级以上人员同意后,由守卫或服务台人员代填“车辆/人员出入门证”,经守卫主管科长核签后入厂。 ③经核准入厂的公务人员应由守卫室电话联络接待部门,接待部门应即派员直接引导入厂,事毕派员直接引导出厂。 (3)“车辆/人员出入门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填单部门自存,第二、三联经守卫签注入厂时间后,第三联暂存守卫室,第二联交外来人员暂存,并以身份证明文件换发胸章佩挂入厂。事毕由接待人签章后持出,经守卫检出原存第三联,分别签注出厂时间并收回胸章,发还身份证明文件后出厂,第二联留守卫室存查,第三联于翌日上午10时前送主办部门存查。 签发人 责任人签名 制度名 公司出入厂管理制度 电子文件编码 GLZD239 页码 12-4 3.参观人员(本企业人员参观亦同): (1)政府机关、人民代表、人民团体或本厂区人员亲友如有必要入厂参观时,由经办人或申请人按划定准许参观路线(各公司自订路线,总务部门应按不同参观路线,制作不同颜色胸章备用)填具“参观申请登记表”一式若干联,经总务科长核准后,由总务部门发给色别胸章(贵宾或五人以上团体免发),并派员(或要求有关部门派员)引导参观。入厂时守卫应于“参观申请登记表”签注入厂时间,出厂时签注出厂时间并收回胸章于翌日将胸章及“登记表”送总务科存查。 (2)请求参观划定准许参观区域之外区域,需呈报总经理核准。 (3)有厂处长以上人员陪同参观划定准许参观区域者,事前可免办申请手续,但应于当日内补填“参观申请登记表”送守卫签注入出厂时间后送总务部门存查。 (4)参观活动只在日常上班时间内安排。节假日参观,须专函预约,并经值日厂处长核准方予安排。 第五条 胸章管理 1.本厂区人员(包括:正式人员、定期工及临时人员): (1)出入厂应佩挂胸章,对未按规定佩挂者,守卫应予纠正。入厂时未带胸章,应在守卫室登记借用“临时入厂证”,经守卫核对并扣留考勤卡后入厂,待下班时以“临时入厂证”换取考勤卡,方可打卡出厂。守卫于翌日上午将“借用临时入厂证登记单”交人事部门存。年累计借用满三次以后每次借用即由人事部门警告一次。 (2)非值班人员临时因公入厂而未佩带胸章者,应向守卫室借用“临时入厂证”,并由守卫将该号码登记于“本厂职工出入门证”备注栏后,方可入厂,事毕出厂时缴回。 签发人 责任人签名 制度名 公司出入厂管理制度 电子文件编码 GLZD239 页码 12-5 (3)遗失胸章应即向主管部门申请补发,同时书面说明遗失经过并检讨,随交工本费每枚2元。年累计补发达三次以上者,人事部门即应视情节给以当众警告。 (4)使用他人胸章或伪造、涂改胸章者,一经发现,使用者、借与者、伪造涂改者均将被处以免职处分。 2.非本厂区人员 (1)本企业职工使用“临时入厂证”出厂时应将该证归还守卫人员。未归还者将受到守卫管理部门的追究。遗失“临时入厂证”者,应按前述丢失处理办法处理。守卫管理部门应适时换制新证以堵漏洞。私自将“临时入厂证”借予他人使用或借故不还者均将被处以免职处分。 (2)前来治谈业务的厂商、顾客若遗失“公务”胸章,或工程承包人及其雇用人员遗失“工程承包人入厂证”,守卫人员应令其书面说明情况,保证不重犯,并缴纳工本费2元,方可发还身份证明文件。主管部门并应公布作废。必要时还应换制,以防他人盗用。如发现借予他人使用者,应取消其申请入厂资格,厂方并保留由于其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而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二章 车辆 第六条 外厂车辆 1.