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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土地制度的变化看宋代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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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土地制度的变化看宋代社会 第 1期 � 西 华 大学 学报 ( 哲 学社 会 科学 版 ) � 2004 年 2 月 No� 1� � Journal of Xihua University ( 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s) Feb� 2004 作者简介:刘复生(1948�) ,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导,主要从事宋史研究。 从土地制度的变化看宋代社会 刘复生 (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四川成都 � 610064) 摘 � 要: 唐宋之际,中国土地制度发生了一个大的变化。此前以国家�授田 为主要形式, 此后国...
从土地制度的变化看宋代社会
第 1期 � 西 华 大学 学报 ( 哲 学社 会 科学 版 ) � 2004 年 2 月 No� 1� � Journal of Xihua University ( 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s) Feb� 2004 作者简介:刘复生(1948�) ,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导,主要从事宋史研究。 从土地的变化看宋代社会 刘复生 (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四川成都 � 610064) 摘 � 要: 唐宋之际,中国土地制度发生了一个大的变化。此前以国家�授田 为主要形式, 此后国家�不立田 制 。前者田地为�王土 ,后者田地为私有。宋朝新田制�不抑兼并 , �有钱则买 , � 无钱则卖 ,田主佃户之间形 成租佃契约关系。这是古代专制社会中生产关系的一次调整,是认识宋代社会的基础, 宋代社会由此出现了许 多新的面貌。 关键词: 宋代田制;土地交易;均田制;租佃; 契约 中图分类号: K244� � � � 文献标识码: A � � � � 文章编号: 1009- 833X( 2004) 01- 0033- 05 The Reform of Land System in Song Dynasty LIU Fu- sheng ( School of H istory and Cultur e, Sichuan University , Chengdu 610064 China) Abstract:The antient Chinese land system started to change in Tang and Song dynasties. The governments stopped distributing land to common people, and land became a private property and could be exchanged at w ill, thus established tenancy relationship between landholders and renders, which made the Song society take on new appearances. It was an important regulation of production relations in antient autocratic system. It is also the key factor for us to know Song Dynasty. Key words:The land system of Song dynasty; land exchange; equal land system; tenancy relationship; contract bond � � 唐宋之际大体指唐代后期至北宋前期。