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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电 单 位 检 查 要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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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电 单 位 检 查 要 点
供 电 单 位 检 查 要 点 供 电 单 位 检 查 要 点 wacy 一、隐匿收入的问题。可能存在抄表员抄表数据与营销业务系统(即朗讯系统)录入的数据不一致问题,即可能少抄当月用电量,或者在月份之间调剂用电量。对于少抄用电量的问题,应将抄表业务员手工抄录的原始凭据与朗讯系统录入的月份用电量数据依次、一一核对(或者选择大宗用户核对),审核是否一致,是否存在部分电费收入不入账的可能。人为调剂用电量的问题是指当月或当年少抄用电量,次月或次年多抄用电量,在月份与月份之间、年度与年度之间调剂用电量,达到调剂收入、利润的目的。从税收的角度来看,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不准确的问题。此外,还需将朗讯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远光财务软件、ERP软件)进行核对,查看从业务到财务的接口数据是否完整一致。 二、收入计量不准确的问题。1、针对不同的用户,用电时适用的电价是不一样的。居民用电、普通工业用电、大工业用电、农村灌溉用电等等类型的电价是各不相同的。对供电单位已售电量进行划分,核对供电单位电价划分是否准确,是否与《销售电价表》所列类型的电价一致,审查供电单位是否存在人为混淆用电类别,将应适用商业电价(0.9400元/千瓦时)或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0.7200元/千瓦时)的电量按居民生活电价(0.5283元/千瓦时)或农业生产用电(0.4800元/千瓦时)或中小化肥电价(0.4450元/千瓦时)或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0.2600元/千瓦时)电量计量或收取,人为降低电价类别,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2、供电单位根据业务系统(即朗讯系统)产生的电费收入作“主营业务收入”外,同时每个月又把“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库区扶持基金”、“再生资源附加”、“低保用户电费”等作了收入的冲销,转入“其他应付款”或“其他应交款”科目。这几类附加及基金到底符不符合新税法所的“不征税收入”的定义,有待进一步确认。《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文)规定,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第2项所指的“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为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此的解释是: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第2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第2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以上两条都强调了“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际检查中,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等,特别注意是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文件。与此类似的问题还涉及退还低保用户电费的问题,对于收取的低保用户的电费,供电公司是直接红字冲减主营业务收入贷方发生额,同时也冲减了计提的增值税销项税金。现有的文件政策并不支持供电公司这样处理。供电公司需进一步提供相关文件,同样要是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3、预收电费是供电公司对一部分居民和企业用户收取的类似保证金性质的款项,有的是开户时缴纳,有的是每月缴纳,主要目的是防范规避电费风险。对于预收电费的检查,我们需要进入供电公司的业务营销系统,查看预收电费的分户明细,审核每月从预收电费转入主营业务收入是否及时,是否每月动态结转,有无长期挂预收电费而不结转收入的情况。审查预收电费的收取时间,看有无超过3年、用户既不到供电公司销户也无用电发生的“走散户”,对于“走散户”的预收电费,按照税法规定应作为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支付的沉滞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三、生产成本中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供电公司在其“生产成本/输配电成本”科目下列支离退休人员的医疗、养老、福利、活动等费用,应属于税法中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国有企业、有历史包袱或改制不彻底的单位多存在此类问题。另外,供电公司在其生产成本中也会列支多经单位人员差旅费、医药费等费用支出,多经单位属于供电公司下属三产单位,但是财务上独立核算,也办理了单独的税务登记证,因此这部分费用也应被认定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 四、年金列支超过税法规定。财企【2008】34号文件规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列支的标准为按工资薪金的4%计提,但供电企业实际年金支出超过了4%的标准,如某供电单位的年金计提比例达到了8-9%,超过了相关法规规定的提取标准,超过部分应予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年金列支超标的问题多见于企业效益好、职工福利优厚的单位,向社保部门缴纳的高额年金,实质上是为职工提供的远期福利。 五、住房公积金提取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税法规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计提的住房公积金准予税前扣除。《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不超过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12%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准予税前扣除,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在实际检查中,我们可以发现,供电企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是工资总额的12%,但其工资总额远远超过了本地平均工资的3倍。供电企业实际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是按上年度实发工资计算的,因为其实发工资远远超过本地平均工资的3倍,所以住房公积金也会超标。与年金一样,住房公积金超标的问题多见于工资待遇丰厚的单位。 六、相关款项挂往来科目不作收入。针对这个问题,应对企业的“应付账款”、“其它应付款”科目的年终贷方余额采用详查法,特别是贷方单笔金额较大的往来,查阅记帐凭证和原始单据,逐笔核实。供电企业可能会存在将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挂“其它应付款”、将超过3年以上因为债权人原因无法支付的款项挂 “应付账款”等情形,如有这一类情形,应作收入处理。手续费应转入“其它业务收入”,因为债权人原因无法支付的款项应转入“营业外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七、供电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相关税费,在生产成本中列支。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为例,某供电单位在2008年12月帐务处理中有这样一笔会计分录:“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支付职工工资 190529.71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90529.71元”,在向企业财务人员询问时,对方的答复是,因为企业内部规定,每年职工薪酬不允许有余额,否则上级部门对本单位下年职工薪酬的预算数就会减少,所以在年末将剩余的这笔款项作为工资发放给职工,但发工资时单位要为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于是为减少环节,就直接将这笔款项全额作为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从“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账。这种做法混淆了发放工资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先后、因果关系,实质上是企业在生产成本中列支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税费,应作纳税调增处理。与此类似的问题还有为职工个人购买各类商业保险、支付个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费等。 