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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本原则

2011-06-22 20页 ppt 140KB 2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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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本原则null保险基本原则保险基本原则一、最大成信原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null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为什么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为什么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在保险法律关系中对当事人的诚信程度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这是由保险经营的特点决定的。 1)保险业...
保险基本原则
null保险基本原则保险基本原则一、最大成信原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null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为什么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为什么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在保险法律关系中对当事人的诚信程度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这是由保险经营的特点决定的。 1)保险业是风险管理行业; 2)保险经营的技术程度较高,而保险条款及其费率是由保险人单方拟定的,技术性、复杂性较高; 3)保险一般具有射倖性。null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1、告知义务(1)告知的含义 告知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最大诚信原则要求的告知时如实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2)告知的内容: A、投保人的告知内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是足以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 B、保险人的告知内容:保险人必须告知的重大事实是足以影响善意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投保以及投保条件的事实。尤其关系到责任免除时。 null(3)告知的形式: A、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无须告知、询问回答告知 B、保险人的告知形式:明确列明、明确说明 (4)违反条件: A、事实是重要事实; B、未告之、误告、隐瞒或欺诈的事实存在。 null2、保证(1)保证的含义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存在或不存在的允诺。保证是一项从属于主要合同的承诺,违反保证使受害方有权请求赔偿;保险合同的保证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它可以使受害方有权解除合同。 (2)违反保证的后果:保险合同的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某一事项对保险人所作的担保。这是严格控制风险的一项原则。违反保证条款就是违反了合同。无论是故意或者无意违反保证义务,即使违反保证的事实更有利于保险人,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都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null(3)保证的分类: A、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默示保证有船舶适航、不得绕航、航行合法三项保证。 B、根据保证是否已确实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确认保证:投保人对过去和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 不存在的保证。 承诺保证:对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并持续至将来或 与将来存在或不存在某一事实的保证。null3、弃权与禁止反言(1)含义: 弃权是合同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禁止反言是合同的一方既然已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而后便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该种权利。 在实践上,弃权和禁止反言主要是约束保险人(2)弃权的原因: 一是疏忽的原因; 二是基于扩大业务或保险代理人取得更多的代理手续费。 null三、最大诚信原则的违反后果1、违反告知的后果 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拒赔,对故意的,不退还保费,对过失的,可以退回保费。2、违反保证的后果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合同即告失效,破坏确认保证 ,一般可退回保费,而破坏承诺保证,在合同生效之前,必退回保费,在合同生效之后,不退回保费。back(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即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若保险标的安全,则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益;而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就会蒙受经济损失。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保险关系的存在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和依据。(三)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三)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1、保险利益应为合法利益; 2、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的利益; 3、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 (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有特殊性。(四)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四)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现有利益; 2)预期利益; 3)责任利益; 4)合同利益。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继续可享有的利益。现有利益随物权的存在而产生。 预期利益是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确实可得的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以现有利益为基础,是确定的在法律上认可的。 责任利益是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因而,因承担赔偿责任而支付赔偿金额和其他费用的人具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合同利益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null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为自己投保; 2)为他人投保:血缘、婚姻和抚养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业务关系。 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可保利益分两种情况: 1)为自己投保; 2)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保险利益有严格。 我国是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来明确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五)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五)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1、一般财产保险:要求从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益。(保险法第11条)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是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赔付时不要求(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具储蓄性)null4、商人B要出口一批货物到某国,与买方交易采取的是到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由卖方投保。于是B以这批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货物装船后,B将货物的提单交给买方并随之转让保单。后在运输途中遇风浪,船舶沉没,货物灭失。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货损的赔偿?是赔给买方还是卖方?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null5、某居民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寿险,每年按期交付保费。若干年后,夫妻离了婚,投保人继续交付保费。又过若干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投保人作为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null6、1986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数份总保额为2000元、期限20年的简易人身险,投保时隐晦了病情。87年3月该妇女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null7、一美国商人1979年在曼谷用6.5万美元买了一批古代工艺品,在新加坡经人估价,值3000万美元。商人即以此金额在伦敦保险市场投保了目的地为荷兰的货运险。货物装船前,保险人检查后,以投保人估价过高取消了保险合同。1982年商人又向一家美国保险公司投保,签约时未将三年前曾被取消合同一事告知美国公司。后来货物在运输途中全损,保险公司是否赔偿?null8、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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