以唐代中叶安史 之乱为标记,中国社会处于急遽的变化之中,这种变化大约经 历了二三百年之久,在北宋时期基本定型,从而呈现出许多新 的社会面貌,中国古代社会进入了它的后半期。土地制度的 变化是唐宋变革最根本性的特征之一, 从这个角度来审视宋 代社会,宋代处在中国古代社会的什么位置呢? 对宋代的认 识, 历来有�积贫积弱 的成见(诸如常闹财政危机,与辽朝、西 夏、金朝军队作战常吃败仗等) ,这本身并不算错,但若目光滞 留于此,那么就会有很大的偏差。如果从土地制度的变化来 观察,中国古代社会在宋代发生了重大的转折,其积极的一面 看, 中国古代社会由此走向了一个新的高峰。 一、宋代之前的还授田制及其瓦解 中国宋代之前的土地制度有一个基本点,就是!诗经∀上 说的: �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土地是� 朕即国家 的, 这是历 代百姓�受田 的基础。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马克思曾指出 这是东方土地所有制的特点。 战国时代有被后世盛推的� 井田制 。!孟子#藤文公∀: �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 同养公 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这个井田制显然带着农村公社 制的残余, 且不论如此整齐划一的土地制度是否真的存在过 或在多大程度上存在过。秦国商鞅变法开阡陌、废井田, 按爵 位�军功受田 。汉初承秦,按二十爵位受田。东汉末年, � 百 里绝而无民者, 不可胜数 , 曹操为解决军粮而行� 屯田法 。 西晋� 罢屯田官, 以均政役 , 推行�占田课田制 和�租调式 。 以国家名义, 规定丁或次丁男女的占田课田数。鼓励垦荒, 规 定最高限额。按课田额度收租,按户收调。受田也好, 占田也 好,土地没有脱离�王土 的范围。 历代王朝推行不同田制的目的, 都是国家希望保障足以 支付开销的赋税收入,开销主要包括皇室、行政系统、军队系 统的费用。当长期不能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的时候,那么这 个田制就走向了它的尽头,新的土地制度也就会孕育在它的 母腹中, 跃跃欲出了。继西晋之后, 十六国先后登场,黄河流 域经历了数十年的战乱, �田制 早已不复存在。公元 5 世纪 以来, 带有浓厚原始氏族制残余的北魏拓跋鲜卑逐渐入主中 原, 不得不和有较高文明的� 经济情况 相适应。从原来的游 牧社会转入农耕社会,解决粮食和租调收入问十分迫切。 此前数十年拓跋氏初入中原时, 早就不得不采取了�离散诸 部, 分土定居 的措施,进而对北方南迁中原的各色新户实行 给予耕牛、计口授田的政策。然而豪强经济的膨胀,兼并势头 的发展,皇室、官府和与之有千丝万缕联系的大牧主、大地主 们占有大量田园牧地和田土, 官府的赋税收入和力役来源没 有保证。为了维持小农经济不至于崩溃, 一项新的田制便应 运而生了。 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 485 年)下诏� 均给天下民田 , 规 定了一般百姓、奴婢、牛所受的各种田地如露田、麻田、园宅 田、桑田永业等及其数额。大体一夫受露田四十亩加倍田四 十亩,妇人半之。露田种植谷物, 因须休闲, 故予倍田。又规 定老小癃残者授以半夫田, 寡妇守志者同样给予妇人额定田 数, 以及绝户之田,借予和给予近亲使用等。[ 1] 北魏均田制规定, 露田和麻田必须是� 老免及身没则还 田 , 桑田不还,可以买卖、传世。又规定了借莳、田地不敷分 配时的措施,迁徙授田的办法, 授田的顺序, 户绝者土地的处 理等。同时还规定了地方官的职田,规定了同邻里居民间要 有无相通,近亲之间要相互照顾等, 或认为表明它带有农村公 社的若干特征。 北魏行均田制之前, 沿用魏晋以来的租调制度。