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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与健康保险 第二章 传统人寿保险

2011-06-26 12页 doc 76KB 7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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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与健康保险 第二章 传统人寿保险人寿与健康保险教材2 人寿与健康保险教材第2章 第2章​ 传统人寿保险 传统寿险是相对现代新型人寿保险而言的。传统寿险的基本特征是保费固定、保障固定以及保单收益也是固定的。传统寿险的基本形态通常包括三大险别:(1)以生存为保险事故的生存保险;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死亡保险;(3)既可以生存又可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生死混合保险。对这些基本形态进行修订和组合可以形成许多各种各样适应人们需求的传统寿险品种。 第一节 传统寿险的基本形态 一、死亡保险 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或终身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保险人承担的基本责...
人寿与健康保险 第二章 传统人寿保险
人寿与健康保险教材2 人寿与健康保险教材第2章 第2章​ 传统人寿保险 传统寿险是相对现代新型人寿保险而言的。传统寿险的基本特征是保费固定、保障固定以及保单收益也是固定的。传统寿险的基本形态通常包括三大险别:(1)以生存为保险事故的生存保险;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死亡保险;(3)既可以生存又可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生死混合保险。对这些基本形态进行修订和组合可以形成许多各种各样适应人们需求的传统寿险品种。 第一节 传统寿险的基本形态 一、死亡保险 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或终身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保险人承担的基本责任就是被保险人的死亡。死亡保险如果是有期限的为定期死亡保险,不限定期限为终身死亡保险。 (一)定期死亡保险(一般又称为定期寿险) 定期寿险是世界上发行最早的寿险。1583年6月18日承保的威廉·吉朋(Willian Gybbons)的12个月期的保单就属于此种保险。 1.定期寿险的概念 定期寿险提供的是一特定期间的死亡保障。特定期间有两种示法:(1)以特定的年数表示,(如5年期死亡保险);(2)以特定的年龄表示(如保至50岁)。无论以哪种方法表示期间,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保险人就给付保险金于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合同即告终止,保险人即不退还已交保费,也不给付任何金额。如想继续获得此种保障,必须重新投保。 2.定期寿险的特点 定期寿险大多期限较短。除长期性定期寿险外,通常它没有现金价值,不具备储蓄因素。其保险费一般只含保障因素和最低限度的附加费开支,不计利息。根据生命表,在一定时期内,死亡概率小于生存概率,被保险人通常都较保险期间活得更久,其保费也较低。然而根据生命规律,越接近晚年,死亡概率增长的速度越快,从而导致保费的快速增长。因此,定期寿险较低的保费所代表的是较少的给付。事实上,由于定期寿险是在期内死亡的给付保险金,显然大多数投保此险种的被保险人在特定期内的死亡概率都较高。另外,定期寿险满期时,被保险人有继续投保或中止的权利,希望继续投保而情愿缴高额保费者,显然不健康者居多,基于上述原因,定期寿期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逆选择,其费率必然也是较高的。 3.