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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概况

2011-06-28 4页 doc 42KB 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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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概况美国法律概况 美国法律概况 (Survey of the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美国法来源于英国法,又根据美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作了较多的 改变。美国建国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联邦宪法,但联邦和各州都自成 法律体系。联邦除在国防、外交、财经政策、国际贸易和州际商业等 方面外,无统一的立法权;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权基本上属于各 州。尽管官方和非官方机构提出过不少供各州立法参考的模范法典草 案,但各州采纳程度不一。路易斯安那州原为法国属地,保留了法国 法传统;西南部各州的亲属法则具有法国法和西班牙法...
美国法律概况
美国法律概况 美国法律概况 (Survey of the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美国法来源于英国法,又根据美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作了较多的 改变。美国建国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联邦宪法,但联邦和各州都自成 法律体系。联邦除在国防、外交、财经政策、国际贸易和州际商业等 方面外,无统一的立法权;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权基本上属于各 州。尽管官方和非官方机构提出过不少供各州立法参考的模范法典草 案,但各州采纳程度不一。路易斯安那州原为法国属地,保留了法国 法传统;西南部各州的亲属法则具有法国法和西班牙法的色彩。 宪法 美国宪法的特点是: ①按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建立总统制的资产阶级 民主政体。国会分参众两院,为最高立法机关。 两者现在都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员为 100名,各州不论大小,一律两名;任期6年,每 2年改选三分之一。众议员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现固定为435名。法 律须经两院通过,有分歧时组成两院联席会议解决。国会主要职权为 立法、修改宪法和进行弹劲等,以及专由参议院行使的批准条约和审 议重要官员的任命。总统任期4年,主要由民主党和共和党两大党提 名候选人,经普选产生的选举人间接选举产生。总统兼为国家元首、 政府首脑和三军统帅。国会只能按弹劾程序,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 持参议院审理通过,方得罢免总统。总统有否决两院通过的法案的权 力;但如两院再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法律即有效。美国最高法院由 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同意任命的9名终身法官组成,审判独立。 ②联邦与州分权较复杂。各州均有其宪法与法律,但应符合联邦宪法 。联邦的权力主要在外交、国防、货币、联邦预算、全国性财经政策 、国际贸易和州际商业方面,至于卫生、教育、福利和税收等,各州 都享有较大权力。 ③法院享有司法复议权,可以受理对联邦和各州立法、行政法规和行 政措施违宪的控告。这是从19世纪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 例肇始的。 ④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特别是诉讼权利的保障,有较详细的规定。 民法 包括的范围很广,除若干州有单独的民法典外,一般包括许多有关契 约、侵权、财产、继承和婚姻家庭方面的制定法和判例,统称为私法 。多数州援照英国旧法,胎儿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应为其设财产 管理人。多数州规定年满18岁的公民即享有行为能力,未及此年龄者 可就生活必需订立契约,成年时可单方加以解除。 契约法 主要是判例法。19世纪末才开始制定某些统一的成文法,主要是商业 方面。例如,适用于37州的《统一买卖法》(1906),适用于各州的《 统一流通票据法》(1896)。20世纪50年代,有关契约的制定法陆续增 加,其中最重要的是《统一商法典》(第2篇)和《消费者信贷保护法》 (1968)等。美国没有分章罗列各种契约关系的契约法,只有关于契约 订立、解除、无效和契约的内容、形式等一般原则的规定;不过,在 部分法典内有专门适用于某种契约,如保险、代理、承揽等的特殊规 定。美国重视必须以面形式订立的契约与不必一定以书面形式订立 的契约的区分。前者包括超过500美元的买卖契约、不动产契约、履 行期限超过一年的契约、承诺在儿女结婚时转移财产的契约,以及遗 产管理人承诺以自己财产支付死者债务的契约等;不过,买卖契约可 以以部分履行或收受作为成立的依据,不动产契约可以以买受人的进 行修缮、迁入或支付部分房价作为成立的依据。不以书面形式订立的 契约必须有契约成因,即以交易为内容,因而无偿赠与虽可在事实上 履行,却不能作为契约成因,不产生请求权。与英国法不同,美国承 认有利于第三者的契约的效力,该第三者有请求履行的权利。 侵权法 沿袭自英国法,即民事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得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美国 关于侵权的成文规定主要见诸州法,联邦并无统一立法。