行均田 制后,改订了�租调力役制 。旧税法以户为单位计算,新税法 用一夫一妇(一床)为单位。前者�百室合户、千丁共籍 ,或者 � 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 情况普遍,国家税收因此大量流失。 继北魏均田制之后, 北齐、北周、隋、唐相继行之, 终于唐 建中元年( 780年)颁行两税法, 前后历时近 300 年。若以最后 颁行均田制的唐代而言,较前已有若干变化,授田对象已不包 括奴婢和牛。与唐均田制相配合的赋税制是租庸调制, 它以 � 人丁为本 (因唐妇人不受田, 异于北魏以�床 为单位) , �有 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 有身则有庸 。[ 2]建立在均田制上的兵 制是府兵制,府兵的户籍、受田同于百姓, 兵农合一化。 鲜卑拓跋进入中原时, 正值氏族公社解体, 过渡到� 分土 定居 的农业社会,土地私有制尚未发展。而中原封建宗法关 系和古代公社的残余也还存在。随着经济和私有土地制的发 展, 就必然反过来否定这种定期还受的均田制。均田制的破 坏有两个前提, 一是社会经济的发展,二是土地买卖或兼并的 加剧。私有制发展过程中,官僚豪强私有土地扩大,政府可供 � 均田 之用的土地就愈来愈少。古代代表国家的� 朕 与豪民 之间的矛盾始终是存在的,有时还相当尖锐。 就经济发展而言, 生产力提高如技术的改进等使农业发 展, 加速了手工业如纺织业等和商业的发展。!通典∀卷七!历 代盛衰户口∀记唐玄宗开元( 713~ 741 年)年间以长安为中心 的交通盛况,颇能反映唐代商品经济的发展状况: �东至宋、 汴,西至岐州,夹路列店肆待客,酒馔丰溢。每店皆有驴赁客 乘, 倏忽数十里,谓之驴驿。南诣荆、襄, 北至太原、范阳,西至 蜀川、凉府,皆有店肆以供商旅。 唐代前期经济的相对繁荣和 发展常为史家所称道。 北魏至唐均田制的共同特征是国家� 授田 予民,虽然具 体内容并不尽相同。若从法令规定的土地流动性来看, 有一 个总的趋向是国家对土地买卖的控制逐渐放松。今据!通典∀ 卷一、二!田制∀ ,以须归还的露田(口分田)和作为永业的桑田 为例,将北魏、北齐和唐三朝的情况作一对比如下: 北魏( 386~ 534 年) :不种树者谓之露田, � 人年及课则受 田,老免或身没则还田 。桑田�身终不还 ,据现口分授, � 有 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 不足者得买 所不足。不得卖其分, 亦不得买过所足 。也就是不足或有余 部分可以买卖,但不得买超过和卖少于规定的授田数。初, 官 员有职分田� 更代相付, 卖者坐如律 , 而宣武帝( 500~ 505 年)以降就可以任意买卖了。 北齐( 551~ 577 年) : 给授田令依北魏朝。桑田不在还受 之限,是永业, 依北魏即不足或有余可以买卖。露田要还受, �成丁而授, 丁老而退, 不听贸易 , 虽如此, 但� 买卖亦无重 责 。 唐代( 618~ 907 年) :桑田等永业皆传子孙, 可以买卖, 没 有有余或不足的规定。口分田某些情况下亦可买卖:身死家 贫无以供葬者,愿迁就地广之乡者,卖充住宅、邸店、碾 者。 同时规定: � 凡卖买, 皆须经所部申牒, 年终彼此除附。若无文 牒辄卖,财没不追,地还本主。 从国家法律的角度上来讲, 以上三朝对土地买卖限制放 宽的轨迹是很清楚的。但在法里法外, 土地买卖的实际情况 自先秦以降就是长期存在的, 有时还十分盛行。自北魏以来 均田制下, 豪强兼并虽然受到限制, 但显然并不能完全制止。 唐代中期时, 土地兼并尤其激烈。皇室、外戚和高官们尽占膏 腴之地,遍置田园邸第的记载史不绝书。豪商与官僚、地主三 位一体,均田制逐渐遭到破坏。随着魏晋以来的门阀士族地 主的消亡, 新兴的非身分性地主亦即庶族地主大量崛起。杜 佑!通典∀卷二!田制下∀说: � 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宽, 兼并之弊, 有逾于汉成、哀之间。 安史之乱后,版籍更是大坏, �疆轸相接,半为豪家; 流庸无依, 率是编户 [ 3]。宰相陆贽当 时也说: � 今制度弛紊, 疆理隳坏, 恣人相吞, 无复畔限。富者 兼地数万由,贫者无容足之居。