八、生产成本中列支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号实施,新法相对于老法一个大的变化就是取消了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何为“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 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详细规定了5条,其中重要的一条是“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供电企业发放工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该是已经依法履行了向地税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地税局设计了专门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由于新旧税法对工资薪金扣除的政策变化,为企业提供了在2007和2008年度之间人为调节工资支出的动机和可能,将2007年度应发未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调节到2008年计提和发放。但这种情形应不包括2008年1月发放2007年12月的工资薪金这种正常合理的跨月份工资。如有此类问题,应作为生产成本中列支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九、生产成本差旅费中直接列支应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职工培训发生的差旅费支出。供电企业在对职工教育经费进行归集时,应真实、完整地归集,不仅要包括培训费支出,还应包括为培训而发生的差旅费支出。如果将培训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直接计入差旅费,不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列支,就混淆了有扣除比例的成本费用和无扣除比例的成本费用之间的差异。与此类似的还有会议费中列支业务招待费的问题,注意会议费要满足要素的同时,还要看取得的发票形式;成本中直接列支应在工会经费中列支的党团活动费用、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以外列支工资福利性质的支出等都属于此类问题。将这部分费用纳税调增,可以防止企业人为调剂费用和利润。 十、生产成本中列支应从专项经费中单独列支的农村电网维护支出。农网的范围包括华北、东北、西北、华中及华东等5大区域电网公司所管辖的县辖区域(含代管县、交叉供电县)内各类用户供电的110KV及以下配电网。对于这部分区域内的农电工工资、农电工工资附加费用、农网运行费、农村电能损耗等支出应在农网维护管理费中列支(2006年《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管理暂行规定》)。供电部门在销售电力时随电费向用户收取的农网维护管理费是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增值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78号)已经明确不作相应的进项税转出。所得税方面,这部分免税收入相应的支出应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条),而是应从提取的专项经费,即农网维护管理费中列支。《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各网省公司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根据预算及时拨付,不得挪用或挤占。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维管费收支、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定期对维管费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而供电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是在生产成本下的修理费和材料费中列支了此类费用,这与税法相悖,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十一、坏账准备金税前扣除的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实施条例第55条规定,不允许计提任何形式的、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包括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准备金支出。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是允许企业按照应收账款余额的千分之五计提坏账准备的。但现在哪些属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没有出台相关文件予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页(www.chinatax.gov.cn)下“纳税服务/纳税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09年3月30日关于纳税人对此问题的提问有一个回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目前除金融、保险等少数行业正在考虑外,其他行业暂不准计提坏账准备。”回复单位是“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紧接着,2009年4月9日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文);2009年4月17日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文),规定保险企业保险保障基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等各项准备金支出允许按一定比例税前扣除;2009年4月30日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文),三个文件实施的期限都是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发文日期为2009年,却要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文件出台的相对滞后)。到目前为止,允许计提坏账准备的税收法规文件只有这三个,分别针对金融、证券、保险三个资本密集型行业。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因此,对供电单位来说,没有法规文件认可其计提任何形式的坏账准备。实际上,供电企业对应收账款是按照账龄划分为若干组合,根据应收款项组合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如下表: 账龄 计提比例(%) 1年以内 5 1-2年 10 2-3年 50 3-4年 80 4-5年 90 5年以上 100 就供电行业计提的坏账准备金来说,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十二、资产的税务处理。1、固定资产折旧。供电单位对固定资产残值率和折旧年限的设置都在税法允许的范围之类。2008年底,供电单位对系统内部门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进行了调整,缩短了折旧年限,尽管如此调整后的折旧年限依然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而且统一设置了5%的残值率,补提折旧的公式经过测算与税法允许的折旧没有冲突,但如果企业调低折旧年限需不需要报请税务机关备案有待商榷。关于供电单位固定资产折旧的问题要着重注意企业固定资产如何划分和管理。2、资本性支出。在检查中会发现供电企业将一部分应资本化的支出作为费用性支出,直接在税前列支。供电企业生产成本中列支了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的房屋装修费用,此外,很多大修理支出应通过“在建工程”核算,完工后再转入固定资产,而供电单位却是直接在生产成本中作为日常修理支出列支。大修理支出的两个条件是,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的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的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对于此类问题的税务处理应在作纳税调增的同时,考虑当年允许的折旧或摊销的影响因素,以往年度则不作考虑(属于以前年度应提未提折旧、应计未计费用)。 十三、退还低保用户电费未计提销项税金。供电企业先从所有的用电户中按照电表所用电量,每月收取电费,然后对一部分生活困难的低保用户每年会采取一次性返还所收电费,作为一种对生活困难的低保用户的补助。财务上供电企业是在贷方红字冲减收入的同时,也冲减计提的销项税金。从建设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角度来说,这种做法是有积极意义的,如果单纯从税法的角度来说,没有相应的法规认可这种做法。在对供电企业纳税检查时,对退还的低保用户电费应补提销项税金。 十四、收取的高可靠性电费未计提销项税金。为了保证不间断供电,有些单位会向供电企业申请备用线路,供电单位在对这些企业或特殊部门(医院、学校等)提供备用线路的同时,收取“高可靠性电费”,财务上确认收入的同时,缴纳了营业税。对高可靠性电费,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关键在于这部分收入与所售电量有没有直接 的关联。表面上看,高可靠性电费是一种保障类服务方面的收入,应缴纳营业税,但个人认为,如果从企业使用备用线路时所用的那部分电量来说,与供电单位所售的电量还是有关联的。在对供电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应完整归集高可靠性电费收入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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