定期寿险的适用范围及局限性 定期寿险提供的是特定期内的死亡保障,且保费较低,因此它适宜于:(1)在特定的时期间内对被保险人的生命具有合同上权益关系的人投保,以免被保险人在特定期间内死亡使投保人的利益遭受损失;(2)家庭负担较重,经济负担能力较差,又有保险需求的人投保。除此之外,偏重死亡保障的人也适宜于投保定期寿险。 定期寿险的局限性表现为:(1)当投保人对保险保障的需求超过特定期间,而又需要保障时,可能因其变为不可保体而永远丧失保险保障;也可能由于被保险人的年龄增大,费率过高,而交付不起高昂的保费,被排除在保险保障之外。(2)定期寿险大多不具备储蓄因素,投保人不能获得保险与储蓄的双重好处,对于偏重储蓄的人则是一个限制。 4.定期寿险的形态 定期寿险的形态有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普通定期寿险:以特定年数表示期间的均为此类保险。只要满期,保险合同自动终止。如1年期、5年期等。 (2)特殊定期寿险:以特定年龄表示期间的定期寿险。如定期至50岁。通常投保人投保此类保单,常在一定年龄前变为长期性保险。 (3)平准式定期寿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任何时候死亡,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均是相同的。如图1所示: 4000元 保险 金额 0 1 2 3 4第4年底保单终止 保险年度 图1 (4)递减式定期寿险:受益人领到的保险金额随着保单年度的增加而递减。如图2所示: 4000元 3000元 2000元 1000元 0 1 2 3 4 保单年度 第4年专保单终止 图2 (5)递增式定期寿险:与递减式相反,如图3所示:如被保险人死于第一保单年度,受益人得到1000元保险金,如死于续年度,则收到的保险金递增,至第4年度恰好等于保额。 4000元 3000元 2000元 1000元 0 1 2 3 4 保单年度 图3 (6)更新式定期寿险:指保险期限届满时,投保人有更新保单的权利。更新与重新投保不同,更新时既不需提供可保性证明,也不改变原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保费以更新时到达的年龄计算,故保费呈阶梯型增加,称为阶梯保费,(如图4)1年期更新式定期寿险的保费恰好就是自然保费。 5年更新式定期寿险的保费 年龄 30 35 40 45 50 55 60 图4 由于到期更新不需提供可保性证明,到期更新的不健康者居多,特别是高龄更新者更是如此。因此更新式定期寿险对保险人面临着极为不利的逆选择,为了防止逆选择,保险人通常采取如下的防卫:A. 限制更新次数;B. 最后更新年龄的限制。一般定为65岁,即65岁后不得再更新。 (7)变更式定期寿险:指投保人可在保单到期之前将原保单变更为长期保险。变更后,保险金额不变,只是保险期间增长。与更新式定期寿险相同,变更时不需提供可保性证明,对于保险人同样存在着逆选择。通常保险人采取限制变更时间的方法来防止逆选择,即便如此,在保险期间终止之前希望继续投保,情愿继续缴纳长期的高额保险费者,不健康者仍然多于健康者,因而变更者的死亡率比整个被保险人团体的死亡率高,相应地,其保费也应高于不变更的定期寿险的保费。 变更式定期寿险的保费计算所依据的年龄有两种:A. 到达年龄,即变更时的年龄。B. 原始年龄,即以原合同签订时的年龄。后者所计算出来的保费低于依据前者所计算出的保费。因此需补缴其差额。 (二)终身死亡保险(又称终身寿险) 1.终身寿险的意义 终身寿险是一种不定期限的死亡保险。保单签发后,除非应缴的保费不缴,或因解约而早期停效,被保险人在任何时候死亡,保险人都得给付保险金。由于人固有一死,因此终身寿险的给付是必然要发生的,受益人始终会得到一笔保险金。终身寿险属长期性保险,保单都具有现金价值,带有一定储蓄成份,因而适宜于需要终身保障和中位储蓄的人投保。 2.终身寿险的形态 终身寿险按其保费缴纳的方法,可分为: (1)连续缴费的终身寿险(又称普通终身寿险)。它是指投保人一直缴费至被保险人死亡为止的终身寿险。只要被保险人活着,就得继续缴费,不过习惯上如被保险人已届死亡表的“最终年龄”,保险人将自动放弃自此而后的保险费,并给付全额的保险金。 连续缴费的终身寿险的最大好处在于以最低的保费提供最大的终身死亡保障。但到一定年龄(如60岁退休时),其保单上的现金价值低于其它几种终身寿险,并且它需要一直缴费,对于那些临时失去缴费能力以及年老退休后收入减少者不能不说是一个限制。 (2)限缴保费终身寿险。它与普通终身寿险一样,只是保费限定在特定期间内缴付。特定期间可以特定的年数,也可以特定年龄来表示。特定期间的表示方法以及限缴保费期的长短可视投保人的需求及具体情况而定。它适宜于收入期间有限而又需要长期死亡保障的人投保。 (3)趸缴保费的终身寿险。它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将全部保费交付完毕的终身寿险。趸缴保费的终身寿险具有较高的储蓄性,因此对于偏重储蓄的人较有吸引力。在国外,它还常被用来抵消遗产税的税负问题。但对于普通收入者而言,短时间内缴清全部保险费是非常困难的。 比较三种终身寿险,就储蓄成份而言,趸缴保费终身寿险>限缴保费终身寿险>连续缴费的终身寿险。就保障成份而言,连续缴费的终身寿险>限缴保费终身寿险>趸缴保费终身寿险。 除上述三种终身寿险外,还有另外两种终身寿险。 (4)联合终身寿险。联合终身寿险与终身寿险不同之处在于:这种寿险承保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生命,如果联合被保险人中有一人死亡,保险人给付全部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还有一种最后残存者保险,即指联合被保险人的最后一位死亡时,保险人才给付保险金的终身寿险,这种寿险是极为少见的。 联合终身寿险适宜于家庭联合投保,如以夫妻作为联合被保险人,无论谁先死,未亡人都能领到一笔保险金,作为生活的保障。此外这种保险对于合伙经营者、联合搞课题研究者等也适用。 (5)多倍保障终身寿险(又称终身寿险附加定期保险)。多倍保障终身寿险就是在终身寿险的基础上附加一个定期寿险。终身寿保和定期寿险分别不同的保额。一般定期寿险的保额为终身寿险的若干倍。如某人投保2倍终身寿险附15年期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1万元,那么如果被保险人在15年内死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2万元,即保险金额的2倍,如超过15年死亡,保险人则给付1万元保险金。 二、生存保险 (一)生存保险的意义 生存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如果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寿保险。生存保险与死亡保险恰好相反,在生存保险中,保险金的给付是以被保险人在期满时生存为条件,如果被保险人中途死亡,保险人既不给付保险金,也不退还已交的保费。这种纯粹的生存保险如果不加以限制,就会使不幸者更加不幸,有利者更加有利,最后可能导致与赌博性质差不多的结果,因而在现实业务中一般不以生存保险作为单独的保险形式推行,而是附加死亡保险和其它人身保险。如我国目前开办的独子险以及子女教育婚嫁保险等,都是以生存保险作为基本险而附加了死亡或意外伤害保险。 生存保险的保费可以趸缴,也可以分期缴付。保险金的给付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期给付。如果生存保险金的结付以年金的方式进行,就是年金保险,因此年金保险也是生存保险的一种存在形式,由于给付方式的特殊性,因此我们将其单独予以讨论。 (二)对生存保险的认识 对于生存保险,保险界存在着这样一种认识,即认为生存保险不是保险,只是一种聚资和储蓄手段。理由:(1)保险是与不幸与风险相联系的概念。自古以来人的生存就并非是不幸,而是受到人们恭贺的好事,与保险所承保的事故风马牛不相及;(2)对于保险人而言,生存保险只是一种集资的形式,而通过对生存者发放本金及利息以达到集资的目的,无论是最初的“冬蒂”,还是现代形式的生存保险无不例外;(3)对于投保人而言,生存保险只是一种储蓄方法,即通过定期的、或一次储存一定的金额,达到的规定的时间届满得到一笔较多的金额。如果是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生存保险,就相当于银行的零件整取,如果是趸缴保费的生存保险,就相当于银行的整存整取。 对于上述认识,我们认为是不全面的。首先,保险保障的内容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步,人们之间经济关系的演变而不断发展变化的。最初的人身保险承保人身的各种灾难,不幸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上的极度困难,因而视生存保险为聚财的手段而非保险。随着保险的发展,人身保险逐渐成为对人们经济生活稳定的保障,在很大程度上作为人们收支平衡的调节手段。对人身风险的认识,不再局限于人身的各种灾难与不幸,而扩展为引起收支失衡的各种经济性风险。