依托强豪,以为私属,贷其种 食,赁其田庐,终年服劳,无复休息。罄输所假,常患不充。有 田之家,坐食租税。贫富悬绝, 乃至于斯! [ 4] 限制豪强和争取附着于土地的农民的均田制既已失效, 国家掌握的劳动人手日益减少, 赋税收入必然随之减少。正 如!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所载安史乱后, � 人户凋耗, 版图 空虚 , � 乡居地著者, 百不四五 , 终至于� 正赋所入无几 。 与均田制相适应的租庸调法再也无法维持下去了。唐德宗建 中元年( 780 年) ,宰相杨炎建议, 改行�两税法 代替租庸调法, 这标志着均田制的完全瓦解。两税法以夏秋两季征税得名, 据!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通典∀卷六!赋税下∀等载, 两 税法的内容有如下三要点: 征收原则: �量出以制入 。以计量支出为根据来制定税 34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 � � � � � � � � � � � � � � 2004年 收政策。 征收对象: �户无土、客,以见居为簿 。各种原因迁往它 乡的� 客户 以及商人也就逃脱不掉税收了。 征税: �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 约丁产, 定等第 , 按九等户分别征收。无分� 丁 (壮年男子)、�中 (半税男 子) ,只依财产征税。 十分清楚,与此前的均田制及租庸调法相较,建立在均田 制崩溃之后的两税法完全是一副新的面孔了。 二、宋代� 不立田制 与�不抑兼并 一般以宋代是没有�田制 的朝代,所谓� 不立田制 。宋 代于各路置转运使, � 不务科敛,不抑兼并 , 或谓�富室连我阡 陌, 为国守财 [ 5]。在前代名声很不好的� 兼并 之于宋代,已 经属于�合法 。田主(地主)一词, 唐已有之,宋则普遍。清初 顾炎武说:前代称之为� 豪民 或�兼并之徒 者, � 宋以下,则 公然号为田主矣 。[ 6] � 不立田制 不等于没有土地制度, 更不等于没有土地政 策。� 不抑兼并 也不是无条件的,它主要指土地可以� 私相贸 易 而言。宋朝土地制度大体有如下三个特点: 第一,沿袭晚唐自由垦辟土地的政策: 晚唐鼓励垦荒的政 策在宋代得到延续。太祖乾德四年( 966年)闰八月诏: �所在 长吏,告谕百姓,有能广植桑枣、开垦荒田者, 并只纳旧租,永 不通检。 [7]并对� 招复逋逃 有功官员予以嘉奖。太宗至道元 年( 995 年)六月丁酉日诏: �募民请佃诸州旷土,便为永业,仍 蠲三岁租,三年外输税三分之一。州县官吏劝民垦田之数,悉 书于印纸,以俟旌赏。[8]可见北宋前期数十年间,对鼓励垦荒 的政策给予了高度重视,它以恢复和发展生产为直接目的,从 制度上来讲是对没有授田政策的一种补赏。而前代开垦荒 土, 常要受到法令的限制,有一定条件,不能随意�过限 。 第二, 放任对土地的买卖, � 不抑兼并 。一方面,无地的 客户占有若干田亩之后, 可以脱离地主而上升为主户成为 (半)自耕农。另一方面,又为官僚豪势之家兼并土地大开方 便之门。在杯酒释兵权一幕中, 宋太祖赵匡胤对重兵在握的 石守信等人说: � 汝曹何不释去兵权, 择便好田宅市之, 为子 孙立永久之业。 [ 9]是给钱叫他们去市买田宅,与直接赐予田 土有很大不同。唐中叶以后, � 法制隳驰, 田亩之在人者,不能 禁其买易 [ 10] ,禁而不止,只好不禁。宋� 不抑兼并 实际上是 对晚唐以来既成事实的承认。 第三, 国家维护土地私有权, 制定了详尽的交易法律,正 如!袁氏世范∀卷三�田产宜早印契割产 条说, 官中条令,惟田 产�交易 一事最为详备。同时也制定了田产继承法, 私有土 地由本主的子孙后代继承下去, 只有当无任何继承人时,这类 户绝田则收归国家,转化为官田。晁说之!晁氏客语∀载,王安 石变法规定: �新法:户主死,本房无子孙, 虽生前与他房弟侄, 并没官;女户只得五百贯。 便是田产私有继承的一种法律保 证。 在授田制下,没有脱离� 溥天之天,莫非王土 的范畴。口 分田不能买卖, 世业田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买卖。