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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案例-人身保险利益存在时点

2011-06-24 1页 doc 24KB 20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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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案例-人身保险利益存在时点人身保险利益存在时点 刘某在1998年6月12日为其公公赵某投保了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5份,保额2055元,指定受益人是赵某的孙子A,年12岁。 保险费按月从刘某工资中扣交。缴费1年6个月后,刘某与被保险人之子B离婚,法院判决A由B抚养,离婚后刘仍自愿按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1998年4月23日,被保险人赵某病故,6月刘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2055元。而保险公司认为因刘某对被保险人已经没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应当无效,不予给付保险金,双方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本案时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
5案例-人身保险利益存在时点
人身保险利益存在时点 刘某在1998年6月12日为其公公赵某投保了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5份,保额2055元,指定受益人是赵某的孙子A,年12岁。 保险费按月从刘某工资中扣交。缴费1年6个月后,刘某与被保险人之子B离婚,法院判决A由B抚养,离婚后刘仍自愿按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1998年4月23日,被保险人赵某病故,6月刘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2055元。而保险公司认为因刘某对被保险人已经没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应当无效,不予给付保险金,双方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本案时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保险事故发生即被保险人病故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子已经离异,其不再是其家庭成员,对被保险人已无保险利益,故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不应给付保险金。 第二种意见,尽管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丧失保险利益,但这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因为对于人身保险合同只要在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该合同就有效,保险公司应该给付全部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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