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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定金额)

2011-07-03 5页 doc 34KB 11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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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定金额)下面开始深入探讨暂定金额问题。 在1987年第4版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第58条专门论述了暂定金额。它给出的定义是:“‘暂定金额’是指包括在合同内并在建筑工程量清单中以此名称标明的供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施工或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提供或供不可预料事件之用的一项金额。这项金额应按工程师的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承包商仅有权使用按本规定由工程师决定的与上述暂定金额有关的工程、供应或不可预料事件的费用数额。工程师应把根据本款做出的任何决定通知承包商,并向雇主提交一套副本。” 在《新红皮书》1.1....
暂定金额)
下面开始深入探讨暂定金额问题。 在1987年第4版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条件》中,第58条专门论述了暂定金额。它给出的定义是:“‘暂定金额’是指包括在合同内并在建筑工程量清单中以此名称标明的供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施工或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提供或供不可预料事件之用的一项金额。这项金额应按工程师的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承包商仅有权使用按本规定由工程师决定的与上述暂定金额有关的工程、供应或不可预料事件的费用数额。工程师应把根据本款做出的任何决定通知承包商,并向雇主提交一套副本。” 在《新红皮书》1.1.4.10款里,暂定金额的定义更加简单明了:“‘暂定金额’指合同中指明为暂定金额的一笔金额(如有时),用于按照第13.5款《暂定金额》实施工程的任何部分或提供永久设备、材料和服务的一笔金额(如有时)。” 从以上定义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暂定金额,当然这种理解是针对像我这样根本没有真正接触过FIDIC条件下的国际工程项目的人的。 1、在具体项目里,暂定金额可能有,也可能没有。 2、暂定金额可用于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比如某一部分的施工、某一部分设备、某一部分材料、某些服务等,也可作为不可预见费存在。 3、哪些项目作为“暂定金额”存在,是在招标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里标明了的,这些金额也包含在合同总价里。 4、何时动用暂定金额,由工程师说了算。当然,前提必须是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暂定金额对应项有了实施。动用暂定金额,工程师要明确告知雇主。 过去我们中国是没有“暂定金额”这个说法的,按理说你把各种施工、材料设备、服务都招了标了,还搞个“暂定金额”干什么呢?我想,这与国际工程实施的严谨性有关。一项工程到底需要多少钱是要严格估算的,这样雇主才能去准确地筹集资金并列出精确的资金。资本家最会精打细算,如果资金筹集得多了,会增加融资成本,会造成资金的闲置,这样无疑会造成很大的浪费;如果估算的资金不够,就会影响工程的进度,而工程进度又会直接影响投产的时间,项目不能按时投产,会带来多少问题特别是会造成多少额外的支出和利润损失呢?另外,西方国家不像中国,西方人最重合同,该付款时无钱可付,不仅有可能影响施工进度,更重要的是雇主的信誉要受到损害,这可是他们所不愿看到的,于是,他们必须筹集到足够的但又是恰好的资金。 但工程建设是一个相对周期较长的过程,每一个工程项目都是一个全新的设计、全新的过程,没有人能够精确估算出到底需要多少钱,于是,在可以精确计算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材料设备、服务的基础上,将那些目前无法精确估算的和不可预计的项目,做一个大概的估算,将它们放在工程量表的最后,标明是“暂定金额”,汇入投标总价,以利于标书评审、项目评价、资金筹措和资金计划。 那么一般情况下,哪些项目可以列在“暂定金额”里呢?又是怎么列入的呢? 我们知道,根据图纸可以精确计算的分部分项工程,比如土方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等等,工程师给出工程量清单,填上单位、数量,然后由投标人填上单价、合价,就可汇总出“工程量清单总计”,但下列项目,却必须使用估计的大概数。下面分别详细论述。 