宋代土地流 动性大大增加, 在法律上确立了不禁土地买卖的原则, 交易 时,双方订立契约, 交纳契税钱, 即可� 无限 ,这是合法的� 红 契 。宋人契税钱的私下交易情况很普遍, 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白契 ,但也不一定受罚。而在前代, 如前所述之唐朝, 如果 没有官府认可的� 文牒 , 那就要出大麻烦。南宋叶适指出: �自汉至唐,犹有授田之制,则其君犹有以属民也; 犹有受役之 法,则其民犹有以事君也。盖至于今,授田之制亡矣。民自以 私相贸易, 而官反为之司契券而取其直。 [ 11]以� 授田 来统治 万民到听民�私相贸易 ,这个变化,难道不可谓�翻天地覆 者 乎? 叶适对唐宋之际土地制度的遽变的揭示,是一针见血的。 宋代的土地政策导致了土地兼并的加剧与土地转移的频 繁。土地兼并历来有两种形式: � 贵者有力可以占田 是凭借 政治地位对土地的巧取豪夺, � 富者有资可以买田 是通过买 卖的形式达到兼并的目的。在宋代, 后者是主要的方式, 而且 也是合法的方式。据记载,宋代土地转移频度是十分惊人的。 南宋辛弃疾!最高楼∀词云: � 千年田换八百主。 晚宋罗椅!田 蛙歌∀谓: �古田千年八百主, 如今一年一换家。 土地转移频 繁可以肯定, 但夸张乃诗家本事,不必全信。另一些宋诗的描 述显得平实,如徐守信诗说: �遥望南庄景色幽, 前人田土后 人收。后人不用心欢喜, 更有收入在后头。 朱继芳诗也说: �十数年间三易主, 焉知来者复为谁? [12]北宋苏洵( 1009~ 1066年)论!田制∀, 指其弊端, 在他提出限田之法中, 不禁� 尝 已过吾限者 ,因为他认为富者之子孙会数世而衰。大约也属 平实之论, 可信度要高些。 同时应注意到,国家对土地买卖也并不是无限制和无条 件的,但从总的趋势来讲, 国家的干预逐渐减弱, 土地所有权 转移的� 自由度 是逐渐加大的。例如, 北宋初尚沿晚唐五代 的规定,凡典卖物业, � 先问房亲 ;不买, � 次问四邻 ;再不 买, �乃外召钱主 。而南宋宁宗庆元( 1195~ 1200 年) � 重修 田令 与嘉定十三年( 1220 年) �刑部颁降条册 规定, � 有亲 而无邻,与有邻而无亲,皆不在问限 ,货币以外的限制逐渐减 小了。∃ 与�不立田制 的土地政策相适应, 自宋以降, 租佃制占主 导地位。租佃关系源于小土地出租, 存在于两晋隋唐的门阀 经济(或称之为� 庄园农奴制 )之外,甚至更早, 随着庄园农奴 制的衰微而日渐兴盛。自中唐而后至于北宋, 渐居主导地 位。% 租佃制采取契约形式, 出租者(主户)与租佃者(客户) 之间结成契约关系,包括各种土地形态以及牛、犁等生产工具 都在可租赁之列。国有土地也同样采取出租形式,太平兴国 七年( 982 年)闰十二月诏诸路: � 分给旷土,召集余夫,明立要 契,举借种粮, 及时种莳,俟收成依契约分。 [ 13]宋代的租佃制 中,实物地租占据支配地位。地租主要有三种形态, 劳役(劳 动、力役)、实物(产品)、货币,宋代以实物地租为主, 但也有劳 35第 1 期 � � � � � � � � � � � � � � � � 刘复生: 从土地制度的变化看宋代社会 ∃ % 这一认识,近代最早研究中国经济史的日本学者加藤繁在 1928年发表的!唐宋时代的庄园组织及其成为村落而发展的情况∀一文中就已经有所论述了。见加藤繁著!中国经济史考证∀第一卷中译本第 205页,高务印书馆 1959年版。 !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七之一;宋!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户婚门#取赎类∀� 亲邻之法 条,中华书局点校本, 1987年版。参见葛金芳撰!唐宋之际土地所有制关系中的国家干预问题∀、郦家驹撰!两宋时期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两文的论述,两文分别载!中国史研究∀1985年第 4期、1988年第 4期 役地租的存在(如夔州路) , 同时也有货币地租的出现(如某些 官田如学田、福建路、江浙一带都有)。各地情况不一,这里仅 就主流而言,劳役地租比前代已大为减少。 社会发展总是不平衡的。