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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T 228-2010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后遗症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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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T 228-2010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后遗症诊断标准 Ics13.100 cso GBZ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GBzJT22⒏-2010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 后遗症诊断标准 Dh叩∞“c cⅡ“Ⅱa of sequeIae of∝c叩△onal acute血疝 cals mi刈ⅡⅡg 2010-03-10发布 2010-10-01实 施 +华 A民 共 和 匡酊Ⅱ△± 音阝 发 布 g呢″ 22B-n010 前 宙 根揪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佃定本标浪。 本标浪Ⅱ录 A为资料让泔录。 本标浪由卫生邯职业...
GBZT 228-2010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后遗症诊断标准
Ics13.100 cso GBZ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GBzJT22⒏-2010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 后遗症诊断 Dh叩∞“c cⅡ“Ⅱa of sequeIae of∝c叩△onal acute血疝 cals mi刈ⅡⅡg 2010-03-10发布 2010-10-01实 施 +华 A民 共 和 匡酊Ⅱ△± 音阝 发 布 g呢″ 22B-n010 前 宙 根揪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佃定本标浪。 本标浪Ⅱ录 A为资料让泔录。 本标浪由卫生邯职业病诊浙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Ⅱ 本标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邯批浪。 本标浪负贫起草单位: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湖北省疾病Ⅱ防拄 "中 心。 本标浪参与起草单位:广州市取业病防治院、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府防治研究虎、广东省职业病 防治院、辽宁省职业病防治皖。 本标浪主要起草人 :金众、刘家发、王永义、王只江、女昭堆、反安莉、刘△I、刘移民、陈卉以、目永 建、蒋轶文、邝守仁、徐国只、t良英、张连佘、刘江风、李侠、曾光鉴。 GBz/T22B-no1o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后遗症诊断标准 1 范囤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后遗症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后遗症的诊断及处理。非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后遗症的诊 断可参照本标准。 2 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T157 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 GB/T161gO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3 诊断原则 明确诊断为职业性急性中度、重度化学物中毒的病例 ,自 急性中毒发生一年后 ,客观指标显示仍 遗留有由于急性中毒导致的靶器官(系统)器质性的损害,在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类似疾病后 ,方可 诊断。 4 诊断 4.1 神经系统后遗症 4.1.1 中枢神经系统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 D植物状态/ b)继发性癫痫 ; c)脑局灶损害(如表现为皮质性失明、小脑共济失调、帕金森综合征等); d)痴呆 ; e)脊髓侧萦损害。 4.1.2 月围神经系统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 a)多发性周围神经病 ; b)视神经萎缩。 4.2 呼吸系统后遗症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 o肺间质性病变伴肺功能异常或低氧血症 ; b)支气管哮喘 ; o化学性灼伤致气道缩窄。 GBz/T22⒏=2010 5 处理原则 5.1 治疗原则 主要给予对症及康复治疗 ,辅以支持及心理治疗。 