交货车辆凭主管部门科长核发的“车辆、人员出入门证”或本、分厂间交货的“移转交运单”、“材料调拨单”、“经厂门材料领用单”及送修、出借、返厂的“物品出入门证”,经守卫确认,并签注时间后入厂至指定地点交货,并由收料人(或接待人)签章。交货完毕出厂时应经厂门守卫查验并签注出厂时间。 签发人 责任人签名 制度名 公司出入厂管理制度 电子文件编码 GLZD239 页码 12-6 2.提运本公司各种货品的车辆凭厂处长核发编有统一流水号码的“料品交运单”、“移转交运单”、“物品出入门证”、“经厂门材料领用单”或科长核发编有统一流水号码的“成品交运单”、“材料调拨单”、“免列账物品出厂证”、“托工交运单”经守卫核查签注时间后入厂至指定地点装货。于装货完毕出厂时经守卫核查,并签注时间后放行。 第七条 公司车辆 本公司车辆入(出)厂时,除空车外均须按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 物品 第八条 物品清点 1.物品出入厂区,守卫有责权参与清点,所涉项目及方式如下: (1)成品、出厂深加工、半成品。可采取方式有:①仓库清点数量;②厂门清点数量、称重量。 (2)原料、物料。可采取方式有:①出入厂称重量;②出厂时加清点数量;③仓库收料时除油罐车或特别指定项目外可免于清点。 (3)下脚料、废弃物。可采取方式为:厂内点数量、厂门过磅重量。 (4)购置各种事务用品,可免于清点。 2.为加强出、入厂区物品清点管理,守卫室应填具“物品清点日报表”一式二联,经守卫主管科长核签后,第一联守卫室自存,第二联于翌日上午10时前送会计留存。 第九条 成品交运 1.出厂成品:客户寄存的成品;赠送客户试用或送检验部门试验的样品等无需返厂的成品;返厂重加工或来料加工的成品等应凭“成品交运单”出厂(注明出厂原因)。 签发人 责任人签名 制度名 公司出入厂管理制度 电子文件编码 GLZD239 页码 12-7 .前项送客户试用或送检验部门试验的样品数量零星未经缴库,可由主办部门凭“样品出门证”一式三联,详注出货依据及用途,经厂处长核签后送出货部门发货。发货后出货部门自存第一联,二、三联随样品经守卫查对并签注出厂时间后,第二联暂存守卫室,于翌日上午10时前转送会计部门核查,第三联随样品出厂送主办部门。 第十条 料品交运 各种材料、下脚料、退回供料单位的机件材料等出厂应凭“料品交运单”(表略)一式四联由经办部门填具,经厂处长核签后填注“车行”、“车号”、“随车人数”,经守卫签注入厂重量、时间后,送出料部门出料。经出料部门主管签章,并登账后第一联送会计暂存,第二、三、四联随物品交承运人经守卫清点并签注车量、实重、出厂时间后暂存,第二联于翌日上午10时前送会计部门存查(与第一联核对后将第二联转送出料部门),第三、四联经收料部门签收后,由收料部门留存第三联,第四联交承运人持向经办部门请领运费。 第十一条 免列账物品交运 凡垃圾、废弃物或厂商交货后需归还的包装用具等出厂,应凭经办部门科长核签的“免列账物品出厂证”一式三联,经守卫查对签注出厂时间后放行,第一联守卫室存查,第二联由守卫于翌日上午10时前转送会计部门,第三联交承运人送经办部门凭以请领运费。 第十二条 领用材料须经厂门时,由领用部门开具“材料领用单”一式四联,经厂处长核签后送发料部门发料,发料后第一联由发料部门自存,第二至四联经守卫核点无误并签注出厂时间后,第二联由守卫暂存,于翌日上午10时前转送会计部门,第三、四联经领用部门收料后,第三联转送会计部门与第二联核对后送回领料部门留存,第四联交承运人凭以请领运费。 