除租佃制外, 夔州路的庄园农 奴制, 湘西和广西的一些地区(瑶、壮先民)带有奴隶占有制色 彩的村社土地制度,海南黎族的原始共有土地制度等,都是不 可一概而论的。 三、从土地制度来看宋代社会 如何认识宋代社会, 首先应对宋代的土地制度有一个正 确的认识。唐宋之际土地制度的变化是认识宋代社会的基 础, 宋代社会由此出现了许多新的面貌,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首先,宋代劳动者获得了比前代为多的人身自由。在受 田制下的农民, 土地国有,农民不能自由占有更多的土地,即 使是开垦荒土也往往受到限制。除了所受的那份土地, 其他 一无所有。仅仅靠所受的� 永业田 并不能养活自己, 一般不 能买卖且不属于自己的露田或口分田是赖以生存的主要资 源, 所以, 农民被深深地束缚在了这块土地上, �人身自由 受 到极大的束缚。分给劳动者土地,把他们束缚在土地上,正是 农奴制经济的主要特征。唐代均田制之口分田在一定条件可 以买卖,这已经是� 不立田制 的前夜了。 宋代农民在法律上是可以自由迁徙的, 当然各地情况有 所不同,并非整齐划一。!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三之二一载宋 仁宗天圣五年( 1027年)十一月诏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 州军: 旧条: 私下分田客非时不得起移,如主人发遣,给与凭由, 方许别住,多被主人折勒, 不放起移。自今后客户起移, 更不 取主人凭由。须每田收毕日, 商量去住,各取稳便。即不得非 时衷私起移,如是主人非理栏占,许经县论详。 此诏针对南方而言,北方的情况未见记载,华山先生较早 注意到这个问题, 他推论认为北方诸路客户此前早已获得这 种自由 ∃ 当属可信。 再从佃户地位来看,魏晋部曲可充作赏赐品,被庄园主迫 害致死一般不受惩罚, 人身权利似比奴隶高不了许多。而在 宋代, 佃客不能被随意杀害。嘉 ( 1056 & 1063 年)之前,杀害 佃客犯死罪。后来规定可以减死, 不过还是要治罪。史载: � 在嘉 法,奏听敕裁,取赦原情, 初无减等之例。元丰始减一 等, 配邻州,而杀人者不复死矣。 [ 14]如果据此认为宋代客户 地位下降为农奴, 进而推断宋代农民的地位总体在下降,我以 为不妥,把这道法令看作是人身依附关系逐渐放宽漫长道路 上的一次反复更为恰当。从唐宋土地所有权的变化到明代的 一条鞭法、清代的摊丁入亩等,人身束缚逐渐减少总的趋势并 没有改变。 从� 起移 不需� 主人凭由 可知,农民有了一定的迁徙自 由, 虽然事实上他们永远是弱者。但从法律意义上讲,他们的 地位有所提高, 这是历史的一大进步。绍圣元年( 1094 年)知 定州苏轼说: �客户乃主户之本,若客户阙食流散,主户亦须 荒废田土矣! [ 15]元 元年( 1086年)朝臣王岩叟上奏: �富民 召客为佃户,每未收获间, 借贷周给, 无所不至,一失抚存,明 年必去而之他。 [16]熊克守!劝农∀诗中说: �凡农主客两相依, 以富资贫政所宜。要彼力耕吾有望,借粮借种莫迟迟。 [ 17]未 熹在一篇!劝农文∀中也明确地说: 佃户既赖田主给佃生借以养活家口,田主亦藉佃客耕田 纳租以供赡家计,二者相须方能生存。今仰人户递相告戒, 佃 户不可侵犯田主,田主不可挠虐佃户。 宋代士人对主客户� 相依 关系的描述正是客户法律地位 提高的反映, 虽然我们不可过高估计农民在事实上所得到的 �自由度 ,更不能忽视专制制度下的法律对维护统治阶级利 益的本质。 田宅转移频繁使贫富异位成为常事。北宋末江西诗派诗 人谢逸曾说: � 余自识事以来几四十年矣, 见乡闾之间, 曩之 富者贫,今之富者,曩之贫者也。 [ 18]南宋初袁采撰!世范∀, 谆 淳告诫世人处事保全之道, 就曾反复谈到这一现实。其卷二 �世事变更皆天理 条说: � 世事多更变,乃天理如此。今世人 往往见目前稍稍盛乐, 以为此生无足虑, 不旋踵而破坏者多 矣! 卷三�富家置产当存仁心 条说: � 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 主,有钱则买, 无钱则卖。 卷三� 兼并用术非悠久计 条说: �谚云:富儿更替做, 盖谓迭相报酬也。 一些佃户在法理上可 以脱离地主而上升为主户成为(半)自耕农, 提高了他们的生 产积极性。