1、计日工通常被认为是一笔暂定金额。 “计日工”由英语day work翻译而来,最开始翻译时,有人译成“点工”,有人译成“代工”,有人译成“呆工”,在中国过去包括现在一直沿用“零星用工”这个词,经常被简称为“零工”。 但国际工程中的“计日工”包括的范围要比中国的“零工”要广,中国的“零工”仅指按日计算的人工,而国际工程的“计日工”是指“(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的某些变动有必要或适合承包商按计日工作制进行工作,也就是说依(监理)工程师指令,对承包商的某些工作以天数为基础进行计量和支付承包商的费用。”(见《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知识手册》152页)在这里按日计量的不仅有人工,还有机具、设备,当然所用材料是实报实销的。 选用计日工作制的工程项目常常是在合同规定项目之外、随时可能发生的不可预见的内容,多属于工程的辅助性工作或者说是零星工作。“计日工”所涉及的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相对较小且不容易准确估算。例如:施工中遇有文物、化石需要挖掘;发现难以预见的地下障碍、地下管道需要处理;临时修复被意外事件(如暴雨)破坏的路面等等。 一般的招标工程,咨询工程师会给出一套“计日工表”,表中列明工种、设备类型、材料等,人工、设备由咨询工程师给出名义工作量,投标人填写单价与合价,材料则有可能直接由招标方给出名义金额,以利于将来需要时支出。在《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计日工总计(暂定金额)”列于“项目名称”一栏的“工程量清单总计”之后,与其他暂定金额项目一起汇入“投标总价”。 在某一大型项目上,我曾在室外工程上采用这种办法,除了可计量的分部分项工程外,列出了计日工名义数量,让投标人报挖掘机、自卸车、冲击钻、破碎锤等的(每小时或每台班)单价。这些单价在后来的抢修地下电缆、地下给水管、破除基坑中遇到的原桩基础、抢修因台风毁坏的临时道路等方面发挥了作用。 2、由于对工程的某个部分未作出足够详细的规定,从而不能使投标者开出确定的单价或价格时,可先估计一个暂定金额。 国际工程在设计上与国内的有些区别,就是他们的设计通常比较“粗”,经常需要承包商补充图纸,有时补充的图纸比原图纸的量还多,这样就会造成不同的投标人对某一部分工程报出差别很大的报价。为了使报价尽量符合实际,这部分工程可能就以“暂定金额”的名义由招标人给出个价格,在将来详图出来后再根据定价原则由工程师主持定出合同价格。 我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项目是一个酒店大堂的屋顶造型,设计图纸只给出了造型图案、材质和轮廓尺寸,施工图纸要由有资质的钢结构公司根据雇主要求重新设计。在这次招标中,我就先找钢结构公司给出个参考价列入“暂定金额”,同时规定了这个造型的计价方法。 另外有些工程量事前很难预估准确,而为了防止将来在单价上互相扯皮或承包商漫天要价,招标人可以给出一个名义工程量,让投标人报出单价,将来根据实际工程量结算。我曾在一个室外管网招标项目上用过这种方法:项目是在一个拆除重建的场地上,在新建的管道线路上会遇到多少需破除的旧建筑物、构筑物、塔吊基础、道路、管沟混凝土等事前无法准确计算,于是我就给出一个需破除混凝土体积的粗略估计数,让投标者报“破除混凝土”单价,作为“暂定金额”项目列在报价单上,而其他可精确计算的项目则总价包死。 3、招标时不能决定某一具体工作是否包含在合同中,可先估计一个暂定金额。 比如进场道路,一般情况下雇主负责现场的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如果在招标时进场道路还没完善,雇主暂时还不能确定是否给承包商做,这时可给出道路的图纸或技术要求,让投标人作为“暂定金额”项目报价,如果中标人的报价合适,则可直接发包给中标人,而不必再去找别人来做进场道路;如果中标人的报价高,则可另找当地小型承包商专做进场道路。 在具体工作中我还遇到过这样的事情:我公司要先拆除一个旧小区,建设一个新小区,旧小区里有一个小型换热站供原小区采暖使用,而新建小区建筑面积比原小区大得多,显然原换热站要拆除重建。但是,热电公司的市政供热管道进行了方案调整,新建换热站必须接驳新的供热管道,而新的供热管道尚不知何时施工。这时我公司就要做几种预案:①如果新的供热管道能及时供热,我们就将原换热站拆除;②如果新供热管道不能及时供热,我们就先启用旧换热站给一期工程供暖,而旧换热站需要维修和外装修以与新小区协调。拆除换热站不需要投资,残值足可抵付拆除费用;而装修却需承包商来做。于是,我们便把装修图纸附在招标文件里,将换热站装修工程作为一项“暂定金额”。 4、决定为一项工作、货物、材料、工程设备和各种服务从专业公司分别招标,并将其作为指定分包商合同的内容,可先估定一笔暂定金额。 国际上一个单项工程一般只有一个承包商,其中的专业工程由承包商分包给专业分包商或指定分包商(对于“指定分包商”我准备另文探讨),比如门窗、电梯、防水、消防工程等等。如果雇主以为单项工程的投标人本身无能力精确计算某专项工程的报价且他准备将此专项工程再招标,然后由中标人与单项工程的承包商签订指定分包商合同,他就可以暂估此专项工程的价格,以暂定金额的名义写进工程量表。 而在国内,我们通常的做法是雇主另外单独招标,直接与专业分包商签合同,在总包合同中规定一个总包管理费费率,同时约定总包商的权利义务。