如失业,失业者不能获得收入,却仍要维持其经济生活,甚至要负担抚养等义务,又如长寿,长寿者年老退休失去经济收入,却仍要将生活维持下去,并且一般情况下,年纪越大,经济负担也越重。这种由于生存而引起的经济困难也是人身风险的组成部分,生存保险就是为这些经济风险提供保障。正因为如此,当今以生存风险为基本保障对象的各种生存保险才得以快速的发展,特别是解决老有所养的年金保险更是如此。其次,保险集聚资金是保险业务本身的需要,只有集聚大量的保险基金,才能保证给付的需要,无论何种人身保险,由于保费的收取与保险金给付的时间差,保险人手中总会存在大笔暂时闲置的保险基金,只不过由于生存保险的特殊性(生存率大、费率高、给付时间固定),其聚资的作用更为明显罢了。第三,生存保险与储蓄极为相似,但并非等于储蓄。根据生命规律,在任何时点上生存概率都大于零而小于一,生存概率大于死亡概率,这就意味着全体被保险人中绝大多数人都能生存到期满得到保险金,但总有一小部分被保险人缴付了保险费,都不能生存到期满而丧失所缴的保险费。这是与储蓄的区别之一。区别之二,生存保险的被保险人期满所得的保险金,不仅是被保险人期内所缴保费连同所生利息的返还,而且还包括了生存保障部分,即期内死亡者放弃的那部分保费连同利息。 三、两全保险(又称混合保险、储蓄保险、养老保险) (一)两全保险的概念 两全保险是被保险人无论在保险期内死亡还是生存至期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寿保险。两全保险都规定有期间,仍以特定的年数和特定的年龄来表示。人非生即死,被保险人不是在保险期内死亡,就是生存至期满,因此,与终身寿险相似,受益人始终会得到一笔保险金。 (二)两全保险的特点 两全保险具有如下特点: 1.两全保险是寿险业务中承保责任最全面的一个险种。它不仅可以保障被保险人由于生存而引起的收支失衡的需要,而且可以排除由于本人死亡给家庭经济生活带来的困难或与其有经济利害关系的人的经济影响的后顾之忧,它是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结合的产物,因而从精算角度来讲,两全保险的保费等于定期寿险与生存保险两者保费之和。 2.费率最高。在定期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要么是死亡,要么是生存。保险金的给付也存在两种可能:或给付或不给付。两全保险则既保生存又保死亡,且一旦投保,给付就必然要发生。因此,除了长期的两全保险与终身寿险的费率差不多外,短期两全保险比其它寿险的费率高很多,不适宜于经济负担能力差的人投保。 3.两全保险的保费当中,既有保障的因素,又有储蓄的因素,而且储蓄因素占主要。保费中储蓄因素的多少与保险期限的长短密切相关,保险期限长的,保费当中储蓄所占的比重小,保险期限短的,储蓄所占的比重大。 4.两全保险的保额分为危险保额(或保障保额)和储蓄保额。危险保额随保单年度的增加而减少直至期满消失,储蓄保额则随保单年度的增加而增加,到期满,全部为储蓄,即“保障递减,储蓄递增”。因此只有需要低度保障,高度储蓄的人才适宜于投保两全险。 (三)两全保险的作用 两全保险高度的储蓄性,使其常被作为半强制性的储蓄方法,以防止储蓄期间因死亡所带来的风险。一般地,投保人将其用作:(1)教育基金,这是两全险最普遍的用途之一。通常此种情况下,附有保费支付者条款,即支付保费者(通常为双亲)如果在缴费期内死亡,可免缴以后的保费而保单继续有效的条款。(2)老年退休基金,这是两全保险另一个普遍用途,就是提供老年退休时所需的资金。此种情况下,其保险期间通常至退休年龄为止,到退休时可获大笔保险金供老年生活所需。从此意义而言,两全保险又称为养老保险。 (四)两全保险的形态 两全保险的形态主要有: (1)普通两全保险。这是一种单一保额的两全保险,即不论被保险人在期内死亡,还是期满生存,保险人给付的保额均相同。如某人投保保额为1万元,保期为10年的普通两全保险。无论被保险人在10年内死亡,还是生存到第10年底,其受益人均可领到1万元的保险金,一旦保险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保险合同即告终止。 (2)期满双倍两全保险。期满双倍两全保险的被保险人如果生存至期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2倍,如果在期内死亡,则只给付保险金额,这种保险既考虑了被保险人死亡所需的费用,也考虑了期满生存所需的生活费用和以后死亡丧葬费用的需要,适宜于侧重生存保障的人投保。 (3)两全保险附加定期保险。如果被保险人生存到期满,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进行给付。