这一点,与宋代科举取士颇相一致, 贫寒之士可以 通过科举步入仕途,相对前代的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取 士制度来说无疑也是一种进步的趋势。同样, 宋代军队实行 募兵制,代替了均田制下的府兵制,也属顺应潮流之举。 日本京都学派把宋代看作是中国近世社会的开始, 从土 地制度来看, 这是很有道理的。宋代租佃制, 主客之间结成契 约关系,这种形式延续到上个世纪前半叶。这说明, 租佃制有 着长远的生命力,虽然它日益走向衰竭,但它毕竟流行了千有 余年。不能说租佃制一开始就是落后和反动的, 我们甚至可 以说,在它形成之初,这是一种充满活力的新制度和新的生产 关系,虽然它仅仅是在中国古代专制社会中生产关系上的某 种调整。前朝根深蒂固的�身份性 社会被取消了之后, 要想 保住自己的财富,需要� 非身份性 的手段。宋初功臣郭进治 第既成, 聚族人宾客, 指诸子为卖宅者, 后来果如其言。郭进 本意在于告戒诸子, 没有� 身份性 的特权让你们长享富贵。 在这个意义上讲,失去了身份性庇护的宋代地主阶级是富有 朝气的。这个朝气并不是指某一代或某一家,从整体而言, 社 会阶层的流动使社会充满活力。和宋代取士不问家世、婚姻 不问阀阅一样, 宋代的土地制度比前朝有了一个大的进步。 早有学者提出,北宋�不抑兼并 政策有其一定的积极意义, 不 应全盘否定[ 19]。我认为, 非但不应全盘否定,如果从中国漫 长的土地制度的发展变化来考察, 宋代土地制度应该予以基 本肯定。 经近数十年来学者的研究,宋代的经济有了空前的发展, 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那么,宋代的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是如 36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 � � � � � � � � � � � � � � 2004年 ∃ 华山:!再论宋代客户的身份问题∀,载华山著!宋史论集∀ ,齐鲁书社 1982年版。本文初刊布于 1961年,是作者对自己前一年撰文推定北方诸路仍按� 旧条 执行这一观点的修正。 何得来的? 除了常说的生产工具的改进、生产技术的提高、人 口的增长、垦田数的扩大而外,难道没有别的因素吗? 而且, 鼓励开荒本来就是宋朝的土地政策,人口增长更多是社会生 产力提高的结果。有论者指出, 宋代的生产工具、生产技术都 谈不上有革命性的变化,所谓占城稻在江南的推广和围田(圩 田)的开发都是有限的[ 20]。究其原因, 宋代生产关系上的调 整所起到的作用应该得到充分估计。宋代经济的空前高涨, 国家财政收入也比前代多了不知多少倍。但开支的巨增却常 吃赤字,造成积贫的假像。军力不振,常在前方吃败仗, 自有 另外原因,并不影响对宋代社会的评价。 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从其弊端来讲, 不抑兼并必然造 成了贫富分化, 也就是常说的� 富者有弥望之田,贫者无立锥 之地 。土地的频繁转移加剧了社会的动荡不安,农民的反抗 斗争此起彼伏。北宋前期西川的王小波、李顺宣称: � 吾疾贫 富不均,吾为汝均之! 两宋之际的江浙方腊提出了�平等 的 口号。南宋初洞庭湖地区的钟相、杨么提出: � 我行法,当等贵 贱, 均贫富。 这是农民斗争富于时代特征的要求。 土地兼并的严重不利于统治的稳定。宋太宗曾对宰相谈 到井田制时说要� 终当行之 , 并说虽然不可能立刻恢复它,但 要� 因时创法,渐均贫富 [ 21]。希望恢复井田制是现实土地严 重不均的反映, 太宗似苦于无从着手。一些士大夫试图找到 一劳永逸解决土地不均的办法,如何� 均田 的话题屡屡被提 出。太常博十陈靖建议� 均田 可分两步走: 先在两京地区检 责荒地及逃民田产,募民耕作。待数岁初见成效, 然后� 量人 授田,度地均税,约井田之制, 为定以法 [ 22]。真宗时陈靖再 次列论� 劝农 之事, 均未行。理学家张载、程颢和程颐、胡宏 等都对井田制予以高度评价并力主恢复它。南宋建炎三年 ( 1129 年) ,广州教授林勋献!本政书∀再次提出恢复� 井田制 的问题。