我认为这种做法并无不妥,可看现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意思,似乎要逐步逼着所有专业分包商都与总包商签订分包合同。 5、不可预见费比如设计变更、政策变化、物价、汇率浮动、交通管制、环境保护新规定等等造成的额外费用,一般雇主会针对不可预见因素给出一个固定金额或百分比,列入暂定金额。 我过去所在的一家房地产公司要受到总公司的极大制约,总公司规定签订的每份合同的合同总价即为此项工程的“最高限价”,在结算时,结算价款如果高于最高限价,就不给支付,除非经总公司CEO批准签订补充协议,而补充协议的签订要经过层层审批,非常困难。这项规定把房地产公司的人难为得死去活来,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极少没有变更的,签合同时大家都希望压低合同价格,实施过程中有一些突破是在情理之中的,但这些规定却“铁面无私”,让具体项目的管理人员灰头土脸。 我被难为了几次之后开始想到“暂定金额”,问造价工程师他说不知道有这么个名词。我不是造价专业的,过去又一直用的是消耗量定额,所以竟然一时一筹莫展。在我认真详细地说明了暂定金额的概念和我想用它的意图后,造价工程师说:“可以,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程序里有一个预留金!”于是我欣喜若狂,在后来的几次招标中根据将来变更的可能性都给加上了2~5%的“预留金”。预留金的作用,既让我可以放心大胆地压低投标报价,又不担心由于设计变更、考虑不周引起的结算价格提高造成的在总公司无法付款。举个例子:我在消防工程招标时消防局还没规定高层住宅必须安装逃生缓降器,但等项目快交工时突然下了个文件,要求必须安装,否则不给验收;逃生缓降器还必须买某协会指定的,验收时要验看发票。偏偏他们只是这样执行,私底下口头告知,绝不给书面通知,而我们总公司要求凡没有政府主管部门书面文件指定的,所有工程、材料、服务都必须招标,可招标过程一直到签订合同正常情况下需2个月以上,早耽误了项目验收,同时某协会也不认你的招标结果啊。这时预留金就发挥了作用,只要我的结算总价不超过合同额,履行完房地产公司的手续后就可以付款了。 在中国(山东)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程序里,没有出现“暂定金额”,但出现了类似的条目叫“其他项目费”,我以为这样改名字是很无趣的。制定这套计价程序的人不可能不知道“暂定金额”,但他却定要弃而不用,改用毫无专业意味的、笼而统之的“其他项目费”,我不敢胡乱猜测他是否有狭隘的民族主义倾向,但敢说至少他缺乏必要的中文素养。 “其他项目费”中又分两大部分6小部分,结合里面的说明,试着罗列一下: 1、招标人部分: A、预留金: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 B、材料购置费:是指招标人拟自行采购材料所需的估算金额; C、其他。 2、投标人部分: D、总承包服务费: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由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需要或参照省发布费率计列(省发布费率为0.3%——计算基数为总包合同的直接费); E、零星工作项目费:指为完成招标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按零星工作清单数量计列,计算方法是:零星工作人工费+零星工作省价人工费*(管理费率+利润率)+材料费+机械费; F、其他。 从以上6条可以看出,去掉两个“其他”,只剩下了4条,将这4条与FIDIC条件下的“暂定金额”做个比较,可以感到中国特色的“其他项目费”的土腥味迎面扑来,不得不让人对那些稳坐公务员位置喝着大茶的死抓住计划经济大权不放的他们刮目相看啊。 那么,在具体招标过程中这个“其他项目费”到底用不用啊?我的意思,为了规避“规费”和税金,能不用就不用吧,除非遇到我前面写到的那些迫不得已的情况。 忙了一下午,总算把大概的意思写出来了。由于笔者水平有限,加之时间仓促,缺点错误在所难免,敬请专家学者批评指正(咱也弄这么几句)。 参考文献: 1、蔡金墀、温兆民主编:《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知识手册》,中国计划出版社 1996年版。 2、FIDIC编,中国航空科技翻译公司译:《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4版),航空工业出版社 1988年版。 3、FIDIC编,周可荣、刘雯、万彩芸、王健译:《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1版)(注:网上搜来,不允许正式引用)。 4、青岛市建设委员会编:《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二00六年),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 2007年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从本地工商局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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