如果被保险人在期内死亡,保险人则按保额的10倍或20倍给付保险金。适宜于家庭生计的主要负担者投保,侧重于对被保险人家属经济生活的保障。 (4)联合两合保险。与联合终身寿险一样,承保两人或两人以上的生命。在约定的期限内,任何一人最先死亡,保险人给付全部保险金,保单终止。期满联合投保人全部健在,也给付全部保险金,并由全体被保险人共同分享。这种保险适宜于家庭或合伙人联合投保。 四、普通寿险基本形态的比较 生存保险由于其本身的局限性,在具体业务中,纯粹的生存保险极为少见,因此,我们比较寿险的基本形态,就是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和两全保险而言。 (一)保费的比较 两全保险的保费随保险期间的延长而减少,期间越短,保费越高,与终身寿险保费的差距越大。期间越长,保费越低,与终身保险的差距越小,当保险期间达到生命表最高年龄时,与终身寿险的保费相等。定期寿险的保费随保险期间的延长而增加,期间越短,保费越低,一年期定期寿险是最便宜的一种寿险形态,反之期间越长,费率越接近终身寿险,当保期到达生命表上“终极年龄”时,与终身寿险的保费一致。因此在观念上,可视终身寿险为定期至生命表上“终极年龄”的定期寿险和两全保险。三者比较,两全保险费率最高,定期寿险最低,终身寿险介于二者之间。 保额1万元 两全保险 终身保险 定期保险 0 1 2 3 100岁(终极年龄) 保险期间 图5 (二)保险金给付的比较 定期寿险以被保险人在保期内死亡为给付条件,在一定期间内是否死亡纯属偶然,因而给付并非一定。两全保险和终身寿险的给付则属必然,由此可得一结论:保险给付条件与保险费率成正比,给付条件越宽,保险费率越高。 (三)保障性与储蓄性的比较 就保障性而言,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就储蓄性而言,恰好相反,则两全险>终身寿险>定期寿险。 (四)现金价值的比较 短期性定期寿险保单一般不具备现金价值,中长期定期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在前期逐渐增加,后期则逐渐减少至期满为0(如图6)。两全保险与终身寿险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随保单年度的增加而增加,至期满(终身寿险到达生命表上“终极年龄”时)其现金价值与保额相等。因而二者都是递减保障和递增储蓄的结合。只不过两全保险的储蓄性更为重要(如图7和图8) 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 保期 保期 保期 x x+n x x+n x x+n 定期保险 两全保险 终身寿险 图6 图7 图8 第二节 年金保险 一、年金保险的概念 (一)年金 年金是有规则地、定期收付一定款项的方法。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年金随处可见。如银行的零存整取业务就是一种年金,对于存款者而言,是支出年金。对于银行而言,是收入年金。又如单位每月对职工发放工资,如果月工资固定不变,对单位而言就是支出年金,对职工而言,就是收入年金。 年金并非意指以年为收付款项的周期,实际上,年、月、半年、季等都可为其周期。不过一般以年或月多见。 (二)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就是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按合同的规定,每隔一定的周期支付一定的保险金于被保险人的一种生存保险。简言之,以年金的方式支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就是年金保险。 习惯上,人们常把年金保险称为年金,实际上两者是不同的,年金是大概念,年金保险只是年金的一种,年金的收付有确定的期间,与收付款项的生命无关;年金保险的给付期则取决于被保险人的生命因素,人的生死是事先不能预料的偶然事件,因而其给付期是不确定的,为了区别两者,一般称前者为确定年金,后者为不确定年金。 在年金保险中,领取年金额的人为年金受领人,保险人定期给付的金额为年金领取额(或年金收入),投保人交付的保费又叫年金购进额或(年金现价)。 二、年金保险的特点及作用 (一)年金保险的特点 1.年金保险是生存保险的特殊形态,其特殊之处在于保险金的给付采取了年金方式,而非一次性给付。 2.年金保险保单上仍有现金价值。