后来他到桂州为官,又以桂州为例, 进一步描绘了他 的井田, 博得了许多士人的赞尝。然而人们终究认识到, 井田制不可复得。作为�权宜 可行的办法, 限田呼声常充盈 于朝,限田方案有各式各样。熙丰变法中, 王安石曾与神宗讨 论土地问题, 曾说租庸调法接近井田制, 但先王之法难以速 成,只有先在限田、劝耕上着手。井田、均田都同样是梦, 摧抑 兼并也只是无助的呼喊。 从历史长河来讲,宋代不可能有一个� 更好 的土地制度 出现。一些限田措施或� 正经界 之类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 中国古代专制社会中的土地问题。这一点, 南宋经济思想家 叶适( 1150~ 1223年)看得很清楚。他剖析说, �俗吏见近事, 儒者好远谋 , �小者欲抑夺兼并之家以宽细民, 而大者则欲复 古井田之制使其民皆得其利 , 这都是不切实际的论调。他进 而直截了当地指出: �儒者复井田之学可罢,而俗吏抑兼并之 意可损 [ 23] ,这在当时可谓惊世骇俗之言了。今日观之, 叶适 对当世社会的认识倒比饱食经书之辈更为清醒, 虽然他同样 不可能找到医治社会痼疾的良方。 参考文献: [ 1] � !魏书∀卷一一 ∋ !食货志∀。 [ 2] � 陆贽:!均节赋税恤百姓∀其一!论两税之弊须有厘定∀ ,!唐陆富公翰苑集∀卷二二。 [ 3] � 皇甫 :!皇甫持正文集∀卷三!制策一道∀。 [ 4] � 陆贽:!均节赋税恤百姓∀其六!论兼并之家私敛重于公税∀。 [ 5] � 王明清:!挥麈录余话∀卷一!祖宗兵制名枢廷备检∀。 [ 6] � 顾炎武:!日知录∀卷十!苏松两府田赋之重∀。 [ 7] � !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一六。 [ 8] �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八。参见漆侠著!宋代经济史∀第六章第一节!宋封建国家的土地政策∀的论述,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7年版。 [ 9] � 司马光:!涑水记闻∀卷一。 [ 10] �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三!田赋三∀。 [ 11] � 叶适:!水心别集∀卷二!民事上∀。 [ 12] � 徐守信:!徐神翁语录∀ ;朱继芳:!静佳龙录稿#朱门∀,两诗转引自朱瑞熙;!宋代社会研究∀第 60页,中州书画社, 1983� [ 13] � !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一六二。 [ 14] � 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七五,绍兴四年四月丙午。 [ 15] � !苏轼文集∀卷三六!乞将损弱米货与上户令赈济佃户状∀,中华书局, 1986� [ 16] � !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三之二。 [ 17] � 陈耆卿:!(嘉定)赤城志∀卷三七。 [ 18] � 谢逸:!溪堂集∀卷九!黄君墓志铭∀。 [ 19] � 唐兆梅:!析北宋�不抑兼并 ∀ ,!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 1期。 [ 20] � 参李伯重:!� 选精 、� 集粹 与� 宋代江南农业革命 & & & 对传统经济史研究的检讨∀ ,!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 1期。 [ 21] � 罗从彦:!豫章文集∀卷三!遵尧录二#太宗∀。 [ 22] � !宋史∀卷四二六!陈靖传∀。 [ 23] � 叶适:!水心别集∀卷二!民事下∀。 37第 1 期 � � � � � � � � � � � � � � � � 刘复生: 从土地制度的变化看宋代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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