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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应税项目

2011-06-24 1页 pdf 124KB 1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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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应税项目 税法规定的非应税项目包括的内容 2010-8-2 10:29 读者上传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等文件规 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 工程。其中: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 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以及服务业劳务。 ...
非应税项目
税法规定的非应税项目包括的 2010-8-2 10:29 读者上传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等文件规 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 工程。其中: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 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以及服务业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形成的 收入。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 地附着物。其中:“建筑物”是指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前两位 为“02”的房屋,主要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含农林水及仓储)用房,交通邮电用房,科 研、气象用房,文化教育用房,医疗卫生体育用房,军事、外交、劳教、宗教、公共安全及其他 特殊用房,生活、娱乐、市政公共设施、服务业用房及其他用房等九个类别的房屋:“构筑物”是 指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主要包括:各种 生产、经营、生活、服务用池,槽,塔(含无线电通信用钢、铁塔)、烟卤,井(含矿井)、 坑,台(含站台)、站、码头、道路;沟、洞、廊,桥梁、架及坝(含尾矿坝)、堰、水道,库 (飞机、车库类)、仓、场、斗(料斗类)及其他构筑物等九个类别的构筑物:“其他土地附着 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不动产在建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上述不动产的工程。 “销售不动产”是指销售上述不动产的行为。 此外,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 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 抵扣。其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 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也就是说,将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上述营业税应税项目以及专利、非专利技术、商 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的研究开发;或不动产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与销售其进 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 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除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外,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 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 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不过,将购进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 具、器具等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将专利、 非专利技术应用于生产(含修理修配)领域试验费用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Administrator 铅笔 Administrator 铅笔 Administrator 铅笔 Administrator 铅笔 Administrator 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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