其现金价值与普通生存保险保单上的现金价值一样,随保单年度的增加而增加,至缴费期或等待期结束(而非保险期满)时,现金价值为最高。 3.年金保险的保险期间包括缴费期和给付期(有的包括等待期)。缴费期指年金保险的投保人分次交纳(年金现价)保费的期间,给付期指保险人整个给付年金额的期间。如某人30岁投保终身年金,要在60岁时开始领取年金额,缴费至60岁,即从30岁投保开始至60岁为缴费期,60岁至终身为年金领取期。等待期为缴费期结束后需等待一段时期后,再进入年金的领取期。如30岁的人投保交费至50岁,60岁开始领取年金,从50岁至70岁这段时期就是等待期。无论以何种方式交付,必须缴清全部保费后,才能进入年金的领取期。 (二)年金的作用 1.年金保险最通常的用途就是提供老年生活保障。用年金保险的方式提供老年生活保障至少有两大优点:(1)可以降低保费,提高老年生活水平,因为年金收入中不仅包括了投保人交付的本金及其利息,而且还包括了生存者的利益。(2)用于养老所需的年金保险一般支付周期为月,每月支付一定年金额,保证生活需要,可避免老人的浪费或使用不当,造成最后年月中生活无保障的局面。作为解决老有所养的年金保险,人们一般是在年轻时投保交费,年老退休时开始领取年金额。 2.年金保险的另一作用就是可用来作为子女教育基金。如子女教育金保险就是一种年金保险。父母在子女年幼时投保,待子女满一定年龄时(如高中或大学时),开始领取年金额,作为子女上学的费用,至毕业时停业给付。这种类型的年金保险一般支付周期为年,给付期为子女就学期间,并且一般都会加了意外伤害或死亡保险。另外,一般保单还附有交费条款。 3.年金保单上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在交费期内退保领取现金价值。因此有人也把年金保险作为一种安全投资的方式,而且还可获得税法上的优惠。如美国某些处于高税率等级的人把投保年金保险作为一种策略来延缓现金价值积累中利息收入的纳税,直到他们退保获得年金的总付款价值时为止。 三、年金保险的分类 年金保险的种类繁多,五花八门,但基本的类别有以下几种: (一)基本类型 1.根据年金给付的期限划分有:定期年金和终身年金。 定期年金指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被保险人生存,按期给付约定的年金额。如果期限届满或被保险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死亡,保险人停止给付(以先发生的日期为准)。 终身年金的给付没有期限的规定,保险人给付年金额至被保险人死亡时为止。 2.根据年金给付是否有保证划分:有保证年金和无保险年金。 有保证年金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的早期死亡所带来的损失而设计的年金品种。有保证年金又分为两种: (1)期间保证年金。是指无论被保险人寿命长短,年金的给付都有一个保证期,在保证期内,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继续给付年金于其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直到保证期满时为止。如果我国目前开办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就是一种期间保证终身年金,其保证期为10年,被保险人在保证期内死亡,其法定继续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可继续领取年金至满10年时为止,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在领满10年后仍然健在,可继续领取年金至身故时为止。 (2)金额保证年金, 是指保证被保险人能领回其所交的年金现价。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时所领的年金额不足所交的年金现价,余下的由其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领取。 金额保证年金又分为退还现款年金和分期退款年金。前者是指将年金现价减去已付年金额后的余额一次以现金的方工退还给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后者则将其余额仍以年金的方式支付给受益人或继承人。 无保证年金则是无上述保证的年金,在被保险人死亡或合同期满则停止给付年金。 一般投保人认为有保证的年金比无保证的年金更为有利,其实不然。