签发人 责任人签名 制度名 公司出入厂管理制度 电子文件编码 GLZD239 页码 12-8 如领用部门属于另一厂区者,第一联由发料部门自存,第二至四联经出厂守卫核点并签注出厂时间后,由守卫暂存第二联,于翌日上午10时前转送会计部门,第三、四联连同材料交运至领用部门厂区,由入厂守卫核对签注入厂时间,并经领用部门收料后,第三联转送会计部门与第二联核对后送回领料部门留存,第四联交承运人凭以请领运费。 第十三条 本分厂或分厂间出入物品 1.成品调拨: 凭“成品交运单”办理调拨交运,填具“车辆/人员出入门证”凭以出入厂门。 2.材料调拨: 凭“材料调拨单”一式五联由经办部门填单经主管科长核签后,第五联寄拨入库凭以收料,第一~四联寄出料库出料,出料库填实拨数量后第一联送拨出部门会计暂存,第二、三、四联随物品至厂门由守卫清点并签注车重、实重及出厂时间后由守卫暂存第二联,于翌日上午10时前送会计核对,再转送出料库存查。第三、四联经拨入库守卫核符填注入厂时间、车重交拨入库收料。拨入库凭前存第五联核符签收后,并转记有关资料收存第五联,第三联送拨入库会计存查,第四联交承运商凭以向拨出部门请领运费。 3.转移交运: 凡半成品、机配件,固定资产已领材料需转移交运时凭“转移交运单”一式六联由托运部门填单,经厂处长核签后第一联自存,第二联送会计暂存,第三~六联经守卫清点并签注出厂车重及时间后,第三联由守卫暂存,于翌日送托运部门会计,经与第二联核对无误 签发人 责任人签名 制度名 公司出入厂管理制度 电子文件编码 GLZD239 页码 12-9 后,于一日内将第二联转送收料部门会计凭以核对收料,第四、五、六联由承运人随同物品出厂,于交运入厂时经守卫签注入厂时间、车重,并经收料部门点收后,第四联由收料部门存查,第五联由承运人暂存,凭以请领运费,第六联由守卫暂存,于翌日转送收料部门会计与第三联核对。 第十四条 赴厂外修缮携带工具材料,凭主办部门科长签准“工具材料携带出入登记单”一式三联,详注依据说明及预定完工日期,第一联由主办部门工具材料管理人员存查,第三联暂存守卫室,第二联交守卫查对签注出厂时间由携物人收存,于完工后要求请修部门签证。如修缮需出入分[本]厂时,携物入可凭第二联交由分[本]厂守卫室加盖印并签注入厂时间后由携物人持入分[本]厂,于完工后请修部门签证,经分[本]厂守卫核对并签注出厂时间,回厂时凭第二联交守卫,检出第三联查对携回数量并签注入厂时间,第二联由携物人随物缴回主办部门销案,第三联由携物入签认后留存守卫室。工具材料携赴厂外修缮逾预定完工日期三日仍未返厂时,守卫部门应填“物品出厂逾期未返催办单”一式二联送携出部门,请填“未返厂原因”及“准延日期”经厂处长核签后,一联存携出部门,一联存守卫室。 第十五条 外送深加工及其他应返厂的物品 1.成品、半成品或属料库材料等须外送深加工时,由主办部门填具“托工交运单”一式六联,经主管科长核准后送发货部门发货。发货部门于发货后,第三联自存,第一联送托工部门,第二联送会计,第四~六联经守卫清点并签注出厂时间后,第六联暂存守卫室于翌日上午10时前送会计部门与第二联核对存查,第四、五联随货送经加工厂主管签收后,第四联存于加工厂,第五联由承运人留存,凭以请领运费。 签发人 责任人签名 制度名 公司出入厂管理制度 电子文件编码 GLZD239 页码 12-10 2.工务机配件类物品及其附属材料外送修造: (1)出厂时凭“物品出入门登记单”一式五联由主办部门填具“出门物品栏”品名、规格、数量及修造后“入门物品栏”品名、规格、预定返厂数量,送厂处长核签后第一联由主办部门自存,第二~五联经守卫清点并签注出厂时间后,第二联暂存守卫室于翌日上午10时前送会计部门存查,第三联由守卫留存,第四联交厂商于物品回厂时凭以查对,第五联交承运人凭以请领运费。 (2)修造完成返厂时,厂商凭第四联交由守卫查对填注实际返厂数量后暂存守卫室,并检出原存第三联分别签注“承运单位”、“车号”、“随行人数”及“出入厂时间”后交厂商随物品送至主办部门确定验收后,填记实际返厂数量,经科长核签后由厂商于出厂时交守卫与第四联核对并签注出厂时间后放行。守卫于翌日上午10时前将第三联送会计部门存查,第四联送主办部门核对销案。上项返厂物品如为分批返厂,则除最后一批比照上项规定办理外,其余各批返厂时应由主办部门填具“车辆、人员出入门证”,并加注“分批返厂”字样及该批物品的“物品出入门证”编号后办理出入厂。守卫于翌日将第二联并夹于“物品出入门证”第三联,俟最后一批物品返厂后再转送会计部门结案。前项送修物品返厂时,如厂商遗失“物品出入门证”第四联,主办部门应即抽出原存第一联替代第四联办理返厂手续。 3.须再携返厂的样品检验校正仪、自备装运物品的装具或其他应携返的物品等,出入厂应凭“物品出入门证”办理。 签发人 责任人签名 制度名 公司出入厂管理制度 电子文件编码 GLZD239 页码 12-11 第十六条 借出借入物品 1.料库材料借出应呈经理以上人员核准后填“料品交运单”并签注预定返厂日期及借出原因,经厂处长级人员核签后出厂。 2.其他出借物品出入厂应凭“物品出入门证”经经理核准办理。 3.借入物品归还时凭“料品交运单”出厂。 第十七条 来厂施工人员自带的工具、物料 1.来厂施工人员携带自备工具、物料入厂,由其填具“来厂施工人员自备工具物品进厂登记单”一式二联,由主办部门科长核签,经守卫查对签注入厂时间后暂存第二联,第一联由其自存以为出厂凭据。出厂时由来厂人员凭第一联经主办部门科长核准后,由守卫检出第二联核对并签注出厂时间后放行。守卫于翌日上午10时前将第二联转送主办部门存查,第一联留存守卫室。 2.施工人员带料进厂,由其填具“工程修造带料进厂登记单”一式三联由主办部门科长核签,经守卫查对签注入厂时间后暂存第一、二联,第三联交施工人员留存,守卫将第一联送工程主办部门填检验方式及检验结果,俟工程完工结算再送会计凭以核对付款,第二联由守卫送工程主办部门存查。带料进厂后不得再出厂,如遇临时变更工程计划等特殊情形,应先签“料品交运单”请经理核准,凭以出厂。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车辆物品出入厂时间 1.入厂:每日上午8时至下午5时。 签发人 责任人签名 制度名 公司出入厂管理制度 电子文件编码 GLZD239 页码 12-12 2.出厂:每日下午6时前。 遇特殊情况需在上述时间外出入厂,主办部门事先填“车辆物品逾时出入厂通知单”,经科长以上主管签章,于下午5时前送守卫主管部门转知守卫室。 第十九条 守卫应按日查对“物品出入门证”,对逾预定返厂日期10日仍未返的物品,填具“物品逾期末返登记表”一式二联,送请主办部门填报“未返厂原因”及“处理意见”,呈经理核示后,一联自存,一联送主办部门。逾期一个月仍未返厂者,应呈报总经理。 第二十条 会计部门对外运加工的成品、半成品及材料或出借品等应每日查对。逾期10日仍未返厂者,应即开立“物品出厂逾期未返催办单”一式二联,送请主办部门填 签发人 责任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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