故意侵权行 为除保留英国法原有的伤害、侵占财产、非法拘禁等外,增加了一些 新项目,如干预隐私(窃听、擅自使用他人照片等)以及生产危险商品 等。过失侵权必须过失与损害有因果关系才负赔偿责任,过失又必须 是有违照管义务,其大小视行为人专业资格而定。例如工程建筑师的 义务高于建筑工人。如受害人也有过失,即比较其大小,双方分担责 任,相应减少赔偿额。在违反契约造成损害时,受害人可提起违约之 诉或侵权之诉,一般多选择后者,因为侵权赔偿包括无形的损害在内 。美国目前的侵权诉讼求偿程序复杂,诉讼往往旷日持久,耗费巨大 ,不利于收入微薄者。有的州为简化诉讼,已开始实行所谓无过失责 任,即不必证明行为人有过失,亦能获得损害赔偿。 财产法 是美国法中较复杂的法律之一。来源于英国封建时期地产法的一些概 念与原则,与现代资本主义的一些财产原则相结合,所有权、抵押权 、典质权和留置权等又相交错,形成比较复杂的法律规定。与英国法 相比较,其地产购置的登记程序比较复杂,产权的取得往往需要经过 许多法律手续,因而,出现了产权保险。担保利益包括不动产抵 押和动产典质。多数州规定承押人只对抵押物享有担保利益,而抵押 人仍享有法定产权;但有少数州规定,法定产权在抵押期间归承押人 所有,在全部清偿后产权方归还抵押人。美国还规定有营建和修理留 置权,在债务人未清偿以前,营建人或修理人对财产享有担保利益。 继承法 是美国法中比较发达的一部分。规定有严格的遗产:动产在 分配给继承人以前,必须交由遗产管理人管理;不动产在理论上可直 接移交继承人,但实际上也经过一段管理。管理人的指定、权限和报 酬等都有详细规定。不动产的继承依财产所在地法,动产的继承依被 继承人最后住所地法,因而遗产处理往往涉及不同州的法律。法定继 承的顺序和份额,有些州作了明确的规定。不少州还规定从遗产中给 配偶和子女保留住房或一笔最低限度的抚养金,不在清偿遗产债务之 列。遗嘱继承的程序较为严格,多数州规定需有三人见证,本人签字 ,经法院登记才有效。配偶间的财产有单独财产、共同财产和合营财 产之别,各州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在继承时往往发生复杂的法律问题 。 婚姻法 或称家事法,各州有其不同规定。目前多数州规定废除所谓“普通法 婚姻”;而且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拘束力。各州一般都列举可以要求离 婚的理由。原来实行一方过失原则,1970年加利福尼亚州颁布新离婚 法以后,许多州陆续仿效,改采感情破裂原则,进一步扩大了离婚的 可能。离婚管辖比较复杂。’各州对离婚前的住所要件规定不一,财 产处理原则也不尽一致,所以在不同州起诉,结果往往相异。而且, 离婚诉讼一般为属事管辖,而扶养诉讼则为属人管辖,所以往往不能 同案解决,并经常需要在不同的州审决。 商法 与民法并无严格界限,如契约法、财产法等均兼属民法与商法,《统 一商法典》对商事关系作了较全面的规定。 公司法 规定颇为详细,其特点为:在合伙与公司之间划分出一类所谓联营, 指不同行业的联营。公司本身不作分类,但区分非营利社团与盈利企 业非营利社团如政治团体、科学团体、学校、宗教团体、体育俱乐部 和农业实验站等,参加者称成员,不分红,其法人权利义务和税收等 有别于盈利企业。盈利企业的成立、资金、经营和管理等均有较严格 规定。董事会与理事会在法律上无严格区别。公司之成立依成立地法 ,公司之经营依公司所在地法。国家对跨国公司、母子公司、跨行业 联营公司有一定的干预,也有一定的支持。 破产法 适用极广,联邦有统一破产法。新破产法于1979年1月1日施行;个人 或企业、债权人或债务人均得依各种情况提出破产诉讼。种类有四: 正式破产诉讼,债务清理诉讼,雇员或消费者破产诉讼和公司改组诉 讼。在有些法学著作中,将反托拉斯法、劳工法和其他有关工商业管 制的法律,也列入商法范围。 刑法 至今没有制定统一的刑法典,只是在1962年公布了一部《刑法典 》草案,供各州立法参考,但未正式生效。有的州在英国法的基础上 制定本州刑法典。到80年代,还有一半的州承认普通法中的罪名,即 使有法典的也往往以普通法来解释其中的规定。因而罪名和定义很不 一致,刑罚也轻重不一。立法机关可以在其他立法(如安全方面和劳工 方面的立法)中规定罪刑。而且往往授权某些行政机关在行政法规中规 定罪刑,从而扩大了惩罚面。适用不定期刑或幅度刑,实际上把刑期 决定权委诸刑罚执行机关。保留死刑,但很少执行。监禁刑期没有最 高限,在数罪并罚时可高达一二百年。由于犯罪数字不断增大,青少 年犯罪率提高,监狱不足,目前出现下列趋势:减少一般罪名,刑法 重点转向青少年犯罪,以及试验各种非监禁形式的刑罚。 诉讼法 民事诉讼程序 与英国法无多大区别,采取辩论制,独任审理,部分诉讼、特别是侵 权诉讼等由陪审团裁断,法官作判决。 刑事诉讼程序与英国法差别较多,举其大者有:①被告人诉讼权利的 保障上升为宪法原则。②若干州保留大陪审团审查重罪起诉的制度。 ②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纳。④认可并大规模使用所谓“答辩交易” (Plea bargaining)方式。 司法管辖 美国法院分为联邦系统和州系统。从管辖分工看,联邦系统法院管辖 的案件主要是:①因联邦法律、条约或州宪法而系争的所谓“联邦问 题案件”,包括宪法规定由最高法院初审或终审的案件,以及联邦法 律规定由联邦系统的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如破产案件等。②双方当 事人为不同国籍或州籍而且系争数额达一万美元的案件,可由当事人 自行决定由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但离婚案件除外。③联邦其他法 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属联邦与州双重管辖而双方当事人台愿转由联 邦法院审理的案件;不属联邦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州法院均可管辖 ,有的州就此作了明确规定。至于各州之间的管辖,由于法律规定各 异,又有属事、属人和属物之分;与适用何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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