有保证年金保险通常每期给付的年金额不少于无保证年金,尤以高龄者为甚。这对老年生活保障不利,难以获得最大可能的收入。 3.根据给付开始期的不同有: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 延期年金指合同订立后,经过一段时间后再开始进入年金的领取期。延期年金通常采取分期交费的方式缴清年金现价,一旦缴费完毕,立即开始领取年金额。延期年金的另一种情况是分期缴费完毕后要经历一个等待其再进入年金的领取期。 即期年金是投保后立即开始领取年金。其年金现价采取趸缴的形式。一次缴清年金现价需要的数额较大,一般投保人难以负担得起,因而延期年金通常居多。 4.根据给付开始的时间有:期首付年金和期末付年金。 期首付年金是在每个给付周期的开始给付年金。如每年初,每月初等。期末付年金只对生存至这一周期末的人给付。如果被保险人在领取了上一周期的年金后,生存了一段时间,在期中死亡,其死亡之前的若干时间内的年金应否补付,各国保险人存在着不同的规定。一种叫“省略给付”,即不满一个周期的年金不发。另一种叫“全部给付”,即对生存期间的年金进行补发,其补发额= ×被保险人在本周期内生存天数。 5.根据年金保险被保险人人数划分有:单生年金、联合年金。 单生年金(又叫个人年金):被保险人只有一人的年金。通常此种年金的被保险人就是年金受领人。 联合年金:被保险人为2人或2人以上者,其中任何一人死亡时,即停止给付。这种年金需求量较少。 联合生存者年金和联合最后生存者年金也属于联合年金的范畴。只不过其给付与联合年金不同。联合生存者年金的给付为:联合被保险人全部存活时,年金全数给付,如有一人死亡,年金按比例减少直到最后一人死亡,停止给付。联合最后生存者年金的给付则是:无论联合被保险人中有无死亡,年金都如数给付,直到所有被保险人死亡时为止。二者通常以夫妻为联合被保险人。 6.根据年金金额是否变动有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 定额年金指每一年金给付周期,年金受领人领取的年金额相等。 变额年金的受领人领取的年金额则在各个年金周期有所不同。 变额年金是为了克服通货膨胀对长期性年金保险的影响而设计的。于1952年产生于美国,由美国的学院退休权益基金所创立。自此以后,美国又相继成立了变额年金公司发售变额年金,后来加拿大、英国等都开始发售变额年金,至70年代,变额年金已风行全球。 变额年金保险的基本原理就是被保险人将所收的保险费扣除一定的营业费用后,全部投资于普通股票(这是由于普通股票的价格变动和生活费用的变动,其趋势和幅度基本相同),而年金的给付则根据各周期年金资金所拥有的股票时价计算,由于股票价格的变化,因而各周期的年金额也随之波动。 变额年金以单位数表示其年金的给付额。而“单位”有两种:累积单位和年金单位。变额年金的期间也分成累积期间和年金期间。在累积期间内,投保人以其所交的纯保费按缴费日普通股票的价格计算所能购得的累积单位数,如某人交付保费100元,按当时普通股票的价格,每一累积单位的价格是10元,100元纯保费可购买10个累积单位。如果当时累积单位的价格低于10元或高于10元,则购买的累积单位数或多于10个或少于10个,以此类推,将累积期间内每一缴费日所交的保费均按当时的每一累积单位的价值换算成累积单位数,至累积期结束,年金期开始时,按当时每一累积单位的价格来乘以全部累积单位数,得到累积单位的总价值,再根据被保险人年龄及性别、保单类别,将累积单位数换算成年金单位数。年金单位数在整个年金期间不变,每一年金单位的价值依其在各个周期的投资实绩而定,因而年金的给付额会上下波动,从总的趋势,受领人领取的年金额是逐期上升的,但也不排除个别年份下降的可能性,如股市下跌等。 变额年金可抵消通货膨胀的压力,从而获得资金安全的保障,对投保人更具吸引力,使年金保险业务不致因通货膨胀而停滞不前。 (二)年金种类的特性 1.上述各基本类别的年金,在每一分类方式下的年金种类都是对立的,不能结合。如根据给付开始时间分为期首付和期末付年金,在一个年金合同里,这两类年金不能同时存在。 2.除了第4、5、6种分类方式属于年金给付的方法问题和投保形式问题外,其余三种分类方式下各对年金之间可任意结合成各种复合性年金。如延期年金、定期年金、保证年金三者可结合成延期定期保证年金。 3.与无保证年金的结合等于没有结合。如无保证年金、延期年金、终身年金三者结合成延期终身年金。 年金种类虽多种多样,只要掌握各种基本的种类及其特性,就可复合成复杂多样的复合型年金品种,并掌握其具有的特性。 第三节 传统寿险的组合与修定 为了满足人们对特定的各种不同的保险需求,可对寿险的基本形态进行修定和组合,形成内容更为复杂的寿险品种。这些品种有的是基本形态的混合与搭配,有的是寿险与年金或与意外伤害的混合形态。