5.2 其他处理 凡诊断为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后遗症的患者 ,应调离有毒作业岗位 ,按照 GB/T16180进行劳动 能力鉴定。 6 正而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参见附录 A。 GBz/T22⒏-2010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职业性急佳化学物中备后遗症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后遗症系指职业性急性中、重度化学物中毒病例 ,自 急性中毒发生一年后 , 由中毒导致的、应用现有医疗手段不能完 医学检查显示有靶器官 (系统)器质性的 损害。 A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 A.2.1 明确诊断为职业 一年后 ,方可进行职业性 急性化学物中毒后遗 A.2.2 职业性急性 学检查结果应与急性 期的改变有延续性 , A。 3 可引起职 A3.1 可引 磷化氢、丙烯腈、 二硫化碳、碘甲 A3.2可 引 氯气、氨气、 化硫、氮氧化物、 无机酸酸雾(如 人 3.3 其他 :失 A.4 神经系 A.4.1 中枢神经 A。 4.1.1 植物状态 患者可以睁眼,但 ∶推之不动 ,并有肌张力 增高(按 GBZ/T157 A。 4.1.2 继发性宙痫 继发于急性中毒性脑 感觉、行为、意识等发作性障碍 为特征的临床症候群。其诊断依据 饼 排除其他发作性疾患,如癔病、晕 厥、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发作性低血糖等 , 药物的血药浓度 (按 GB/T16180执行 )。 A4.1.3 痴呆 急性中毒所致迟发性脑病及少数严重的急性中毒性脑病恢复不全者 ,可因智能障碍表现为器质性 痴呆状态 ,即中毒后持续性的智力障碍综合征。以缓慢出现的智能减退为主要临床特征,包括记忆、思 维、理解、判断、计箅等功能的减退和不同程度的人格改变,一般没有意识障碍。 A4.1.4 单纯的中毒性脊髓病比较少见。脊髓侧索受损可表现为双下肢出现锥体束征、痉挛性轻截 瘫、尿潴留或失禁。临床可发生于某些急性有机磷中毒所致的迟发性神经病者。 A.4.2 月围神经系统 A。 4.2.1 多发性月围神经病 料、脑电图检 原因所引 中寄后遗 机磷农药、溴甲 基锡、溶剂汽油 烷、二氯乙烷等。 二甲酯、百草枯 、硝酸、氢氟酸) 能引起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后遗症的其他化学物 GBz/T228-2010 表现为感觉障碍和(或 )运动障碍 ,如 四肢对称性感觉减退或消失、肌力减退、肌肉萎缩、四肢腱反射 (特别是跟腱反射减退或消失),同时神经肌电图检查显示神经源性损害。 A。 4.2.2 视神经萎缩 表现为视神经纤维的变性和消失 ,传导功能障碍 ,出 现视野变化 ,视力减退或丧失。眼底检查可见 视乳头颜色为淡黄或苍白色 ,境界模糊 ,生理凹陷消失 ,血管变细等。 A。 4.3 本标准神经系统辅助检查主要有 :脑 CT或核磁共振(MRI),脑诱发电位 ,脑电图 ,神经肌电图 等。神经肌电图检查及神经源性损害的判断标准见 GBZ76附录 B。 A.5 呼吸系统后遗症的说明 A。 5.1 肺间质性病变伴肺功能异常或低氧血症 肺间质性病变的 X线胸片表现为 :线条状、结节网状、小片状或网状阴影 ,严重者显示蜂窝样改变。 肺间质性病变的 CT表现为 :小叶间隔增厚、不规则线状阴影、结节状阴影、囊状改变、磨砂玻璃样 改变或气腔实变等。 肺功能检查显示通气功能和(或 )换气功能障碍 ,检查至少应取得二次可信的结果 ,且二次结果主要 指标相差不大于 5%。 低氧血症是指动脉血氧分压低于 80mHg。 A。 5.2 支气管哮喘 继发于急性中、重度化学物中毒所引起的反复发作的喘息、气急、胸闷和咳嗽 ,发作时在双肺可闻及 散在或弥漫性、以呼气相为主的哮鸣音 ,呼气相延长。 A。 5.3 化学性灼伤致气道缩窄 高浓度刺激性气体吸人致呼吸系统损害 ,重症者出现气管、支气管黏膜坏死、脱落。经抢救治疗后 可遗留气管黏膜疤痕增生 ,组织增厚 ,致气道缩窄而发生呼吸困难。胸部 CT、纤维支气管镜等检查显 示气道缩窄。 A。 6 本标准所列神经系统和呼吸系统后遗症是根据所收集的病例资料、文献及规范性引用文件而制 定的。在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后遗症的诊断中,如存在急性化学物中毒所致的本标准未列人的靶器 官(系统)的损害 ,可根据 A。 1(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后遗症定义)及 A。 2(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后遗 症的诊断条件)做出相应的判断。 A。 7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寄后遗症诊断病名的书写规范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重度中毒诊断名称 ××系统后遗症(具体的疾病名称) 例 1:职业性急性重度一氧化碳中毒 神经系统后遗症(植物状态 ) 例 2:职业性急性中度氯气中毒 呼吸系统后遗症(支气管哮喘) 例 3:职业性急性重度甲醇中毒 神经系统后遗症(视神经萎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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