目前常见的非基本寿险合同主要有: 一、增减型人寿保险与级差保费人寿保险 它是连续缴费终身寿险的一种特殊形式。这种寿险的保费在支付期间是经过修正的,即在保单前几年(前3年或前5年)的保费低于平均保费,但高于定期寿险的保费),此后为了恢复保费计算上的平衡,保费要增加到高于平均保费水平,因此又叫做修正终身寿险。这种形态的寿险对年轻家庭特别有用,因为大部分刚成家的年轻人,由于经济拮据,不能负担投保普通终身寿险,获得往后长期的死亡保障,然而可预期这些年轻家庭,随后的经济收入会有所增加,修正终身寿险就能使年轻家庭以较低的保费支出购买终身寿险,直至其收入增加时再提高保费。这种保险最初几年的现金价值较低,修正期后则逐渐增加。另一种形态的修正终身寿险,不是修正保费,而是修正保额,如修正65岁或70岁终身寿险,一旦被保险人到达修正年龄65岁或70岁时,保额则减半。 级差保费寿险类似于修正终身寿险,只是在合同早期,其保费是逐年增加而不是保持恒定。 二、家庭保单 适合家庭特殊需要的寿险保单主要有: (一)家庭寿险。是用一个保险合同承保家庭的全部成员。其特点:(1)第一被保险人为丈夫,其次是配偶和子女(包括合同生效后出生的子女);(2)第一被保险人是终身保险,家庭其他成员均为定期寿险,一般配偶的期限为65岁,子女的保期至子女22岁;(3)家庭成员的保额不等,以第一被保险人为最高,配偶的保额为丈夫保额的一定比例,其具体额度视其年龄而定。子女的保额一般为1000元。签约后出生的子女自出生15天后即可自动获得保障。(4)保费以丈夫的年龄而定,与家庭其他成员的年龄及人数无关。(5)丈夫到达65岁时,妻子与子女的定期保险均告终止,只剩丈夫的终身保险,保费也减轻。丈夫如于65岁前死亡,妻与子的保险则变更为缴清保险。(6)妻子与子女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死亡,既可将其死亡给付加在丈夫的保额上,也可在给付后,减少保费,以何种方式处理,视具体的保险人而定。 (二)家庭保障保险。这是终身寿险与平准式定期寿险的结合。其主合同是终身寿险,附加合同是平准式定期寿险,被保险人一般为家族生计的主要负担者。被保险人如于特定期内死亡,则分期给付保险金。其给付的期间从被保险人死亡开始至特定期间的期数结束。每期给付的金额一般为长期保险保额的一定百分比。(如图9所示)。 (三)家庭收入保险。这是终身寿险与递减式定期寿险的搭配。此种保险特别适合年轻的家庭,目的在于为孩子提供抚养费用。此保险规定,如被保险人在特定期间内(即收入期)死亡,除给付保额外,另按月给付保额的一定比例于受益人,如在特定期后死亡,则一次给付保额。特定期间一般为孩子的抚养期间。(如图10所示) 1000元 平准式定期寿险 逆减式 定期寿险 按月给付终身寿险保额1%阻 按月给付终身寿险保额1% 100 终身寿险 终身寿险 30 35 40 45 50 55 60… 30 35 40 60 年龄 年龄 图9 图10 三、退休收入保险 这是年缴年金与定期寿险的结合。投保至年金领取开始日这段期间为定期寿险的期间,在此期内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领取死亡保障金额或保单上的现金价值(取大者),被保险人活至年金给付期,则按期领取年金至终身。如图11所示。 退休时现金价值 逆减定期寿险 递增现金价值 35 55 65(年金给付开始) 图11 四、保证可保性保险 指被保险人可在规定的岁龄,无需提供可保性证明,按费率购买增额保险。通常作为寿险的一种附加合同存在。其特点:(1)常附加在被保险人在某最大年龄(如40岁)以下的保单上;(2)规定了增额的年龄,即选择日(如25岁、28岁、31岁等);(3)增加的保额一般与保额有关;(4)增额保险的费率以增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准的正常费率;(5)如被保险人在正常选择日不增购,则取消正常的选择日。 思考题: 1.试讨论下列一句话:“定期寿险为最廉价的寿险形态”。 2.简述寿险的基本形态并予以比较。 3.定期寿险因可以更新及变更增加其功用,试述两种不同的变更方法。 4.什么是两全保险?其经济性质如何? 5.家庭保单包括哪几种?试分述其内容。 6.什么是年金和年金保险?其特点有哪些? 7.变额年金的基本原理是什么?开办变额年金的意义是什么? 8、试分析我国年金保险市场现状及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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